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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7月15日 罗刹长投稿
  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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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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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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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选〕汽车租赁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汽车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汽车租赁合同1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租赁车架号码为的所有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第一条甲方保证租赁车辆符合国家有关租赁车辆的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标准状态的车辆和驾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告知车辆状况。乙方应提供驾驶证和身份证件,经双方核实后复印保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汽车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及押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车辆修理费,并在租赁期满时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予以举报和处理,乙方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规定,退车一周无违章记录,押金全额返还,否则甲方多退少补。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处理。
  第九条注意事项:一天24小时,一个月30天;超时,超过公里需要额外收费;半天超过3小时,一天超过6小时;还车时,加油量一定要和送货量一致,否则要额外支付加油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2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明确乙方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和关系,就租赁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平、平等、利的原则达成租赁协议如下,双方共同信守。
  一、租赁合作宗旨
  利用甲方展厅地点、地段的优势,双方各自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租赁甲方展厅售车。开拓收钱市场,便与售合赢利。
  二、租赁合作期限
  租赁合作期限暂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方式、期限
  乙方经实地查验甲方位置,中宁汽车城小车区,面东展厅、展厅使用面积:及室内外配套设施后,自愿承租甲方的该营业房用于经营双方决定按年计算每年租赁费为万元,大写(),前8年租金不变,自20年03月01之后,该展厅租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优先考虑租用于乙方使用。
  四、付款方式、按年付款
  乙方承租期间,必须按照承租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损坏正常修缮由甲方负责或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修缮,费用由甲方负担,配套设施及水、电、暖易耗品的修理及相关支出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乙方承租房屋他人不得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并保证乙方承租后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乙方承租期间无论承租房产权是否主、是否设立质押、抵押、转让、抵偿。乙方有权按承租合同正常经营,应该房屋所有权或乙方承租前的使用权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承租后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出租展厅房屋使用权。乙方因个人原因歇业、停业、不影响甲方租赁费的交付及承租期限。
  六、甲方保证乙方承租展厅及展厅门前面积的使用全和支配权,不得随意涨房租不得干涉正常营用。
  七、乙方承租期间轻易不得对承租房屋转让如却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经营,乙方同甲方协商后,可转租经营但必须保证甲方按合同正常收取约定的房租。
  八、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双方应另行签让租赁合同,但合同期内任凭一方不得因任何理由随意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引发诉讼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各自一份不得反悔。
  出租方(甲)承租方(乙)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3
  出租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小时计算,超过小时(含小时)按全日计算,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元计算,租期在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元人民币,在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4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合作的各项权利和业务,保证双方的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就甲方租用乙方旅游汽车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因旅游业务开展之需要,根据团队情形向乙方不定期租赁各类型旅游汽车,乙方在第一时间要优先确保甲方的用车要求。
  2、甲方根据本公司团队需要,优先租赁乙方的车辆、并提前1天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将用车计划(时间、车型、人数、接送地点)传真给乙方。乙方应及时给予确认,并确保计划内容的执行。
  3、甲方负责支付用车过程中的停车费、路桥费(另有约定除外。)并负责组织客人的乘车安排,用车过程中,甲方不能有兜客、超载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拒载。
  4、甲方须提前1天以上通知乙方须接团的地点、时间及导游的联系方式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须保证接团车辆具备旅游用车的所有合法营运手续,同时保证所提供车辆的每个座位均购有10万以上车乘保险。若在行程中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乘客伤亡,由乙方依法承担其全部责任,同时要负责甲方乘客的相关保险理赔事宜,确保保险公司根据有关保险条例给予及时赔偿。
  2、乙方根据甲方的租车计划负责安排车辆,同时派出的司机必须具国家合法资质,严格按租车计划要求进行派车,不得随意更改甲方的租车要求,征得甲方同意者除外。
  3、乙方应在甲方团队出发前1天以上将所提供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司机姓名、手机号码等通知甲方。出团时,司机须按指定的时间提前10分钟抵达现场,保持车辆的清洁。同时乙方司机须按甲方规定的线路行车,团队运作过程中的油费、车辆发生故障时的维修费用、坏车时的换车费用、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和因车辆证照问题被处罚的费用及司机的工资、补助费等由乙方负责,另司机不得强行索取小费。
  4、乙方须保证所派车司机着装整洁,驾驶技术过硬、服务态度良好,并督促司机上团时不喝酒、不抽烟、不超速行驶、不熬夜、不随意用手机聊天,更不许与客人发生争吵,严守租车费用秘密,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须保证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车辆符合本合同规定。
  即:乙方出租给甲方使用的车辆新,车辆的音响、麦克风、充足的冷气等设备须正常使用,单团行程超过一定天数的长线汽车团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司机人数,否则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双方签订合约后,乙方应根据旅游季节变化及时做出价格调整。为甲方提供优惠的价格。如遇大型节假日或交易会已方有权看情况调价。
  三、车费结算方式:
  甲方租用乙方的车辆,其结算方式采用现金或转帐的形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在约定期限内乙方凭有效的票据向甲方收取租车费。
  1、一团一结;
  2、月结,乙方下月初与甲方财务对帐,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月的车费支付给乙方;
  3、在每次的租车计划上注明结算方式。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取消整个用车计划(特殊情况除外),按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提供旅游汽车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及质量问题,引起游客投诉,经甲方调解后所造成的损害、损失等,由乙方负责进行赔付解决。
  五、合同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出团前需租用车辆的内容确认并出租车辆给甲方使用。
  2、甲方按协议支付乙方租车费用,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和权利,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
  六、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无终止要求,可自动延期到新合同签订时止。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再进行友好协商,再达成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谊、双方协商解决。
  八、合同所订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若不按合同协定执行,造成一方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如下: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有限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车牌号为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该车租赁期限自日止。
  第四条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在租期内无偿使用甲方该车辆,车辆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6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所质押的支票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包括续当凭证)项下的借款(当金)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
