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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4月8日 发如雪投稿
  建筑工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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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筑工程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筑工程合同1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友好、诚信、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
  第四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
  第五条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价款调整工程造价:付款方式:价款调整: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年版)gb50261199
  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
  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51220。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安全施工
  1。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质量保修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终身维护保养。
  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3。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定期与甲方沟通达到2次月,以书面记录材料为准。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
  4。保修金支付方法
  4。1质量保修金在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付给乙方。
  4。2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在
  第二条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则视为授权甲方组织维修,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质量责任,同时甲方加收维修费用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在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4。3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于乙方原因,甲方无法同乙方取得联系,按照上一款执行。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3。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与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
  4。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5。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条违约责任、索赔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2的违约金。
  2。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
  3。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2的违约金。
  4。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
  6。乙方在工程竣工后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XX编码:
  XX编码: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
  协议签订地
  建筑工程合同2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质量等级:合格合同价款(大写):
  第二条图纸
  一、图纸提供日期:年月日
  二、图纸提供套数:两套
  第三条驻工地代表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无
  三、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四条甲方工作
  一、乙方施工所需要的场地,由甲方在乙方进入现场前三日内清除干净,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施工现场遗留的问题。
  二、在乙方进入现场前三日内将施工所需要的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施工期间所需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二、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份数:乙方进入现场二日内,一份。
  四、负责在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对施工质量的检查,如因质量问题需要乙方返工、修改,乙方应承担由返工、修改而增加的费用;如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第七条验收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验收。
  第九条工程价款与支付
  一、总造价: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日起,甲方支付给乙方总造价40预付款。
  2、施工进度完成80支付总造价35工程款,验收合格再支付总造价20工程款。
  3、一年后支付总造价5质保金。
  第九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要求:经甲方代表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投入施工。
  二、材料要求:
  第十条竣工验收
  乙方提供验收报告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二日内。
  一、工程竣工后,由乙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甲方代表提交结算报告,并由甲方代表批准。
  第十一条保修
  一、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
  二、由乙方提供的工程安装,因产品及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二日内派人修理。
  第十二条争议
  在履行合同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其解决的程序为:自行调解、申请、提出起诉,在争议未果之前应保持施工连续,同时甲乙双方都要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
  一、在施工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厂规厂纪。
  第十四条其它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二年。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三、本合同内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另签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公司
  乙方:(章)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光彩怡园第二期C、D栋。
  2、工程地点:衡南县云集镇迎宾路。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价格
  1、以包工包料形式按1269元包干结算(含税金及全部相关取费标准计取的全部费用,劳保基金不在内)。
  2、包干价格包括资料、各项检测及各项验收等费用(如桩基检测、实物检测、水电检测、消防检测验收、材料送检、铝合金检测及各分部工程验收等等)。
  三、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总工期24个月。
  四、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五、承包工程内容:
