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投资合同书 推荐度: 贷款合同书 推荐度: 贷款合同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贷款合同书(汇编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贷款合同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贷款合同书1 贷款方: 地址:全国各地均可办理 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银行账号: 地址: 邮编: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月息1,按季度收息,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方:借款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贷款合同书2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乙方同意将自有房产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现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银行贷款的本金为万元,乙方同意将坐落在(房产证号,地号为甲方向银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二、甲方向银行贷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该时间段内乙方不得将上述房地产再用于为本人或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转让。 三、因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贷款本息由甲方负责归还。 四、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乙方应根据甲方及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以利于甲方办理贷款。 五、因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造成乙方使用、处分该房产所带来的收益受到一定的影响,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每月万元的有偿使用补偿款。该款从银行发放贷款当月开始计算,每季度末结算一次。 六、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或未及时支付有偿使用补偿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损失。 七、丙方为本协议中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款、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银行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订立协议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3 (借款人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项目使用(国家名称)(贷款种类)贷款的转贷协议年月日鉴于(借款人名称)向中国银行(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借款人名称),与中国银行(分行名称)分行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定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其法定地址为;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分行,其法定地址为: “担保人”指,其法定地址为;“项目”指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公司名称)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贷款的金额和用途“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贷款的期限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年,其中用款期为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截止),宽限期为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还款期为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年月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贷款帐户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个月,自之日起至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一年以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月日和月 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一年以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月日,月日,月日和月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政府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四、因提前还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九条逾期利息“借款人”如未能按本协议第六、七条的规定偿还任何到期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费用),“贷款人”将向“借款人”计收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该利息的具体计收方法为:逾期之日起(包括这一日)至“贷款人”实际收到该笔应付款项日止(不包括这一日),“借款人”按逾期之日“贷款人”公布的半年期现汇贷款利率和适用的买方信贷利率之较高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年以上,贷款人则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向借款人收取至的加息。 第十条保险“借款人”在“商务合同”生效后,应向“承保人”就该合同项下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人”贷给“借款人”全部贷款的本金。投保险别包括运输险、安装工程险和财产险。“借款人”在投保后,必须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但“贷款人”可视“项目”实际情况通知“承保人”将保险赔款付给“借款人”,继续用于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税收国家税收部门在“国外贷款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征收的任何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二条保证 一、“借款人”在此保证: 每年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年度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 每半年向“贷款人”提供“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的资料; 随时将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重大情况,决定和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在每年度结束后天以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以及“项目”的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项目工程支出年度决算报告; 应“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它有关资料; 在每次偿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本息前天,将与应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按第四条规定开立的存款帐户中; “借款人”对其与其它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所签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承诺: “借款人”在其它任何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未曾给予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优惠于本贷款协议的偿还条件。“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及其与“贷款人”签订的所有其它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所欠“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在偿还方面与“借款人”所有其它债务均处于同等受偿地位; “借款人”今后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任何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时,决不接受比本协议项下贷款优先偿还和损害或违背“贷款人”利益的条件和条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将其现存的和将来获得的任何资产和权益抵押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违约事件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一、“借款人”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它任何应付款项; 二、“借款人”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三、“借款人”在其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其它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四、“借款人”在其与其它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所签的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五、“贷款人”有理由判定本协议下贷款的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资格时,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措施: 限期“借款人”纠正违约事件; 中止用款; 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第十四条放弃 一、“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如发生争执或发生其它事件,将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即“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其它事件的影响。 二、“贷款人”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且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转让 一、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二、如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时,则任何继承人、代理人、受让人或接管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应无条件地承担“借款人”在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六条协议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协议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予以修改和补充,但在修改或补充协议生效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而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则应按国家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三、经“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确认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四、本转贷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应按“国外贷款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释。 第十七条争执 一、借贷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二、诉讼费用,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规定办理。 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凡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协议的具体条款。 第十八条协议生效 一、在下列条件具备时,本协议正式生效,生效时间以迟者为准: 本协议业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国外贷款协议”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二、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分,副本分送。 四、本协议项下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4 甲方(居间服务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借款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支付居间费用。现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居间服务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居间服务,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居间服务费。 乙方借款金额:万元、借款利息:(月)、借款期限:月。 第二条居间服务费 2。1若甲方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乙方应按照该《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和期限,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费按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月)支付(服务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2乙方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资金后,将居间服务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居间工作的完成 3。1甲方促成乙方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即为居间工作的完成。 3。2乙方私自和甲方推荐的出借人或出借人的亲属在本合同期满后的一年内签订《借款合同》,视为甲方提供的居间工作。 3。3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以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再行向出借人借款或延期还款。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收到借款后,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 4。2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向出借人作出任何承诺。 4。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寻找出借人,且及时向乙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4。4甲方应遵守乙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借款期限,当出借人借款利息低于乙方委托的利息时,甲方有权直接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寻找的出借人利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时,甲方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方可代乙方签订《借款合同》。 4。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可能影响本合同和促成《借款合同》签订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4。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4。7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满足借款条件后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督促借款到账。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在借款期限满以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再行向出借人借款。 5。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必要的服务,促成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 5。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与借款事项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证件资料。 