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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7月11日 藏于心投稿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篇1
  “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
  特许方: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受许方: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2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23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恒源祥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
  24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规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元。
  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
  51特许方根据恒源祥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能力,同意受许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区)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系列产品。
  5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
  53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恒源祥”与“发财羊、fazeya”两个品牌商品。
  5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
  55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鼓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
  第六条:知识产权规定
  61“恒源祥”系中国驰名商标,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
  62所有带有“恒源祥”及衍生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恒源祥”及衍生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知识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
  63受许方经营特许方“恒源祥”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恒源祥”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提供,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变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
  64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
  65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
  66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秘密,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秘密,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
  67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
  71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
  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恒源祥”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
  7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须只经营特许方“恒源祥”品牌商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须只经营特许方“恒源祥”品牌商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商品。
  75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规范其辖区内的分销商、零售商的市场行为,使恒源祥经营销售网络逐步实现五连一锁(连品牌、连形象、连投入、连特色、连管理、锁经营理念)。
  76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
  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
  81特许方根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情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
  82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
  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
  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传,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
  92受许方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
  93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94受许方应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95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
  96受许方必须妥善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
  101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
  102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之前,必须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
  103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
  111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所有。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1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113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4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5、67、75、92、94、95、96、103,应视为违约,特许方有权在每次受许方违约时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4,作为其违约对特许方的补偿。
  115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6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117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
  121违约终止
  1211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2111要求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传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12112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2113受许方不得继续经营特许方产品。
  1212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
  1213受许方应承担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1214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
  12141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
  12142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
  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122合同终止
  1221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
  1222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3合同有效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4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规定
  131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
  1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继续从本章合同中获益。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通知及备案规定
  161本合同所规定的“恒源祥”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162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第十七条附则
  1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172合同签署地为上海市金陵东路358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173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
  174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75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给、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特许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许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篇2
  第一条合同双方
  特许方: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受许方: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2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23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parker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
  24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规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二00年月日至二00年月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元。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元。
  以上费用须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许方不再经营本品牌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公司无须退还以上二项费用。
  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
  51特许方根据派克家纺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能力,同意受许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区)地点(商畅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品牌系列产品。
  5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
  53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派克”与“派克莱、paikelai”两个品牌同一类商品。
  5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
  55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鼓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派克”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
  第六条:知识产权规定
  61“、parker”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国际分类第24类商品。
  62所有带有“paike”及派克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paike”及parker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知识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
  63受许方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parker”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提供,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变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
  64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
  65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
  66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秘密,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秘密,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
  67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
  71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
  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parker”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
  7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须只经营特许方“派克”品牌床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须只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床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床品。
  75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
  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
  81特许方根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情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
  82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
  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
  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传,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
  92受许方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parker”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
  93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94受许方应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95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
  96受许方必须妥善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
  101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
  102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之前,必须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
  103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
  111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所有。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1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113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4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5、67、75、92、94、95、96、103,应视为违约,特许方有权在每