  1、基础工程:桩基础深度为10米。超深部分按实签证,(挖土方及护壁人工工资140元m3,入岩、流砂单独签证,入岩按土方2倍,流砂按土方3倍)。
  2、主体工程:按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规定和强制性规范规定。(未包含内容见附表一)
  3、屋面工程:按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规定和强制性规范规定。
  4、外装修: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含565中空双层钢化玻璃窗),第一、二层干挂除外。
  5、内装饰:内墙为混合砂浆抹灰,天棚不抹灰,楼地面不找平,进户门不安装,室内所有门不安装。
  6、水电工程:水、电工程到户,预埋部分到位。
  7、消防工程: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及相关强制性规范规定。
  8、施工围墙由甲方负责,临时水电由甲方接至施工场地。
  六、材料要求:
  l、钢材采用湘钢和链钢。
  2、水泥采用金雷和海雁。
  3、给水管采用现场确定(国标)
  4、排污及雨水管采用现场确定(国标)
  5、外墙砖采用现场确定4595砖
  6、铝合金窗采用565中空双层玻璃窗,品牌为现场确定,规格正品。
  七、双方职责:
  (一)甲方
  1、甲方派出常驻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跟踪监督,杜绝不合格材料用在工程上,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的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乙双方及时对隐蔽工程和材料涨价签证。
  2、甲方负责办理各项报建手续及费用(因报建手续不到位所引起的行政职能部门处罚)。
  3、开工前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水电并满足施工需要。
  4、提交施工图捌套。
  5、提供工程坐标控制点、地下管网资料及勘探、设计地质报告。
  6、负责施工期间周边关系的协调。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各部分工程)、隐蔽工程签证、工程质量监督。按合同约定定期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备、材料、半成品的进场计划,并在收到施工图后组织进行图纸会审。
  2、施工场地的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道路畅通,保持安全文明施工。
  3、及时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成工程进度报表。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第三方。(如转包第三方,甲方有权收回,并终止合同)
  5、提供施工报建所需的证照和资料。
  6、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7、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不得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
  八、付款方式:
  1、按层付工程款(备注:每层完工后付工程款,基础不付工程款)。主体每层按平方造价付工程款60。内、外装饰按每层平方造价付工程款25,竣工验收合格按平方造价付工程款5,资料备案到位按平方造价付工程款5,剩下5作质保金一年,一年到期付清5质保金。
  2、挡土墙付款方式按每月工程量付定额直接费总造价85结算付款。
  九、履约金的交纳及返还办法:
  1、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陆佰万元整,签约当天交人民币壹佰万,5个工作日内交人民币叁佰万,余款在20个工作日内交剩余人民币贰佰万。
  2、转换层完工退还履约金壹佰万元整,到主体第十层完工退还履约金壹佰万元整,主体全部完工退还履约金壹佰万元整。
  十、结算方式:
  1、以包干价加签证工程量结算。
  2、包干建筑面积以房地局产权面积为准。
  3、在施工中有增减部分工程,按设计变更签证,结算按湖南省20xx建筑消耗定额计算,人工土建按62。5元工日,水电安装按62。5元工日,装饰装修按75。5元工日,材料按市场价加采保费和运费。按综合费用计取27。(含税金及全部相关取费标准计取的全部费用)
  4、挡土墙结算方式套用增减工程量结算方式。
  5、材料价格超过5调价,调价按当时市场价减附表二材料所定基价。材料价格浮动在5以内不予调价
  6、材料基价见附表二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如延迟工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超过10天以后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3予以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
  2、乙方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立即进行返工,其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若返工后还是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则自动退场,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若无能力在规定时期内履行自筹资金,未完成部分施工责任,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接管乙方施工单位的施工任务,并将乙方交纳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抵交违约罚款,乙方自动退场,甲方只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
  4、由于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影响乙方施工超过10天,每个月甲方要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设备折旧、工程垫付资金利息的两倍(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息)、钢管脚手架的租金。
  5、从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30天内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审查时间为30天,审查报告经甲方、乙方确认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31天起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价款1),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贰倍计取。
  6、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整套完整备案资料(包括验收备案表),否则按每延误一天处罚5000元。
  7、由于甲方甩项影响房屋不能验收、备案,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不影响建设方向施工方付款,付款参照原条款。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4
  发包人:(称甲方)
  承包人:(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劳务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筑结构:楼幢的编号自西至东编定楼号:A幢32层框剪、B1幢28层框剪、B2幢28层框剪、C1幢29层框剪、C2幢31层框剪、C3幢31层框剪、C4幢29层框剪、,建筑投影面积约13万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按毛坯房标准),按施工图纸说明施工的土建工程,具体内容为:
  1。1包人工、包质量、包施工放线(仅指边线)、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1。2木工班:脚手架搭设与拆除、模板制作与安装(脚手架、模板、方木及配套材料均为乙供);
  1。3铁工班:钢筋制作与安装、电渣压力焊(钢材为甲供、铁线及焊条为乙供),并负责提供各分部分项钢筋焊接交甲方送检测站检测;
  1。4水工班:混凝土浇注、砖砌体工程、内抹灰工程、外墙批荡挂网及贴砖工程、公共部分贴地板砖、防水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天面隔热层等工程(材料均为甲供);
  1。5排栅工班:外墙综合脚手架、卸料平台、安全挡板、临边围护、电梯井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材料为乙供);
  1。6工程施工的一切机械设备(但不包含混凝土泵车及泵管)
  2、不在乙方承包范围的工程:
  2。1土方开挖、基坑四周回填及截桩头;
  2。2塔吊基础;
  2。3水、电、消防、防雷等所有安装工程及预埋;
  2。4地下室底板、顶板、屋面、厕所、厨房等所有防水工程;
  2。5门窗工程;
  2。6楼梯与阳台栏杆扶手及预埋件;
  2。7油漆、扇灰;
  2。8止水螺杆、止水带及止水钢板等材料费用。
