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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借款合同

3月23日 托天庙投稿
  信用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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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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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借款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信用社借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用社借款合同1
  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贷款人(乙方):(经手银行)介绍人(丙方):(学校机构)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定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实际发放贷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日(含日起);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学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二)按学年发放:
  1。年,学费人民币年,学费人民币年,学费人民币年,学费人民币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款日以《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集体起始日期以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
  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使用。
  第七条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本息,账户名为:张三(学生帐号名),账户号为:(学生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存折帐号)。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划扣,否则造成乙方划扣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本合同的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因没有填写内容,故在此省略,具体内容请参看合同原件。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下内容请贷款学生如实填写)
  乙方地址:所在院系:邮政编码:攻读专业:
  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应为目前通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传真号码:联系电话:(宿舍电话手机家庭电话)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日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丙方地址:
  甲方母亲姓名: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2
  贷款人:
  介绍人
  见证人:
  为了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费数额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的资金来源问题,学校集中代理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然后部分贴息转贷给学生。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理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经丙方审核介绍、丁方证明,乙方同意为甲方代理并发放商业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参照《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借款金额仅限于甲方向乙方缴纳学费或培养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借款期限共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算贷款利息期限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为准,《大学代办商业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借款利率与利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银行商业贷款年利率为,在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由乙方贴息,甲方支付,实际结算年利率为。
  3。借款偿还
  甲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毕业离校时间。甲方必须将贷款本息还清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4。违约责任
  甲方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将按实际贷款时间的利率档次作相应调整,并全额由甲方承担。
  乙方若未能按本合同及时办妥贷款,应通知有关部门准予甲方办理注册等手续。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丙方和丁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催还,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5。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公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丁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3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贷款人:
  借款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为,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货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4、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代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人承诺:
  1、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3、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七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
  ),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经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选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1、借款借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持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货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借款人: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
  信用社借款合同4
  借款人(全称):阿拉善盟新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全称):阿拉善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中长期其他贷款。
  2、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4、借款与还款期限:自20xx年04月01日起至20xx年04月01日止。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作为本合
  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同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判。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财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7、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合同有效期间内,贷款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9、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款人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的天数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逾期贷款的利息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以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在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70计收罚息。
  5、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懂得任一担保违反担保合用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成当承担贷款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台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联社放贷大厅
  信用社借款合同5
  农信助学借字()第号
  借款人(甲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贷款人(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贷款期限
  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第四条贷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如果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款项划付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款用途分别设立学费和住宿费分户账册,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甲方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当甲方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有条件时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学生毕业后,由甲方全额偿还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合同变更
  除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甲方自愿终止合同:学生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通过高校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必须由乙方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乙方直接从账户中扣收;如甲方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三、甲方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四、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和学生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丙方承诺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范围:包括甲方本次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担保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的利息,并依法采取其他的经济制裁措施;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甲方及其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逾期贷款计息的有关规定计收罚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担保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6
  农信借用字〔〕第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大写):
  (四)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还款方式: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向贷款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及账户等资料;
  (四)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六)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七)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必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第三条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三)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第四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x利息;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四)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三)至(七)项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
  (一)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违约金;
  (二)贷款人违反第三条(三)项,借款人有权予以拒绝;违反第三条(二)项的,借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第六条贷款人按本合同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签约地点
  信用社借款合同7
  合同号:最抵借字第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约定如下: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2、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的,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本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6、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担保。
  7、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贵任。
  第六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抵押人承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予以配合。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接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生效;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人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抵押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贷款人(抵押权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抵押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2、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8
  债权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
  经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大写)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条本合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
  如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债权人保存。抵押人授权债权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债权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债权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债权或支付费用,或交由债权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债务人应在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条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债权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债务人违约或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未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4、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7、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8、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9、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债权人的;
  10、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1、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六条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本合同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债权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责任的担保。
  第九条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抵押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指最高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债务人或抵押人承担。
  3、债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债务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份,债权人持二份,抵押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债权人(抵押权人)
  年月日
  债权人(抵押权人):
  年月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9
  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号:最个借字第号
  贷款人:
  借款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5)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6、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一)之5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2、借款人应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且本合同自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生效。
  3、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的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2,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特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信用社借款合同10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承诺金额
  县a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县b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县c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县d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县e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4。2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贷款发放
  5。1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信用社借款合同11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号:最保字第号
  债权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债权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大写)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
  第二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各保证人无论是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四条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五条债务人违约或任一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从所有保证人在本行(社)的账户中扣划与债权相应的款项提前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或进行提存:
  1、未接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4、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7、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8、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9、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债权人的;
  10,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1、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六条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且保证人对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若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另设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仍同意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分先后顺序。
  第九条若债务人不能依约向债权人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费用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本行(社)的账户内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第十条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债务人进行清算,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附别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
  3、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本合同中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份,债权人执二份,保证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债权人
  债权人:
  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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