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推荐度: 汽车租赁合同协议 推荐度: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 推荐度: 汽车租赁合同 推荐度: 汽车租赁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汽车租赁合同(优选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汽车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汽车租赁合同1 甲方:汽车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年4月8日,汽车站超市、行李寄存、公话、书报对外出租,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租汽车站超市、行李寄存、公话、书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县汽车站候车厅内的超市等整体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超市等业务,租用期一年,即年4月8日至20xx年4月8日止。 二、年租金壹拾捌万,一次性交清当年租金,方能进场经营。 三、出租期内,超市内的电视收视费,设施设备维修费,易损耗品以及各类杂支,体检费和其他管理部门向其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等一切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四、在租期内乙方亏盈与甲方无关,乙方不能因经营亏损要求甲方少租金或增加租期年限。 五、乙方如经营管理需要,需对其进行改造,改建方案应报甲方审查同意后实施。改建结束后,乙方应将其改建投入报甲方备案。乙方应保护或妥善使用承租部位的所有设施设备。期满时应保证完好齐全,并全部无偿归甲方,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六、、乙方必须按月按时向甲方财务科交付水电等费用。 七、乙方应该加强安全防范和优质服务工作,如发生安全和服务质量问题,造成责任事故和一切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自行解决和赔偿,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配备。 八、乙方需将超市寄存等转包给他人,必须报甲方审查备案,经甲方同意后方能重新签订转包合同。违者将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交纳安全抵押金2000元(如违反清洁卫生管理,安全管理),违者甲方有权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并在安全抵押金中扣除。 十、乙方如因经营需要,确需对承租场地进行改造,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场地内的。结构。 十一、甲方超市库房内的三个铁货架,铁楼梯,乙方只有使用权,无处置权,承租期满后完好无损交还甲方。 十二、在租期内,如遇政府征用、改制,人为不可抗拒事件,则按征用、改制政策办理,不可抗拒事件按国家相关办法办理。除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如收回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并赔偿违约金。租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十三、乙方只能经营超市、行李寄存、公话、书报业务,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承租期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相同的业务,如违反甲方有权给予警告、经济处罚,和终止承租合同。 十五、乙方在承租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权利,享有候车室独家经营权。 十六、一年后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双方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明确。 甲方: 乙方: 年四月七日 汽车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特制定本汽车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车牌号,租用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租车地点、还车地点:。 2、租金为每日元(每日限公里,超出3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元计费),租期为,预付押金元,乙方在车辆归还时间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后需交纳或预留违章保证金元辆,7天后,没违章,如数退还,不计息,望各位新老客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3、租用6小时内为半天,6至24小时内为壹天。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必须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乙方在租车时未就车况提出异议,则视同甲方交乙方车辆符合标准。 5、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遇车辆发生故障,不是乙方造成的由甲方负责,如果是乙方使用中不当,造成发电机漏水、漏机油损坏发电机和车辆地盘、外观等的,不能用保险理赔,一切由乙方自负修理还原,停车修理时间按租车计算。 6、乙方租车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经甲方验证后,将复印峻留存在甲方备档,乙方身份证、驾驶证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时超期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所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按时、按地点还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租车时间的,应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甲方同意并延迟还车2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元,并有权向110报警。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租用的车辆需跨市行驶的,乙方在租用时必须事先向甲方说明,乙方需临时改变行车地点方向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改变行车地点方向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外,有权向110报警,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租用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或其他人员驾驶,如果乙方擅自将车辆交给无证或其他人驾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租用期间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遵纪行驶;因违法、违章、酒后驾车等原因所造成牌照或证件遗失的,所有补办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的相应停车损失费用,停车损失费按租车费收取。 12、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擅自将所承担车辆出售、抵押、转租、投资、赠与和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3、租用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4、发生意外事故时,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出事地点,如因乙方擅自离开出事地点而造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5、发生事故后车辆请到甲方指定修理厂修复,乙方需送外厂修理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送外厂修理造成车辆修复质量低劣,选用不合格零件等需要重新修复的。,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修复费用,并承担停车损失费,停车损失费按租车费用收取。 16、发生意外事故后,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所有费用及由乙方所引起的车辆停驶的租金损失,乙方并需向甲方支付车辆折旧费,损失费和第二年保险费率提高等费用,应向乙方增加收取修车总费的2040。如导致车辆完全报废的,乙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车价差额部分及由此造成甲方其它实际损失,乙方应补甲方本车市场聚为主,乙方对本车辆发生任何事故与后果,对甲方车主无关,一切损失后果都由乙方自负。 1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丰田大霸王车牌号为 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 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车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在租期内无偿使用甲方该车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4 合同编号: 出租人:公司 承租人:公司 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同意将吨载重量牌汽车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限于用于。