  3、承包方式:
  乙方责任:按设计施工图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方案,实行施工总体承包,包人工、包质量、包施工放线(仅指边线)、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工程项目内容包括:、包木工使用的建筑模板材料、包铁工扎线、包电渣压力焊、方木、脚手架、铁钉、包工程施工的一切机械设备(但不包含混凝土泵车及泵管)。包施工用电设施(指二级电箱以下部分),包室内外排架和所需的安全挡板材料。甲方必须在工地范围内主供水管、主电线及配电箱负责安装到位。乙方负责地下室施工期间的排水工作。
  甲方责任:工程材料的采购供应,乙工人生活住宿所需的临时设施的搭建,承担施工所产生用水用电费用及生活住宿水电费用,各种材料检测费用,因材料不合格造成返工的相关费用,编制各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因建设单位和设计院要求变更及增加的工程量的费用签证。并须提供图纸四套给乙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前(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方批准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年月日(以竣工报告或实际完工日期计算总工期日每天数及顺延工期报告批复计算)。
  合同工期总日每天数:天(以实际施工日每天计算,不包括增加工程、顺延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五、结算方式:
  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按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施工单价为人民币元(不含税金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费用)。
  六、工程款支付比例和方式:
  1、乙方按图纸设计内容施工带资从地下室到11层框架楼板,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的。40付款给乙方,结构施工到21层时,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所有工程量的80付款给乙方,以后按每月进度的85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至外排架拆完,甲方支付整个工程款的90,达到初验时甲方支付到97,余下3工程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
  2、工程款支付比例:
  (1)基础地下室底板占总工程款的5。
  (2)框架工程占总工程款的60。
  (3)砌砖工程占总工程款的11。
  (4)内墙、天花批荡占总工程款的10。
  (5)外墙批荡及贴砖占总工程款的11。
  (6)楼地面及其它收尾占总工程款的3。
  甲方应按以上工程款比例进行每次的进度款计算。
  3、此工程全部完成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组织安排在15天内进行验收,甲方在以上时间内未组织验收,乙方视为甲方验收通过,此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后,甲方应在30天内全部付清,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应按每日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收取工程款均以收款收据为准不开发票(无税务发票)。
  七、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0万元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工人进场开始基础施工后五天内交清。缴纳保证金开出的收据,收款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本工程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开具的收据(并加盖公司公章)。
  2、保证金返还方式:工程框架结构施工到正负零时,甲方返还给乙方200万元,工程框架结构施工到11层时,甲方返还给乙方100万元,工程框架结构施工到21层时,甲方返还给乙方余下200万元。
  3、如不按第1点的约定交清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自行失效。
  八、其它事项
  1、因甲方材料供应不足造成停工5天以外,甲方按乙方在场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作停工工人工资及伙食补偿。
  2、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中途退场,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所有的损失。
  3、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一律不准外面闲杂人员留住工棚。
  4、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总承包单位二份,劳务方单位二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工程竣工交付后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工程款全部结清本合同所有条款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民法典》和《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质、保量、保工期、安全顺利完成工程任务,甲、乙双方经相互协商,特签定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设计以甲方图纸为准,甲方配电工程线路架设施工(米)。
  四、开竣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配电工程线路架设总造价为人民币元整(元),经甲、乙方双方协商,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干制,乙方负责本工程所需材料及施工。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前期施工材料款:元,乙方收到款后,日内组织施工,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付全部工程款。
  七、技术资料:凡是乙方施工承担工程,必须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八、损失责任:工程开工后,乙方严格按图施工,工程项目变更影响结构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凡擅自变更项目或质量事故不合格项目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九、安全生产: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做好队、组二级安全教育。施工中做好每道工序的安全交底工作,乙方必须严格实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安全帽、安全标牌、警牌、安全施工日记等不许齐。本工程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包含国家强制规范要求、人身伤害保险费用,甲方不负责。
  十、违约责任:按《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保修条款:以国家电力部门出台的保修周期年为准,因施工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十二、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决算完毕年后失效。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建筑工程合同6
  甲方:xxx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小区楼单元室内部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经客户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
  2、甲方将随时对工地进行抽查,如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工艺做法,施工程序要求操作,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3、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时,要办理材料验(接)收手续,不负责退料;
  4、甲方工程监理或工程巡检有权对乙方发出《质量,工期整改单》,并限定整改日期及整改标准;
