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推荐度: 加工承揽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加工承揽合同【汇编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工承揽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木门油漆,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产品: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等见清单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按定作方的工艺要求制作,(门厚45mm),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技术资料,样块提供办法: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样块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四条合同总价为小写42690。00大写肆万贰仟陆佰玖拾元整。油漆加工完毕提货时支付40500。00,大写肆万零伍佰元整,安装完毕,如油漆没有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2190。00,大写贰仟壹佰玖拾元整! 附:产品明细表 产品及价目明细表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额 备注 子母门和对开门 套 40 480 19200 单开门 套 81 290 23490 合计 42690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六条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提定作物期限应当20xx年4月16日提货,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包装要求:里面用保护膜包装,外面用纸皮包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为总金额的5; 5、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本合同自20xx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贰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签订 加工承揽合同2 甲方:(定作方) 地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承揽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工业城内 乙方是为甲方加工所需零部件的生产厂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所指加工行为是: 甲方向乙方下达加工订单,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之加工图纸、技术指标、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其它约定条件,加工产品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加工费给乙方的行为。 二、本合同所指加工之零部件见下表: 甲方企业物料代码产品品名、规格单位单价备注 1。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上表以外的同类型零部件加工,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所指加工之零部件以下简称“加工零部件” 三、加工零部件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甲方企业物料代码产品品名规格技术标准或要求 备注 四、加工零部件价格及加工费的确定: 1。乙方加工零部件的价格,由双方依据《报价核算表》确认,该价格自确认之日起生效。因市场价格的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价格的,按该程序重新确认,之前仍按原价格执行。 2。为确保甲乙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加工零部件必须最具市场竞争力。如乙方销售与加工零部件类似的产品给其它客户,则乙方必须保证加工零部件与这些类似产品相比价格最低;在其它厂家能以比乙方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加工零部件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价格调整到与其它厂家相同或更低。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不予调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加工费计算方法: (1)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在核定加工零部件价格基础上,扣除甲方提供之原材料、零部件价格,余额为乙方的加工费。 (2)由甲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到甲方指定仓库办理领料手续,领取物料并按照甲方规定之原材料、零部件损耗标准进行加工,超过规定标准,造成甲方原材料、零部件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加工费中扣除。 五、加工订货: 1。甲方向乙方下达订单,乙方接受: (1)甲方以传真或电脑下单(下同)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订货,乙方确认订单的具体要求后回传,该订单作为甲方向乙方订货的依据。 (2)电话通知订货。但订购的货值或甲方提供给乙方加工的材料货值必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甲方必须填写《电话通知订货记录》,作为电话订货或更改订单的原始记录凭证。 2。因甲方的生产计划变动,要求更改订货时,乙方接受: (1)甲方向乙方发出《加工订单更改通知单》或取消原《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从新发出《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乙方确认后回传。 (2)电话通知更改。但更改的货值必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 3。如甲方通知取消订单: (1)订货当天通知取消的,订单取消。 (2)在一个货期段内(非订货当天)通知取消的,乙方在接到通知时应立刻停止该订单的生产,并将己生产数量如实反映甲方,经核实是在乙方生产力范围内的数量,甲方仅负责安排此数量已生产的加工零部件的使用,协助乙方消化为该订单生产的正常备料。 4。乙方需领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于订单下达之日,凭甲方订单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办理领料手续。 六、加工零部件的包装、运输与交货: 1。加工零部件的包装,按甲方企业技术规定执行:; 2。包装物标识规定:; 3。如某加工零部件没有甲方的企业技术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适宜运输与保证质量的包装。 4。乙方必须按合同及订货单的要求将加工零部件送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输、装卸费用自负。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并在送货单上注明甲方制订的物料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及生产厂的合格证。 5。甲方收到乙方的加工零部件时,经检验合格开具合格检验报告后,开具《收料单》。 6。甲方负责乙方要求回收的加工零部件包装物的保护并统一地点存放。乙方应在七(7)天内将加工零部件的包装物运走,否则,对包装物的任何问题甲方不负责。 七、双方就合同产品所需模具,约定如下: 1。图纸的设计与提供:乙方进行图纸的设计开发,图纸及技术资料需经甲方确认,费用由乙方承担。 2。模具的制造及其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3。模具的验收及其标准:由甲方或甲方确认的图纸及零件检验标准确定。 4。模具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5。模具的知识产权:甲方所有; 6。模具的所有权:甲方所有。 八、知识产权保护 1。按照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执行,有商标许可的,还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九、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与控制 1。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检验标准及下列文件、资料: (1) (2) (3) 2。产品质量控制: (1)乙方须先按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首样等要求,制作样品,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进行小批量生产。小批量产品质量经甲方检测合格确认后,才能进入批量生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派驻技术管理人员并对乙方的产品、材料、零部件及生产装配过程随时进行抽检;乙方应予配合,并免费安排住宿。甲方及时将每次抽检、验收结果通报乙方,以帮助乙方解决质量问题。 (3)甲方原则上每年一次派具内审资格人员对乙方的质保体系进行检查评审,并出具由甲方管理者代表签发的审厂报告,乙方有责任按照质保体系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工厂审查,并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甲方针对乙方质保体系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二次评审,如仍未达到要求,则可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4)乙方同意将加工零部件之主要原材料及关键零配件供应商名单及价格之详细书面资料送甲方备案,乙方更改零配件及其供应商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已通过3C认证的产品品种,零部件不得更改。 (5)一般情况下,乙方可在甲方推荐的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也可选择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其它供应商,但应向甲方提供该供应商生产的关键零配件足够检验数量的样品,经甲方检测合格并书面确认、封样交甲方后,方可采购并投入生产。 (6)虽然甲方根据经验或样品检测结果向乙方推荐供应商,或者同意了乙方选定的供应商,或者借甲方名义采购原材料、零配件后向乙方提供,或对加工零部件进行了检验。但是甲方的认可或受托购买行为并不代表乙方进货质量控制责任的免除,由乙方对所采购零配部件的质量承担责任。虽然甲方进行了上述质量检验与控制活动,但甲方不对加工零部件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产品质量责任。 3。质量整改 (1)同一型号的加工零部件,乙方若连续出现二次不合格,甲方可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可应乙方要求,派出技术检验人员予以帮助,但其费用由乙方支出,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履行。 4。产品技术、质量与控制,不合格品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适用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十、加工费的结算 1。加工费的结算方式为:每月二十五(25)日前结清截止上月二十五(25)日检验合格的加工零部件之加工费,扣除加工费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根据余额开具发票,甲方以三(3)个月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加工费(乙方如要求将承兑方式改为现汇支付,由乙方不低于月息0。28贴息给甲方)。 2。质量保证金于双方终止业务来往的年内结清。第一年结算,第二年结算,第三年结算。 十一、验收方法 1。甲方自合同物料入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标准与手段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或行业通行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双方如对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按甲方所在地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测结果为准。 十二、对加工零部件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加工零部件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不符合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和检验情况;提出不符合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的处理意见。在付款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加工零部件在用于甲方生产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甲方负责协助。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加工零部件,乙方应负责退、换。由此引起所涉及之加工费无法按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由此造成甲方不能生产或延误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加工零部件出现售后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将存在问题的产品提交甲方所在地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测,报告确认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因质量问题批次检验不合格退货的,扣罚当批货值的5,但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做出返工、挑选、重新生产或其它手段在原订单要求的交货期内重新提交合格之加工零部件;不能在原订单要求的交货期内重新提交合格之加工零部件品的,应及时知会甲方,并按第(4)条接受扣罚。 (2)因质量问题批次检验不合格让步接收的,扣除当批货值的10; (3)因批次或零星不合格(料废)造成停工、返工或全检的,按未能按期按量交货造成停工处理,按50元工时累计扣罚,物料损失由乙方负责; (4)未能按期、按量交货或不合格造成计划调整的,扣罚违约金3000元次; (5)未能按期、按量交货或不合格造成出货延误,批次或零星不合格(料废)造成出货延误的,扣罚违约金5000元次,损失另计; (6)故意将不合格的加工零部件混放在合格品中,或明知是不合格品却冒充合格品的,扣罚2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取消供应商资格; (7)未经确认,私自更换、更改原材料、零部件规格型号或供应厂家,扣罚2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取消供应商资格; (8)送货实物数量或重量不足,扣除欠货价值10~100倍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的。加工零部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按以上进行扣罚,乙方还必须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加工零部件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除按以上进行扣罚,乙方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加工零部件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交货的、多交的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的,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并自动解除乙方未按时完成部份的订购计划。 6。加工零部件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负责应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十四、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十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1。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经协商一致均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出现,均可解除合同。 2。乙方连续或累计二个月未能按时交货的,或生产的合同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合同因任何原因而解除,乙方应在30天内将甲方所有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乙方使用的物品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模具、商标标识、技术资料、供应商名单等,归还甲方。 十六、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加工零部件或其他货物来充抵。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或终止于合同完全履行或其他解除事由出现时。 3。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业务交往若干问题备忘录》、《商标使用管理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八、其他需约定事项: 1。 2。 3。 4。 5。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3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按照《》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 序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元m2备注 1钢质防火门甲级 2乙级 3丙级 合计:(樘)?O元?O元。 114樘363。06?O 金额(大写):(不含税) 注:防火门:框板1。2mm、扇板0。8mm,内填充珍珠岩模压板;表面处理为静电喷涂;颜色;门板为平板;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三、交货日期: 根据现场进度交货。 四、交货地点: 工地现场。 五、技术质量要求: 1、产品执行防火门国家标准GB1295520。 2、产品保证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六、承包方式: 含运输及安装。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货物全部进场,再付总货款的,安装完毕再付总价的,剩余为质保,质保期结束结清。 八、售后服务承诺 (略) 九、违约责任 1、按《》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4 定做方:(称甲方) 承揽方:(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制作内容: 1。制作内容: 主钢构:钢梁。H(400800)20069。35。材质为Q235。钢构必须进行除锈。刷中灰面添一道、中灰底漆(防锈漆)一道。 二、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 1。合同造价按吨。合同总价款为,以实际决算为准。(货款可以用现金或承兑付给。) 2。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付款 3。提货: (1)。第一次送齐二十八架钢架,甲方不付货款,提第二次货时付清前次货款,依次类推,至此全部提清,最后一次提货时甲方全部付清货款。 4。结算方式:按合同规定及甲方图纸制作,成品按理论重量进行决算。 三、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认真加工制作,确保构件质量达到钢结构规范要求。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甲方在乙方厂房内提货;运费由甲方负责,装车由乙方负责。 2。交货时间: 五、包装及运输: 1。乙方负责装车。装车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运,要求运输公司使用足够数量的垫木,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构件变形、油漆损伤,装车费含在合同价内。 2。甲方负责运输,运输标志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具体由甲方再出发运前另行交底)。 