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合同 推荐度: 外贸出口合同 推荐度: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出口合同模板锦集9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口合同篇1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 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帐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的款项。 。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率。 。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年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日和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除。 。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 。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保证按第二条第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出口合同篇2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传: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唛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附加险:。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后,按即期承兑交单(da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份; (d)装箱单一式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出口合同篇3 一、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二、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三、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实。 出口合同篇4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xx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出口合同篇5 卖方:xxx地址:xxx邮码: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买方:xxx地址:xxx邮码: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按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国的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途径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盖章) 代表人: 买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订立 出口合同篇6 出口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出口创汇工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形式 1乙方以其拥有的出口客户和渠道与甲方进行出口业务合作,乙方承诺其拥有的出口客户和渠道没有侵犯第三者的权益,进行的出口业务内容合法,无欺诈等行为,否则乙方承担最终的全部法律责任; 2合作关系存在的时候,乙方作为甲方的业务办事处或业务部对外从事出口业务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3合作关系存在的时候,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必须遵循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4合作关系存在的时候,甲方应对乙方的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保密,不得利用乙方的客户资源开展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业务; 5甲方负责报关、报验、制单结汇等工作; 二、出口指标和相关考核 1期限:年月至年月。 2乙方承诺完成年出口任务万美元。甲方按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代理费元人民币;或按等值的代理费进行买断,买断比例为1美元:人民币,采取买断式,乙方必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 三、基本规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标准合同格式负责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的签订; 2按照甲方标准合同格式与有关的供货单位签订代理签订的出口合同; 3负责报关、报验、投保、结汇以及有关文件的申领(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除外)等工作,要求及时、准确; 4按照代理签订的出口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与供货单位结算货款; 5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分配其应得的利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业务操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外的磋商; 2按照签订的出口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出口货物的质量监督和把关工作,督促有关供货单位按时、按质交货并对有关供货方的质量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3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出口业务有关的文件或单据; 4负责出口货物的安全收汇并对延迟收汇和不能收汇以及不能按时收汇核销承担全部的责任; 5乙方应负责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退税文件的按时收回和交接工作。 6乙方应负责逾期账款的催收工作并承担国外客户的理赔工作。 7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从甲方得到应分配的利润。 (三)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1由乙方具体负责出口业务的磋商和成交工作,对外签订签订的出口合同须以甲方名义并使用甲方的标准签订的出口合同格式。 2签订的出口合同的卖方和或信用证的受益人是:股份有限公司 注:在TT汇款的情况下,应要求客户在汇款单上注明签订的出口合同号码。 3及时与有关的供货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合同中应对质量条款和具体的技术指标做重点规定特别是必须明确应在收到国外的货款后才能支付供货方货款或类似的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给乙方一份留存; 4合作关系存在的时候,甲方先行预付部分资金或垫付费用及预先垫付的退税等应按实收取财务利息,预先垫付的退税利息按照财务利息(5。75)月息个月收取; 5甲方应认真制作有关的出运、报关、报验和结汇单据,做到“准确、完整、无误”;同时,应积极协作乙方及时申领和寄送有关文件; 6货物须担保出运或单据须担保结汇,乙方须及时和客户联系并向甲方提供客户同意货物担保出运或接受单据不符并担保付款的书面文件; 7合作关系存在的时候,在货物按期、按质出运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与有关供货单位进行结算; 货款的结算时间如下:收到国外货款日后个工作日内(节假日例外);货款结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货物必须已经出运; B货款结算的基本文件必须齐全,货款结算的基本文件包括:出口发票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提单副本; C有关票据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包括票据表面完整); D结算的的数量、金额必须与出运的货物完全一致; E在代理出口或TT付款条件下,货款必须已经收汇; 货款的支付: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须符合开票资料的要求,有关开票资料将另行通知;如因业务需要,应开具发票企业的要求,须将货款付给其他企业的,必须有开具发票的企业填写代付委托书,并加盖企业公章;货款支付时,如受款单位与甲方存在欠款的,应按实扣回; 8每笔出口贸易如有客户佣金部分,应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客户。 9乙方应承担有关业务项下产生的费用如:结汇费用、国外运费、保险费、内陆费用、核销费、邮电费用、集港费用、银行利息等。 (四)利益结算与分配:乙方的利润和甲方代理费每笔结清并在该笔业务完全操作完成后(如安全结汇费用清楚单证票据齐全退税核销文件按期退回等)天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时如乙方以前的业务中存在逾期帐款、库存或存在其他损失,应按实计入费用并在利润分配时从其利润中扣减;利润分配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甲方: 乙方: 日期: 出口合同篇7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代表人: 生产商: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 三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同意严格按照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一、货物品名、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 品名: 规格: 包装要求: 质量要求: 二、数量、单价、价格条款和金额合计: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三、检验:。 四、装运期限: 生产商须在收到买方直接下达的订购订单之日起天内按合同约定备齐货物,并交由卖方即刻验收装运。 五、装运条件(运输方式、出运口岸、目的地和分批出运安排等):卖方作为发货人安排装运,并在发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六、保险:由卖方购买保险。 七、付款条件: 本合同卖方为,但买方在合同项下的具体订单直接下达至生产商。合同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下提单日后天付款交单。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指定的托收行或代收行按发票金额足额付款赎单。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将生产商应得部分拨付给生产商。 八、品质数量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船公司或其他有关运输机构责任外,买方可凭三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及生产商提出索赔。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天内提出,否则卖方或生产商不负任何责任。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卖方或者生产商不能履约,或者部分或全部货物延迟交货,卖方或生产商不负责任。但卖方或生产商必须立即通知其余各方。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三方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承担。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卖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生产商: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出口合同篇8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 总金额:万美元,在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代理方: 1。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 1。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 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 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2。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xx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代理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出口合同篇9 托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产品,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委托人义务 1。1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1。2对本协议以及代理人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2。代理人义务: 2。1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委托人。 2。4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并对外议付。 2。5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委托人 3。外销合同 (1)接受代理人现采用的商品外销标准正本合同的固定条款。承认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承担这些合同条款对 (2)收到代理人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代理人。否则,视为委托人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4。出口货物 (1)委托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5。费用 (1)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因代理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 (3)上述的费用及代理费需在代理协议签订后日内交付。 6。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若由于委托人原因未能在港口当局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纳税、商检、发运等有关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因委托人违约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需向代理人给付总货款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补偿代理人的损失,委托人还需向代理人补足不足部分的损失。 (二)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使代理人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的,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在委托人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代理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7。争议解决 若产生争议,双方需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