  5、甲方接到客户维修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前去维修;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给甲方名誉及经济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保证按合同如期完成施工任务,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予以1000元处罚,增加工程量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乙方必须遵守物业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各项安全,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每日清扫现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及违章作业,合同期内,乙方施工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及因违章作业引起的事故及
  第三方伤害,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在工程未竣工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有损坏,丢失,将由乙方赔偿;
  5、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将没收乙方所有工程未结款项,风险金以及保修款等;;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及造价
  1、本工程采取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式;
  2、本工程单价元,工程总造价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工人进场施工日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30为材料款;
  2、乙方工程量完成过半后,甲方支付工程量款的30。
  3、工程全部完工后,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的30。
  4、甲方工程全部交工并同业主结算完工程款后,月内无异议,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的10,(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7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经友好协商,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引见本合同中的甲方与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长城万鼎签订该项目的运输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签订的书面的合同成功。
  二、乙方义务: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如达到现场无法签订合同成功,将有乙方承担甲方的。往返费用。
  三、甲方义务
  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负责和进行合同谈判。如果居间成功,则有甲方全面履行和所签的专业合同,甲方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与乙方无关。如果居间成功,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居间报酬,则逾期每日居间报酬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时间:
  1、按照第一次支付本合同中的甲方资金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居间报酬3000万元。
  2、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五、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双方不得以其在区间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做出不利于对方的行为,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居间终止
  支付居间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案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反之,交当地委员会解决。
  八、其他事项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转委托。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8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永新县大沙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泥工建筑任务承揽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把大沙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泥工建筑任务承揽给乙方,泥工部分包括该建筑的所有砖结构的建筑任务,所有墙的内外粗粉刷任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甲方只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上料、拌料等所有任务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生产工具、水、电接通。
  三、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该工程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同时也要达到承包方的质量要求,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返工工资甲方概不负责。
  四、该工程的单价计算方法:按照该工程的建筑每层的平面面积相加总面积乘以130元平方米(,其中主体占60,装修占40),另加该建筑工程的屋顶也算一层的面积(包括屋顶的盖瓦任务),此单价包括乙方的工人工资和乙方所有管理费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追加工程款。
  五、付款方式: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每一层的任务,甲方预付该层的80的工程款,乙方把该工程如期全部完成,甲方在一个星期之内把余下的工程款全部付清。如果乙方中途退场,甲方拒付余下工程款。
  六、工程期限: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完工。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其中包括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所需材料,乙方必须至少两天前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的通知两天之内必须运到施工现场,还有木工必须及时配合施工。
  八、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该工程不能如期完成,如果是甲方的原因造成延期,甲方补偿乙方该工程泥工部分的总工程款的5,如果是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甲方将扣除乙方的该工程的总工程泥工部分款的5。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没有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当时双方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且记录下,双方确认生效。
  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节约建筑材料。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带好安全帽,大小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此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9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承包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市区(县)
  3。工程内容:
  (1)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
  7。批准文号:。
  8。业主或主管单位:。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其中:
  材料费:元(人民币),
  人工费:元(人民币),
  管理费:元(人民币),
