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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6月14日 牵手手投稿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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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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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加工承揽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加工承揽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加工承揽合同1
  定作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签订日期: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加工成品:
  二、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三、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在下料之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下料后再提出原料质量问题的,造成定作方损失的,承揽方应予赔偿。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原材料的消耗每吨(件)成品不得超过。
  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应保证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定作方的要求,且满足承揽的需要。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五、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如下约定计算: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在质保期内发生问题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定作方工厂内
  八、包装要求
  1、成品按照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九、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运输由承揽方负责,费用承揽方承担。
  十、费用结算
  结算时间:
  十一、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定作方造成的损失。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约定
  1、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定作方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盖章:
  签约人:职务:电话号码:
  已方:盖章:
  签约人:职务:电话号码:
  时间: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2
  承揽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定作方: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电话:
  家具有限公司(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家具一批,现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产品及工价(见产品清单)
  第二条:加工产品质量要求(依照定作方公司品质部要求)
  第三条: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公司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完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公司品质部人员,定作方品质部应即时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公司生产部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四条:工资:依照定作方公司生产排单上标明的的工价结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依照定作方公司品质部要求验收。
  第六条:交货时间和地点:依照定作方公司的排产日期交货。交货地点为定作方公司仓库,严格依照定作方交货流程入库,即承揽方所制作的成品均需定作方公司品质部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方可生效。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按定作方品质部验收合格的产品数据结账(平时借支除外)。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合同期间,承揽方必须严格遵守定作方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定作方公司有权依照公司规定实施管理和处理。
  2、承揽方要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定和定作方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合同期内,承揽方承诺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揽方自行负责,与定作方公司无关。
  第九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生产排产单)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产品的,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产品质量不达标的要进行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揽方自行负责),经过返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品质要求的,定作方公司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承揽方交付产品或完成产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订单)规定,应当向定作方提出报损及申请补料。定作方公司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补料责任;
  3、承揽方无论何种因素不得延期交付产品(定作方公司欠料所致除外),不得延期否则定作方公司有权追究因延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合同期间,若承揽方单方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定作方公司书面申请并得到定作方公司同意并完成加工中的全部工作后方可生效。若承揽方单方中途废止合同的,视为承揽方单方违约,为此,承揽方承诺并兑现全额赔偿定作方公司一切损失。
  第十条:定作方公司的责任
  1、提供承揽方的订单、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材料、部份工具等;
  2、提供承揽方合同期免费住宿,水电费承揽方按实际使用自行负责;
  3、合同期间免费提供承揽方午餐和晚餐;
  第十一条:纠纷的处理
  合同期间,若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或工程)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
  定作方(代表人)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承揽方(代表人):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3
  答辩人:XXXXXXX
  地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被答辩人: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加工承揽合同4
  承揽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定作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