承租人仅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三、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五、保证金 1、承租人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七、出租人权利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职责的风险。 3、免费供给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职责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职责。 5、承租人拒绝理解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人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职责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八、承租人权利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供给的服务。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按照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职责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职责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九、违约职责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光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十、声明及保证 出租人: 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本事履行本合同。 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本事履行本合同。 2、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供给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职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景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供给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职责。 十四、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能够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5 合同签定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未经协商拖欠租金逾期三日有权收回车辆终止合同; 3、负担出租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定期保养检修; 4、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5、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 6、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7、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在北京地区的车辆使用权,如超出北京地区须通知甲方,经允许后方可出京; 2、对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印鉴、支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欺诈行为,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4、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须加93以上油料) 5、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尤其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应即刻与甲方联系进行维修,如继续强行运行出现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终止合同; 6、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卖、抵押;自行更换驾驶员,否则除后果自负外,甲方处以10000元罚款,并收回车辆; 7、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另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如有违规,将按被拆物件的新件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如发现乙方拆动里程表铅封,将从租车之日开始每日按行驶600公里,每公里2元计算,收取租金,并收回车辆。 三、担保方的权利的义务 担保方就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责任。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 1、正常短租、月租、年租金按甲方标准执行; 2、日租车辆日限行200公里,月租车辆月限行500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每公里按一元计算加收租金; 3、乙方提前退车,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按提前天数租金的50计算; 4、合同签定后乙方即时支付租金,短租一次结清,长期月租按月付款的,月起租日前2天支付租金,年租应一次付清或参照长期月租付款方式。 五、车辆的定期保养、年检和修理: 1、车辆每累计行驶5000公里时进行定期强制保养,甲方将向月租和年租的乙方进行电话查询车辆累计行驶里程,乙方应及时回复,以便甲方安排强保日期; 2、强保日期前三天、年检日期前五至十天,甲方将与乙方电话联系约定具体日期和地点,乙方应保证准时准点到达。强保逾期不到甲方有权处以500元罚款,造成车辆损坏乙方须另行赔偿。年检不到造成的罚款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车辆需保养或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复时,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厂家修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找修理厂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处以1000元罚款。 六、车辆续租和退车 1、租期在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五天,向甲方提出续租或退租,如续租应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以保证乙方用车; 2、短租车辆续租应在期满前3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租,并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 3、乙方退车应遵守约定时间,逾期4小时以内交当日租金的50,超过4小时按全天租金计算; 4、退车时甲方提供的行驶证件丢失,外以罚款:行车执照600元、年检标志1000元、绿标200元、养路费缴纳复印件10元。丢失车钥匙赔偿600元、车辆牌照赔偿600元同时暂不退押金,待牌照补齐,计算所有损失后结算; 5、乙方退车时如出现车内外物品丢失损坏,需照价赔偿,车辆外观发生划、蹭、磕碰等损伤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复,费用乙方自负,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修理,乙方应确认甲方提出的修理价格相关损失,并按此支付。 七、车辆押金的收取和清退 1、车辆押金在合同签定后一次付清; 2、乙方退车时结算车辆押金,同时应扣除:拖欠的租金,应负担的赔偿和处罚的扣款项目; 3、暂扣交通违章罚款500元,20日后经网络查询无违章如数退还;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租赁合同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车辆状况 出租方所提供的车型为,车牌号为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按照每天租金(大写),租金按天支付。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6、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7、协助承租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垫出的保险索赔后金额全数归还承租方。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6、承租方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以承租方接收车辆开始,以承租方归还车辆给出租方为止 第六条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车辆全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由双方经协商解决。