  次受许方违约时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4,作为其违约对特许方的补偿。
  115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6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
  117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
  121违约终止
  1211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2111要求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传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12112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2113受许方不得继续经营特许方产品。
  1212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
  1213受许方应承担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1214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
  12141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
  12142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
  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122合同终止
  1221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
  1222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3合同有效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4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规定
  131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
  1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继续从本章合同中获益。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通知及备案规定
  161本合同所规定的“、parker”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162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第十七条附则
  1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172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XX市大庆路40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173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
  174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75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给、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特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篇3
  特许人(甲方):上海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上海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认真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上海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
  1。1知识产权:是指上海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企业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
  1。2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吉祥物、标志、图案、广告画面等。
  1。3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
  第二条特许经营的区域保护范围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区(县)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上海特许专营店。
  2。2区域保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开设只开两家上海特许专营店。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
  第三条特许经营方式
  3。1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志、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号、上海企业的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
  3。2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上海特许专营店。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3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提供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情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4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乙方须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甲方对有损上海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力。
  4。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4甲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专门设立上海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具体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使相应权力。如上海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2甲方的义务
  4。2。1负责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商品。
  4。2。2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海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详见合同附件一)。
  4。2。4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上海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商品调换服务。
  4。2。6如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4。2。7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
  5。1。2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1。7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1。8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5。1。9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自已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乙方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提供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上海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彩。
  5。2。3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
  5。2。4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专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具体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
  5。2。5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它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
  5。2。6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2。7乙方应该完成销售定额为:第一年为8万元,第二年为9万元,第三年为10万元。
  5。2。8乙方应该积极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9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商品经营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2。10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起三日内进行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应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仓库(详见合同附件二)。
  5。2。11如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持许经营权,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的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到甲方办理特许经营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6。1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6。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8000元。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6。3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时返还元。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三年内累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6。4如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进货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第七条订货、补货、换货和退货
  7。1订货方式:
  7。1。1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配置适销的商品。
  7。1。2乙方到甲方商品展示室看样订货。
  7。1。3乙方在甲方的网站上看样订货。
  7。1。4由甲方给乙方发商品图册或光盘,由乙方采样定货。
  7。1。5订货的品种和数量由乙方自主决定。
  7。1。6乙方开业时首次配货量标准:按店内面积每平方米乘以600元(进货价)为标准。一般首批进货不得低于1万元。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具体的配货要求,也可以由甲方提供配货清单后给乙方确认。
  7。2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补货时,按进货价每次应不低于元。
  7。3乙方在甲方所购的商品,无论质量问题还是销路问题,在没有污损,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均可向甲方换货(详见合同附件二)。
  7。4首批进货运输费用由甲乙两方各承担50。以后乙方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如乙方一次性进货达5000元(按进货价计算),运费由甲方承担。
  7。5乙方如需退出加盟,应写《退出加盟申请书》,提前一个月以书信或传真形式交给甲方,甲方保证在收到《退出加盟申请书》一个月内,将其供应给乙方的商品按原供应价收回(详见合同附件二)。
  第八条承诺及保证
  8。1甲方对各地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vis系统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保证不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甲方坚持按区域保护发展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在乙方加盟办店的保护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营销经验、商品批发价等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8。4合同期内,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15日内向乙方发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乙方构成违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不再返还给乙方。
  9。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修改、补充和解除
  12。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2。2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和补充。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在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而且不需交保证金。
  甲方:上海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办事机构:上海连锁总部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就乙方在其区域内独家使用甲方拥有的品牌牛排系列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在区域内独家使用品牌。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发生的有关品牌的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纠纷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则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除外。
  第三条甲方在授权期间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品牌形象设计,提供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四条乙方可为品牌的产品进行各种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单独进行品牌有关的。宣传、推广活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乙方在取得的授权期间,于该特定区域内的独家使用权,除乙方外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都不得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在授权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品牌形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乙方未达到甲方确认标准,并且在甲方提出整改后在整改期限内乙方仍未达到标准,不得继续使用品牌或者取消乙方的品牌使用权。
  第七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天内,乙方销量未能达到片,本协议自动取消。
  第八条如双方需要续签或终止事宜,须在本协议到期前天确认。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为提升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民法典》之规定,合同双方就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品牌系列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之支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具体宣传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第十五条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统一策划。
  第十六条提供业务信息及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协助。
  乙方权力义务
  第十七条提供经营加盟店加盟需的合法证件,包括营业地址的租赁合同、营业额特别授权期限届满,没有延期的,该商号权属当然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号。
  第十八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日内完成改进。