  (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方:
  代表人:
  年月
  加工承揽合同5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家具产品,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详见附件1)
  第二条产品技术、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款式、尺寸、材料、内部结构及技术要求等,按照双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图纸、乙方提供的存放于甲方封存样品及同行业相关规定为准。乙方必须在加工前向甲方提供中纤板的合格甲醛检测报告,做成成品后,需再次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甲醛检测报告;做油漆后成品需打样;抽屉与柜体之间的缝隙不得超过2严格按照图纸所示的木纹方向施工;漆膜表面光亮平滑,家具漆表面厚度一致,漆面饱和、干净、无颗粒、无气泡、起泡开裂等现象;木纹接口均采用横纹平接方式;家具均制作成整体式,不能采用拼接组合方式;家具板材材质密度为,环保等级为
  。
  第三条交货时间:年月日(如甲方推迟付款,交货时间顺延)
  第四条交货时间及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
  日交货(或交货时间详见附件)。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
  2。预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在两日内,先预付总金额的;即元;
  3。白坯产品完工后,付至合同总金额,计:
  万元作为合同进度款。
  4。成品后验收合格付至总金额的,计:
  5。安装完毕后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金额,计:
  质保金,质保期年。
  6。门边线条25元米,按实际收货结算。付款方式:满5万结一次。
  第六条验收:
  1。甲方应于乙方安装完毕后在安装现场进行验收,并将结果通知乙方,如交货期届满,甲方未能及时收货,乙方可适当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
  2。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
  3。如逾期验收则视为质量合格(注:安装完毕七日内验收)。
  4。如乙方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特别条款:
  1。货物运输由方负责,运费由方承担;搬运费由方承担,产品安装由方负责;
  2。甲方未按期支付进度款、(交)提货期限顺延;
  3。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要求取消部分或全部取消已订之货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适合安装作业的现场、供电、清洁环境、运货通道。安装期间,甲方应确保家具不因乙方以外的因素而致污损、灭失。
  5、乙方在现场安装作业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则双倍返还预付款;
  2。甲方违,则不退还预付款,而因此给乙方造成之其损失亦全额赔偿;如不能再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乙方应付货款,乙方有权从甲方货物现场撤出所有产品,直至甲方支付应付所有货款为止;
  3。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
  作为违约金,若该项违约金不足本条第一款金额,按第一款承担违约金。
  4。若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人工费、搬运费、工期延误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法律效力: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持一份;
  3、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政治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则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工图纸必须由甲方现场代表李翔,乙方代表殷本建双方签字,每次办理货款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发票。
  甲方:乙方:成都市文春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6
  定作方(甲方):
  代表:
  电话:
  承揽方(乙方):
  代表:
  电话:
  签定日期:
  经双方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同法》及有关规定、鉴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单价:
  金额: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日期:
  成品单位耗用量: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
  5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一方提出修改或停止执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元,如由此而造成了损失则应赔偿损失。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7
  承揽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8
  定作单位:某某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单位:某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方将本工程风口平台出铁场构件加工制作委托给乙方承揽加工,结合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加工构件品名与价款
  一、加工品名:某某高炉大修项目钢结构工程风口平台出铁场构件加工制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接受甲方委托加工的构件。
  二、承揽方式:本加工构件采用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综合单价包干、完工结算的承揽方式。
  三、加工单价:每吨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
  四、本加工构件综合单价一次包定,不受市场物价浮动和有关部门调价文件的影响;已包含了加工制作时所要发生及所涉及到的所有加工内容及费用,加工制作范围内将不再发生的其它费用支出。
  五、本加工构件不含防腐涂装,由甲方防腐涂装分包单位在制作场地进行防腐涂装,乙方免费提供构件机械翻身。
  六、本合同价款已含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和各种规费,乙方开具发票。
  第二条加工成品期限与交付
  一、加工期限:暂定为三十日历天。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加工顺序和出厂时间及时交付加工构件。具体交付日期甲方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二、交付状态:按甲方提供的加工制作转换图全部图示状态交付,并配合防腐涂装。
  三、交付地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负责卸车。
  第三条加工材料供应与采购
  一、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所有工程钢材由甲方供应,并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货。乙方应设专人向甲方办理甲供材的限额领料手续。甲供钢材按乙方编制的材料预算经甲方审核后,作为供料依据(板材材损2、型材材损3)。乙方按图纸要求负责组织排版套材下料,排版图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下料切割,超供用料甲方负责回收或按市场废钢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超领用料或浪费材料按同期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5的采管费。