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方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7 甲方(出租人): 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单位); 乙方:(承租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单位); 双方本着高度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车辆租赁费,人民币元的车辆租赁抵押,并于每月日支付当月的车辆租赁费。 三。合同期限为年:甲方将车的型号和车牌号交付给乙方使用,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合同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出借、抵押或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体育比赛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车辆。 (2)协助乙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修复损坏车辆。 (3)扣除折旧费用后,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乙方的车辆抵押贷款余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乙方使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车辆,或在甲方车辆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 4。乙方损坏甲方车辆或其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5)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甲方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保险赔偿外,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已经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不及物动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按合同使用的车辆。 (2)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车辆抵押贷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和储存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失,如单独轮胎损坏、车辆进水启动时排气管进水或进水后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承担合同期内车辆的年度检验费、道路维护费、车船费、正常维护费(包括汽车油、离合器油、刹车油、冷却液)。 (5)甲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牌照等手续丢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完成相关手续的费用及因以下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 1。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在合同期内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和年检,并按期进行保养(首次保养里程为公里或车辆已行驶数月,首次保养后按厂家规定按期进行保养)。年检时,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并按要求做好车辆卫生。对于未能按时进行维修或年检的车辆,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将车辆送往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维修和保养。 3。车辆合同期内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车辆开至甲方维修办公室,乙方不得自行拆卸和更换原车辆设备及零部件。乙方应承担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所有事故责任和损失。乙方正常使用车辆时,发动机和变速箱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检查维修。 4。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车辆或第三方损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 (1)饮酒、吸毒、被下药的驾驶员; (2)乙方驾驶车辆后逃逸的; (3)未报告事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处理事故的; (4)车损、第三者保险超过保险公司保险金额的部分。 七。保险 (1)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被盗、损坏或报废的,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公司赔偿之日止,乙方继续承担合同中车辆的抵押付款。 (2)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公司的不赔偿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应向另一方支付未付抵押金额20的违约金。 (2)如甲方延迟交付车辆,则应在支付抵押款的基础上,每日向乙方支付乙方逾期归还车辆的,按实际使用时间(150元天)支付违约金,从归还的抵押物中扣除。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车辆并退还押金,如有违约,每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车辆交付给乙方后,若甲方无法按照合同中登记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与乙方取得联系,无论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均视为恶意骗车,并立即按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除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满乙方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5天内办理续签手续。 X。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I。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车辆移交单 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8 出租方: 地址:邮码: 电话: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地址:邮码: 电话:法定代表人: 个人汽车租赁需遵守以下协议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个人汽车租赁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个人汽车租赁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个人汽车租赁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七、个人汽车租赁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出租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承租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9 合同签订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概况: 租赁物:汽车型(或豪华型)颜色车辆号牌。租赁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费用:每月租金人民币元整(不含汽油费,车辆保养费,驾驶员工资)租车押金一辆:元整。押金、租金的支付方法:租车租金每月预付结算一次。租车押金一次付清。 租金以现金、支票或托收方式支付到甲方银行账号: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 二、甲方的权利: 1、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且保证无第三方主张权利,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没有障碍。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二、甲方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四、乙方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或营业执照、代码证等身份证明。 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97油料)。 4、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特别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通知甲方后应即刻去4S店进行维修及保养。 