  设计费: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元(人民币),
  税金: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第七条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五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价款变更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验收
  (一)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承包方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
  (1)工程验收,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方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
  建筑工程合同10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和建筑工程承包条例相关内容,结合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建筑工程资料承包合同。
  一、乙方承包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
  1、承包范围:乙方承包该工程的土建资料的编制,收集归档。
  该工程包括的工作内容:乙方负责该工程的土建、资料编制工作,按照现行施工规范和城建档案馆及《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要求进行收集、编制、整理。
  2、合同工期一年半。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电脑及打印、复印设备(及耗材)、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制定的工程资料表格、纸张等相关办公用品供乙方使用。
  2)负责提供乙方驻施工现场人员的食宿及办公地点。
  3)负责提供工程送检材料、试件和全部检测费用。
  4)负责重要资料的盖章签字的协调工作和费用。
  5)甲方负责组织现场收方及验收。
  6)甲方负责出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组卷费用。
  7)负责提供用于制作竣工图纸的蓝图。
  8)负责提供材料的合格证、出厂证明文件、材料报验资料等。
  9)负责提供相关报审报建资料。
  2、乙方责任
  (1)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建资料的收集、编制和整理及现场的经济资料的收集。
  (2)乙方提供质监站、安监站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的资料。
  (3)乙方负责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打印工程所需资料及文件,工程资料的报审工作、并协助甲方完成相关资料与相关单位的盖章工作。
  (4)乙方协助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及试件的送检(材料、试件和运费、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协助甲方组织现场收方,并完成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报送工作。
  (6)乙方负责现场经济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编制工程结算所需的经济资料。
  (7)负责敦促分包单位编制竣工资料及竣工图,若分包单位不能按时完成需乙方编制时,费用另行计取。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8)负责收集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收集整理有出图章、审图章的施工蓝图、变更图及编制竣工图和完整的报建资料(复印件)及前期的相关资料等。
  (9)具体负责内、外协调及相关的盖章签字工作。
  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合同总价10万元整(拾万元整)。
  2、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甲方支付30的合同预付款给乙方。
  (2)乙方把前期资料补齐,甲方支付乙方20的合同价款。
  (3)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济签证编制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
  (4)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站出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甲方结算资料整理完成(如: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函、鉴证索赔依据、监理通知回复等相关结算资料整理完成移交甲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20的余款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人员及技术原因导致承包范围内的相关资料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编制和整理完整及移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后期款项甲方有权不支付给乙方。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甲方责任条款提供相关资料及协调不到位,合格资料无法得到相关公司及部门的签字盖章认可或资料不齐,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资料或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且视同乙方已完成相关资料,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相关条款支付乙方劳务费。
  3、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合同工期内竣工或竣工资料无法移交,则超出工期部分的乙方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每人:120元月),并在合同工期满7个工作日内,按第三条第3款支付乙方劳务费。
  4、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资料不能按时交付或资料不合格,乙方须组织人员重新做资料,直到本工程资料合格为止,甲方不承担相关费用。
  五、纠纷解决方法: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任一方式解决:向款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各持二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承包位于市明珠大道的石首一中迁址新建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快速、优质、安全完成工程任务,现将本工程的工程技术资料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甲方以包干(工程量单价计价)的方式将石首一中迁址新建工程技术资料交由乙方编制和整理。
  二、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保证资料、管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施工变更签证资料、安全资料以及竣工备案资料的编制、整理和归档;
  2、各部门及专业施工单位之间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相关资料的传递与落实、回复。
  3、负责本工程所有建筑材料实验送检(主要包括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砂石、外墙砖的原材料实验,混凝土、砂浆的试配与强度检测等相关实验,钢筋的焊接实验等),整理、归档实验检测报告和材料;
  4、汇总整理各专业分包单位(桩基础、预应力、水电、弱电、消防、电梯)的资料,与建设主管的各职能部门衔接、资料备案等所有事项。
  三、承包价格以该工程建筑面积(共58937。73平方米)每平方米元计算,合同总价共元(大写:人民币),该费用为税后价,已包含乙方编制资料人工工资及乙方应当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
  四、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如下:
  1、本合同生效且基础验收合格、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承包款的20;
  2、主体完工验收合格、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承包款的50;
