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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

1月17日 霸王亭投稿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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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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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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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许可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标许可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标许可合同1
  许可人(甲方):
  被许可人(乙方):
  合同期限: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许可范围
  1。1许可使用商标:
  商标名称注册证号注册国家许可范围类别商标有效期
  1。2许可使用方式:
  合同双方约定,乙方以下述方式使用第1。1款所述商标。
  (1)根据甲方制定的企业形象标识VI手册确定使用方式;
  (2)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之上;
  (3)用于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之上;
  (4)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其他使用方式:
  每件商标在不同产品服务上的具体使用方式见附件。
  1。3许可使用类型:
  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以下述第种类型,许可乙方使用本合同第1。1款之商标。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商标仅许可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得使用也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商标仅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可自行使用也可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1。4许可期限:
  自本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1。5许可地域:
  许可使用商标地域为,乙方承诺不在未经许可的国家和地区国家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未经许可的国家和地区向第三方出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
  第二条许可费用
  2。1合同双方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元年。
  2。2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条商品服务质量
  3。1乙方在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之商标的商品服务上,应标明乙方名称和商品产地服务提供者。乙方承诺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之商标的商品服务符合以下3。2标准,且不会因商品服务质量影响甲方及商标本身的声誉。
  3。2乙方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之商标的商品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商品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3。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检查使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3。2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如乙方的做法或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的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未能进行必要补救措施或经补救仍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因解除本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保证与承诺
  4。1甲方保证事项:
  (1)甲方保证是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在国家地区的合法注册人,并保证有权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2)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未被质押。
  (3)甲方保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三方指控乙方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之商标构成侵权的,负责与第三方交涉,乙方对此予以配合。
  (4)甲方保证因第三方指控商标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2乙方承诺事项:
  (1)乙方承诺在许可地域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具体情况,以维护甲方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拥有的权利。
  (2)乙方承诺不改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超越许可使用商品服务范围和地域使用该商标。
  (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许可行为而授予乙方的权利,乙方不进行转让、质押。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合同变更
  5。1甲方变更、终止致使该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或转让的,本合同由甲方商标专用权的承继者继续履行。
  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4。1款之权利保证,以至于损害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6。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擅自扩大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使用商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行为。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15日后仍未停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4。2款之权利保证,以至于损害甲方签订本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除支付相应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终止解除后续处理
  7。1在合同期满前90天内,或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10天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以说明涉及许可商标的商品服务的数量和种类。
  7。2乙方可将已进入市场的产品、正在加工和生产的产品进行必要的处理或销售,但应当向甲方书面提供具体生产批号、数量、种类并经甲方核实,否则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使用第一条所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7。3甲方有权进行实地盘查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乙方拒绝甲方的核查,则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第一条所述注册商标,否则视为对甲方商标的侵权,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7。4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第一条所述注册商标,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8。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委员会现行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保密事项
  9。1双方对合同洽谈及履行过程中获悉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秘密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因一方泄密致使对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该方负赔偿责任。
  9。2合同未正式生效前、合同提前解除或履行完毕终止时,各方仍需对本合同洽谈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事项保密,保密时间双方约定为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期满后五年。
  9。3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合同一方提供上述商业秘密的,提供方应事先通知合同另一方,并书面提示相关机构注意保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十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合同维护
  11。1合同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指定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11。2联系人的职责是负责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其他职责
  11。3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或联系人未履行职责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商标许可行为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为:由乙方承担费用。
  12。3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用于备案贰份。本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有个附件,附件名称:。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标许可合同2
  鉴于甲方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据此,双方就下列内容达到一致:
  a商标许可
  1在本合同项下,产品意指甲方系列左驾驶车辆,“许可证产品”意指包括所有改进、增补、改正之后的部件,其现有形式和将来可能采用的形式均为合同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应标明许可证产品是依照甲方许可形式制造,而且这一标志的形式的位置应经甲方确认。
  2乙方要求就其所生产的货物许可使用上述商标,且甲方同意依后述条件和条款作出许可。
  3据此甲方授予乙方在境内使用甲方商标和独占权利,这一权利仅限于由乙方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范围;由于此独占权利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范围之内使用商标,双方确认,该商标可以由他方使用,但不得使用于许可证产品的范围之内。该许可仅向乙方授予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行转让。
  4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甲方的指令和指导和甲方在向乙方技术协助中规定的生产工序和生产方法使用上述商标,以使由乙方标识商标的产品符合由甲方设立的标准和规格,并且与甲方商标系列的产品具有统一的质量。
  5乙方知晓甲方对上述商标拥有所有权,并且允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做出或不默许他人做出对于上述甲方商标权利有害的行为。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派员或通过代理商基于商标许可检查乙方的工厂和由乙方生产的任何许可证产品,并确定上述商标的必要保护范围;在依本协议第c部分规定由甲方判定产品未能与甲方在同类商标项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一致的情况下,甲方还享有停止许可证产品销售的权利。
  6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照的法律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此类商标应符合的适用法律及任何其他法律条文。在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的方式应交由在正式使用之前进行批准。
