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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12月4日 终离去投稿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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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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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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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汇编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1
  甲方:(借款人)
  电话:
  乙方:(出借人)
  电话: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月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的违约金;
  2、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五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七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八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见证人:合同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品牌:型号:数量:台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抵押给甲方,抵押估计价值: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在甲方存放。
  3、抵押的,由乙方到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3
  编号: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及利息
  1。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利息:按照月利率,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1。汽车种类及牌号:2。车架号: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八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九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章)
  乙方:(出借人)(章)
  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4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议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抵押給乙方。抵押车辆评估价值:元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元,月利率为于每月号收取借款利息人民币元。
  第三条。经双方同意,甲方将借款本金和除首月利息余额打入乙方在开的账户中,账户号为:
  第四条。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不足三十天的按三十天计息,超过三十天的按借款实际期限计息。
  第五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最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驶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抵押借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物质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4、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的原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7、乙方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权,甲方无条件,偿还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5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抵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
  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7、乙方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权,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6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甲乙双方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息为,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乙方按付息,到期还清本金。
  第四条:质押物事项;乙方现有牌,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码:,车辆所有权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乙方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履行支付借款利息2倍的罚息,造成甲方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十的滞纳金。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把该车辆卖掉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车辆,归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该车辆拍卖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本金和利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催要所欠本金和利息,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六条: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7
  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2
  甲方: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xxxxxxxxxxxx(大写)(小写:xxxxxxxxxxxx)。
  二、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借款期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计息,超过十天按借款实际期限计息。
  三、甲方将借款本金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予乙方。
  四、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有的xxxxxxxxxxxx(汽车登记证号)抵押给甲方。抵押权利价值xxxxxxxxxxxx。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无偿使用,乙方应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如乙方在使用抵押物时所造成的撞车,撞人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物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六、借款到期日乙方应一次性偿还甲方的本金。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本金,甲方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部分,归乙方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则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抵押情况说明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xxxxxxxxxxxx
  乙方(签字):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8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为确保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的履行,乙方愿用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的抵押,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担保的主债权:《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万元)。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付其他费用、违约金、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乙方应于年月日以前偿还甲方本金及利息人民币元。
  三、抵押物:乙方用其所有的车辆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
  1、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机动车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
  2、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机动车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
  四、抵押登记:本合同经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抵押登记的有关凭证由甲方保管。
  五、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并为车辆办理各项全额保险;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其他不适当的处分行为;如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物的处分:当债务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或支付利息、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抵押登记的注销:债务人已偿清全部债务或符合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由抵押人凭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消的书面证明或双方签订的注消抵押登记协议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八、争议解决方式: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附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1份,交登记机关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9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车辆(厂牌型号):xx车牌号:xx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作抵押物在乙方抵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xx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抵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x个月综合费率共计xx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条: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
  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抵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10
  甲方(资金借入方):身份证号码:住所:乙方(资金借出方):住所:甲方因需要资金用于经营生产,特向乙方借款。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属于生产经营性借款,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用途进行监督、检查,但乙方对甲方借款的用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如果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甲方收到款时应出具收条,但甲方不出具收条不影响甲方实际借款的事实;同时,乙方可以不再出具支付款项的凭据。
  第四条甲方借款利率为月利率(本利率以人民银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之内)。利息从合同约定的借款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确定的利率不变。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两日内,乙方的借款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本人或者通过银行划入甲方的银行卡内。如果资金不直接支付给甲方本人或者甲方的银行卡内,则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两日内,将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或者将借款存入收款人的帐户内,收款人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第六条甲方自愿按到期一次还本、每30天付息一次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时间每满30天,第31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元。甲方将利息存入乙方帐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借款到期当天,甲方应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存入乙方帐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甲方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才得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乙方仍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本息。
  第七条甲方自愿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以自己拥有产权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清单附后。抵押担保范围为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抵押登记证明交贷款人保管。如果抵押物没有登记或不能登记,乙方有权单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有权取消对甲方的借款。抵押物到有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甲方应负责办理,承担所有登记费用,乙方予以协助。
  第九条抵押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
  1、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甲方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甲方应在二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经乙方同意转让的,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收入,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宣布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对逾期借款按每日千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事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或处置抵押物:
  1、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中的条款;
  2、甲方有一次或一次以上没有按时支付借款利息;
  3、甲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6、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甲方或抵押物发生变故,致使甲方需提前履行义务或乙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7、甲方的抵押物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的。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面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乙方无需甲方的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但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及责任或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抵押登记一份。
  第十六条、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如果需要签订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则格式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果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理解和解释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甲方:乙方(盖章):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借款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甲方(资金借入方签章)乙方(资金借出方签章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1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
