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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

1月5日 吴梦筱投稿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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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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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代理合同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货运代理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货运代理合同1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出口货物装船、装机完毕,乙方签发提单运单并开到运杂费清单及饭票。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并换回提单运单。
  2。进口货物甲方需在乙方仓库提货或乙方送货时(前)偿付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3。对乙方来出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若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4。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5。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公司:
  公司:
  货运代理合同2
  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为全国范围内的货运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签约方: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第二条委托运输货物的名称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委托代理货物运输时与乙方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包装分为外包装和内包装,甲方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长途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考虑到甲方货品包装的统一和完整,以及甲方托运时已包装完毕和封箱等情况,乙方仅负责检查外包装体外表面的完好性。包装材质、尺寸大小、牢固度、内部衬垫、空隙填充、防水、防倾斜、防震、防颠簸等,均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运输方式、运输期限
  1、乙方有权完全独立地选择具体承运人完成对甲方交付货物的运输,并有权选择适合货物运输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径等。
  2、乙方承诺在双方书面约定确认的时限内,确保运输供应商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货运代理各项收费
  1、托运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上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托运费的依据,托运单上约定的托运费包括网点揽货、线路规划、货物分拨、转运等操作以及支付给实际承运第三人的运费应收取的服务费。托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托运费标准(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合同有效期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后可以对托运费价格进行调整,并签订新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合同期内,甲方单月托运费总额未达到人民币元的,乙方拥有对托运费价格表(附件1)的随时调价权。
  2、其他杂项费用:
  (1)保价费:甲方自愿选择保价运输,并同意乙方按照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关于保价金额:甲方须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如实声明保价金额(即声明价值),如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
  (2)提货费收取标准为:
  (3)送货费收取标准为:
  (4)保管费及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5)其他:
  3、除前述收费项目外,乙方还可收取特服费、信息费、工本费、代收货款服务费(如有)等,具体金额以托运单标注为准。
  第七条对账及账单确认
  1、除即时结算外,每一费用结算周期为一个账单期,乙方在每一个费用结算期截止日后整理出一份对账单,并通过当面交付、或邮寄、或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交由甲方核对和确认。
  2、甲方收到对账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给乙方答复。甲方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日期、托运单号、起止地、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各项费用金额、收货人是否收到、货物有无毁损或灭失等。甲方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均应书面提出。
  3、如甲方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反馈意见,即视为甲方确认无误。该对账单即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乙方已完成约定义务的依据。
  第八条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期限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0日至本(当)月20日的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的费用在次月的日之前结清;
  (4)现金即时结算:当票发生费用由付清。
  A、托运人
  B、收货人
  2、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如因甲方托运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结算支付。
  3、若甲方托运货量相应服务费金额连续三个月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乙方有权单方取消甲方定期结算的权利,而改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4、甲方以支票、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结算支付服务费,但乙方不接受任何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带有“农村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字样出票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远期支票”等。
  5、为了保证付款的有效性和资金安全性,甲方必须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者将乙方认可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须持有加盖乙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委托书)。否则,视为甲方无效支付。
  6、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禁止性约定
  1、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险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罚款和费用,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2、甲方不得托运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易污染等危险品,不得托运或夹带货币、有价证券、金银、国家文物、古玩字画、假冒伪劣品以及其他禁运或限运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处罚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
  3、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在装卸过程中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运输供应商的选择
  乙方作为受托方,应合理、谨慎选择运输供应商,并对全程运输服务质量向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货物的提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在受领货物时,有义务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签字,如货物有异常,收货人必须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中做异常签收记录并如实备注,此《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将作为收货人(发货人)索赔的依据。如收货人未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做异常签收,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货人(发货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2、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3、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的保管和出示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不得以货物索赔及其他任何理由单方扣除、抵消或延期支付。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票托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货物的托运费。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
  (1)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如货物实际损失金额高于保价金额的,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如货物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金额,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应提供真实的货物价值发票,以便准确核定货物实际损失,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若甲方没有对货物保价,则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毁损、灭失货物部分托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货物留置权的行使
