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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10月14日 阴阳狱投稿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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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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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合集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短期借款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1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
  担保人:
  身份证:。
  担保人:
  身份证:。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元整)、、
  二、贷款用途为。
  三、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为月利息,按结算利息。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乙方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据,借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所有贷款到期前结清。
  七、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甲方有权对逾期部分限期收回贷款。
  2、保证人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乙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应承担贷款总额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担保人:
  乙方:
  担保人:
  裁判:
  签署日期:。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2
  第一条:外汇借款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期贷款起于
  第四条借款利率:本期借款年利率为,乙方按季度收取利息。甲方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转入贷款本金复利。合同履行期间,国家调整利率或者变更计息方式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贷款用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订单卡作为付款依据。甲方授权乙方凭相关进口部门的付款确认通知主动从贷款账户付款。甲方委托乙方从贷款账户中扣除以外币计算的保险费和外国银行手续费。付款通知rdquo发给甲方。
  第六条偿还贷款: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照还款计划以相同的外币偿还贷款本息(如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则按还款日外汇交易报价折算为所借外币)。还款计划附后。
  第七条还款保证: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单位应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计划使用款项,乙方应就少用或多用部分支付2承诺费。乙方因自身责任未能按付款计划提供贷款,向甲方支付2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对挪用的贷款按原贷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在贷款终止日未能足额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前十日向乙方申请展期。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原合同贷款期限,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自到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陈述和材料不真实;
  (2)与第三人打官司败诉并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无法向乙方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总资产不足以抵销其总负债;
  (4)甲方保证人违反或丧失保证中约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
  3、甲、乙任何一方如欲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前一直有效。
  4、甲方提供的贷款申请、工贸合同(或协议)、贷款及还款计划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3
  甲方:
  乙方:
  经女士介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
  伍拾万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付款。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
  借款时间: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月息贰分。每季度末结算一次。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个月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提前归还本息。
  四、质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乙方用公司和学校一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运港字第号)作抵押。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质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留印:
  乙方签字盖章:
  介绍及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4
  甲方(借款人)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借款还款方式:甲方必须于借款到期当日将借款元整归还。
  二、借款偿还
  1、甲方在借款到期日,应归还全部借款;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提前l0个工作同书面通知乙方,并就还款事宜与乙方进行具体协商。
  2、甲方若提前还款,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认可。
  3、甲方还款时须一次性还款。
  三、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二)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债务;
  (三)甲方保证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
  2、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冻结;
  3、甲方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而无法与其联系时;
  四、债权债务转让
  乙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益转让给第3方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五、违约和违约责任
  1、借款逾期(借款到期至债权处理完毕)期间,乙方以每天未偿还借款金额的2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中债务履行的相关条款,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金额的30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3、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一)(二)所列情形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六、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的相关税费等。
  七、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额和比例,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ll4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不再提出增加及减少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房屋管理部门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约定到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乙方:
  借款人(签名及指印)债权人(签名及指印)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5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
  保证人:
  身份证:
  保证人: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仟元(:)。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结息。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甲方将款项以现金交付乙方使用。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方式:借款到期前全部结清。
  七、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2、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
  八、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保证人:
  乙方:
  保证人:
  证明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6
  借款人:
  贷款人:
  风险告知:在我国,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目前这类出借主体主要为: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开展借贷业务均为违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风险告知:借款本金为出借金额,借款本金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
  (1)砍头息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
  (2)对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要采用现金方式完成借贷。现金在举证上难度较大,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证据。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合同发》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实际出借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该怎么办?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上来说,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出借人就是违约,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违约责任的。
  第四条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
  第六条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二章借款利息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九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条借款人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应在其账户备足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三章担保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向贷款人提供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合同编号的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第四章双方承诺
  第十三条借款人承诺: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
  (4)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5)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6)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四条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借款人、贷款人任意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借、贷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利息。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利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不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十七条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代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项、第6项时,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违约金。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贷款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7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贷款
  1。1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
  1。2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
  1。3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九条。
  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1。4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
  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
  2。1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
  2。2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4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
  2。5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还款
  3。1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
  (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借款金额(注: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总额累计偿还本金额)月利率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
  (3)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其他还款方式。
  3。2在选择双周还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类还款法以及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还款26期,个别年份达到27期),知悉双周供贷款适合收入较为稳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另行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将其调整成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
  低供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还款总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3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甲方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双周供贷款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结息日。
  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4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5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6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
  3。7甲方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提前还款后每期还款额相应变更。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按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天数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提前还款时间不到三十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减半计收;超过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计收。
  3。8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两年内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由甲方随提前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60天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第四条抵押与保险
  4。1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见本合同第十一条)(以下称抵押房地产)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的抵押担保。
  4。2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合同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4。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
  抵押房地产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长期授信提供担保的,可按年分期购买保险。
  4。4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还清前,甲方须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丙方保证与承诺
  5。1甲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以个人和家庭收入、财产作为还款保障。
  5。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5。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产。
  经乙方同意出租时,必须在租约内订明:所出租房地产已抵押给乙方。
  5。4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行为。
  5。5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情况进行检查。
  5。6甲方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5。7甲方、丙方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的,应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8丙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丙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押房地产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贷款本息。
  5。10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丙方应于情形发生之日的次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1)抵押房地产损坏的;
  (2)抵押房地产灭失的;
  (3)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抵押房地产权属发生争议的;
  (5)抵押房地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产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的范围。
  5。11乙方有权要求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本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5。12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下浮15;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如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逾期罚息的收取,以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为准。