  二、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所有辅材、措施用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采用甲控乙供形式;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三、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构配件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鉴定或经过试验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等,甲方有权制止使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复验,其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其不合格产品由乙方在48小时内清理出场。
  五、材料代用,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加工成品质量与验收
  一、根据设计施工图、修改图、转化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本加工构件质量。
  二、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
  三、保修期限:保修壹年。
  四、技术资料:由甲方提供壹套加工图纸及加工技术说明资料,交付完毕后收回,乙方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技术资料必须按甲方贯标程序记录整理,格式采用甲方提供的表格格式。
  加工承揽合同9
  甲方:(定作方)
  地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承揽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工业城内
  乙方是为甲方加工所需零部件的生产厂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所指加工行为是:
  甲方向乙方下达加工订单,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之加工图纸、技术指标、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其它约定条件,加工产品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加工费给乙方的行为。
  二、本合同所指加工之零部件见下表:
  甲方企业物料代码产品品名、规格单位单价备注
  1。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上表以外的同类型零部件加工,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所指加工之零部件以下简称“加工零部件”
  三、加工零部件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甲方企业物料代码产品品名规格技术标准或要求
  备注
  四、加工零部件价格及加工费的确定:
  1。乙方加工零部件的价格,由双方依据《报价核算表》确认,该价格自确认之日起生效。因市场价格的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价格的,按该程序重新确认,之前仍按原价格执行。
  2。为确保甲乙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加工零部件必须最具市场竞争力。如乙方销售与加工零部件类似的产品给其它客户,则乙方必须保证加工零部件与这些类似产品相比价格最低;在其它厂家能以比乙方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加工零部件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价格调整到与其它厂家相同或更低。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不予调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加工费计算方法:
  (1)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在核定加工零部件价格基础上,扣除甲方提供之原材料、零部件价格,余额为乙方的加工费。
  (2)由甲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到甲方指定仓库办理领料手续,领取物料并按照甲方规定之原材料、零部件损耗标准进行加工,超过规定标准,造成甲方原材料、零部件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加工费中扣除。
  五、加工订货:
  1。甲方向乙方下达订单,乙方接受:
  (1)甲方以传真或电脑下单(下同)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订货,乙方确认订单的具体要求后回传,该订单作为甲方向乙方订货的依据。
  (2)电话通知订货。但订购的货值或甲方提供给乙方加工的材料货值必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甲方必须填写《电话通知订货记录》,作为电话订货或更改订单的原始记录凭证。
  2。因甲方的生产计划变动,要求更改订货时,乙方接受:
  (1)甲方向乙方发出《加工订单更改通知单》或取消原《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从新发出《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乙方确认后回传。
  (2)电话通知更改。但更改的货值必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
  3。如甲方通知取消订单:
  (1)订货当天通知取消的,订单取消。
  (2)在一个货期段内(非订货当天)通知取消的,乙方在接到通知时应立刻停止该订单的生产,并将己生产数量如实反映甲方,经核实是在乙方生产力范围内的数量,甲方仅负责安排此数量已生产的加工零部件的使用,协助乙方消化为该订单生产的正常备料。
  4。乙方需领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于订单下达之日,凭甲方订单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办理领料手续。
  六、加工零部件的包装、运输与交货:
  1。加工零部件的包装,按甲方企业技术规定执行:;
  2。包装物标识规定:;
  3。如某加工零部件没有甲方的企业技术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适宜运输与保证质量的包装。
  4。乙方必须按合同及订货单的要求将加工零部件送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输、装卸费用自负。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并在送货单上注明甲方制订的物料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及生产厂的合格证。
  5。甲方收到乙方的加工零部件时,经检验合格开具合格检验报告后,开具《收料单》。
  6。甲方负责乙方要求回收的加工零部件包装物的保护并统一地点存放。乙方应在七(7)天内将加工零部件的包装物运走,否则,对包装物的任何问题甲方不负责。
  七、双方就合同产品所需模具,约定如下:
  1。图纸的设计与提供:乙方进行图纸的设计开发,图纸及技术资料需经甲方确认,费用由乙方承担。
  2。模具的制造及其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3。模具的验收及其标准:由甲方或甲方确认的图纸及零件检验标准确定。
  4。模具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5。模具的知识产权:甲方所有;
  6。模具的所有权:甲方所有。
  八、知识产权保护
  1。按照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执行,有商标许可的,还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九、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与控制
  1。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检验标准及下列文件、资料:
  (1)
  (2)
  (3)
  2。产品质量控制:
  (1)乙方须先按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首样等要求,制作样品,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进行小批量生产。小批量产品质量经甲方检测合格确认后,才能进入批量生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派驻技术管理人员并对乙方的产品、材料、零部件及生产装配过程随时进行抽检;乙方应予配合,并免费安排住宿。甲方及时将每次抽检、验收结果通报乙方,以帮助乙方解决质量问题。