  1、如甲方拒绝、拖延、逾期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对于约定服务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和收货人完全支付之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3、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拒绝赔偿时,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代收货款业务(有;无。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甲方委托代收货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托运单上直接约定。
  2、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密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有责任对在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对方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货物价格、库存、服务费标准、货运到达地点、收货人、货运方式等)进行保密;除非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需或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均不得向公众或无关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否则,被披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通信联络的确认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明示的各方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电话畅通、可随时收发传真和电子邮件。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变更方均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2、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络方式向甲方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自从乙方寄出,或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为准;若本货运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托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3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代理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前5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详细资料,包括:收货人(或发货人)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海关编码、数量、重量、发运日期、运输期限等。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的文件一并提供乙方。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货物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与实际货物相符,若包装没有破损,发货人对货物的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单证及随车文件,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3。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装车3日前通知乙方。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
  三。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乙方只有在完成转关手续,将有关单据和货物转交到收货人手中才算完成乙方的义务。
  2。及时向甲方报告货运代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并交付有关单据。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有关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对乙方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和准确的告之甲方。在甲方发货前提供的所有单据,乙方应仔细核查是否正确和有遗漏情况。
  4。因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代理事项不能顺利完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站,乙方保证把货物交运到甲方的收货人指定站点。甲方货物如属于易碎易潮物品,如因乙方代理过程中过失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甲方有权进行索赔。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费用。双方同意根据委托的代理事项,按人民币结算运杂费等费用。
  2。结算日期和方式。甲方于发货前5日将上述费用交付乙方。
  3。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4。货物保险运输或保价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交纳或由甲方联同运杂费一并交乙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含因甲方责任造成口岸转关时的滞留费)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国家政策调整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甲方的过失;
  六。合同生效时间和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为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结算和清理等事宜。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所属法院诉讼。(仲裁、诉讼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无效)。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委托方受托方: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货运代理合同4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元(国内航线)国际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
  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2本合同所称托运人是指为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货运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3航空货运单应当作为本合同文本的附件。
  4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须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
  货运代理合同5
  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乙方:(代理人)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业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装运、仓储、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出运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如果美国航线则需提供真正的收(发)货人的相关数据。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如因甲方在托运单上的填写错误而导致的相关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据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单、报关单、手册及有关批文等(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单据后应妥善保管,谨防丢失,若因乙方不慎丢失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单据私自换做他用(如:用甲方空白单证代别人出货),若发现此情况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船期信息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通过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如果不能如期配出,应该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取得甲方同意。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前的有效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9。乙方应及时将甲方的报关单、核销单的报告单据按期退交(航班日后的一个月内)。如是甲方原因造成改单,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如不是甲方原因造成改单,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
  1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或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12。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天的信用期限,但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的最高欠额度一共为10000元(人民币),即如甲方所欠乙方金额一旦达次极限,即使信用期限未到,甲方也须及时付清所超出欠款额度的款项。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乙方在完成甲方所委托承运的每票货物后:
  A:乙方应及时的将该票的对账单发送给甲方,待甲方日内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具发票,并将该票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发票及相关清单和相应的运单复印件交于甲方。
  B:如甲方对个别乙方所出具的发票有异议,甲方应于收到发票后的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要求给予以澄清或更正。对经核对无误之乙方费用,甲方应及时于上述信用期限内支付。就有疑议之费用发票,甲方应在发票更正后的5个工作日内结清。
  C:甲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内,将有关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口。若因甲方本身原因而延误汇款的,乙方将按常规扣押甲方提单。
  D: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美金支付费用,汇率按甲方付款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牌价计算。
  本合同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1年。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货运代理合同6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帐号: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货物品名:数量:
  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方式:运期:
  其他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
  运、杂费:付费方式: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2。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和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3。甲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4。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此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3。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5。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过失、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2。甲方若对乙方开出的运杂费帐单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3。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5。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6。本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另有约定除外。
  货运代理合同7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订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填写的订舱单内容不准确、错误或不符合要求、没有注明特殊要求等而造成的任何货物、运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合同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元20箱人民币元40箱
  报关费:人民币元票
  其它费用: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元。)
  2。海运费
  订舱费
  其他费用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合同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美元作押金,每月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合同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合同。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合同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除非甲方有明确的相反指示,为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有权选择是否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即可以为甲方代垫海运费、港口费用、关税及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十、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一、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合同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合同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合同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二、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四、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五、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六、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需承担责任的,均享受我国海商法赔偿责任限制和限额的规定。
  十八、因本合同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十九、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
  货运代理合同8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于船开后天内,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方式付给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关,报验,单据传递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甲方的指示,为甲方办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进出口报关,报验;送货;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业务。
  2。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3。单据的传递
  (1)报关单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甲方负责在货物到达当天或前1天将流转单及报关,报验所需的单据交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报关,报验手续。
  (2)送货单据:甲方委托乙方送货,甲方负责将运输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提供于乙方,由乙方负责派车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3)更改单据:对于任何更改,甲方须在报验,报关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由此产生的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费用结算
  乙方会根据甲方需要给甲方垫付税款,垫付税款限额为元,超过垫付限额,乙方向甲方出具税款垫付见证性材料等必须的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税款。
  运费及报关费用(具体收费比率或标准将在本协议附件中予以约定)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将帐单明细用电子文档交给甲方,甲方每月收到乙方的帐单明细及相应见证性材料后,审核期限为天,甲方应在费用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在乙方书面催告15日后仍不付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但甲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未付款项的1。
  甲方除按本条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外,不需支付乙方其它任何费用或款项。
  三、报关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专人、专车服务。
  2。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限时服务,其中包括通关速度限时,结汇报关单和送货通知单的返回限时。异地的限时通关速度为5天,青岛地区的限时通关速度为3天,限时通关速度的前提是:甲方提供的报关单据应当准确无误,若因单据本身有误而造成的报关事故,乙方概不负责;若因报关单据问题而影响通关速度,乙方概不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报关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会在货物正式通关完毕到海关签发结汇报关单的天内返回(异地的返回时间为天);送货通知单应在送货完毕,仓库保管员在送货通知单上全部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返回(异地的返回时间为天),不签,送货通知单打印有误或先送货后补单的情况除外。但乙方应当将此种情形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送货时货物包装异常,数量出现短缺,或者送货通知单的签收出现异常,乙方应于第一时间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若乙方未第一时间反馈甲方,出现货损化差损失由乙方承担。货物在运抵甲方并经甲方接受前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承运货物的则乙方应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为甲方提供门到门送货服务,乙方会按照甲方的指示及时送货上门,甲方负责安排留人接货,卸货。乙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甲方约定地点,每逾期一天,按货物运费的支付甲方违约金。
  四、代理安排运输的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五、抵消
  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本协议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部分乙方当然同意予以补足。甲方没有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的并不应该视为甲方对主张该违约金或款项的放弃。
  六、解除
  1。甲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乙方将书面催告甲方予以正确履行,甲方在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乙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的权利乙方在7日内未向甲方主张的,则该权利消灭。
  2。若合同一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则另一方取得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即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因进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使履行合同成为一种不可能或一种沉重的负担,则乙方应许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为对等之目的,乙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甲方将书面催告乙方予以正确履行,乙方在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单据和文件乙方应当及时返还甲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留存,复制。
  5。尽管有上述之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尚有甲方的业务正在进行的,乙方仍应当妥善予以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当然将按照本协议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违反本款的约定导致甲方受有损失的,则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七、保密
  1。乙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获得的甲方情报,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和或及时归还甲方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泄漏和或复制,留存。