  b提供资料及技术协助
  1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九十(90)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下两套资料,其中一套应是可复制的:
  (1)由甲方所拥有的为支持生产产品型号的全部组装用图纸;
  (2)对于包含甲方自外部供应商所获得的部分许可证产品部件,甲方提供依其供应商所制作的图纸和或规格,但应依从于由供应商对于图纸用的限制条件。
  对于供应部件,甲方应提供外观尺寸,性能特性,设计参数以及其他甲方可能开发的为使乙方在得到相同规格的供应的相关信息。
  甲方对于任何外部供应商不愿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材料依甲方的设计和规格和生产全部零件所需规格;
  (4)工具及设备图纸,其应依甲方现有可能存档图纸为限。
  2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将依甲方所使用的标准生产技术为准;所有图纸均以原有国家语言和度量制式为准;全部资料度量制式转换为公式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协议期间以及每一个许可证产品由双方达成一致的起始日之后,甲方承诺向乙方披露由甲方就许可证产品所做出的主要改进细节。
  4甲方将提供并负责安排在适当的工厂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所在地对乙方的职工进行培训,此类培训的期间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
  c操作
  1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协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除非因生产能力、履行不能或材料适应性方面的原因之外,乙方均应依从甲方的设计。变更均依以下方式为之:
  (1)翻译图纸,即公制转换,材料替代,文字翻译等,工作由乙方承担;
  (2)依乙方要求所作的强制性变更应由乙方进行,但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此变更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将向甲方提交图纸、草图、实验结果或其他必要的数据,并以英文作成以尽快得到回复。更换零件的性能、工作质量及可替换性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3)由当地购买的零件,如密封件、轴承、五金件等,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检查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以决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规格。乙方同意为此检查提供合作和便利。
  3乙方确认由其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格生产,除依c1规定的修改内容以外,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许可证产品均应具备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与运行性能。如果乙方未严格依照甲方的设计、图纸及规格生产,由甲方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乙方同意保持并维护带有甲方专有标记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的严格秘密,并同意不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上述信息,除非其是属于保证乙方许可证产品生产的材料和部件所必需者。乙方同意亦将同样的限制加于依同样目的乙方要求生产零部件而使用此类图纸规格及生产信息的供应商。双方同意为生产及采购的便利,乙方可依需要重新描绘或转换甲方的图纸为公制度量并依要求加注。每一份此类图纸均应带有现行甲方的零件序号和乙方的说明。乙方进而同意在由其重新描绘的甲方图纸上均标明如下文字说明:“本文仅属限制使用并不得用于任何有害于甲方的用途。”
  5乙方同意对于由甲方的外部供应商向乙方提供并标名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保持完全的秘密,乙方也同意未经甲方的许可不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
  d改进和限制
  1各方同意对于有关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所开发的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均应立即全部通知另一方。开发改进的一方可以自负费用并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法律保护程序,由此产生的。专利将属于该方所有。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另一方可以与本协议不相矛盾的方式无偿使用和销售利用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无论其是否取得专利权)生产的产品。
  2甲方无义务保证乙方在由于行使或使用下述许可权利而事实上或被指控侵犯任何专利权或不正当贸易惯例所引起的诉讼、索赔及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不受到损害。
  3本协议不包含如下内容:
  (1)授予任何一方权利或强加于任何一方予义务从事某种第三方侵权的行为:
  (2)要求或强迫任何一方承担义务侵犯第三方的专有权利或专利权。
  (3)协议的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签字之日起5年。本协议可在4年后由双方商议延长。任何一方可在九十(90)日前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e终止
  1作为本协议的重要条件,乙方须依照本协议条款积极从事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年度生产目标将由甲方与乙方在协议生效后商定。任何一方保留在乙方未能完成依乙方与甲方双方达成的年度生产目标时对协议重新审查的权利。
  2在一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3双方合意可终止本协议。
  4与终止协议相对应,乙方将在终止协议后十二(12)个月内停止使用商标或任何类似标记。如在乙方未于协议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停止使用一个或数个甲方的标记,则乙方商标的非经授权不得使用。
  f价格
  。
  g一般条款
  1除非另有书面通知,则双方的邮政通讯地址依下述为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
  2乙方确认甲方对于其商标的所有权,并承认由甲方或某个相关公司所属的商标在或其他外国的商标登记及商标的有效性。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其后的时间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不论甲方商标的有效性及所有权,并不允许此类行为发生。乙方进而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其后的时间内,其在或世界上任何地方所获得的与本协议所指商标有关的任何权利,除依本协议授权之外均应依甲方的要求而将此类权利及此类权利相关的商誉让与甲方。
  3乙方同意不使用或不默许使用可能与本协议商标相类似混淆的商标。
  4乙方应在发生任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及冲突性使用的情况时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合作以采取合理手段向此类行为进行追究索赔而使甲方及时地保护其商标权的合法性;同时双方明确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单独采取任何行动。
  h争议
  本协议依法律解释。
  除非另有明确表示,则与本协议有关或无关的协议双方的所有争议、纠纷或歧意,以及任何违约及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存续的争议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如不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则提交仲裁。仲裁应依的程序及规定进行。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商标许可合同3
  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据此,双方就下列内容达到一致:
  A。商标许可
  1。在本合同项下,产品指甲方系列左驾驶车辆,“许可证产品”指包括所有改进、增补、改正之后的部件,其现有形式和将来可能采用的形式均为合同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应标明许可证产品是依照甲方许可形式制造,而且这一标志的形式的位置应经甲方确认。
  2。乙方要求就其所生产的货物许可使用上述商标,且甲方同意依后述条件和条款作出许可。
  3。据此甲方授予乙方在境内使用甲方商标和独占权利,这一权利仅限于由乙方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范围;由于此独占权利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范围之内使用商标,双方确认,该商标可以由他方使用,但不得使用于许可证产品的范围之内。该许可仅向乙方授予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行转让。
  4。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甲方的指令和指导和甲方在向乙方技术协助中规定的生产工序和生产方法使用上述商标,以使由乙方标识商标的产品符合由甲方设立的标准和规格,并且与甲方商标系列的产品具有统一的质量。
  5。乙方知晓甲方对上述商标拥有所有权,并且允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做出或不默许他人做出对于上述甲方商标权利有害的行为。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派员或通过代理商基于商标许可检查乙方的工厂和由乙方生产的任何许可证产品,并确定上述商标的必要保护范围;在依本协议第C部分规定由甲方判定产品未能与甲方在同类商标项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一致的情况下,甲方还享有停止许可证产品销售的权利。
  6。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照的法律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此类商标应符合的适用法律及任何其他法律条文。在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的方式应交由在正式使用之前进行批准。
  B。提供资料及技术协助
  1。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下两套资料,其中一套应是可复制的:
  (1)由甲方所拥有的为支持生产产品型号的全部组装用图纸;
  (2)。对于包含甲方自外部供应商所获得的部分许可证产品部件,甲方提供依其供应商所制作的图纸或规格,但应依从供应商对于图纸使用的限制条件;。对于供应部件,甲方应提供外观尺寸,性能特性,设计参数以及其他甲方可能开发的为使乙方得到相同规格的供应的相关信息;。甲方对于任何外部供应商不愿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材料依甲方的设计和规格和生产全部零件所需规格;
  (4)工具及设备图纸,其应依甲方现有可能存档图纸为限。
  2。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将依甲方所使用的标准生产技术为准;所有图纸均以原有国家语言和度量制式为准;全部资料度量制式转换为公式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协议期间以及每一个许可证产品由双方达成一致的起始日之后,甲方承诺向乙方披露由甲方就许可证产品所做出的主要改进细节。
  4。甲方将提供并负责安排在适当的工厂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所在地对乙方的职工进行培训,此类培训的期间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
  C。操作
  1。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协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除非因生产能力、履行不能或材料适应性方面的原因之外,乙方均应依从甲方的设计。变更均依以下方式为之:
  (1)翻译图纸,即公制转换,材料替代,文字翻译等,工作由乙方承担;
  (2)依乙方要求所作的强制性变更应由乙方进行,但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此变更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将向甲方提交图纸、草图、实验结果或其他必要的数据,并以英文作成以尽快得到回复。更换零件的性能、工作质量及可替换性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3)由当地购买的零件,如密封件、轴承、五金件等,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检查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以决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规格。乙方同意为此检查提供合作和便利。