  2、数量:。
  3、价值:。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银行分行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份,送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章)抵押权人:(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银行及帐号:银行及帐号:
  年月日订立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12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日的,甲
  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仍按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
  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五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
  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
  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
  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
  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
  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日的。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抵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
  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
  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市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办理机动车抵
  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等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13
  出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质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年月日(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向质权人出质,以担保主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和金额分别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
  2。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四条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载明(详见附件一),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物或出质权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或出质权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质物或出质权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质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以下,若超过该约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质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章出质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加盖公章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质人的公司章程或批准设立文件和出质人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出质人合法存续状态的文件;
  3。出质人的董事会或者有权决定本质押事宜的其他出质人内部机构同意出质人将质物或出质权利质押给质权人的决议;
  4。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原件;
  5。在以动产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提供根据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取得的所有保险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
  6。在以权利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文件:
  (1)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
  (2)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
  (3)关于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7。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相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质人出资出具的验资报告;
  (3)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
  (4)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
  (5)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所需的相关公司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6)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7)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8)当出质的股票占相关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文件;
  8。在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文件;
  (2)就本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3)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质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出质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出质人合法拥有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质物或出质权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财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
  6。质物或出质权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质物或出质权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质物或出质权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7。出质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除本合同外,出质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物或出质权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没有在质物或出质权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9。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情况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
  10。出质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物或出质权利相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
  11。为确保本合同和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出质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质物或出质权利在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12。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4。出质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15。质物或出质权利合法存续,且属于可以出质的范围。
  16。相关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关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出质人的承诺
  第八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
  2。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有效资料。
  3。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4。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人。
  5。出质人应按期支付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应及时将有关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该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
  7。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8。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
  (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任何部分;
  (2)对质物或出质权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质押或担保权益;
  (3)对质物或出质权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
  10。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质权人并采取措施使质权人免受侵害。
  11。质物或出质权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
  12。除非质权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质人应继续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项下的除分红以外的全部权利,并尽到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股东所应履行的谨慎及诚信义务。
  13。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质人应将其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所参与作出的有关相关公司的任何决定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有关决定或决议的复印件。如果出质人拟同意作出的上述有关决议涉及相关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关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则出质人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15。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现金分红应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开设的账户内,除质权人书面同意外,出质人不能支取账户中的任何款项。质权人可以就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第八章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交付、保管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应于年月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与质押手续相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予质权人保管。
  第九章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处分
  第十三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兑现的资金、将提取的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质权人托收,收回的票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入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在质权人处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同意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第十四条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基金份额或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五条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六条在质押期间内,一旦发生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或出质权利折价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仍有权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十七条在质权人依前条规定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
  1。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质权人认为合适的市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质物或出质权利,并对出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要求出质人偿付质权人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出质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八条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质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十九条质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理:
  1。用以支付质权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或其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质权人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而委托任何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2。用以支付质权人因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而需交纳的税款;
  3。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
  4。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付出质人。
  如质权人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质权人仍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
  第二十条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章质物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根据主合同首次使用质权人所提供的融资前,出质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到质权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对质物进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险金额应不少于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保险单据中均应将质权人列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保险合同》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合同》及其它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二十四条如果出质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出质人须向质权人补偿质权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五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质物的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出质人应当按时支付有关质物的所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展保险。出质人应当按质权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给质权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质权人在保险项下的权益。如果出质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出质人联名或以出质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质权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出质人支付,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且必须长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如就质押期限的延长达成一致时,出质人须依质权人要求对质物的保险期限做相应延长。