  2。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中止,本条款均有效,乙方若违反本条之规定应当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对本协议条款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甲乙双方均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货运代理合同10
  委托人(甲方)XXXXXXXXX
  受托人(乙方)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简称“甲方”)委托(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XXXXXXXXX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XXXXXXXXX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XXXXXXXXX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XXXXXXXXX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XXXXXXXXX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XXXXXXXXX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XXXXXXXXX;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XXXXXXXXX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XXXXXXXXX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XXXXXXXXX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XXXXXX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XXXXXXX法院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起至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止。
  甲方(公章):XXXXXXXXX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货运代理合同1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出口货物运输以及相关费用的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相关定义
  1、费用结算清单:指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费用结算需要,向甲方出具的,载明甲方应付费用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2、书面确认:指具有甲方或授权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之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有关印章或人员名单见附表)。
  第二条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下述服务:
  1、在签发第三方的运输单证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人,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排载、制作单证,并代缴有关费用。
  2、在乙方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时,向实际承运人订舱、排载;向甲方签发运输单证,并代缴相关费用。
  第三条操作流程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履行代理义务:
  1、甲方通常于每周五传真下周的订舱资料给乙方,乙方根据订舱资料向船公司预订舱位并在同日,最迟不超过下周一取得船东确认书后个工作小时内立即回复甲方,如无法订到舱位,乙方应在下周一下午前通知甲方,并尽可能提供调整办法。如货船安排在海沧码头或象屿保税区,乙方应提前书面知会甲方安排手册。
  2、乙方获得甲方装箱清单后,应于个工作小时内制作报关资料第18联并传真给甲方,待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制作SO(即委托运输单)。如甲方运输货物为散货,乙方应告知是否货送保税区,并在完成前述工作的同时向甲方提交进仓单。
  3、甲乙双方确认预计上柜时间后,乙方应将报关资料之15联送外代排载,并在甲方指定拖车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将资料送交拖车公司。货柜装好拖出甲方工厂后,乙方应及时与拖车公司保持联络,确认货柜进场时间,并在货柜进场后30分钟内在报关资料第6、7、8联上加盖货柜进场章,同时电话通知甲方报关员并向甲方提交报关资料第6、7、8联及边检单供甲方报关。边检单由乙方负责办理。若乙方无法于周五(针对当周六、日或下周一、二开船的货物)或周二(针对当周三、四开船的。货物)将上述报关资料及边检单送交甲方,则由乙方负责配载事宜。
  4、货物装船前,乙方必须传真提单副本至甲方,待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在货物离港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送达甲方所需正式提单。
  第四条费用标准(另行约定)
  第五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费用。由乙方于次月号之前提供上一个月的费用结算清单给甲方核对(甲方也可随时向乙方索要)。
  2、对于甲方有异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立即与甲方核对。如系乙方错误,乙方将在一周内重新制作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
  3、甲方在收到正式提单及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经审核乙方提供的费用清单并作出书面确认后:
  1)、人民币费用:自当月前两个月日至当月前一个月日期间发生的费用,乙方得于当月日开始请款,由甲方在下个月日前付清;
  2)、美元费用(海运费):甲方于当月日前付清上个月发生的费用。
  4、对于上述应付费用,甲方若需要由本协议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给乙方的,必须书面通知乙方。
  5、乙方对甲方应付费用,应于双方核对费用清单无误后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并办理相应请款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之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约定的操作流程作业及或未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因此而延误甲方出口货物的交货期及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并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2、甲方未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全,甲方必须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应付款项向乙方每日支付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如有不尽之处,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必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效力相同,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货运代理合同12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代理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办理有关代理事项。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前5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详细资料,包括:收货人(或发货人)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海关编码、数量、重量、发运日期、运输期限等。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的文件一并提供乙方。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货物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与实际货物相符,若包装没有破损,发货人对货物的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单证及随车文件,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3。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装车3日前通知乙方。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三。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乙方只有在完成转关手续,将有关单据和货物转交到收货人手中才算完成乙方的义务。
  2。及时向甲方报告货运代理业务的进展情况,并交付有关单据。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有关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对乙方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和准确的告之甲方。在甲方发货前提供的所有单据,乙方应仔细核查是否正确和有遗漏情况。
  4。因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使代理事项不能顺利完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站,乙方保证把货物交运到甲方的收货人指定站点。甲方货物如属于易碎易潮物品,如因乙方代理过程中过失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甲方有权进行索赔。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费用。双方同意根据委托的代理事项,按人民币结算运杂费等费用。2。结算日期和方式。甲方于发货前5日将上述费用交付乙方。
  3。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4。货物保险运输或保价运输费用,由甲方自行交纳或由甲方联同运杂费一并交乙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和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含因甲方责任造成口岸转关时的滞留费)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4。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铁路停限装国家政策调整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甲方的过失;六。合同生效时间和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为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结算和清理等事宜。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所属法院诉讼。(仲裁、诉讼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无效)。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委托方受托方: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货运代理合同13
