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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8月16日 菩提门投稿
  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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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监理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监理合同篇1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职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职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监理合同篇2
  委托人:
  监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监理服务期。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账号:邮编: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3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等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1。2“工程”是指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3“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
  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
  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监理定点单位。乙方可以承接甲方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4。3根据项目监理要求,双方签订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参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确定监理内容、质量、价格等。监理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发改价格670号文执行。
  4。4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工程监理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根据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结算监理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开具合法的。发票。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完成监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甲方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监理委托后,不得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7监督管理
  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后续签订定点监理的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计入考评结果。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通知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在郑州市中级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0。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1。合同的时效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未续签合同;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1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11。3。2存在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合同修改
  15。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5。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开始生效。
  16。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签订的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6。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4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年月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地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电挂:电挂:邮编:邮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7。5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7。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8。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8。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乙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8。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8。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8。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8。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8。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给他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9。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9。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9。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的发生费用,由乙方
  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9。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9。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9。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9。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9。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报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可视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条补充:
  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第六条补充:
  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联系人:
  地点:
  电话:
  第七条二补充:
  监理服务期限:
  第七条五补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第七条六补充:
  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增加八条九: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
  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伍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贰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增加八条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七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条十:
  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第十一条补充:
  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十一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万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万元。因甲方决策不当或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责。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违反合同条,方支付方违约金:元。
  第十二条补充:
  甲方:乙方:日期:
  监理合同篇5
  委托方:(简称甲方)受托方:(简称乙方)鉴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监理级资质并在土建施工、建筑安装、配套管网以及园林景观等方面,具有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监理经验的综合性工程监理公司,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双方于
  年月日达成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适用的监理依据:
  1、国家、天津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三、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1、质量控制;2、进度控制;3、投资控制;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三)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四、监理报酬:
  (一)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
  (三)支付方式: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出0。000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15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封顶初验合格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伍万元(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4。4万元;剩余2。2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网银的方式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遇到障碍,可选取银行划款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确认的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行号:
  乙方账号:
  若乙方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时收到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在监理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甲方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替换人员应当同时到岗,且必须保证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应当签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总监代表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总监及总监代表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甲方认可的每个阶段人员配备方案(乙方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休息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常驻代表同意)。3、每阶段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总监不得同时监理二个以上(含二
  个)的工程项目。
  (四)甲方有权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现场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出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夜班脱岗缺勤的每次罚款500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公正、独立、廉洁,严禁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换违规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乙方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八)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核签字不得上报甲方。
  (九)对于乙方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下达。
  (十)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监理人的资料必须完整,如发现缺项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甲方责任:
  (一)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提供办公用房及桌椅,资料柜1个,电话1部,电话费用每月限额报销150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关指示及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对于乙方提交的应当由甲方做出决定的事宜,甲方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甲方更换现场的常驻代表及专业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针对重大违约行为
  守约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违约金不足损失的应当补足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第三人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处理争议的交通通讯人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及时、不齐全完备,甲方有权自行扣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四)乙方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乙方因失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一)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适用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明示做出,本条款之前的任何默认条款均告作废。
  (三)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送达,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监理方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客观原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及保证金,甲方应及时通知监理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委托方:天津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方: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6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1。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2。监理范围:
  3。委托监理期限:
  4。总费用为:万元。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订本合同书。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
  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监理委托合同书二
  委托方:(简称甲方)受托方:(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适用的监理依据:
  1、国家、天津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三、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2、进度控制;3、投资控制;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三)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四、监理报酬:
  (一)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
  (三)支付方式: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出0。000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15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封顶初验合格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伍万元(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4。4万元;剩余2。2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网银的方式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遇到障碍,可选取银行划款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确认的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行号:
  乙方账号:
  若乙方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时收到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在监理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甲方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替换人员应当同时到岗,且必须保证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应当签到,如遇特
  监理合同篇7
  1。词语定义
  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一)“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项目建设开发的公司。
  (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2本项目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监理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2。1监理周期:本项目工期100天
  2。2监理地点: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后付20,计万元;工程完工后付20,计万元;工程结顶后付30,计万元;竣工验收后,根据决算付足监理费的95,余额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市政公共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5。监理工作的要求
  5。1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要求”执行。
  5。2监理单位拟派的项目总监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其它参加的人员变更须取得业主同意。
  5。3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4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5。5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基本情况。
  5。6监理单位要委派专门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地点长期办公,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5。7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单位将酌情处理。
  5。8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及工作完成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具体保密协议在签订监理合同时,甲乙双方再行签订。
  6。监理工作的依据(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关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6。2。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6。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4。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7。监理单位的责任
  7。1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7。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3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7。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8。建设单位的责任
  8。1建设单位应当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8。2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项目等资料。
  8。3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8。4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8。5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本省、本市有关监理管理规范,授予监理单位的应有的监理权利。
  8。6建设单位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内容,免费(或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业务期间使用。
  9。监理单位的权利
  9。1建设单位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二)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六)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七)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八)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项目款;
  (九)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
  (十)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建设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
  10。建设单位的权利
  10。1建设单位有与本项目承建单位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10。2建设单位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3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调换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4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0。5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1。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终止。
  11。2在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重新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1。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是否需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和增加支付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违约责任
  12。1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事先预见并控制风险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计算按直接经济损失5确定,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金额。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2。3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其他
  13。1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将部分合同项下的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13。2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13。3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3。4监理单位必须为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并刻制相应的公章,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监理工作后,公章应销毁。
  13。5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工作时,应遵守建设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14。履约保证金
  14。1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4。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4。3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监理单位。
  15。争议处理
  15。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5。2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采购的(项目名称、编号)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中标供应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主要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承诺书(含询标时承诺和优惠条件)
  (6)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的话)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3。货物和服务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购内容和要求(详见第六部分谈判内容及要求)。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分项价格详见分项报价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已规定。
  6。交货和安装时间及地点(见合同主要条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壹份。
  建设单位:(印章)监理单位:(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8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监理内容:
  3、工程监理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合作方式。
  a、全程式监理
  b、阶段式监理
  4、合同价款(人民币)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甲方工作
  1、如果采取全程式监理,甲方负责协同乙方对该项工程现场,进行实际勘探工作。
  2、甲方需对乙方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变更
  合同执行中如有事项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监理费用。
  第四条、执行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a、《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b、其他规定:
  第五条、监理款项支付方式
  a、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先支付乙方工程总监理费,即元;工程中期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监理费,即元。
  b、支付方式:
  第六条、质量报告
  如果甲方选择全程式监理方式,乙方待工程施工验收前一天要向甲方提供文字性的各项验收报告单。
  第七条、违约责任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a、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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