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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

12月20日 老巫婆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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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股协议集合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协议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代持股协议,欢迎阅读与收藏。
  代持股协议1
  接受股份人员(甲方):张胜崴
  出让股份人员(乙方):蒋杰
  鉴于:
  1、出让股份人员以内部转让股权方式,将所其持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士科贸”)股权中的44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欧士(北京)科贸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1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25,对应公司出资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股权如下: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1。2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1页共5页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
  4。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个工作日内,采用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第2页共5页
  4。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倍数的,以成交价的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
  5。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
  6。1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3页共5页
  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
  9。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受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4页共5页
  第5页共5页
  代持股协议2
  甲方(委托人):
  住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代甲方持有A有限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A有限公司目前基本情况
  A有限公司系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住所地为,经营范围为。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对A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占A有限公司股权。
  上述出资及持股比例以乙方名义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文件中,但实际所有人为甲方。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对A有限公司出资款由甲方提供。乙方收到甲方的出资款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A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并向甲方出具收条。
  2、自A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甲方根据其对A公司的出资及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交公司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甲方有疑问,乙方有作出合理解释的。义务。
  4、每次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前的五日,乙方应向甲方报告会议内容。提请表决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行使表决权。
  5、A有限公司分配给乙方的红利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在收到红利后十日内将全部红利交付给甲方。
  四、股权转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甲方持有的A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任何人。
  2、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将其代持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示后30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六、争议管辖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A有限公司留存一份。
  各方签章(字):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3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资金元(大写元整),乙方拟将该资金以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甲方支付的资金折合目标公司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由乙方安排以名义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在目标公司的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基于此的全部投资收益。
  2、甲方有权将“代持股份”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但须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5、甲方保证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其安排所持有的目标公司“代持股分”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2、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等)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均全部归属于甲方。
  3、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持股份”时,无条件同意并承受,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登记等)。
  第五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4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元出资额(该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其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以及代为行使公司法与“诚铖投资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以其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分配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和接受,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予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任何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擅自行驶表决权,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相关的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配合协助及便利。
  (5)乙方声明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不属于乙方个人资产或乙方与乙方配偶的共同资产。乙方与乙方配偶家属不享有任何权益。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限为年。
  第七条违约条款
  (1)乙方本身个人行为违返法律法规无法履行此协议,甲方有权以实际股东的名义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立即执行股权交还或转股协议。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内容约定,违背甲方意愿或损坏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以实际股东的名义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有权以立即纠正错误决定或行为。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可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对相关股权进行交还或转移的,甲方有权以实际股东的名义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持股协议5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4、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2、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3、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3、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4、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签署双方各执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6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2)转让其名下部分或全部股权;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
  (4)签署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股东签署的文件;
  (5)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6)以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指派或指示。
  3、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第六条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表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代表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权”。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代表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代表股权”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150
  (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的计算基准日应为乙方违反本款之日,但是,若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相对于计算基准日发生增值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净资产的最高值为计算标准;若因违反本款之日难于确定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计算基准日。);
  若目标的净资产为0的,则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表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处置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200
  甲方有权选择参考或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7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XXX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XXX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元;
  1。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XXX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XXX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如XXX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XXX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3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
  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X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3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由XXX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代持股协议书的签字、盖章页)
  委托方(甲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8
  甲方(隐名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显名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显名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乙方自愿委托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丙方自愿接受甲方、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行使权利
  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丙方依据甲方、乙方在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限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乙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乙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乙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乙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乙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乙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和或乙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及乙方承担;在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乙方或甲方、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乙方承担。自甲方、乙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内,甲方、乙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乙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三方特别明确,丙方未实际参与公司设立及运营中的任何事务,因此应本项委托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丙方均不承担责任,如被追索而导致实际承担任何责任的,丙方均有权向甲方及乙方继续追索该等损失,且甲方及乙方对该责任是连带的,丙方可选择共同或者单独向某一方或双方追索。因甲方、乙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及乙方承担。
  4、甲方、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5、甲方、乙方认为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丙方的委托并要求丙方配合将其代甲方、乙方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的相关手续,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外,丙方不得以甲方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转让其名下属于甲方的股权;
  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所属甲方、乙方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乙方利益的行为。
  4、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乙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乙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乙方。
  5、在甲方、乙方通知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乙方与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委托,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乙方收取报酬。
  第六条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乙方有权随时通知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丙方应当按照甲方、乙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乙方或甲方、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甲方、乙方持有的股权份额或甲方、乙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转移到甲方、乙方或甲方、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乙方拟转让丙方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丙方,甲、乙、丙三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乙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6、甲方、乙方以合理价格向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目标公司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乙方转移代甲方、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或甲方、乙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乙方损失的,由丙方赔偿甲方、乙方损失。
  2、甲方、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经营不适当导致丙方承担任何责任的,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元。
  3、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甲方、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签订地点:
  甲方:
  年月
  乙方:
  年月
  丙方:
  年月
  代持股协议9
  甲方:
  身份证:
  住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与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2、考虑到乙方不是主要投资者、为更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等因素,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乙方此次对公司的投资将采取代为持股的方式进行,即乙方投入公司的万元占公司的股份(下称“代持股份”)将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为持有,并登记在甲方的名下,而乙方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其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所应得的权益和收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公司股份交由甲方代为持有,以甲方名义在工商登记和公司股东名册中具名。
  2、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乙方所有,在甲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系代乙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甲方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乙方。
  3、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尽快将全部投资款一次性划拨至甲方账户,再由甲方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行使代持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甲方在行使该表决权之前须取得乙方的同意。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乙方所享有的。与代持股份有关的权益或权利受到损害,乙方有权撤销上述授权。
  5、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9、其他事项
  (1)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10
  甲方:注册号:44030110319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为万元)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50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一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
  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代持股协议1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拥有的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在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者,对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代表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在股东会的表决意见应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不得自行发表意见。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交付给甲方。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代持代表股份,不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持股费用。
  六、保密条款协议
  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代持股协议1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与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2、考虑到乙方不是主要投资者、为更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等因素,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乙方此次对公司的投资将采取代为持股的方式进行,即乙方投入公司的万元占公司的股份(下称代持股份)将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为持有,并登记在甲方的名下,而乙方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其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所应得的权益和收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公司股份交由甲方代为持有,以甲方名义在工商登记和公司股东名册中具名。
  2、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乙方所有,在甲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系代乙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甲方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乙方。
  3、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尽快将全部投资款一次性划拨至甲方账户,再由甲方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行使代持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甲方在行使该表决权之前须取得乙方的同意。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乙方所享有的与代持股份有关的权益或权利受到损害,乙方有权撤销上述授权。
  5、代持股的处分
  (1)在代持股权期间,甲方应保证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分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定质押等。
  (2)乙方有权处分代持股权,或将特定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任何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甲方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9、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13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联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由以上各方于月日签订于xx省xx市xx。
  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xx公司(下称:标的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xx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xx元整人民币(小写:xx元)。
  1。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标的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
  1。4乙方仅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名义股东,丙方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出资信息
  2。1甲方于xx年xx月xx日将人民币陆万元整汇至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丙方收到款项后,甲方已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乙方对此认可和确认。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开户人:
  2。2标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xx万元整,甲方持有标的公司xx的股份。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实际股权(含代持股权部分)为限,根据xx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3。3如标的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依据其实际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3。4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按照其实际持股比例行使股东的监督、决策权。
  3。5甲方在标的公司存续期间享受标的公司分红收益,分红比例按持股比例计算。
  3。6甲方在标的公司工作期间,标的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其约定向甲方发放工资、奖金、年终奖等,丙方和乙方对此认可和确认。
  3。7甲方有权查阅标的公司账薄、文件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对标的公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
  3。8在本协议下,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若因甲方转让乙方代持股份产生费用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完毕。
  4。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
  4。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5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6未经甲方和丙方的同意,乙方不得以标的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对外担保、借款、签订任何合同、授权委托等;违反此项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5。1本协议在各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5。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六、其它事项
  6。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含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予全部赔偿。
  6。2在本协议下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6。3本协议一式叁份,签署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4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xx
  签字:
  乙方:xx
  签字:
  丙方:xx
  签字:
  代持股协议14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元),自愿委托乙方代为向公司项目投资,并代为行使实际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行使该笔投资份额享有的相应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代甲方与项目其他投资方洽谈项目投资、开展的相关事宜;
  2、代甲方行使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
  2、代甲方以投资方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项目经营管理者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项目会议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等应由投资方行使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项目享有实际的投资者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项目投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笔投资所形成的投资份额权益,而对该笔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投资份额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
  3、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甲方的出资须于年月日之前,以现金形式,汇入乙方账户(户名:开户行:账户:)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投资份额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投资者权利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公司经营出现的任何问题(包括因此产生的环保问题)与甲方无涉。
  7、甲方不得无故撤回其投资的资金,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成立,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所投资金。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投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
  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投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得委托第三人行使该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
  2、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所属甲方的投资资金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需合理、合法,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该笔资金,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该笔投资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日内将该金等资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4、乙方因秉持诚实信用和谨慎原则,积极推进项目进行,保证项目得以正常运营。若因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管理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委托费用、分红方式以及本金退回
  1、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有偿委托,乙方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因该笔投资产生的收益的25作为报酬。
  2、自合同签订之日后的前三个月内,乙方在年月前须向甲方支付红利总计元。自第四个月起,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支付红利元。若乙方迟延支付,乙方除需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的红利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为元月。
  3、合同满五年后未续签,乙方需在合同期满后的一周之内将本金元以及剩余分红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保密责任
  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2、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投资资金、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权利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投资份额权利的,可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投资份额权利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投资份额权利。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投资份额权利的,本协议应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投资份额权利或甲方认可的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实际出资人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投资资金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若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同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投资资金的违约金。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成时终止。
  2、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3、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项目其他投资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
  代持股协议15
  甲方(委托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
  电话:XXX
  乙方(受托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
  电话: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XXX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XXX,下简称“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XXX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2)转让其名下部分或全部股权;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
  (4)签署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股东签署的文件;
  (5)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6)以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指派或指示。
  3、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XXX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第六条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XXX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表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代表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权”。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代表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代表股权”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150
  (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的计算基准日应为乙方违反本款之日,但是,若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相对于计算基准日发生增值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净资产的最高值为计算标准;若因违反本款之日难于确定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计算基准日。);
  若目标的净资产为0的,则违约金为人民币XXX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表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处置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200
  甲方有权选择参考或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XXX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X
  身份证号:XXX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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