  3。乙方确认由其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除依C。1。规定的修改内容以外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格生产,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许可证产品均应具备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与运行性能。如果乙方未严格依照甲方的设计、图纸及规格生产,甲方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乙方同意保持并维护带有甲方专有标记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的严格秘密,并同意不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上述信息,除非其是属于保证乙方许可证产品生产的材料和部件所必需者。乙方同意亦将同样的限制加于依同样目的乙方要求生产零部件而使用此类图纸规格及生产信息的供应商。双方同意为生产及采购的便利,乙方可依需要重新描绘或转换甲方的图纸为公制度量并依要求加注。每一份此类图纸均应带有现行甲方的零件序号和乙方的说明。乙方进而同意在由其重新描绘的甲方图纸上均标明如下文字说明:“本文仅属限制使用并不得用于任何有害于甲方的用途。”
  5。乙方同意对于由甲方的外部供应商向乙方提供并标名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保持完全的秘密,乙方也同意未经甲方的许可不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
  D。改进和限制
  1。各方同意对于有关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所开发的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均应立即全部通知另一方。开发改进的。一方可以自负费用并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法律保护程序,由此产生的专利将属于该方所有。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另一方可以与本协议不相矛盾的方式无偿使用和销售利用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无论其是否取得专利权)生产的产品。
  2。甲方无义务保证乙方在由于行使或使用下述许可权利而事实上或被指控侵犯任何专利权或贸易惯例所引起的诉讼、索赔及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不受到损害。
  3。本协议包含如下内容:
  (1)授予任何一方权利或强加于任何一方义务从事某种第三方侵权的行为。
  (2)要求或强迫任何一方承担义务侵犯第三方的专有权利或专利权。
  (3)协议的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签字之日起年。本协议可在年后由双方商议延长。任何一方可在日前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E。终止
  1。作为本协议的重要条件,乙方须依照本协议条款积极从事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年度生产目标将由甲方与乙方在协议生效后商定。任何一方保留在乙方未能完成依乙方与甲方双方达成的年度生产目标时对协议重新审查的权利。
  2。在一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3。双方合意可终止本协议。
  4。与终止协议相对应,乙方将在终止协议后个月内停止使用商标或任何类似标记。如在乙方未于协议终止后个月内停止使用一个或数个甲方的标记,则乙方商标的非经授权不得使用。
  F。价格和支付方式
  。
  G。标签
  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H。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其所遭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合理支出)承担赔偿责任。
  I。不可抗力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经另外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合同执行时间,本合同执行时间相应顺延。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文件,且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影响一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4。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天,各方可协商解决此后的合同执行问题。如果各方在相应顺延的天内未能协商一致,各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J。一般条款
  1。除非另有书面通知,则双方的邮政通讯地址依下述为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
  2。乙方确认甲方对于其商标的所有权,并承认由甲方或某个相关公司所属的商标在或其他外国的商标登记及商标的有效性。乙方进而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其后的时间内,其在或世界上任何地方所获得的与本协议所指商标有关的任何权利,除依本协议授权之外均应依甲方的要求而将此类权利及此类权利相关的商誉让与甲方。
  3。乙方同意不使用或不默许使用可能与本协议商标相类似混淆的商标。
  4。乙方应在发生任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及冲突性使用的情况时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合作以采取合理手段向此类行为进行追究索赔而使甲方及时地保护其商标权的合法性;同时双方明确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单独采取任何行动。
  K。争议
  本协议依法律解释。
  除非另有明确表示,则与本协议有关或无关的双方的所有争议、纠纷或歧义,以及任何违约及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存续的争议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如果不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该依的程序及规定进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标许可合同4
  甲方:
  乙方:
  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出公司后甲方应尽快安排新设计的商标注册事宜。
  二、甲方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碰到被商标事务所退回而不能注册的情况,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方案。
  三、若乙方为甲方设计的。在作商标注册后,如在使用过程中碰到被其他公司状告侵权的情况而导致不能使用时,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方案,但不承担任何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采用的,乙方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甲方拥有完全的使用版权,但乙方保留用于参展,评选的权利。
  若因未注册成功所造成的诸如画册,手册及前期应用等损失,皆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依正式合同支付乙方所有费用。
  此协议一式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协议的解析生效和履行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商标许可合同5
  甲方(许可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被许可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名称、注册号:。
  第二条使用期限:甲方许可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号;
  第三条使用费:乙方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元,支付办法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发生争议,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由委员会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
  厂(公司)注册的第号(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贴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
  许可使用期限: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被许可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标许可合同6
  商标使用许可方:(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对商标权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
  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许可方盖骑缝章)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年限:
  二、商标权拥有人的名称、地址: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权限
  1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
  3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作出明确选择)
  (1)独占使用许可;
  (2)非独占使用许可。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由甲方(或乙方)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五、商品质量的保证
  为保证被使用方的有关商品质量不低于许可方或其他被许可方,双方要共同采取以下措施:
  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许可方可以监督被许可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被许可方定期无偿向许可方提供不少于两份的商品样品,以备质量检查;
  4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六、许可方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七、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合同有效期的中止条件
  1被许可方逾期未交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2许可方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
  3
  九、商标使用许可的使用费与付款方式
  1使用费按每一件商品元计算;
  2付款方式:
  十、其他使用许可条件或双方商定的事项: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许可方:(章)被许可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厂(公司)注册的第号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26条规定,许可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
  许可使用期限: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章)被许可人(章)
  地址地址
  年月日
  注: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合同。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
  第一、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得到的只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即商标注册人。
  第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应重视的首要问题。如果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能保证,无论是对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均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其后果不仅可以导致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还会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而导致该注册商标被撤销。