3。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构件到位后甲方负责卸车。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构建加工图纸一套,并签字认可。由乙方认真完善后按照甲方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甲方应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答,并提供修改和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顺延。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检验,不得擅自外协加工,乙方应按甲方委派的现场质量监理的合理要求制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如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解决。 5。乙方质量问题导致返工,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返工费及直接费用。 七、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定金到账后生效。此合同有效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立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加工承揽合同5 委托方:纺织器材厂(甲方) 承揽方:电镀厂(乙方) 1加工的项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 项目 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日期一季度二季度镀锌综架以上只万万万淬火综条支万万万合计。 2质量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在加工工艺过程及运输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许损坏千分之,但损坏件必须归还甲方。 3原料供应: 加工用锌块由甲方供应。 4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负。 5质量验收方法: 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6结算方式: xxxx。 7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镀锌、淬火等,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负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天按加工产品总值千分之交纳罚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纺织器材厂乙方: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6 承揽方:地址: 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地址: 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代表人:年月日 承揽方:代表人: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7 承揽合同(供加工承揽用)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 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 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 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元;乙方应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银行各存一份。 定作人:承揽人: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8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承揽甲方广告牌安装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告牌安装 2、安装地点:以每次实际安装的地点为准 3、项目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独立负责广告牌的安装工作。 二、承揽方式和安装费用 乙方承揽甲方一年内的广告牌安装项目,期间乙方全权负责广告牌的安装,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三、安装费结算方式 分次给付安装费用。 乙方广告牌安装好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该次的安装费用。 四、安装方式及质量、安全要求 1、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负责广告牌安装的整个过程。 2、乙方保证广告牌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户外广告标准及相关的质量标准,并保证广告牌结构达到设计强度的要求。 五、制作、安装工期 1、乙方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完成广告牌的安装工作,并通知甲方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之日起次日内返工,并通知甲方再次验收。 2、在乙方安装广告牌期间,因甲方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期完工,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遇暴雪天、台风等自然灾害,由双方协商顺延工期。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待安装的广告牌 2、广告牌安装的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3、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安装广告牌,因广告牌安装引起的所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4、乙方应当保证其安装的材料及施工程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证所提供的钢制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乙方应当确保安全施工,乙方所有施工工作人员之用工手续、保险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因广告牌施工而发生之工伤责任、致人损害的人身赔偿、财产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 七、其他事项 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鉴定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9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品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定作物品名或项目规格 型号计量 单位数量价款或酬金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 单价总金额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甲方:中国公司,地址: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国公司,地址: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产品)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货 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并负责运至车站(经港口)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个月内将加工后的成品套负责运至港口交付乙方。 第三条来料数量与质量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和规格标准。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得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同意确认。 第四条加工数量与质量 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五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年为每套币元;合同订立第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币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1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 第七条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套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与文字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以中、两国文字书就,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1。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 2。甲方收到原材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第十四条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0 定作方: 合同编号: 承揽方: 签订日期: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加工成品: 二、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三、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在下料之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下料后再提出原料质量问题的,造成定作方损失的,承揽方应予赔偿。