  3、竣工验收完成、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承包款的70;
  4、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完成(包括收集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资料汇总整理、备案)且所有资料进入档案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资料费,如由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各专业配套单位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及时备案,则甲方在竣工验收四个月内付清余款,但乙方有义务在资料备齐后完成备案归档。
  五、甲方义务
  1、为乙方配备脑及打印机设备、纸张、及其它办公耗材等。
  2、为乙方现场资料员提供住宿。
  3、乙方外出到相关单位办事或者送检材料时,为乙方提供交通方便。
  六、乙方义务
  1、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资料员驻守工地现场办公,乙方指定为驻地资料员。驻工地资料员应当相对稳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或撤离资料员;
  2、保证所有资料、半成品试验及时到位,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不得因材料实验、资料的原因影响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进度;
  3、认真落实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相关制度,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善资料的编制整理;
  4、及时传达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指示、指令,负责与检测中心及相关管理单位的联络及相关工作;
  5、负责资料的编制、整理及其他专业分包单位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及资料的备案工作;
  6、按时参加甲方、建设方、监理单位召开的各种例会、技术方案、施工方案会,并整理好会议纪要,转发给各建设参与单位。
  7、配合工程建设各分包单位办理签证,及时传达管理单位对各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函及处罚指令;
  8、乙方工作人员应服从甲方管理,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所有事故,由乙方承当责任,与甲方无关。
  9、乙方有对工程资料进行保密的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支付资料款,如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资料员不得随意擅自离开工地现场,如需离开应向甲方请假,如未请假离开,每次罚款元;
  3、乙方必须根据工程的进度同步编制、整理其相关资料(包括实验、检测等),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如发现资料或其他实验资料未按工程进度及时编制整理,每次罚款分部工程验收因资料原因不能及时验收时,每次罚款元,且所造成的重复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未按规范规定做齐所有相关实验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实际每项少做或少送一次样品实验,按实验室单项试验费双倍扣回并处以元次的罚款,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力;
  5、乙方应对所有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乙方资料不准确、及时、完整,影响甲方工程进度或者工程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万元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合同变更和终止
  1、除出现本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应当及时整改甲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若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有效整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完善,付清工程资料费用后,本合同书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2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甲方将坐落在(地址)的(工程名称)土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在招投标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内容:(除了写明主体土建内容外,还应该写明附属工程以及是否包括给排水和电器安装)。
  第二条工程造价决算方式:
  1、工程造价计算公式:工程造价(定额直接费材料差价)215;(1)。即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用《定额》计算直接费,加上施工期间相对应的《市建设工程造价治理信息》信息价计算出的材料差价,另外取综合费为最后决算价(人工费和机械费不另调整)。
  与本项目主体工程相关的所有辅助工程和零星工程均按上述造价计算公式决算。必须全额以建筑统一税务发票进行结算付款。
  本工程辅助的水电安装工程按(约定套用的定额与费率)结算。
  2、工程量计算依据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或联系单、隐蔽工程量签证、其他工程量增减联系单、本工程辅助工程联系单。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通知乙方开工后,乙方一周内拿出预算。甲方接到预算后一周内完成预算审核,凭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付备料款30,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比例付进度款,并扣回备料款。实际完成工程量(即工程进度)由甲方现场治理员确定,如乙方有严峻异议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参照审定后的预算书进行计算确定。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超过预算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决算后一个月,付足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满年后付清。每笔工程款必须全额凭建筑统一税务发票进行付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付款审核手续,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工期:
  1、本工程自接到甲方开工通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到竣工并通过甲方预验收之日止,计算实际工期。工期为天。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元(从履约金中扣除)。遇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在不可抗力终止后24小时内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
  2、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的总工期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表(即分阶段工期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于乙方施工治理不力,施工进度缓慢,分阶段工期延误天数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5的,甲方有权中途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按本合同
  第三条的相关条款结算并处罚。分阶段工期延误天数未超过施工进度计划35的,每延误一天处罚元,不抵扣总工期处罚。
  第五条施工组织治理:
  1、甲方委派为本工程治理负责人,委派为本工程现场治理代表,并代表甲方进行现场施工治理和监督,二人共同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量的签证、工程图纸变更的签证、工程量增减的签证。未经上述二人共同签字,所有签证无效。