  第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企业的名称必须与注册证上的企业名称相一致;被许可人应当在产品上注明本企业的名称或附加标记;商品名称也必须是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泛指某种商品;使用许可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第五、除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其他一个或几个企业使用这一典型的使用许可外,总公司允许下属工厂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但由总公司销售的产品上,或外贸部门为满足外销需要,将某一企业的出口商标,转交给其他生产同一产品的企业作为商标,均需签订相应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即是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六、商标使用许可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商标使用许可费既可以按商品利润率计算,也可以按商品销售额计算,还可以将商标使用许可费与技术转让费结合在一起计算。商标使用许可费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第七、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商标许可合同7
  委托方(甲方):
  设计方(乙方):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出公司后甲方应尽快安排新设计的商标注册事宜(为期1个月)。
  甲方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碰到被商标局驳回而不能注册的情况,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方案。
  2、若乙方为甲方设计的在作商标注册后,如在使用过程中碰到被其他公司状告侵权的。情况而导致不能使用时,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方案,但不承担任何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甲方采用的,乙方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甲方拥有完全的适用版权,但乙方不得再对此方案有任何知识产权上的要求。
  4、若因未注册成功所造成的诸如画册、手册及前期应用等损失,皆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依正式合同支付乙方所有费用。
  5、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7、本协议的解析生效和履行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商标许可合同8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国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方”)为一方;
  国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
  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
  鉴于接受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注册商标”是指本合同附件所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编号为。
  1。2“许可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接受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1。5“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6“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
  第二条合同范围
  2。1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2许可只在地区有效。接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2。3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
  2。4接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公司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3。2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3。3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
  3。4在使用费结算日后天之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接受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日内提出质疑,接受方应及时改正。
  3。5接受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账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接受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接受方根据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天之内通知接受方,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接受方将通过银行(此处为接受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
  A。使用费计算单一式份;
  B。商业发票一式份;
  C。即期汇票一式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接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接受方有权从上述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资料的交付
  5。1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有关情况。
  5。2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5。1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接受方。
  第六条商品质量
  6。1接受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接受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
  6。2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接受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接受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天书面通知接受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
  6。3在接受方开始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第七条侵权和保证
  7。1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接受方使用,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7。2接受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7。3接受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接受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第八条促销资料
  8。1在任何情况下,接受方如果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接受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接受方所有。如果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8。2接受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分销
  9。1接受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9。2接受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第十条破产、违约
  10。1如果接受方在达成协议后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接受方终止合同。
  10。2如果接受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接受方提起破产诉讼,或接受方无偿还能力,或接受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接受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接受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10。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意。
  第十一条最后报告
  11。1在合同期满前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天以内,或是在无须通知的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天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11。2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接受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
  第十二条存货处理
  12。1合同根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接受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三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接受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
  12。2如果接受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接受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
  第十三条税费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接受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接受方负担。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4。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15。4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6。3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情况外,接受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16。4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5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6。6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和附件一至附件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本合同用中英文书就,双方各持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份。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接受方:
  地址:
  电传:
  B。许可方:
  地址:
  电传:
  接受方(签章):许可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商标许可合同9
  合同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注册号:)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门市和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十一、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门市和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冠用连锁店为内容的文字,以及在本合同第6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三、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十四、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五、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十六、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使用费。
  十七、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十八、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本合同自签字的个月内,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存查。
  十九、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二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二十一、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二十二、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商标使用许可费没有全额进入甲方指定帐号(银行公休、假日顺延)。交易程序