  (3)甲方原则上每年一次派具内审资格人员对乙方的质保体系进行检查评审,并出具由甲方管理者代表签发的审厂报告,乙方有责任按照质保体系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工厂审查,并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甲方针对乙方质保体系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二次评审,如仍未达到要求,则可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4)乙方同意将加工零部件之主要原材料及关键零配件供应商名单及价格之详细书面资料送甲方备案,乙方更改零配件及其供应商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已通过3C认证的产品品种,零部件不得更改。
  (5)一般情况下,乙方可在甲方推荐的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也可选择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其它供应商,但应向甲方提供该供应商生产的关键零配件足够检验数量的样品,经甲方检测合格并书面确认、封样交甲方后,方可采购并投入生产。
  (6)虽然甲方根据经验或样品检测结果向乙方推荐供应商,或者同意了乙方选定的供应商,或者借甲方名义采购原材料、零配件后向乙方提供,或对加工零部件进行了检验。但是甲方的认可或受托购买行为并不代表乙方进货质量控制责任的免除,由乙方对所采购零配部件的质量承担责任。虽然甲方进行了上述质量检验与控制活动,但甲方不对加工零部件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产品质量责任。
  3。质量整改
  (1)同一型号的加工零部件,乙方若连续出现二次不合格,甲方可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可应乙方要求,派出技术检验人员予以帮助,但其费用由乙方支出,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履行。
  4。产品技术、质量与控制,不合格品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适用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十、加工费的结算
  1。加工费的结算方式为:每月二十五(25)日前结清截止上月二十五(25)日检验合格的加工零部件之加工费,扣除加工费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根据余额开具发票,甲方以三(3)个月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加工费(乙方如要求将承兑方式改为现汇支付,由乙方不低于月息0。28贴息给甲方)。
  2。质量保证金于双方终止业务来往的年内结清。第一年结算,第二年结算,第三年结算。
  十一、验收方法
  1。甲方自合同物料入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标准与手段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或行业通行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双方如对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按甲方所在地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测结果为准。
  十二、对加工零部件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加工零部件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不符合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和检验情况;提出不符合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的处理意见。在付款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加工零部件在用于甲方生产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甲方负责协助。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加工零部件,乙方应负责退、换。由此引起所涉及之加工费无法按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由此造成甲方不能生产或延误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加工零部件出现售后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将存在问题的产品提交甲方所在地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测,报告确认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因质量问题批次检验不合格退货的,扣罚当批货值的5,但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做出返工、挑选、重新生产或其它手段在原订单要求的交货期内重新提交合格之加工零部件;不能在原订单要求的交货期内重新提交合格之加工零部件品的,应及时知会甲方,并按第(4)条接受扣罚。
  (2)因质量问题批次检验不合格让步接收的,扣除当批货值的10;
  (3)因批次或零星不合格(料废)造成停工、返工或全检的,按未能按期按量交货造成停工处理,按50元工时累计扣罚,物料损失由乙方负责;
  (4)未能按期、按量交货或不合格造成计划调整的,扣罚违约金3000元次;
  (5)未能按期、按量交货或不合格造成出货延误,批次或零星不合格(料废)造成出货延误的,扣罚违约金5000元次,损失另计;
  (6)故意将不合格的加工零部件混放在合格品中,或明知是不合格品却冒充合格品的,扣罚2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取消供应商资格;
  (7)未经确认,私自更换、更改原材料、零部件规格型号或供应厂家,扣罚2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取消供应商资格;
  (8)送货实物数量或重量不足,扣除欠货价值10~100倍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的加工零部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按以上进行扣罚,乙方还必须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加工零部件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除按以上进行扣罚,乙方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加工零部件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交货的、多交的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的,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并自动解除乙方未按时完成部份的订购计划。
  6。加工零部件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负责应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十四、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十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1。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经协商一致均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出现,均可解除合同。
  2。乙方连续或累计二个月未能按时交货的,或生产的合同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合同因任何原因而解除,乙方应在30天内将甲方所有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乙方使用的物品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模具、商标标识、技术资料、供应商名单等,归还甲方。
  十六、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加工零部件或其他货物来充抵。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或终止于合同完全履行或其他解除事由出现时。
  3。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业务交往若干问题备忘录》、《商标使用管理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八、其他需约定事项:
  1。
  2。