  1、抵押机动车清单
  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汽车租赁合同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车牌号为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车租赁期限自日止。
  第四条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在租期内无偿使用甲方该车辆,车辆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8
  出租方:
  承租方: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条款
  本着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就车辆的长期租赁合作事宜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其中包括本车的行驶证、购置税证、年检牌等。
  2。向承租方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并指定车辆所在市提供定期维护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负责提供车辆所在市区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5。提供给承租方的租赁车辆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6。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8。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不委派司机只负责租赁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轮胎气压等常规检查项目。出现简单机械故障时,由承租方负责通知出租方,并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达的,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10。负责出租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向承租方提供复印件。
  1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车辆。
  5在车辆及车辆钥匙由承租方保管时,停驶车辆盗抢,由承租方承担不高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部分的5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除此之处的情况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9。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10。负责租赁车辆发生的日常费用(其中包括汽油费、补胎、停车费、洗车费)。
  11。负责按期归还租赁车辆,需续租的,可经双方协商继续租用,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且尚未签订续约条款期间,照原价计收租金。
  第五条租金、租期及结算方式
  1。租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金为:人民币元
  3。租赁车型:
  4。所有价格已含税。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承租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如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必须赔偿。
  5。承租方提车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个月租金,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随时提车,出租方必须适驾车辆交付给承租方。双方续租则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
  6。承租方租期未满一月按本合同约定月度租金折算后的日租结算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如出租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时理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任何一辆租赁车辆达不到正常行驶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车辆维修期超过6小时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补偿承租方遭受的损失。
  4、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的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自然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并承担本合同中出租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承租方如有需要将租赁车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与出租方达成书面协议。
  3。任何一方注册信息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4。出租方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或暂时失效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承租方,本合同即终止。承租方须在一周内归还租赁车辆,租金计算以车辆正式归还时间为准。
  第十条合同附件
  《汽车租赁登记表》等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也可将变更事项登记在合同变更记录内(经双方指定经办人签字确认),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生效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账户:账户:
  账号:账号:
  地址:地址:
  汽车租赁合同9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车号皖租赁给乙方,(该车发动机号为AFAE00052,底盘号码为,)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期满退还乙方。
  二、租期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租期为叁年,计三十六个月。
  三、租金为壹万陆仟元每年,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向甲方交纳第一次租金,之后每年2月15日之前交纳当年租金,实行先交钱后用车原则。
  四、乙方营运期间,违章罚款及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包括停车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期内不得将该车转让,非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将车收回,终止合同,风险金不退。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会租金,否则甲方将按年租金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超过十五日将车收回,风险金不退。
  七、在租期内,如出现交通事故,车辆重大损失,车辆被抢、被盗、被骗,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乙方必须提供能让甲方相信的第三者为担保人,在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时,由担保人负全责。另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行驶证检审、营运证检审以及车辆二级维护所有一切都有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车辆每年保险由甲方购买,油补归甲方
  九、其他未经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司法部门解决。
  十、附随车手续壹套,包括行驶证壹本、登记证书壹本、营运证壹本、计价器检测壹本、备胎一只,三角警示牌一只。租车期间,如发生丢失扣押等均由乙方负责补办,费用自付,并承担补证期间的一切损失。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如有违约承担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十二、补充条款:
  1、甲方允许乙方更换车号为皖的牌照,同时变更营运证,允许乙方变更车辆颜色为上绿下银。
  2、乙方自行改装天然气,三年内甲方收回车辆,甲方承担乙方改气损失。气罐产权归乙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另附:甲、乙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确认该车无任何损坏后方可接车,接车地点庐江县潜川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达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租赁车辆名称型号及牌号见附近一,车辆状况见附近二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详见附近一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车辆时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
  4、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承租方免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7、国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力及义务
  1、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3、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4、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5、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示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
  6、协助出租方按规定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协助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及车辆证件。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驾驶。
  9、如需续租车辆,需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输续租手续。
  10、辆牌照及有关证件,如有遗失,应承担补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11、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检验交接单》登记无出入。若出现刮、蹭、划痕等现象或证件不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用其它相应的费用。
  12、严禁承租车辆用于教练车使用;严禁用租赁车辆参加竞赛;严禁装载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13、不得使用承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4、严禁利用承租车辆从事客、货营运;且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5、押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
