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推荐度: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推荐度: 汽车借款担保协议书 推荐度: 汽车抵押借款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汽车借款合同(合集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汽车借款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汽车借款合同1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反担保方(以下称丁方): 反担保人1: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2: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3: 反担保方式: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xx,期限为xx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收据为准。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xx,借款人应按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提款和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在本合同生效并办理完合同约定的登记备案手续或将担保物交付相关权利人后3日内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汇入丙方账户后转汇入甲方账户。 本合同项下借款还款付息方式按下列第xx种方式支付: 1、每月xx日付息,到期偿还本金。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3、具体还款付息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还款付息时间表。 二、担保条款 第四条、担保方式、期间、范围 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安全,丙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等费用。 三、反担保条款 第五条、反担保方式 为确保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丁方各担保人向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 1、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2、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3、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上述丁方各担保人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共同保证。丁方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既有抵押(质押)担保又有连带保证担保的,为连带共同担保。 丁方具体担保人信息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担保人信息明细表;抵押(质押)物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抵押(质押)物明细表。 第六条、反担保期间 丁方各担保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期间为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 丁方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不一致时,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其他担保方式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反担保的范围 丁方各担保人反担保的范围为: 1、丙方履行保证义务代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款项; 2、上述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 3、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4、丙方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条、登记、交付 丁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质押)反担保需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办理。需将质押物及权利凭证交付丙方的,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交付丙方占有。 四、权利义务条款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约定及时付息还本;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3、甲方保证借款已取得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的同意,并向乙方和丙方提供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同意借款的书面文件。 借款人: 出借人: 担保方: 反担保方: xx年xx月xx日 汽车借款合同2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合同签定时间: 年月日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合同签定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汽车品牌及型号:,牌照号为:,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把 6、交强险 7、商业险 8、车船使用税 9、购车发票 10、附加费原件(完税证)汽车内一切其他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汽车外观状况 其他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壹拾日期利息;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账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八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缴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里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 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他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他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他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汽车借款合同3 甲方:(借务人):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人: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现自愿将本人合法拥有的汽车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物,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归还借款,乙方可依法对上述质押物任意处置,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大写)写:,利息为月息限于XXXX日前还清,质押物牌型汽车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车架号,上述用于质押车辆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绝不是银行按揭、盗、抢、租赁、套牌车辆。如甲方有上述违法情况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和法律则任的,全部由甲方赔偿和承担。 质押担保期内,甲方自愿将以上车辆及相关证明材料交付乙方,如甲方使用假材料、假证明、假手续等涉嫌诈骗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以上合同双方完合自原签订。如有纠纷引起诉讼的,由市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为甲乙双方以上质押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债务人)身份证号: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债权人)身份证号:电话: XXXX日 汽车借款合同4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份。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 汽车借款合同5 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供应价值为15万元的货物(或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借款15万元),现乙方无力偿还甲方的到期债务,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抵给甲方,以抵消所欠甲方的债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自愿就以车抵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牌轿车折抵给甲方,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15万元抵销。 该车辆的车架号为: 发电机号为: 车牌号为: 二、乙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且交付时能够正常行驶,不拖欠车辆应缴税费。 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因车辆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将车辆归还乙方。 四、在约定期间甲方将车辆归还于乙方,经乙方验收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仍然视为存在,乙方应当以其他方式予以清偿。 五、甲方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又没有在约定时间内通知乙方,视为乙方已经将所欠甲方的款项清偿。 六、乙方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收据,收到上述证件时视为车辆已交付给甲方,车辆交付给甲方时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消灭。 七、在完成车辆交付后,该车辆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该车辆没有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在完成车辆交付后,甲方即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无论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因甲方实际占有该车辆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当在车辆交付的同时,将先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欠款凭证交付给乙方,并当场进行销毁。 十、如因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在该协议的履行地提起诉讼。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均完全理解了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任何一方提供了协议格式条款的情形;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6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及利息 1、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利息:按照月利率,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八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7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发动机型号: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15天。止。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 1、抵押情况声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抵押物为型铲车一辆。抵押内容为甲方以自有车辆型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在抵押期内还清拖欠乙方谭邦任人工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抵押期满(即天以后),甲方尚不能还清所欠乙方全部人工费,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甲方无权过问,也不得干预乙方对抵押物处分。将抵押物转让、出售所得款作为抵消欠乙方全部人工费,双方不再多还少补。 第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8 抵押方:(以下称甲方)XX市煤气公司 接受方:(以下称乙方)XX市财政局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尼桑轿车一台。 