  二十三、甲方先将合同传给乙方审核,乙方无异议后交纳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一次付清,甲方承诺在小时之内加急将合同交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与乙方一同前往,如果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不受理此备案,甲方将全部退还所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给乙方。直至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乙方付清全款。第二种方式:乙方先付全款部分,剩余部分款项在甲方递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受理后结清。如果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在个工作日内不予甲方办理完所有结算事宜,甲方视乙方违约,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中止乙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所收乙方的费用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双方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二十四、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
  二十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受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依据其行政程序,向甲方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并在全国性的《商标公告》上公告。
  二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备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
  二十七、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
  二十八、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和门市上使用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二十九、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三十、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中条款的,违约方罚款金额为万元人民币。适用法律
  三十一、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争议的解决
  三十二、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三十三、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三十四、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三十五、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三十六、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
  三十七、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
  三十八
  、本合同中争议的仲裁在仲裁委员会。本合同一式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商标许可合同10
  总部:。
  加盟商:。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与分部于年月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名称为:,商标注册号为:,商标注册时间为:年月日。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商品种类,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
  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项规定执行:
  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限于在期限内使用。
  六、商标的更新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商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的费用由负担。
  七、商品质量的保证
  加盟店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
  总部向加盟商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总部可以监督加盟商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加盟商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
  八、商标续展
  总部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及认证。
  九、许可使用费
  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
  加盟店按照标准向总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交纳。
  十、商标转让
  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而导致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时,总部转让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加盟商无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加盟店有下列违约行为的,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将许可使用的商标用于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通过加盟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给未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将许可的商标使用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
  总部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总部未按规定续展商标注册期限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
  将许可使用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
  。
  十二、法律关系
  总部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分部实际享有或承担。加盟商可以依据协议向分部主张权利,但不得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总部主张任何权利。
  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包括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三、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份,由总部、加盟商及各存份,一份报商标局备案,一份送工商管理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备案
  总部负责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总部承担。加盟商负责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档。
  如商标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备案存档,则应当根据本协议内容填写备案存档文本,但在执行时以本协议为准。
  总部:加盟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标许可合同11
  中国(以下简称“接受方”)为一方,国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
  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
  鉴于接受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注册商标”是指本合同附件一所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编号为。
  1。2“许可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接受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所列的产品。
  1。5“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XX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6“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
  第二条合同范围
  2。1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2许可只在地区有效。接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2。3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接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公司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3。2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3。3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
  3。4在使用费结算日后天之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接受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日内提出质疑,接受方应及时改正。
  3。5接受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接受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接受方根据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10天之内通知接受方,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接受方将通过银行(此处为接受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
  A。使用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接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接受方有权从上述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资料的交付
  5。1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有关情况。
  5。2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5。1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接受方。
  第六条商品质量
  6。1接受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接受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
  6。2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接受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接受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接受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
  6。3在接受方开始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第七条侵权和保证
  7。1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接受方使用,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7。2接受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7。3接受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接受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第八条促销资料
  8。1在任何情况下,接受方如果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接受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接受方所有。如果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8。2接受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分销