5、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内的车辆保养费用。保养地点按车辆购车地点4S店为准。或乙方就近的4S。 6、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7、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 8、乙方指定驾驶员须是驾驶技术熟练,路况熟悉、责任心强、驾龄不低于1年者。 9、承担不高于30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保费上浮损失;承担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其它责任。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五、甲方义务: 1、负担出租车辆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车辆丢失车辆现值损失。 2、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3、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注:五环内24小时免费救援。 (1)接到救援电话后视救援地点远近24小时到达现场场。 (2)如故障2小时可以排除的现场排出故障,如2小时不能排除的安排同档次车型替换。 (3)救援内容不含更换轮胎、忘带钥匙、钥匙忘在车内。如确实需要救援五环内按每次100元收费。 4、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5、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6、租赁前,甲方除了要保证车辆的发动机、仪表盘等技术状况良好外,还需保证车辆随车物件配备齐全,车内应该备有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防盗装置等。 7、甲方负责车辆正常上路行驶一切手续办理及费用、并承但车辆六种主险的费用(车损险、划痕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三者20万、司乘险2万)。 8、承担不低于7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9、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10、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汽车租赁合同1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车期限及用途 1。1甲方将辆,车牌号码,车辆状况(见附表)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个月天时。 1。2交付地点: 1。3用途: 二、租金标准及担保 2。1每天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全额付清。 2。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即元,向甲方交保证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内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如数退还承租方,也可充抵相关费用,冲抵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承租方。 2。3乙方租车在个月(不含个月)以上的,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的日期为日,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每天向甲方交纳相当于租金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2。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元;超出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义务向乙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由于车辆状况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乙方使用标准时,须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3。2甲方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承担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3。3甲方负责车辆的级维护和年检。 3。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事故。此外为乙方提供在区域内小时故障、事故救援服务。但甲方不承担由于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3。5在租赁期间内有权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车辆或者有其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3。6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但对所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7乙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条乙方权力义务 4。1在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同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2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4。3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无证或其他人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4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4。5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4。6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7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天(含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的违约金,逾期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保证: 5。1出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5。2出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5。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出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4出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保证: 5。5承租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有着良好信誉和独立经济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5。6承租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真实合法有效。 5。7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8承租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保密约定 6。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年。 6。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7。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7。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违约金为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补充条款 9。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空白部分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限一次性填写,更改无效。 9。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天通知对方。 9。3本合同租赁期在年(月)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 9。4签订地点: 9。5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公司事业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各项工作逐渐繁忙,对外业务和接待任务日益繁多,交通工具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公司员工自己购车除作为交通工具之外,用于公司公务活动日益增多。为鼓励员工购车用于公司的业务活动,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和生活质量,增强企业凝聚力,塑造公司形象,对管理人员汽车实行租赁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汽车租赁原则 (一)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业务便捷开展的原则。 (二)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三)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塑造公司形象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本租赁办法适用于机关及所属各子公司二级业务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其他人员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也可申报租赁。 第四条汽车租赁的条件 (一)具备驾驶和行驶资格。 (二)汽车车主身份必须是公司管理人员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 (三)如果管理人员是以父母、配偶或子女名字购置汽车的,必须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章租赁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租赁条件的公司管理人员购车并同意租赁给公司后,需在企管部填写《公司员工汽车租赁登记表》。 第六条将有关购车资料(行车证、本人驾驶证、与车主的关系证明、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复印件)存档于企管部。 第七条由企管部审核认定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职级、车型核定出租赁标准和行车燃油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企管部代表公司与被租赁的汽车车主签订私车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由企管部、财务部与本人各持一份。 第四章 第九条汽车租赁费用报销费用报销及标准 (一)被租赁的车辆,在费用报销前,均由车主本人先行支付。 (二)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车辆,由车主本人开具车辆租赁税票后,到公司财务报销,定期领取费用。 (三)车主报销燃油费用时,由车主本人提供符合规定的燃油票、过路过桥票到财务或各子公司财务报销,燃油票、过路过桥票原则上年内不超过三个月。 (四)被租赁的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要实事求是,如果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公司立即终止与车主本人的车辆租赁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公司财务部每半年对发放的租赁费用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次核实检查。 第十条汽车租赁的费用标准 (一)公司对员工汽车的租赁费用,主要依据现在车主岗位职位、车 1。职位费用:依据公司职务序列,从业务主管至总经理共分为八个级别,一至四级员工不享受职位费用的补贴; 2。车型费用:根据车价共分为五档,具体费用标准划分详见附表1:《汽车租赁费报销标准参照表》。另外,考虑车辆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车型费用按车辆的使用年限给予相应的折扣。使用年限越长,车型费用补贴越低,一至四级员工不享受车型费用的补贴。具体见下表: 3。实际里程燃油费:根据车型共分为五档,具体费用标准划分详见附表2《汽车燃油费报销标准参照表》; (一)本租赁费用设置了最低、最高费用标准;车型费用达不到租赁费相应报销标准规定的不予报销车型费用,汽车排量达不到燃油费相应报销标准规定的按对应的标准执行,所有超过费用标准的部分均不予执行(详见《管理人员私车租赁费用标准参照表》)。 (二)被租赁的汽车实际行驶里程数,由企管部进行核查、登记并填制《租赁汽车里程统计单》,经部门领导及企管部签字后交由财务部作为行驶里程报销依据;宏亚煤矿租赁汽车行驶里程数由其办公室核算、领导 (三)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员工职位或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后,按照下达的人事任免文件日期,与其重新签订汽车合同,从下月起按新职级标准执行。 (四)管理人员新购车辆或车辆更换后,必须重新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次月起按照新的合同标准执行;执行新合同后,原合同自动作废。 (五)公司特殊工作性质的汽车租赁及费用参照本标准由总经理特批执行。 (六)公司一至四级员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批准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合同,根据附表2《汽车燃油费报销标准参照表》参照报销实际里程燃油费。 (七)本租赁费用标准为原则性标准,作为公司年度租赁汽车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凡按本办法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公司人员,必须保证在公司上班期间将车辆停放在公司。 第十二条遇到公司业务繁忙时,公司综合部有权调用租赁的汽车用于公务,必须安排由车主驾驶,办事人员随车乘坐,车辆所有者有配合的义务,凡无故拒绝被调用者,每次扣减100公里的里程燃油费用。 第十三条与公司签订租赁的车辆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与交通的法律、法规,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任何违章行为均由车主本人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交通违章产生的罚款。 第十四条公司调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本人驾驶发生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特殊情况由公司安排非本人驾驶时出现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的,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门人员外出办公,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人调动使用本部门内部公司租赁的车辆,特殊情况时,可申请调动其它车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至二年月日起实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 本设备使于,地点位于。 二、租赁设备概况 1、设备名称:汽车吊 规格型号:型汽车吊 数量(台)台 租赁金额:美元每月 租赁金额:美元每日 2、设备名称:汽车吊 规格型号:型汽车吊 数量(台)台 租赁金额:美元每月 租赁金额:美元每日 3、设备名称:汽车吊 规格型号:型汽车吊 数量(台):台 租赁金额:美元每月 租赁金额:美元每日 4、设备名称:汽车吊 规格型号:型汽车吊(5节臂) 数量(台)台 租赁金额:美元每月 租赁金额:美元每日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安全责任: 1。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坚持实施吊车作业原则。乙方需配备合格的起重指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 2。由于对施工场地地面和地下设施情况申报不清而造成的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3。吊装作业前,乙方负责向吊车司机进行交底。严禁干超出作业方案以外的工程,指派专人指挥作业,统一信号确保作业,施工过程中禁止发生野蛮作业。 五、甲方的基本责任: 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六、乙方的基本责任: 1、每台设备提供合格吊车驾驶员一名。 2、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设备。 4、乙方操作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不得违章作业。 5、乙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操作手要进行安全培训。 6、吊车所需液压油和润滑油等均由乙方供应。 七、各辆吊车的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50T汽车吊结算方式 租赁日期:50T自年月1日开始临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开始计算月租金。租赁期满,如乙方继续租用需签订续租合同,续租不足一个月时,租费按每日工作不足4小时按400美元半天累计,每日满4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按800美元天累计 、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分为临租和月租两种结算方式,临租结算方式为每日工作不足4小时按400美元半天累计,每日满4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按800美元天累计,月租计算方式为美元月。 、运费的承担:设备进退场费由甲方承担。 2、30T汽车吊结算方式 、租赁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开始计算租金。租赁期满,如乙方继续租用需签订续租合同,续租不足一个月时,租费按500美元天累计。 、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按包月计算,每月美元月。本设备按月结算。如使用不足一个月,按整月结算。