  3。
  4。
  5。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0
  承揽方:身份证号:电话:
  定作方:珠海市锦宏盈星家具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电话:07563897556
  锦宏公司(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家具一批,现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产品及工价(见产品清单)
  第二条:加工产品质量要求(依照定作方公司品质部要求)
  第三条: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公司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完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公司品质部人员,定作方品质部应即时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公司生产部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四条:工资
  依照定作方公司生产排单上标明的的工价结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依照定作方公司品质部要求验收。
  第六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依照定作方公司的排产日期交货。交货地点为定作方公司仓库,严格依照定作方交货流程入库,即承揽方所制作的成品均需定作方公司品质部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方可生效。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定作方品质部验收合格的产品数据结账(平时借支除外)。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合同期间,承揽方必须严格遵守定作方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定作方公司有权依照公司规定实施管理和处理。
  2、承揽方要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定和定作方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合同期内,承揽方承诺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揽方自行负责,与定作方公司无关。
  第九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生产排产单)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产品的,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产品质量不达标的要进行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揽方自行负责),经过返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品质要求的,定作方公司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承揽方交付产品或完成产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订单)规定,应当向定作方提出报损及申请补料。定作方公司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补料责任;
  3、承揽方无论何种因素不得延期交付产品(定作方公司欠料所致除外),不得延期否则定作方公司有权追究因延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合同期间,若承揽方单方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定作方公司书面申请并得到定作方公司同意并完成加工中的全部工作后方可生效。若承揽方单方中途废止合同的,视为承揽方单方违约,为此,承揽方承诺并兑现全额陪偿定作方公司一切损失。
  第十条:定作方公司的责任
  1、提供承揽方的订单、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材料、部份工具等;
  2、提供承揽方合同期免费住宿,水电费承揽方按实际使用自行负责;
  3、合同期间免费提供承揽方午餐和晚餐;
  第十一条:纠纷的处理
  合同期间,若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当地司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本合同自20年5月9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或工程)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
  定作方(代表人):
  签订地点:日期:年月日
  承揽方(代表人):
  签订地点: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1
  委托方:签订地点:
  承接方:深圳斯拉欧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订日期:年月日
  依照《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广告承揽要求。
  1。1项目(制作)
  1。2广告及活动内容及有关证件的名称、编号
  1。3发布地点或形式:
  1。4颜色:
  1。5规格或材料:
  1。6刊播次数、起止日期及时间: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法
  2。1费用
  本次活动总金额为,(大写圆整)
  2。2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三条:验收方式及时间: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委托方中途废止合同,向承揽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10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1偿付违约金。
  4。2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向委托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10的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1偿付违约金。
  4。3其他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五条: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项规定办理。
  1。向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连云港市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附则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委托方:连云港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加工承揽合同12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供料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丙方为甲方加工原材料的指定供料方,乙方在甲方处所承揽的加工成品所需原材料须在丙方处采购。经三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工程量:
  四、工程总额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额:
  2、付款方式:
  3、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项,拥有制品所有权。
  五、工程期限:
  1、合同签定次日起核算,7个工作日。
  风险提示: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目的在于避免发生纠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六、乙方工作:
  1、保证在工程期限内完成工程的制作。安装工作。
  2、施工所有材料严格执行工程项目预算书所规定的规格、品型。
  七、甲方工作:
  1、保证如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2、乙方进入现场施工时,施工场地应具备施工条件。
  3、施工过程中协同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工作。