  9。1接受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9。2接受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第十条破产、违约
  10。1如果接受方在达成协议后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接受方终止合同。
  10。2如果接受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接受方提起破产诉讼,或接受方无偿还能力,或接受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接受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接受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10。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意。
  第十一条最后报告
  11。1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合同终止的情况下10天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11。2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接受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
  第十二条存货处理
  12。1合同根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接受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三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接受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
  12。2如果接受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接受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
  第十三条税费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接受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接受方负担。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4。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15。4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6。3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情况外,接受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16。4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5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6。6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本合同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接受方:
  地址:
  电传:
  传真:
  B。许可方:
  地址:
  电传:
  传真:
  接受方授权代表(签字)
  许可方授权代表(签字)
  商标许可合同12
  本协议由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年月日签订。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密切关系;
  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
  1。产品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
  (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年12月31日。始于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
  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
  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
  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保险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代理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代理,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代理人和雇员。
  七、商品质量
  被许可方同意协议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式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将保护并加强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同时协议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其计划及商标本身的名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协议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量的产品样品,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产品及其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式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节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做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对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协议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八、标签
  1。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将根据第一节附文中商标权第五、六条的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公司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2。被许可方同意与许可方真诚合作,确保和维护许可方(或许可方的授与人)对商标拥有的权力。如果商标、产品、相关材料事先未注册,被许可方应许可方的要求,由许可方承担费用,以许可方的名义对版权、商标、服务标志进行恰当注册,或应许可方的要求,以被许可方自己的名义注册。但是,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能视作向被许可方转让了任何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双方确认除根据本许可协议,被许可方享有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的权利外,其他相关权利都由许可方保留。被许可方同意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将其已获得的或在执行协议项下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商标的一切权利、权益、信誉、所有权等交回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将采取一切许可方要求的方式来完成上述行为。此种交回的权利范围只能基于本协议或双方的契约而产生。
  3。被许可方同意其对商标的使用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为其使用该商标而取得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九、促销资料
  1。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协议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协议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尽管该宣传材料可能由被许可方发明或使用,而许可方应有权使用或将其许可给其他方。
  2。许可方有权,但没有义务使用本协议商标或被许可方的商标,以使本协议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其项目能够完满或卓越。许可方没有义务继续在电台或电视台节目中宣传本协议商标或其数字、符合或设计等。
  3。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销
  1。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本协议产品,而且还将为此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2。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本协议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十一、会计记录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查询该会计帐本或记录及其它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在被许可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资料。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为上述目的可摘录其中的内容。应许可方的要求,被许可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至许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活动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毛价格和净价格等以独立的、公开帐本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会计报告申明。所有的会计帐本和记录应保留至本协议终止两年之后。
  十二、破产、违约等
  1。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一定量的第一节所述的产品,或者3个月后的某个月未销售产品(或类产品),许可方在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外,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因其该月未生产销售协议产品(或类产品)而终止合同。通知自许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陈诉,或被判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状,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做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此许可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被转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协议产品,或相关的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广告、促销和陈列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下的义务,许可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被许可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全部补偿,令许可方满意。
  4。根据第十二条所述条款,终止许可合同将不影响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拥有的其他权利。当协议终止时,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即刻到期需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费,且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返还。
  十三、竞争产品如果协议第一节所述的产品与目前、今后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其下属、附属机构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相矛盾,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许可方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后30天此通知生效。根据第十五条的条款,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有60天时间来处理手中的协议产品和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间,对协议产品的终止有效,被许可方应缴纳的实际使用费少于当年的预付保证金,许可方将把签约当年已付的预付保证金与实际使用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被许可方。上句所述的退还条款仅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况,而不影响除表述相矛盾的条款外其它所有条款的适用性。