5。4乙方有义务对可能影响本合同和促成《借款合同》签订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及时通知甲方。 5。5乙方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照约定的利息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5。6乙方有义务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对发生的个人信息、财务状况、借款用途、本息偿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5。7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为尽快促成交易成功,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 5。8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或期限届满以后如需向出借人再行借款或委托他人再行向出借人借款或延期还款,都视为该行为与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有关,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6。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除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外,还需按服务费的30支付违约金。 6。2若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拖欠借款本金、利息或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行为等,导致借款被提前收回的,乙方所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不得要求退还。 第七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行为导致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借款合同》和取得借款,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居间服务费之日终止。 第九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制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5 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整。 13贷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libor)。每期计息日的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2)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3)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1)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2)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借款人(抵押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贷款合同书6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一、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连带保证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7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及利息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贷款利息:年利率5,利息随本金还清。 二、贷款期限和还款日期 贷款期限:个月,即从。 甲方应在贷款期限开始前一天向乙方提供贷款,乙方应保证在贷款期限到期后的第二天按期还本付息。 第三,保证条款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的全部房产抵押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 1、合同签订地点:。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8 贷款帐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号文批准的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年期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 2按贷款人制定的年期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 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 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订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年至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1年元; 2年元。 贷款人允许贷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货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年万美元;年万美元;年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贷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贷款合同书9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准备在银行贷款万元整,现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办理,关于咨询佣金的比例,提取的方法及相关税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全权办理甲方的贷款事宜,其咨询佣金的比例为实际贷款总金额的百分之()。 二、咨询佣金的提取按如下方法进行: 1、双方共同在贷款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开设该贷款的专用账户(印鉴由双方各执一枚)在佣金支付完毕前必须凭双方印鉴方能支取款项。 2、通过乙方办理的该笔贷款必须进入本合同二条一项的账户,且甲方贷款到账之日起叁日内按乙方指定的方法支付咨询佣金。否则,甲方除支付咨询佣金外,另行向乙方支付贷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 3、佣金支付完毕后,乙方撤销对该账户的控制权,由甲方独立使用,资金自由进出。 三、因该咨询佣金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相关票据事宜,均由甲方自行解决。 四、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为甲方办理该贷款事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10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一、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借款元,借款期限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价款利率为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等情况,甲方有权对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价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甲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资产。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九、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主管部门备案份。 甲方:乙方: 贷款合同书11 个人贷款贷款方: 地址: 个人贷款电话:法定代表人: 个人贷款借款方: 地址: 个人贷款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协商壹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个人贷款贷款种类: 第二条个人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个人贷款借款用途: 第四条个人贷款借款利率: 第五条个人贷款借款期限: 个人贷款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贷款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地址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人贷款方:个人借款方:个人贷款代表人签字:个人代表人签字: 个人贷款贷款方:地址: 个人贷款电话:法定代表人:个人贷款借款方:地址: 个人贷款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协商壹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个人贷款贷款种类: 第二条个人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个人贷款借款用途: 第四条个人贷款借款利率: 第五条个人贷款借款期限: 个人贷款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贷款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地址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人贷款方: 个人借款方: 个人贷款代表人签字: 个人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贷款合同书12 抵押人愿将其在建工程作抵押物,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抵押贷款的本息及罚息,经与抵押权人协商,于年月日在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 一、抵押在建工程状况:。 1坐落位置:区街路胡同号。开工许可证号。工程设计总面积:m2。 2建筑结构:。设计层数:。用途:。 3资金来源:。计划批准文号:。工程总造价:元整。 4已完成部分: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评估现值:元整。 5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使用年限:。 6土地面积:。地区类别:。 7土地使用性质:土地证号:。 8土地评估现值:元整。 9在建工程及土地总值:元整。 二、抵押人将上述在建工程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将在建工程有关要件:计划批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交保管。 三、抵押权人同意在建工程评估现值以内提供贷款。贷熬总额为:(币种:)元整。 抵押贷款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付款方式: 四、抵押人保证将该款项用于。抵押人同意按本合同所定之贷款利率(年月利率)支付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规定计息。 五、还款方式:。 六、双方商定,抵押在建工程的保险事宜按以下第款办理。 1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凭证交抵押权人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抵押工程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及支配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已投保的,填写下列(1)(2)款) (1)投保价值:元整。 (2)保险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双方再另行约定。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出诉讼保全。 (2)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依次偿还、若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若超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所余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七、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该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施工。其贷款的使用应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八、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工程转让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 九、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交纳有关部门对该工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并保障该工程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权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或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十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变更。 十三、抵押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关系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应会同抵押人在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十四、本合同的附件:等,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完整的合同整体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份,抵押双方各执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十五、本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鉴证方可有效。 十六、特约:。 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13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 二、贷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贷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归还贷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两天内将贷款交付给乙方。 五、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付款或乙方未能按时还款,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年月日 贷款合同书14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币别)元整,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年月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份,由出质人执份,质权人执份,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及地点: 贷款合同书15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金额(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金额为(大写):(小写:)。 2。2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贷款用途 3。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3。2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贷款利率 4。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账户开立 第5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偿还方式为下列第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结息,利息支付日为,利息共分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项: 15。1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编号为担保字第号《保证合同》; 编号为担抵字第号《抵押合同》; 编号为担质字第号《质押合同》; 。 15。2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16条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第17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项约定办理: 17。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第18条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支付违约金; 3、其他:。 第十二章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附件 第62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2。委托贷款通知书; 3。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附则 第64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签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