  4、负责合同约定门面标识的所有审批工作。
  八、丙方工作
  风险提示: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1、丙方应当提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甲方声明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甲乙丙三方再次协商定价。
  2、丙方交货质量有瑕疵丙方还应承担返工返修、产品本身、物料或产品报废的费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乙方交货不及时承担责任等。
  九、验收:
  1、材料以工程预算书中所标明规格、品型验收。
  2、广告制作的规格、尺寸按施工图纸及说明验收(效果图仅作为视觉参考,不做为验收标准)。
  3、项目施工完毕由乙方工程监理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上交工程验收单,由甲乙双方进行验收。
  4、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对质量如有意见,须在验收单中说明,经双方现场勘察,确有质量问题的,乙方进行后期整改。
  5、工程验收单支付甲方时,甲方应在接收单手续上签字或盖章,收到工程验收单三日内,甲方无意见说明或无任何书面意见,视为验收合格。
  十、保修:
  1、甲方如发现制品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制品检修,通报维修情况。24小时内保证制品的正常使用。
  十一、安全责任:
  1、乙方施工户外广告制品机构安全责任1年。
  2、施工过程中,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员工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3、因使用不当、擅自改造、灾害及不可抗力造成制品损坏,乙方免除安全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
  1、合同内容及条款的变更,需双方代理另立合同附件,签章有效。
  2、因合同变更造成与本合同相关内容不符时,以合同变更后的附件为依准。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施工期内完成工程,逾期一天扣罚工程总额1。
  2、甲方如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项,逾期一天扣罚工程总额1。
  3、因审批手续造成工程延期或罚款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4、在甲方逾期未付应付款项时,乙方拥有制品所有权。
  5、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不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6、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附件:
  1、双方公司经营执照(加盖公章)
  2、工程项目预算,施工图及效果图。
  十四、合同成立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和解决均适应中国法律。
  2、附件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
  十五、其他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的,经甲乙双方或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有关方盖章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后补充协议为准。若协商不成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丙方: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3
  承揽合同(供加工承揽用)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
  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
  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
  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元;乙方应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银行各存一份。
  定作人:承揽人: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4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揽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就有关承揽加工事宜,拟结本合同,以兹双方信守。
  一、产品名称及加工数量。
  名称:不锈钢水泥焊接轨道板。数量:附加工图纸36份,按图纸数量要求加工。以上产品由甲方委托乙方才承揽加工。
  二、相关事宜:
  1、由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原材料至乙方指定加工场所。乙方按产品图纸规定要求进行加工,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文件规定要求。
  2、甲方委派质检代表跟踪乙方加工过程及时解决质疑问题。乙方加工过程的切削余料由甲方回收。产品出厂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适当的运输车辆及司机,乙方承担油料耗费及搬运事宜)
  3、产品出厂前由甲方委派代表按图纸规定要求全面验收,其不合格损失由乙方承担。
  4、加工后的变形度由乙方按图纸要求校正。
  三、时间要求:
  自甲方提供原材料之后起,乙方在30天内全部按数完成该批产品加工合同,如甲已双方各自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而影响到材料提供及加工阻力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四、加工费用:
  该项目合同总体加工费用20万元,由甲方承担增值税务,甲乙双方不得中途变更。
  五、付款方式:
  乙方交付产品后,甲方一次性付款,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至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余额,如甲方违约,则按日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补充。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签约人:职务:电话号码:
  已方:盖章:
  签约人:职务:电话号码:
  时间: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5
  加承合()字第号
  定作方:(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承揽方:(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品名或项目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价款或酬金元
  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一、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二、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或酬金总额的违约金。其余违约行为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份价款总值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的违约金。
  其余违约行为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八、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九、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份,正本双方各执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十二、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定作方:
  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承揽方:
  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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