  十四、最后报告
  在协议期满后60天内,或收到终止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协议终止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十五、存货处理
  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60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协议产品。
  十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
  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十七、对许可方的补偿
  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十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二十、不允许合资企业
  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
  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二、无免责
  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许可方:
  签字人:
  职务:
  被许可方:
  签字人:
  职务:
  商标许可合同13
  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由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以下简称甲方和,依法律设立,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签署。
  鉴于甲方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
  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
  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甲方(symbol)。
  据此,双方就下列内容达到一致:
  a。商标许可
  1。在本合同项下,产品意指甲方系列左驾驶车辆,“许可证产品”意指包括所有改进、增补、改正之后的部件,其现有形式和将来可能采用的形式均为合同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乙方应标明许可证产品是依照甲方许可形式制造,而且这一标志的形式的位置应经甲方确认。
  2。乙方要求就其所生产的货物许可使用上述商标,且甲方同意依后述条件和条款作出许可。
  3。据此甲方授予乙方在境内使用甲方商标和独占权利,这一权利仅限于由乙方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范围;由于此独占权利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范围之内使用商标,双方确认,该商标可以由他方使用,但不得使用于许可证产品的范围之内。该许可仅向乙方授予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行转让。
  4。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甲方的指令和指导和甲方在向乙方技术协助中规定的生产工序和生产方法使用上述商标,以使由乙方标识商标的产品符合由甲方设立的标准和规格,并且与甲方商标系列的产品具有统一的质量。
  5。乙方知晓甲方对上述商标拥有所有权,并且允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做出或不默许他人做出对于上述甲方商标权利有害的行为。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派员或通过代理商基于商标许可检查乙方的工厂和由乙方生产的任何许可证产品,并确定上述商标的必要保护范围;在依本协议第c部分规定由甲方判定产品未能与甲方在同类商标项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一致的情况下,甲方还享有停止许可证产品销售的权利。
  6。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照的法律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此类商标应符合秘鲁的适用法律及任何其他法律条文。在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的方式应交由norinco在正式使用之前进行批准。
  b。提供资料及技术协助
  1。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九十(90)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下两套资料,其中一套应是可复制的:
  a)由甲方所拥有的为支持秘鲁生产产品型号的全部组装用图纸;
  b)。对于包含甲方自外部供应商所获得的部分许可证产品部件,甲方提供依其供应商所制作的图纸和或规格,但应依从于由供应商对于图纸用的限制条件。
  。对于供应部件,甲方应提供外观尺寸,性能特性,设计参数以及其他甲方可能开发的为使乙方在得到相同规格的供应的相关信息。
  。甲方对于任何外部供应商不愿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c)材料依甲方的设计和规格和生产全部零件所需规格;
  d)工具及设备图纸,其应依甲方现有可能存档图纸为限。
  2。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将依甲方所使用的标准生产技术为准;所有图纸均以原有国家语言和度量制式为准;全部资料度量制式转换为公式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协议期间以及每一个许可证产品由双方达成一致的起始日之后,甲方承诺向乙方披露由甲方就许可证产品所做出的主要改进细节。
  4。甲方将提供并负责安排在适当的工厂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所在地对乙方的职工进行培训,此类培训的期间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
  c。操作
  1。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协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除非因生产能力、履行不能或材料适应性方面的原因之外,乙方均应依从甲方的设计。
  变更均依以下方式为之
  a)翻译图纸,即公制转换,材料替代,文字翻译等,工作由乙方承担;
  b)依乙方要求所作的强制性变更应由乙方进行,但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此变更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将向甲方提交图纸、草图、实验结果或其他必要的数据,并以英文作成以尽快得到回复。更换零件的性能、工作质量及可替换性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c)由当地购买的零件,如密封件、轴承、五金件等,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检查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以决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规格。乙方同意为此检查提供合作和和便利。
  3。乙方确认由其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格生产,除依c。1。规定的修改内容以外,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许可证产品均应具备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与运行性能。如果乙方未严格依照甲方的设计、图纸及规格生产,由甲方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乙方同意保持并维护带有甲方专有标记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的严格秘密,并同意不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上述信息,除非其是属于保证乙方许可证产品生产的材料和部件所必需者。乙方同意亦将同样的限制加于依同样目的乙方要求生产零部件而使用此类图纸规格及生产信息的供应商。
  双方同意为生产及采购的便利,乙方可依需要重新描绘或转换甲方的图纸为公制度量并依要求加注。每一份此类图纸均应带有现行甲方的零件序号和乙方的说明。乙方进而同意在由其重新描绘的甲方图纸上均标明如下文字说明:
  “本文仅属限制使用并不得用于任何有害于甲方的用途。”
  5。乙方同意对于由甲方的外部供应商向乙方提供并标名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保持完全的秘密,乙方也同意未经甲方的许可不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
  d。改进和限制
  1。各方同意对于有关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所开发的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均应立即全部通知另一方。开发改进的一方可以自负费用并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法律保护程序,由此产生的专利将属于该方所有。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另一方可以与本协议不相矛盾的方式无偿使用和销售利用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无论其是否取得专利权)生产的产品。
  2。甲方无义务保证乙方在由于行使或使用下述许可权利而事实上或被指控侵犯任何专利权或不正当贸易惯例所引起的诉讼、索赔及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不受到损害。
  3。本协议不包含如下内容:
  a)授予任何一方权利或强加于任何一方予义务从事某种第三方侵权的行为:
  b)要求或强迫任何一方承担义务侵犯第三方的专有权利或专利权。
  e。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自签字之日起5年。本协议可在4年后由双方商议延长。任何一方可在九十(90)日前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作为本协议的重要条件,乙方须依照本协议条款积极从事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年度生产目标将由甲方与乙方在协议生效后商定。任何一方保留在乙方未能完成依乙方与甲方双方达成的年度生产目标时对协议重新审查的权利。
  2。在一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3。双方合意可终止本协议。
  4。与终止协议相对应,乙方将在终止协议后十二(12)个月内停止使用商标或任何类似标记。如在乙方未于协议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停止使用一个或数个甲方的标记,则乙方商标的非经授权不得使用。
  f。价格(略)
  g。一般条款
  1。除非另有书面通知,则双方的邮政通讯地址依下述为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
  甲方:乙方:
  2。乙方确认甲方对于其商标的所有权,并承认由甲方或某个相关公司所属的商标在秘鲁或其他外国的商标登记及商标的有效性。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其后的时间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不论甲方商标的有效性及所有权,并不允许此类行为发生。乙方进而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其后的时间内,其在秘鲁或世界上任何地方所获得的与本协议所指商标有关的任何权利,除依本协议授权之外均应依甲方的要求而将此类权利及此类权利相关的商誉让与甲方。
  3。乙方同意不使用或不默许使用可能与本协议商标相类似混淆的商标。
  4。乙方应在发生任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及冲突性使用的情况时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合作以采取合理手段向此类行为进行追究索赔而使甲方及时地保护其商标权的合法性;同时双方明确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单独采取任何行动。
  h。争议
  本协议依法律解释。
  除非另有明确表示,则与本协议有关或无关的协议双方的所有争议、纠纷或歧意,以及任何违约及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存续的争议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如不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则提交仲裁。仲裁应依的程序及规定进行。仲裁由固定的仲裁庭,在秘鲁利马进行。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乙方与甲方各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及规定指定一名仲裁员。
  本文件一式两份,由双方分别于文首日期订立,特此为证。
  甲方公司乙方公司
  代表:代表:
  商标许可合同14
  本协议由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以下称为被许可方)
  于年月日签订。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密切关系;
  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
  1、产品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