  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就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苏州大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代理甲方的进出口贸易的货运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并签订下列协议:
  1。甲方义务与责任:
  1。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出口货运代理;
  1。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书面进出口委托书,以便乙方订取舱位,同时甲方应在报关前及时将货物及相关单证送至乙方所指定的口岸仓库;货物如需由乙方提货,甲方需提前通知并承担相应的提货费用;甲方应及时提供书面进出口报关委托书及相关单证以利乙方及时完成进出口报关。
  1。3甲方应尽一切可能准时提供内容完整、准确的报关所需的文件、单证、货品以利于乙方的进出口报关,如因甲方的延误而导致货物无法如期登机上船出口或无法正常进口,一切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1。4甲方应确认所提供的文件、单证、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法规所许可,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规定必须提供出口许可证明的货物的出口应提供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明,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须由甲方自行承担;
  1。5甲方应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完全符合仓储保管和运输要求的包装,否则应对在仓储和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包装的原因而引起的货损承担责任;
  1。6乙方在提货、报关和运输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和困难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1。7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在处理甲方货物过程中所产生的进出口相关费用。
  2。乙方义务与责任:
  2。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承担甲方委托货物的进出口事宜;
  2。2乙方人员对由于实施本合同而接触的甲方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承担保密的义务;
  2。3乙方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规范措施,以确保甲方货物的安全;货物于陆上运输、仓储、搬运的过程中,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完整,因船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船期延误或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并协助解决。
  2。4乙方需及时向航空公司和船公司定取舱位,安排出口报关并与航空公司和船公司交接已获准出口的货物。
  2。5如果是门到门服务,乙方应负责安排出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清关及派送工作,非门到门服务,乙方应负责做好货物交接工作。
  2。6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甲方进出口货物后所需的提单(提单开船后24小时)、退单(上海清关报关后30天之内,转关报关14天之内,特殊单证特殊处理)。
  3。费用及结算方式:
  3。1乙方按照本协议所附报价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2乙方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每月末,乙方应在下个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结算清单及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上述请款单后的60日内向乙方付款,如不付乙方有权进行扣单处理,并保留才取进一步措施。
  3。3乙方替甲方垫付的税金及到付运费,原则上不垫付,若垫付税金及到付运费,甲方在收到相关费用单证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乙方。
  4。修改与补充:
  4。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经双方各自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生效;
  4。2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需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5。生效与终止:
  5。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5。2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若双方无终止合同的意向,本合同将自动延长1年;
  5。3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该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6。其他:
  6。1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合同分中文版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7。附件:
  委托费用表(报价表)
  甲方:乙方:苏州大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14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物托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托运单的委托要求,应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航空货物运单上所填写的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的每公斤人民币20元(国内航线)国际20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货运代理合同15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跟据《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执行本合同
  一、车辆及经营权
  1、乙方自愿将其自购车辆申请注册登记为甲方公司,乙方经营自负亏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值万元、购于年1月14日,主车吨位吨。
  3、乙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代理服务费不可减免,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完全由乙方负担。
  二、合同期限及费用交纳: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间按照先交款后营运的原则,乙方必须按月按时上交,甲方代理服务费均由乙方负担,逾期不交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车辆每月缴纳管理费合计壹佰伍拾元,由甲方代办代理上交有关部门。
  4、因乙方的停车、修车、事故原因不减免管理费。
  三、车辆保险:
  1、乙方(车主)对所营运车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强制险以及第三责任基本险为附加险,其投保费用完全由乙方(车主)负担,甲方同意办理保险,保险单由甲方保管。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当事人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2、乙方投保车辆保险期届满7日前通知甲方,向甲方交足金额保险费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货运车辆实行《合同运输》,合同中须载明承运人为乙方。如发生货损、货差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4、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甲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车辆营运行使监督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按规定强制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挂牌、落户、报停等手续,协助乙方办理。
  3、车辆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营运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时代收代缴乙方应交的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税金。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运输票证、二级维护保养等,完全由乙方承担费用。
  6、甲方组织乙方人员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安全学习、传达交通部门的公文通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接受和服从甲方的服务和管理。
  2、乙方车辆必须投强制保险,以及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全额保险。(三者责任险需20万元以上)
  3、乙方第月29日前交足次月交通规费、税金和甲方代理服务费,逾期每日按5收取滞纳金。
  4、甲方不得无偿使用乙方车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公务用车。
  5、乙方违法营运,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及相关手续,期间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6、乙方车辆转让时,提前5日告知甲方,并办理转户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否则,乙方承担永久性责任。
  7、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按时参加车辆一切证件手续的年检、年审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事故报废和车辆使用年限到期报废,乙方必须将报废车辆及一切行车营运手续、牌照交给甲方,并将车辆到指定拆解单位报废,车管部门注销,乙方不得擅自解体和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终止与解除合同。
  2、违约一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承担对方的全额损失,并按损失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势变动及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终止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准使用甲方公司冠名全称、证件、标志等,否则,由乙方完全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律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车号:
  车型:
  载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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