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合同 推荐度: 企业借款的合同 推荐度: 企业借款合同 推荐度: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推荐度: 个人借款给企业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企业借款合同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借款合同1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 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 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 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 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 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企业借款合同2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海口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经海口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抵押权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邮码: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企业借款合同3 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金额为(大 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利率、利息和费用 3。1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 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可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每次提款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款。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按照下列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 (2)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5。2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5。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其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 (1)抵押。 (2)质押。 (3)保证 (4)其他。 本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号为。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借款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发放和支付 1。1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2)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1。2借款人提取借款,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第二条还款 2。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2。2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第三条担保 3。1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3。2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4。1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4。2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4。3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4。4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4。5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 5。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5。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3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5。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变更名称、公章、公司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讯地址等事项;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采取处罚措施; (4)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和出资人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5。5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害贷款人的权益。 5。6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5。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第六条贷款人承诺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违约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借款人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7。2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7。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7。4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转让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生效、变更 9。1本合同自双方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以最后签署日期为准),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9。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其他 10。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10。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借款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企业借款合同4 借款单位:(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二、此项借款,期限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期 还款金额 分次还款期 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账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 法人代表: 年月日 贷款单位: 法人代表: 年月日 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业借款合同5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现甲乙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整(元)。 二、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的偿还:乙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归还借款。乙方如不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除借款外,还需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金额每月3计算,同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四、担保条款 1、本协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乙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一份,双方以及担保人各执1份。 七、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借款人):日期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日期联系电话:担保人:日期联系电话:借据今因从出借人处借得人民币(大写数字)五万圆整(即小写数字50000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约定月年利率为百分之叁(即3),月年共计利息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月息年息于每月日前支付,本金及利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每月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担保人担保事项: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至借款全额归还之日,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上述借条。 借款人(甲方):日期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日期联系电话 企业借款合同6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原则处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借款合同7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借款人名称:借款人名称: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邮政编码: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小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2。3。 第五条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还款担保。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的通知单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的情况时除外。本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2项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书面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还应给予赔偿。 6。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企业借款合同8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公司住所:联系电话: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公司住所:联系电话: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融资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融资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项目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本合同融资期限为2年,自20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融资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第二条融资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债转股合作方案 1。本合同融资以债转股的方式进行合作,其按投资额如期归还外,给予定期收益回报,具体如下: 2。附加条件说明:除三年的回报之外,再给予附加条件的投资回报,但相应的条件是:A。贷款必须满3年,B。项目上市后兑现; 3。根据双方合作商议,决定按照进行融资合作; 4。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融资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融资(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第四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融资无担保; 2。本合同融资的担保方式为: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融资款本金和收益回报。 2。融资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融资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融资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融资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融资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益和期限收取回报。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融资及收益回报,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融资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融资及回报,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收益回报的,乙方有权按照未支付收益回报每日万分之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融资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融资本金每日万分之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借款合同9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预计用款为一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就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贷款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企业借款合同10 一般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年月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年月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协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口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百分之二十 企业借款合同11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照)名称:号码:住所地:电话:传真: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月利率为,月综合费率为;担保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担保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复印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折价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折价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甲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将股份出质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五、以存单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存单开户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手续; 第五条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 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 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 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综合费,担保借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或提前清偿。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出现绝当后,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借款期限(含续当)届满,甲方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 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担保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债权数额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甲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39;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七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或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年止。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企业借款合同12 借款单位:地址: 贷款银行: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年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 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借款单位:(公章)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或负责人:(签字)担保单位:(公章) 企业借款合同13 借款合同(公司企业之间) 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盖章)代表人 贷款方:(盖章)代表人 担保方:(盖章)代表人 年月日 借款合同(个人之间)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所有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由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企业借款合同14 合同编号: 出借方(甲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合同编号: 出借方(甲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保证方(丙方): 乙方因为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提供作为保证人,甲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意出借。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千分之(月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高利率,则按新利率的作同时调整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还款分期如下:(或者: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完毕) 第六条保证条款 1。除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外,乙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费用承担为: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2。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约定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每方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乙方(签字):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企业借款合同15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护照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急需资金向乙方借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用途 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临时借用资金,甲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归还乙方借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元);甲方指定存入账户:,户名:,开户行:,卡账号: 2、借款利息以甲、乙双方约定为准,甲方按借款额的标准月(30天)计息,按月付息。 第三条借款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借款到期的当日一次性归还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 第五条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2、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借人未受清偿; (2)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3)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4)其他严重危害出借人权利的情形。 4、本合同项下出借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借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让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反担保条款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维护乙方的权益,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 一、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押于乙方作为反担保:其他: 二、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均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催告条款 1、在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书面催告,在乙方向甲方确定地址以挂号形式寄出信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所填列的住址即为各方预留地址,乙方与本合同各方的联系及可能的催告将按该地址进行,除非甲另以书面方式变更其住址。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声明条款 1、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2、甲、乙方已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做了详尽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甲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抵押物为住房的,甲方特别声明:该住房并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如甲方违约,甲方同意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甲方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出抵押物,并自行解决交出抵押物后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担保人): 签约日期及地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