  第十九条雇用合法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总部应有的员工训练。
  第二十条按总部规定使用VI手册,包括店铺之设计,宣传物品及辅销品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依照甲方的指导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之规定经营加盟店;接受甲方统一策划之VIP卡,并由乙方承担制作成本费及相关打折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支付予甲方的款项,包括:货款及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维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销售其它品牌产品,不加盟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的特许经营事业。
  第五章商标使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加盟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公司名称或商标有关图片、文字或声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认商标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登记商标。
  第二十七条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如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诉讼,诉讼费则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保证保密之规定
  甲方保证
  第二十九条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不良品退货的保障。
  第三十条保证业务范围(区域)专卖权利及另外开店之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商标使用不会违反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愿意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二条保证乙方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续约优先权。
  乙方保证
  第三十三条不竞争之保证:
  1。乙方在合约期间,不得经营、参观或涉及任何与甲方销售的货品之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在合同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甲方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职位。
  3。不得经任何方式将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
  第三十四条确认所有关于加盟的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保证并声明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利用甲方加盟店业务的任何资料做其它任何业务用途。
  第三十五条保证并确保所有获悉上述资料的员工均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单项元的处罚,或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1。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2。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7。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8。乙方破坏“”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免费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1。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2。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将甲方免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5。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壹年内的货品。
  6。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7。双方协议终止的,按双方订立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为从属交易合同,双方为独立法人,自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不得转让合同上所属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即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规定之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并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分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合同解释权属于授权许可方。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法人代表: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账号:税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篇6
  合同编号: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就乙方在其区域内独家使用甲方拥有的品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在区域内独家使用品牌。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发生的有关品牌的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纠纷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则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除外。
  第三条甲方在授权期间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品牌形象设计,提供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乙方进行促销等宣传活动。
  第四条乙方可为品牌的产品进行各种促销宣传活动,甲方可配合乙方进行策划。乙方单独进行品牌有关的宣传、推广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乙方在取得的授权期间,于该特定区域内的独家使用权,除乙方外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都不得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在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预付甲方人民币元,作为第一家店的品牌使用费;如乙方每另开一家品牌专卖店或专柜前天,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费元。
  第七条在授权期内的第一年,乙方所开的品牌专卖店或专柜不少于家;在授权期末,乙方所开的品牌专卖店或专柜不得少于家。如果乙方在授权期内达到家专卖店或专柜,则甲方必须与乙方续签年的品牌使用协议。
  第八条乙方在品牌专卖店或专柜开业时,用于独立宣传品牌的宣传费用,每店或每个专柜不得少于元。
  第九条乙方在品牌专卖店或专柜开业的30天内,应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签署品牌使用确认书。
  第十条在授权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品牌专卖店或专柜的品牌形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乙方未达到甲方确认标准,并且在甲方提出整改后在整改期限内乙方仍未达到标准,该专卖店或专柜不得继续使用品牌或者取消乙方的品牌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天内,乙方未能开第一家店,本协议自动取消。乙方预付的第一家店的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如双方需要续签或终止事宜,须在本协议到期前天确认。
  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准予乙方开设服饰品牌特许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准予乙方在开设“”品牌服饰。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转让第三方。
  二、乙方自行在开设地办理工商、税务等经营手续,费用自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乙方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干涉。
  三、乙方的装潢和广告及形象设计必须按照甲方的统一规定实施。
  四、甲方以统一价格的折向乙方提供货品(不含税),现款现货,货款两清。从甲方工厂到乙方的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只承担温州地区的运输费用。
  五、乙方必须以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出售。甲方将根据季节变化、市场供求等因素统筹考虑零售价格,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货物换货率为首批换,补货买断为折,换货率按季节计算。
  七、乙方保证每月进货金额不少于万元。如果连续三个月乙方达不到约定的进货额,甲方有权提出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八、店面及批发部不得小于平米。
  九、为了配合甲方及时掌握市场情况,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乙方必须每天以传真方式向甲方通报货物的销售、库存情况,否则甲方将停止供货。乙方向甲方补货也必须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
  十、乙方需调换的货物必须保持完好,换货的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可以在同一区域内开设分店或进入商场专柜销售,但需经甲方实地考察并书面同意。考察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不能自行仿制甲方提供的服饰,不得在特约点中掺卖非甲方提供的服饰。如发现,即终止合同。
  十二、本合同订立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货款金。
  十三、以上要求如果乙方有违约行为,根据情况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作为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交还甲方的专卖铭牌及一切印有甲方产品标识的物品。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期满后另行签订合同。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点:
  日期: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篇8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签约地点:
  为提升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民法典》之规定,合同双方就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品牌系列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运输方式:
  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之支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具体宣传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第十五条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统一策划。
  第十六条提供业务信息及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协助。
  乙方权力义务
  第十七条提供经营加盟店加盟需的合法证件,包括营业地址的租赁合同、营业额特别授权期限届满,没有延期的,该商号权属当然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号。
  第十八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日内完成改进。
  第十九条雇用合法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总部应有的员工训练。
  第二十条按总部规定使用VI手册,包括店铺之设计,宣传物品及辅销品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依照甲方的指导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之规定经营加盟店;接受甲方统一策划之VIP卡,并由乙方承担制作成本费及相关打折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支付予甲方的款项,包括:货款及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维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销售其它品牌产品,不加盟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的特许经营事业。
  第五章商标使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加盟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公司名称或商标有关图片、文字或声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认商标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登记商标。
  第二十七条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如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诉讼,诉讼费则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保证保密之规定
  甲方保证
  第二十九条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不良品退货的保障。
  第三十条保证业务范围(区域)专卖权利及另外开店之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商标使用不会违反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愿意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二条保证乙方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续约优先权。
  乙方保证
  第三十三条不竞争之保证:
  乙方在合约期间,不得经营、参观或涉及任何与甲方销售的货品之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在合同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甲方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职位。
  不得经任何方式将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
  第三十四条确认所有关于加盟的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保证并声明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利用甲方加盟店业务的任何资料做其它任何业务用途。
  第三十五条保证并确保所有获悉上述资料的员工均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单项元的处罚,或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乙方破坏“”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免费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将甲方免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壹年内的货品。
  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双方协议终止的,按双方订立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为从属交易合同,双方为独立法人,自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不得转让合同上所属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即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规定之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并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分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合同解释权属于授权许可方,服装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法人代表: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账号:税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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