超出一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按天计算(美元天) 、运费的。承担:设备进场费由乙方承担,为984美元,甲方承担退场费。 3、35T汽车吊结算方式 租赁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开始计算月租金。租赁期满,如乙方继续租用需签订续租合同,续租不足一个月时,租费按每日工作不足4小时按180美元半天累计,每日满4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按360美元天累计 、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分为临租和月租两种结算方式,临租结算方式为每日工作不足4小时按180美元半天累计,每日满4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按360美元天累计,月租计算方式为6500美元月。 、运费的承担:设备进退场费由甲方承担。 4、25T汽车吊结算方式 租赁日期:自年月日开始临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开始计算月租金。租赁期满,如乙方继续租用需签订续租合同,续租不足一个月时,租费按每日工作不足4小时按180美元半天累计,每日满4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按360美元天累计 、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分为临租和月租两种结算方式,临租结算方式为每日工作不足4小时按180美元半天累计,每日满4小时且不超过8小时按360美元天累计,月租计算方式为美元月。 、运费的承担:设备进退场费由甲方承担。 八、各辆吊车的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5、工作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6、油料提供:乙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 7、设备维修:乙方作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工作,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转移工地,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甲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壹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如本合同未加盖甲方合同章,则视为无效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13 合同号: 签署日期:20年月日 出租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租赁起重机设备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并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 模型设定 量 评论 履带起重机 250吨,SC2500 伊泰 主臂64米 二、设备用途: 1)使用地点:省市 2)项目名称:石化项目 3)设备操作内容:吊装操作 三、租赁期间 租期六个月,从20到20。需要延期的,另行约定。 四、租金价格: 租金是按月计算的。月租价格28万元月(288元月),月租价格1万元天,不到一个月。该价格包括以下条件: 1)设备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0小时 2)设备维修及司机工资由甲方承担; 3)燃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周末和任何节假日都不会影响租金价格;不是由甲方设备和甲方人员造成的工程暂停、等待和延误不会影响租赁价格。 设备每月工作超过240小时,加班费按每小时1200元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月租和加班费一起结算,加班费只在本月内累计,不跨月累计。 五、设备使用时间计算方法 每天工作时,甲方司机和乙方授权代表应在《设备服务时间确认单》上签字,这是计算设备工作时间的唯一依据。 六、设备进出工作及费用: 1)甲方负责设备出入境期间的运输和安全; 2)设备进场后,乙方负责在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卸载和组装,设备出场时进行拆卸和装载,甲方司机安排、指导或配合; 乙方应负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在乙方施工现场的转移、拆卸、组装等一切工作及相关费用,甲方司机应予以安排、指导或配合;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出入境费元(人民币元整)。 七、支付结算: 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设备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进出场费及一个月租金人民币万元整,作为本合同的首付款。 2)租金每月20日前支付一次; 3)本合同租赁期结束后7天内付清全部租金。 八、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设备正常工作,满足设备性能表中规定的性能要求 2)甲方配备名具有国家颁发的有效操作证的合格操作司机; 3)租赁期内,甲方操作司机应服从乙方的调度指挥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履带式起重机的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4)甲方负责合同期内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障维修,并在做这项工作时充分利用设备的空闲时间; 5)甲方应保证设备每月完好28天以上(2月完好26天以上)。如果少于此天数,请按(月租赁价格30)扣除甲方每天的租金。 九、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提供符合设备安全要求的操作环境和条件,严禁非法调度和使用设备。甲方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操作。因乙方违章指挥造成甲方设备部分损坏或全部损失的,乙方应按设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或设备全部原值赔偿损失; 2)乙方负责该设备在施工现场的保管和储存;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设备用于超出本合同限制的施工现场和作业内容以外的施工作业;设备不得转租给第三方。 4)乙方应为设备运行提供燃料; 5)乙方应向甲方司机提供与其现场员工同等条件的食宿; 6)乙方应在租赁期结束前20天通知甲方。 十、违约条款: 除上述条款规定的部分违约责任外,双方还受以下条款的严格约束: 1)如果甲方的设备不符合性能表所示的性能要求,乙方可要求甲方及时更换合格的设备,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和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此情况下,乙方也可选择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在发出催款通知后三天内责令设备停止工作,或随时安排设备退出,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仍有义务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租金照常计算。 3)如果乙方因实际租赁期少于本合同原租赁期的50而提前退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另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损失赔偿。 4)如乙方未能在租赁期结束后30天内付清全部租金,则每拖欠一天,乙方应承担拖欠金额的1作为罚款。 十一、安全责任条款: 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按现行国家安全责任事故规范的规定进行区分。 十二、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三、争议解决: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法院起诉。 十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租约到期,租金结清付清后到期。 出租方: 代表签名: 承租人: 代表签名: 汽车租赁合同14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交付验车; 出租方将牌车辆辆,车辆号码,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交付地点:xx,双方共同检验车辆,确认车辆现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在合同附件上签字认可。租赁期满,出租方按合同附件标准验收回车辆。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交纳期限及违约金; (1)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押金元。大写:xx。(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者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违章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停驶等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出租方从押金中扣除) (2)每天(日)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出租方于收回车辆时从承租方交纳的押金中按实际租用的天数扣除租金(包月按30天计算) (3)承租方租车二个月以上的,每月签订合同时,提前三天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租金,超过天数按日租金的40向出租方交纳违约金。 (4)承租方所租车辆,每天(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280公里,超出部分由出租方按每公里加收元,承租方还车时,不超过1小时不收费,超出1小时收10元,超出2小时收25元,超出3小时收40元,超出4小时按半天收费,超出6小时按1天收费。(高档车另订超出价格) (5)承租方还车后,如有违章罚款需租车本人带驾驶证亲自前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章扣分需本人亲自办理) (6)承租方交还车辆时,如车辆不清洁,出租方收取元洗车费作清洁车辆使用。另需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所租车辆的还车时间。 第三条:出租方责任; (1)向承租方提供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及证照齐全的车辆。 (2)提供的车辆保险需按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协助承租方处理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事宜。 (4)租赁期间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实施监控。 第四条:承租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因违法违记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检查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应事先与出租方取得联系,出租方认可后才能更换。车辆在租赁期间如发生故障时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取得联系,修复后方可行驶,否则后果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典当抵押或交与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并负责承担租赁车辆被盗时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和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本人及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证明证件及签字。 (6)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和第三者损失及其它所以责任和损失,(驾驶人不是承租人时驾驶人负连带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出租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车辆维修期间停驶的租金(停驶租金按日租金的90计算及承担修理费总额30的车辆折旧补偿,车辆发生小的损伤时负责赔偿出租方修理费)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立即通知出租方协助解决,不得擅自移动车辆和改变现场,待有关部门验定完毕,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移动,否则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合同期满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4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者,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约定条款; (1)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租赁期间内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即时与出租方联系,必须到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3)如发生车辆被盗遗失,由承租方先行负责全额赔偿给出租方,保险公司赔付的一切款项由承租方获得。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车辆损失的赔偿费及因向责任人或保险公司索赔支出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赔偿。 (4)承租方不得使用93以下汽油,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担保条件; (1)担保人对担保承租方所租车辆,租金及其它费用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被盗灭失诈骗交通违章罚款,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坏等一切民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承租方的损失。 (2)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第八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贰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应,双方签字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或按有关规定解决。 (3)发生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财产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出租方(签字盖章)承租方(签字盖章)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驾驶证档案号: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汽车租赁合同15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出租方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驾驶证类型: 承租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约定事项 1乙方向甲方承租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辆,具体情况约定如下: (1)按租期:起租时间年月日时分,终租时间年月日时分。租期日时分。日租金佰拾元。超过租期的,每小时租金元。乙方现付押金元。 (2)按里程:限时里程公里。租金佰拾元。超过限时里程的,每公里元。乙方现付押金元。 2租车及还车地址:租车地址;还车地址。(租赁壹辆以上车辆,有约定不同租车及还车地址的,可另行说明。) 第二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在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因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车辆、承租方和第三者损害,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约定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承租方拒绝承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出租方保留索赔权利。 第三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承担车辆财产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承租方的义务 1承租方是以单位名义租赁车辆的,如实向出租方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承租方是以个人名义租赁车辆的,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随车携带车辆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租赁汽车证》及相关标志、标识。 4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得超速、超员、超载、酒驾和疲劳驾驶,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5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费用。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备,不得转卖、抵押、典当、转租、破坏租赁车辆及随车物品。 8租赁车辆发生损毁、被盗抢或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六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更换。 2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车辆危及承租方人身安全的,出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入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担保条款 1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2承租方如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