  第十一章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的改变或是对被担保债务所做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为被担保的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章违约事件
  第三十条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2。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主合同债务人败诉,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无力向抵押权人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5。发生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6。出质人擅自向其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对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质物或出质权利主张任何权利;
  7。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并会影响质权人的权益;
  8。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强行购买或取得;
  9。被担保的债务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10。出质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出质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1。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实质性减少而出质人未能按质权人要求重新设定或增加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增加其他担保;
  13。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5。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三十一条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质权人有权: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根据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
  3。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三章质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四章税和其他扣减
  第三十三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质人对其支付给质权人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一笔另外的款项,以保证质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项。如果出质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出质人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递交给质权人。
  第十五章费用和补偿
  第三十四条出质人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质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保管、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六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三十六条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出质人应当为此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四十条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对此应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四十三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从物及孳息。
  第四十五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四十六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第四十七条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九条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者对上述款项进行提存。出质人拒绝偿还或提存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十二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自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要求登记的,质权自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向质权人偿还全部被担保债务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关的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的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质权人应: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
  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的解除或注销手续,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应由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支付。
  第十九章附件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可另行约定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一。《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
  第二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出质人持份,质权人持份,质押登记部门存留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于签订。
  第六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实现债权、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对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
  第六十一条第十章质物的保险为可选章节,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公司”指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份质押时的关联公司。
  (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出质人(盖章):
  年月日
  质权人(盖章):
  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14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甲方因与乙方签订的《》共同开发项目收取乙方前期启动资金,愿将享有产权的商品房抵押给乙方。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支付项目启动资金。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时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的从合同。抵押期限年,自抵押登记日起至甲方完成项目报批,登记手续后两年止。
  第二条抵押物
  (1)房屋坐落区(县)街道(镇)路楼单元层号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房屋面积:
  (5)房地产价值:
  (6)房地产权证编号
  (7)购房合同编号
  第三条担保范围抵押物担保范围包括乙方支付启动资金本金、利息、罚息、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公证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的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即甲方签订本合同到完成合作项目土地出资和合作项目报批,登记手续期间办妥抵押商品房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少于房屋总价款,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保险单须注明抵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
  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执管。
  3、被保险的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偿还启动资金。
  4、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人为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抵押登记
  1、甲方以所购买房屋作为抵押,抵押当事人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抵押登记证明。在甲方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后,应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购房合同、保险单正本交给乙方执管。
  2、抵押登记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甲方履行完主合同规定之义务即完成合作项目土地出资和合作项目报批,登记手续或取得乙方同意后,抵押当事人双方向原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由乙方将购房合同、保险单正本退还甲方。
  第七条抵押物的占管和责任
  1、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内应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抵押物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是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抵押物,或在日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2、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以出售、转让、交换、赠与、出租、出借等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八条抵押物的处置甲方不履行主合同《》乙方支付启动资金时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转让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及有关税款
  2、清偿甲方所欠乙方启动资金的本息。
  3、其余部分退还甲方,如有不足则向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处理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抵押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任命法院提出诉讼。合同经过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乙方可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房地产低级机构发给抵押登记证明之日起生效,甲方依约履行完主合同《》与乙方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结。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二份;甲方、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抵押人(甲方):(签章)抵押权人(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署地点:签署时间:年月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15
  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贷款人(抵押权人)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联系电话保证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借款人、系夫妻关系。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违约金。
  第三条贷款利率。月利率为2,利息从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付息。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以借款借据或银行交易凭据为准。
  贷款除现金交付借款人元外,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抵押登记后,余款以转帐形式划入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上述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提用借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给付贷款利息,付息日为每月日。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
  第七条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取追索债权的费用(差旅费、误工费等)。
  第八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部分,不满15日的按半个月计收利息,超过15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利息。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提前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违约金):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两个付息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三个付息期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
  壹
  (五)根据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因保证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保证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七)借款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指定保险的;
  (八)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九)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抵押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车辆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汽车辆;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号牌号码。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挪用违约金)、因归还贷款本息而引起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五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接受贷款人在抵押车辆上安装、控制GPS装置,安装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但抵押车辆交贷款人保管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十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或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九条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况,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只能在合肥市区范围内使用、停放抵押车辆,并不得毁损、影响GPS装置的正常功能,否则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随时主张全部债权。
  第二十条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应以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抵押期间,如汽车发生赔偿事故,贷款人有权根据事故性质及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保险赔款付给借款人。汽车如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全部用于维修汽车,借款人应负责将汽车修复至完全正常状态;如发生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或全车被盗抢等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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