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采购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推荐度: 农副产品采购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农副产品合同范文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副产品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副产品合同篇1 甲方(购方):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销方):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甲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农副产品合同篇2 需方(简称甲方):供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标的: 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格(元)等 说明:以上报价含运输、卸车及普通销售发票等费用。 二、包装标准:简单包装。 三、产品质量:按照双方确认的产品样式及图纸(附件x),本产品质量要求说明: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 1、交货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天内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交货地点:交(提)货双方联系人: 五、结算方式:款到发货(凭乙方提供的产品销售发票的扫描件一次付清),乙方收到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产品运送至甲方交货地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交货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由方承担。 3、乙方于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年月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验收 1、乙方应对种子进行验收,如发现种子数量、质量(发芽率、净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子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日内处理。 2、双方对种子同时取样、各自封存,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住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调,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卖方在年月以前(或月日内),向买方交售,公斤()(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量或短少的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以确定双方的权益)。 2。双方协商议定最低(保护价)元公斤()。市场价格上涨时,双方再商定收购价格。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推迟交货或提货时间,都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有关(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地区标准执行; (4)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的包装,按下列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卖(买)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 第三条交(提)贷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运费由卖(买)方负担。 (2)实行提货的,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到提货;运费由卖(买)放负担。 2。货款结算办法 卖方交售的,经买方当面验收合格后,买方应以现金转帐结算,款货两清,不得打白条。 第四条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买方仍然需要的,以及卖方逾期交货而买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卖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卖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方不再需要的,由卖方自行处理,并向买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2。卖方在交售的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同时应向买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3。卖方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些而支付的费用。卖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但买方提供包装物,并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4。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卖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买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5。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卖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第五条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卖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卖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买方无故拒收产品的,应向卖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买方不按合同规定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贷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但应通知买方。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买、卖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交卖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4 提供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副产品(竹笋干)定期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乙方种植、采摘、烤制竹笋干,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购甲方种植、采摘、烤制的竹笋干。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其种植、采摘、烤制的竹笋干销售给第三方,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供的符合约定种植、采摘、烤制的竹笋干。 第二条甲方种植、采摘、烤制竹笋干应符合GBl840620xx《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中一、二级要求,不得含有霉变、虫害、腐烂和死笋,并且一级占60以上(包括60)。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种植、采摘、烤制竹笋干的时间和乙方向甲方收购的时间均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双方约定保护价元公斤,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五条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上门收购甲方种植、采摘、烤制的竹笋干,上门收购费用由乙方承当。 第六条结算方式为现提现结。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当场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产品的。,应当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提供方(签章):收购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农副产品合同篇5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进入甲方开办的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甲方负责建立熟食、半成品、光禽、调味品、南北干货、水产、蔬菜、水果等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乙方委托甲方建立乙方产品的供货商台帐以及肉类、活鸡、豆制品、粮油等产品的进货台帐,批发市场还应建立销售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 (三)甲方应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食用农副产品进行检测。零售市场如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验乙方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进行抽检,及时将抽检结果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 (五)甲方有权阻止乙方销售并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份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食用农副产品;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其他产品。 (六)发现乙方已售出的食用农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应会同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七)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亮照经营。乙方在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保证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以及产品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 (三)乙方应当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营肉类的,乙方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商品交易确认单”(外地来沪交易还须加盖市境道口“动物检疫监督检查专业章”);经营活鸡的,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地无重大疫情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并加盖“上海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道口章;经营豆制品的,须提供“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送货单或豆制品生产企业送货单”。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四)乙方应当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食用农副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五)乙方经销特约品牌商品的,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 (六)乙方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后方可上市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经甲方抽检或报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七)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买受人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八)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按约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查验、抽检、禁售等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甲方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置乙方产品,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甲方有权采取处理方式。 (四)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甲方有权采取处理方式。 (五)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销毁,并采取处理方式。 (六)乙方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提供进货凭证的,甲方有权采取处理方式。 (七)乙方明知或应知销售的食用农副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其他约定。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其他通讯方式: 合同签订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