  甲方在出现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额清偿所欠乙方逾期贷款本息,且连续6个月依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下一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复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过15的,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在当期结息日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
  5。13本合同项下贷款如用于甲方所经营企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客观。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甲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查询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要求甲方更改还款方式、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5。14抵押房地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丙方应将拆迁进程实时向乙方反映,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拆迁所有资料。丙方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如丙方拟接受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丙方应在乙方开立专户,并将该帐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帐户(丙方同时为借款人的,应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设置为拆迁补偿款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将上述收款账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方并抄送乙方。拆迁款到账后,乙方有权立即扣划用于清偿甲方贷款。
  第六条违约条款
  6。1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本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
  (1)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受托支付;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的;
  (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4)甲方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
  (6)出现可能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或灭失,从而使乙方的债权遭受损害的情形;
  (7)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事件的情形。
  6。3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4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乙方与丙方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
  6。5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6。6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附则
  7。1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2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7。3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报告。
  7。4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各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乙方就本合同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其他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7。6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本合同经甲方、丙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个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7。9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丙方、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如需公证,应增加一份用于公证机关备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8
  甲方(借款人)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身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币元(大写:元)整
  2、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借款还款方式:甲方必须于借款到期当日将借款元整归还。
  二、借款偿还
  1、甲方在借款到期日,应归还全部借款;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提前l0个工作同书面通知乙方,并就还款事宜与乙方进行具体协商。
  2、甲方若提前还款,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认可。
  3、甲方还款时须一次性还款。
  三、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二)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债务;
  (三)甲方保证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
  2、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冻结;
  3、甲方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而无法与其联系时;
  四、债权债务转让
  乙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益转让给第3方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五、违约和违约责任
  1、借款逾期(借款到期至债权处理完毕)期间,乙方以每天未偿还借款金额的2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中债务履行的相关条款,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金额的30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3、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一)(二)所列情形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六、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的相关税费等。
  七、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额和比例,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ll4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不再提出增加及减少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的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房屋管理部门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约定到乙方所在地的进行诉讼。
  甲方:
  乙方:
  借款人(签名及指印)
  债权人(签名及指印)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9
  合同编号:
  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
  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10
  第一章借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为(大写)(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内,贷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到期票据为准。到期票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以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但不限于以下资金。(1)。(2)。(3)。
  第七条本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应自愿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不主动归还贷款,借款人同意从借款人账户中转账。
  第二章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按日、按季计算,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
  第十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贷款的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在其账户中预留足够的应付利息,贷款人应从借款人账户中划转。
  第三章担保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能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当再次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第四章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借款人承诺:(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不得利用贷款从事非法经营活动。(3)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还清前,借款人如有变更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应最迟在变更经营方式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偿还贷款本息。(4)如遇停业、解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保证立即偿还贷款本息。(5)在客观上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下(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贷款人应在年月日内得到书面通知(6)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贷款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产情况。
  第十五条贷款人承诺:(1)按时足额发放贷款。(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保密。
  第五章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借款人如需延长贷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受让方和贷款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或贷款人如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同时,根据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收取。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未支付的利息按复利计算。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项规定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逾期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支付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才能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贷款本息、可能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11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增添和更新生产设备,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商品生产中短期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性质,借款人限用于。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本合同项下为月息(一个月按30天计算)。
  1、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3、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收取。
  五、贷款支用用款计划
  1、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应按照上述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其超过本贷款合同所列使用时间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时间,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借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偿还还款计划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上述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项目税前新增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本事同项下的贷款由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本合同及贷款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项目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情况。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追索未偿付的贷款本息。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1、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商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2、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协议解除。
  十、其他
  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借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12
  出借人姓名: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特别提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由于抵押人资金确实紧张,出借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同意借部分资金给抵押人。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
  二、上述借款用于:抵押人交纳夜大学费
  三、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利息:以每月元为标准,截止赔款日期,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正)。
  五、赔款方式:期一次性连本带息偿还。如需提前赔偿,利息相应扣减;如到期借款未赔付,将按每天5计息,出借人可以随时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人应承担出借人追讨该款的一切费用。
  六、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即独立于有关合同。抵押人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利息)。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盖章生效。
  附件:抵押人借款申请书、抵押人、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签章):
  出借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13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
  保证人:身份证:
  保证人: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仟元(:)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结息。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甲方将款项以现金交付乙方使用。
  五、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前全部结清。
  七、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2、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
  八、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保证人:
  乙方:
  保证人:
  证明人: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14
  编号:
  借款方:(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简称乙方)
  根据号文件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外汇贷款(大写)美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期贷款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期贷款年利率为,乙方按季计收利息,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订货卡片对外采购合同作为付款依据。甲方授权乙方凭有关进口部门的付款确认通知,主动从贷款帐户中支付款项。以外币计算的保险费,国外银行手续费等,甲方委托乙方从贷款帐户中扣收,并将“支款通知”联寄交甲方。
  第六条借款偿还: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附后。
  第七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2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向甲方支付2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份,经借贷双方和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签章)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个人短期借款合同15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借款人:
  贷款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
  第六条借款人用下列资金,但不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第七条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二章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十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应在其账户备足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三章担保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向贷款人提供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合同编号的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第四章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借款人承诺: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
  (4)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5)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6)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五条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借款人、贷款人任意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借、贷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利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利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不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十七条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代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项、第6项时,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违约金。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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