最新酒吧合伙经营协议范本【通用版】 合伙人:甲(姓名)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址:联系方式: 合伙人:乙(姓名)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址:联系方式: 合伙人:丙(姓名)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址:联系方式: 经各合伙人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风险告知: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人脉优势、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特色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称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酒水、饮料、点心、水果、简餐、棋牌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不限,自年月日起,至酒吧转让、转向时止。 第五条出资额、期限 1。前期共投资金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收益相关情况约定如下: 甲方以现金万元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总资本的 乙方以现金万元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总资本的 丙方以现金万元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总资本的 按实际投资金额比例获取收益,后期如需追加投资,经合伙人会讨论通过,各合伙人按各自股份份额相应追加。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风险告知: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六条工资、奖金、红利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全职参与酒吧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发放工资,发放标准按所从事岗位和职务另行制定;兼职或非全职合伙人不发放工资,视具体情况可报销费用。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每季度向部分合伙人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贡献度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红利分配:每月1日分配上月红利,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折旧损耗、需缴纳的税费等费用,结余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扣除下月周转资金后以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原则上不再增加合伙人人数,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不享有入伙前的企业利润。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相关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总负责人(持牌人),任期一年,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向合伙人会报告工作;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 5。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6。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合伙人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8。支付合伙债务; 9。组织召开合伙人会议、执行纪律; 10。本合同或合伙人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陈逢源、张俊文分别为财务会计和出纳,任期一年。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权限为另行制定。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各合伙人按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累计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分红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对核对财务帐目的权利;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2。积极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遵守合伙企业的章程、接受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4。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5。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此行为,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按当时的经营状况清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等报酬费用;2。合伙所欠税款;3。合伙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四款债务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违反达两次以上,经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对其除名,所涉股份全部冲公。 风险告知: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出现的所有违约情形,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的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合伙人(甲):(签字和指模)年月日 合伙人(乙):(签字和指模)年月日 合伙人(丙):(签字和指模)年月日 合伙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比我国合同法就一般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因为作为商事合同,合伙协议任一方的主体都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存在所谓的可以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作为商事合同,如果是以成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其主体就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比如,国家公务员、学校教师、现役军人等。 3、合伙协议应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与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合伙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4、就出资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于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以及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可以规定评估办法,或将其折算成现金加以规定。 5、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而言,合伙协议应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约定,使亏损的分担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利润比例来决定,分享多大比例的利润,就应分担多大比例的亏损。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样地,由此可以得出下述相应的结论,即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享受利润的分配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基本原则可以推知,实践中常见的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退伙时不予退还合伙积累的约定,其实是变相不予分配利润,对这种约定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还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即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不过应注意的是,合伙协议成立生效,并不等合伙企业的成立。如果合伙是以企业的形式组建的,那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才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