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原材料的消耗每吨(件)成品不得超过。 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应保证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定作方的要求,且满足承揽的需要。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五、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如下约定计算: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在质保期内发生问题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定作方工厂内 八、包装要求 1、成品按照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九、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运输由承揽方负责,费用承揽方承担。 十、费用结算 结算时间: 十一、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定作方造成的损失。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约定 1、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定作方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 盖章: 签约人: 职务: 电话号码: 已方: 盖章: 签约人: 职务: 电话号码: 时间: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1 答辩人:XXXXXXX 地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被答辩人: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加工承揽合同12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货期限 计量: 工作量: 报酬: 项目名称及内容: 数量: 交付期限: 单位: 工时: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四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 第六条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交定金(大写)元。 第十条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加工承揽合同13 合同编号: 定作人:签订地点: 承揽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加工物规格计量报酬交货期限及数量 数量 名称型号单位单价金额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规格计量 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 名称型号单位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三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五条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六条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七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八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九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二条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三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交定金(大写)元。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定作人承揽人鉴(公)证意见: 定作人(章):承揽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加工承揽合同14 定作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揽方: 签订时间: 一、加工标的 货物名称型号面料颜色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地点及期限 交期: 出口国: 合计人民币(大写)按实际金额结算单价含线税封箱带 二、定作方提供材料(若定作方提供材料,则必须填写) 材料质量数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 面料。里料一等按定单数量到位按实际排版单耗 三、承揽方应当在收到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后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据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提出异议期限为7天;定作方委托承揽方采购面料、里料、辅料的,承揽方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责,应该得到定作方的书面确认方可开裁。 四、加工物品的技术标准及质量以定作方指示书、确认样的要求为准。物品加工其他特别质量要求:按相应的出口产品的检验标准和SNT1649的标准验收。 五、承揽方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3日内向定作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负责,定作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7日内答复。 六、加工物品的。包装按定作方的要求。 七、未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擅自将合同所约定的定作任务或部分定作任务转移给第三方完成,否则将构成违约,定作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给定作方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八、承揽方负责将定作物品送至定作方指定的地点。(定做方自提)。 九、承揽方应该在货物生产完成后、出运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客户最终确认样及确认意见标准。由于承揽方逾期交货、货物的质量问题等原因引起的索赔和其他责任由承揽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索赔、因交货期推迟而引起的空运费等)。 十一、付款方式:内部结算。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在加工制作期间,定做方有权随时进入承揽方的工作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2、双方对质量标准确认以封样为准,双方各保留封样,由承揽方无偿提供。 3、若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任务完成后,承揽方必须将剩余面料、二等衣服等送达到定作方指定地点。 4、用料按定作方要求,超出不允许裁剪,按最省的排料。 5、最终产品质量必须通过定作方验收,由于承揽方原因造成定作方二次加工、二次出运和退货索赔等一切损失均由承揽方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承担因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还应赔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十四、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定做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五、未尽事项双方协议解决。 定做方: 代表人: 时间: 承揽方: 代表人: 时间: 加工承揽合同15 甲方:(定作方) 乙方:(承揽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纸箱印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印刷品印刷及印成品服务共四项。 2、由甲方将印制品材料于20xx年8月1日前交给乙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交货时间 甲方于20xx年12月28日前向乙方提供印刷设计稿,如甲方未按时间向乙方提供设计制作材料,乙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到达甲方后,乙方有权选择限时交付或顺延合同所列甲方委托项目的完成及交付时间。 第三条:交货方式地点交货方式:甲方送货交货地点:乙方厂区 第四条:付款结算方式及时间 本合同总金额为586000元,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元,作为定金及预付款,余款在乙方加工完成并交付之时,由甲方把余款一次性打到博爱县博宇包装有限公司对公帐户上。甲方不能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留置加工承揽物并在加工方拒付款项达到十日后,自行处理加工承揽物(出售及另作他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完全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等。乙方完成相应工作后,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投入生产,乙方顺延相应加工承揽物交付时间。 2、乙方在完成甲方项目设计后,经甲方认可,投入制作生产或下一步工作流程。 3、甲方应及时验收并按照合同支付相应款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期限向乙方支付定金及预付款,乙方有权不安排生产计划。 2、乙方未按合同期限交货或未按甲方质量要求交货,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回定金及预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均应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共同选定博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承印方(盖章)代表: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