  16、承租方还车时需交纳交通违章押金1000元,一个月后查询无交通违章记录退还。
  第五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承租车提供的保险祥见随车保险卡。承租方自愿买其它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交通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方。
  3、承租方发生车辆,必须送达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及维修。
  4、承租方发生,根据事故定损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要支付此事故总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30的车辆损失加速折旧费;车辆事故、修理期间,租金照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凡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内容的行为,均视违约。
  2、违约金数额为车辆租赁押金。
  3、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承担方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还需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第七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人)自愿为承租方租赁车辆提供担保,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担保资料内容真实有效。
  第八条:合同效力及附件
  1、本合同各自方签字后生效,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检验交接单》等作为本合同的织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附件二、《车辆检验交接单》
  附件三、《承租人须知》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方:
  电话: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
  本协议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协议首次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租赁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约年,即租赁期至年月日。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条租金
  1、双方协定,租金为元(人民币)月(含税),一年一付,即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本年度租金合计:(人民币)(含税)。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瑕疵,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由于甲方事前隐瞒车辆真实情况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租赁期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2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核定载重量为:吨;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颜色为:;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二条营运线路及运输货物类型
  第三条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用金支付方式
  1、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总租金共计人民币费用及税费)。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年月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第五条产权归属
  1、合同期间,在乙方未支付所有租金款项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上述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保险费、过户费)后,即可购得该车的原始基本产权,即该车的所有权归乙方,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过户时,甲方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手续。但车辆的营运证照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甲方的合法营运证件,一切牌照属甲方资产。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牌证年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
  3、合同期间,如乙方租借管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劫、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报有关部门处理,并主导法律层面的对外关系,因乙方及车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发现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经营,甲方有权予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并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规章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严禁利用车辆参与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该货车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上述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款项,按月向甲方交纳由甲方代办的相关车辆规费款(包括保险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甲方统一办理下一个月的有关证照所需费用也可在运费中抵扣,否则甲方不予办理。
  5、司机遗失证件或发生交通事故(包括被窃、意外丢失,或因车辆使用原因被政府部门扣车扣证等)造成车辆停产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但如果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与甲方是合作关系,如乙方聘用司机工作,须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险,保障司机的权利,如因乙方没有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从相关费用中扣减乙方应付的款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车辆租赁款,每逾期一天加收的滞纳金,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
  5、如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拒付应付事故赔偿款等,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和损害,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乙方不承担或是无力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
  6、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必须找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担保人对乙方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资格由甲方认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地为深圳市。
  第七条:保密协议:本协议除司法或行政原因需要,双方不能向无关的第三方(担保人除外)透露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九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13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
  二、双方约定,车辆租赁费用0月。
  三、协议期限为1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在租赁期间内配合乙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如遇年检。
  (四)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七、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八、协议期满,甲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4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租车条款: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主)的品牌车(车牌号为)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租用的车辆用于承租方合法营业所用。
  三、租用期定为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提前停用应在10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出租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照收租凭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
  四、租金为每年元(即人民币元整),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按年结算支付租金,第一年的租金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年起为每年月日前支付。
  五、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承担所租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加油费、过路过桥费、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损维修费用等,车辆年检、交强险等费由出租方承担),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
  六、与本凭相关的需由出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由承担方代为扣缴及办理。
  七、双方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金额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另订附件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5
  出租方:承租方:
  地址:地址:
  邮码:邮码: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七、个人汽车租赁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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