  2、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指派为现场施工员,乙方的施工员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从事施工治理,并全权代表乙方进行现场施工治理和所有签证手续的签字。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换施工员;乙方施工员不听从甲方指挥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换施工员,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
  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甲方指派现场治理代表(或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砼必须进行随机取样做试块试验,建筑用的钢材必须做好抗弯抗拉试验,试压费、试验费由乙方负担;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乙方自检,并在验收前12小时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现场代表验收,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和现场治理代表以及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或确认数量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承施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和终止合同,并作违约处理:拒绝或干扰甲方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的;隐蔽工程或其他局部工程验收不合格又拒不返工,或返工以后仍然不合格的;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没有质保书或经过抽检不合格,而继续用于施工的;
  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不按图纸施工的;不服从甲方整体工程协调、施工过程中拒不接受甲方指挥的;乙方因违反上述5条而被终止合同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
  第四条决算后,乘以80作为应付工程款,其余20作为弥补甲方损失,并处没收全部合同履约金。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乙方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保卫等工作负全部责任。所有安全事故责任乙方自负。如果违章施工,甲方有权制止,制止不服从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
  第三条的相关条款结算并处罚。
  第八条合同履约金及违约处罚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履约金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退还乙方(剔除处罚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有明显延误工期或有严重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且不采纳甲方建议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没收履约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约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从工程决算款或履约金中扣除。
  第九条前期要求: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与甲方和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交底,并向甲方递交《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施工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建筑工程合同13
  建设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本工程情况,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为: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共同合同。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承包单位的管理领导,为总包单位负责。
  一、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商业会所包括:分水器前一个过滤器、两个阀门及分水器以后的地暖管铺设、发泡水泥保温层的施工及系统试压。楼不包括分水器前一个过滤器、两个阀门。
  二、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三、承包价格:,共计元。分包工程量及分包价格见附件。
  四、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完工后按实铺面积据实结算。
  完工后付承包价格的75,资料齐全验收合格后付到结算总价的95。质保期为两年,下余5为质保金,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不加息)。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合格。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管理与监督。
  2、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及品牌购进材料,严禁私自使用非指定的品牌材料。材料进场后要及时报验、未经报验不得使用。
  3、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系统施工,经试压合格后,甲方或监理应在验收单上签字。
  六、工期:乙方及时与土建施工单位协商地暖开工日期,历行施工天数天。
  七、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
  (1)、为乙方协调与土建施工方及各方面的关系和材料堆放场地、库房、用水用电等。根据工程进度促使土建施工方及时做好地面找平、防水层、地面清理垃圾和积水等,为地暖施工提前创造条件。
  (2)、为乙方提供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督促土建施工方按乙方要求及时进行地暖充填垫层,不得使用振捣器。
  (4)、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为乙方支付工程款。
  2、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及监督。遵守土建施工单位的一切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
  (2)、按甲方指定的品牌材料进行采购、运输、保管,完工后做好成品保护,现场丢失材料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配合土建施工单位浇注充填层的施工。
  (4)、乙方应做到文明生产、安全施工,出现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5)、因施工质量或材料不合格造成渗漏,其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其他人为造成的渗漏不承担责任。
  (6)、竣工验收合格后,除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外还应按户数提交“地暖工程注意事项说明书”。
  (7)、工程保修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在4小时内尽快进行维修。逾期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价款的2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工期交工的,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本合同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份,甲方3份,乙方2份,分包方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14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XX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XX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XX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筑工程合同15
  委托保证人:
  保证人: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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