  (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年12月31日。始于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
  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
  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
  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
  保险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代理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代理,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代理人和雇员。
  七、商品质量
  被许可方同意协议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式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将保护并加强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同时协议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其计划及商标本身的名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协议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量的产品样品,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产品及其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式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节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做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对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协议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八、标签
  1、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将根据第一节附文中商标权第五、六条的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公司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2、被许可方同意与许可方真诚合作,确保和维护许可方(或许可方的授与人)对商标拥有的权力。如果商标、产品、相关材料事先未注册,被许可方应许可方的要求,由许可方承担费用,以许可方的名义对版权、商标、服务标志进行恰当注册,或应许可方的要求,以被许可方自己的名义注册。但是,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能视作向被许可方转让了任何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双方确认除根据本许可协议,被许可方享有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的权利外,其他相关权利都由许可方保留。被许可方同意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将其已获得的或在执行协议项下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商标的一切权利、权益、信誉、所有权等交回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将采取一切许可方要求的方式来完成上述行为。此种交回的权利范围只能基于本协议或双方的契约而产生。
  3、被许可方同意其对商标的使用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为其使用该商标而取得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九、促销资料
  1、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协议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协议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尽管该宣传材料可能由被许可方发明或使用,而许可方应有权使用或将其许可给其他方。
  2、许可方有权,但没有义务使用本协议商标或被许可方的商标,以使本协议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其项目能够完满或卓越。许可方没有义务继续在电台或电视台节目中宣传本协议商标或其数字、符合或设计等。
  3、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销
  1、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本协议产品,而且还将为此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2、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本协议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十一、会计记录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查询该会计帐本或记录及其它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在被许可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资料。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为上述目的可摘录其中的内容。应许可方的要求,被许可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至许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活动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毛价格和净价格等以独立的、公开帐本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会计报告申明。所有的会计帐本和记录应保留至本协议终止两年之后。
  十二、破产、违约等
  1、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一定量的第一节所述的产品,或者3个月后的某个月未销售产品(或类产品),许可方在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外,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因其该月未生产销售协议产品(或类产品)而终止合同。通知自许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陈诉,或被判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状,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做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此许可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被转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协议产品,或相关的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广告、促销和陈列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下的义务,许可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被许可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全部补偿,令许可方满意。
  4、根据第十二条所述条款,终止许可合同将不影响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拥有的其他权利。当协议终止时,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即刻到期需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费,且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返还。
  十三、竞争产品
  如果协议第一节所述的产品与目前、今后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其下属、附属机构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相矛盾,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许可方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后30天此通知生效。根据第十五条的条款,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有60天时间来处理手中的协议产品和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间,对协议产品的终止有效,被许可方应缴纳的实际使用费少于当年的预付保证金,许可方将把签约当年已付的预付保证金与实际使用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被许可方。上句所述的退还条款仅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况,而不影响除表述相矛盾的条款外其它所有条款的适用性。
  十四、最后报告
  在协议期满后60天内,或收到终止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协议终止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十五、存货处理
  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60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协议产品。
  十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
  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十七、对许可方的补偿
  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十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二十、不允许合资企业
  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
  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二、无免责
  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许可方:
  签字人:
  职务:
  被许可方:
  签字人:
  职务:
  商标许可合同15
  商标使用许可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对商标权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
  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年限:
  二、商标权拥有人的名称、地址:。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权限:
  1、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
  3、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
  (1)独占许可使用。
  (2)排他许可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四、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备案: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或乙方)办理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五、商品质量的保证
  为保证被使用方的有关商品质量不低于许可方或其他被许可方,双方要共通采取以下措施:
  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许可方可以监督被许可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被许可方定期无偿向许可方提供不少于两份的商品样品,以备质量检查。
  4、双方均承认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六、许可方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保障注册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七、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合同有效期的终止条件:
  1、被许可方逾期未交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2、许可方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
  九、合同解决的方式:
  任何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之争议或请求,甲乙双方均应以和平友好之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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