第二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共作价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财产由甲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允许甲方使用,甲方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失效时自动失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 汽车借款合同9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月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甲方有权收回车,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订日期: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书4 抵押方:(以下称甲方)市煤气公司 接受方:(以下称乙方)市财政局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尼桑轿车一台。 第二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共作价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财产由甲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允许甲方使用,甲方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失效时自动失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0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0 甲方(债务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权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现自愿将本人合法拥有的汽车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物,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放对上述质押物任意处理。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大写):圆整小写,利息为月息,限于年月日前还清,质押物:牌型汽车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车架号:。上述用于质押的车辆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保证不是银行按揭、盗抢、租赁、走私、套牌车辆。如甲方有上述违法情况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全部由甲方赔偿和承担。 质押担保期内,甲方自愿支付车辆和相关证明材料给乙方保管,如乙方使用假材料、假证明、假手续等涉嫌诈骗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应保证交付的车辆内不得安装GPS定位,如有安装未告知的,甲方愿支付乙方检测费伍佰元整只(以照片为据)。 借款期届满时如甲方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自愿支付(每天服务费500元)乙方同时可以对该质押车辆进行处置(转押给第三方或变卖、过户等),甲方视为默认。 以上合同双方完全自愿签订。如有纠纷引起公诉的,有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担保人为甲乙双方以上质押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债务人)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 电话年月日 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 1、本人愿意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每日准时按分期(等额还款,直至将所欠金额还清。 2、如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法每日按时还款或是超过合约期()天的情况下,本人则自愿缴纳每日人民币()滞纳金。 3、所借款项用于正常生意项目,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经营行为。 4、以上承诺是本人自愿的,如有造成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有本人自己负担,与他人无关。 承诺人: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1 借款人: 贷款人: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年利率为,并按照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开户行: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6。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6。2每期还款日: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专门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收 1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1。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14。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14。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物 18。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8。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交付和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0。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经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1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21。2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22。4未经本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再行质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质押权人权利的行为。质押人违反此约定的,质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24。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 26。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28。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1。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33。1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其他 34。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贷款人(公章): 年月日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2 合同编号: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住址: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传真: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 帐号: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行 地址: 信贷业务电话:会计业务电话: 传真: 第二条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 用于 第五条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 汽车借款合同13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营业证号: 为确保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的履行,()乙方愿用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的抵押,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担保的主债权:《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万元)。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付其他费用、违约金、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乙方应于年月日以前偿还甲方本金及利息人民币元。 三、抵押物:乙方用其所有的车辆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 1、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 机动车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2、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 机动车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四、抵押登记:本合同经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抵押登记的有关凭证由甲方保管。 五、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并为车辆办理各项全额保险;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其他不适当的处分行为;如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物的处分:当债务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或支付利息、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抵押登记的注销:债务人已偿清全部债务或符合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由抵押人凭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消的书面证明或双方签订的注消抵押登记协议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八、争议解决方式: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附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1份,交登记机关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4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借款人(全称) 地址: 借款人住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全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借款币别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用于 第五条用款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月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年月日 (2)年月日 (3)年月日 (4)年月日 (5)年月日 (6)年月日 (7)年月日 (8)年月日 (9)年月日 (10)年月日 (11)年月日 (12)年月日 (13)年月日 (14)年月日 (15)年月日 (16)年月日 (17)年月日 (18)年月日 (19)年月日 (20)年月日 (21)年月日 (22)年月日 (23)年月日 (24)年月日 (25)年月日 (26)年月日 (27)年月日 (28)年月日 (29)年月日 (30)年月日 (31)年月日 (32)年月日 (33)年月日 (34)年月日 (35)年月日 (36)年月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通知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汽车借款合同15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条借款内容及利息 1。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利息:按照月利率,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抵押车辆基本情况 1。乙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牌汽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于年月日抵押给甲方。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四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申请拍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 第六条甲乙的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2。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抵押人:(章)抵押权人:(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银行及帐号:银行及帐号: 年月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