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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

3月23日 顾昀汐投稿
  代持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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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股协议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持股协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代持股协议1
  甲方(隐名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显名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占目标公司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行使权利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依据甲方在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限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配合将其代甲方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的相关手续,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甲方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转让其名下属于甲方的股权;
  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所属甲方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第六条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待甲方持有的股权份额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乙方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持的股权。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目标公司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待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
  甲方:乙方:
  年月年月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
  代持股协议2
  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
  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
  鉴于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本次代持标的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XX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4、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应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限制受托方行使受托持股权利,包括股权处置时的协助义务。
  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2、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3、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3、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4、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合适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作为追偿受损权益的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代持股的最大风险是受托方擅自行使权力甚至处置股权,以至于损害委托方权益。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签署双方各执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3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投资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
  1、投资入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元,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元(大写:元),占公司股份的。
  隐名投资人甲方实际出资元(大写:元),占公司股份的;
  显名投资人乙方实际出资元(大写:元),占公司股份的。
  2、甲乙双方出资方式为货币,该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位。
  3、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即甲方实际持有该公司的股权,由乙方显名持有,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该股权的权利义务实际主体为甲方。
  4、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1、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享有股东权利;
  2、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3、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4、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5、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7、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第三条股权转让
  1、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对甲方转让的代持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方转让甲方股权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3、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因代持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权利限制
  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责任。
  2、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乙方在代持股期间在公司的薪酬待遇依照公司规定办理。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八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协议所有当事人签字、捺印、盖章即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代持股协议4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现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并且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情况
  2。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实际出资万元。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其余未缴足部分,由甲方后期实际出资缴足。
  2。4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甲方拥有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监督权等实际拥有该部份被代持股份所应有权利。
  3。2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4在代持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可以行使该部份代持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可以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认缴出资万元,已完成实际出资万元,并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如果因为甲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份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2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3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4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5甲方承诺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方在代持甲方股份期间,基于甲方股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机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费用,因公司基于股份分红而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5。6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份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4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5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6。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个人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如果解封不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七、代持股份的费用
  7。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7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八、代持股份的转让
  8。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8。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3、如乙方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乙方代持股权利。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有限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协议附件1)认可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目前占有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甲方同意将其中占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股份。
  据此,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转让的股份
  1、甲方依据本协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交易、交易基准日
  1、各方确认以年月日作为交易基准日;
  2、该日期是甲方让出上述股份而乙方享有上述股份(即交易)的时间标志。在该日期之后,乙方即享有基于受让股份所产生的股东权利、经营决策权、收益权、债权债务责任的承受权利或义务;
  3、同时该日期是计算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
  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于上述交易基准日接受了甲方所交付的。上述转让股份,甲乙双方不需另行办理股份交接手续。
  三、价款、转让资产、待处理资产、债权债务明示
  甲乙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元股,合计转让股权款为元;
  四、价款支付方式、盘点确认
  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元(大写:);
  2、乙方需在年月日前将剩余股权转让款通过转让或现金方式支付到甲方的账户;
  3、各方确认已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财物人员对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的有形资产作出盘点确认。
  五、代持股份、真实股价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暂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而由甲方暂时代表乙方持有上述转让股份,在与总公司(公司)财务报表合并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在乙方付清股权转让款给甲方之后,且已届满上述第五条第1款所约定的时间,双方均有权催告对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双方均应予以配合。
  3、甲、乙双方同意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所递交给行政机关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中,股权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声明、保证和承诺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协议书项下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
  2、甲方承诺未以转让股权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协议书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或单方作出的承诺、保证等。
  七、违约责任
  1、若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责任;
  2、若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收款项(但交回股份)并按照股权转让总价的赔偿给乙方;
  3、若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交回股份并按照股权转让总价的赔偿给甲方。
  4、乙方若要转让股份,甲方有优先回购权力。
  八、保密及违约责任
  各方均应对本协议书的内容予以保密,除非各方最终以公式、递交申请的方式予以披露,否则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均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有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拥有的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在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者,对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代表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焦作科霖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在股东会的表决意见应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不得自行发表意见。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交付给甲方。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代持代表股份,不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持股费用。
  六、保密条款协议
  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代持股协议7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一、甲方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乙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二、甲方作为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三、在乙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乙方无关。
  四、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五、甲方作为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甲方有权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六、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代持有的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年,到期日必须将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本确认书一式份,签署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字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8
  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址营业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财产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合伙人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代为行使该相关合伙人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的财产份额,并在《有限合伙协议》及合伙人登记名册上具名;
  2乙方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的相应管理活动;
  3乙方代为收取投资收益、出席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乙方行使《合伙企业法》与《有限
  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财产份额的实际拥有者,对享有实际的合伙人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2在委托持有财产份额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财产份额持有人身份参与的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财产份额及其合伙人权益。
  3乙方在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意见,征得甲方意见后按照甲方意见行驶表决权。
  4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持有财产份额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收益、非现金收益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给甲方。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名加指模):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9
  协议编号:
  实际出资人(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代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拥有公司的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的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内,双方现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股权收益。
  1。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经甲方书面授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的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委托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大写人民币),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由乙方代持。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是名义股东。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三、委托代持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四、股份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4。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实际受益人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4。2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当日,采用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书面授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甲方对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
  5。2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相关股东权利,乙方应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4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或超越权限行使股东权利,如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及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上述行为给甲方或公司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5。5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6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5。7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将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当遵照甲方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和指令,诚实信用履行受托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6。3乙方承诺: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6。4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因甲方身份限制等必要的股东权利。未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其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转代持、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6。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6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2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2倍的,以成交价的3倍作为赔偿金。
  6。7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6。8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七、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八、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9。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年月日签署于。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公司其他股东签章:
  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10
  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
  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地址: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
  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
  元;
  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备一切以公司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3
  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
  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
  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
  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3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代持股协议书的签字、盖章页)
  委托方(甲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1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终止委托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企业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协议的所有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成就。
  二、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承认并遵守企业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三、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该等财产份额未设定任何第三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由于协议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的过失,则根据各方的违约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当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代持股协议12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元),自愿委托乙方代为向公司项目投资,并代为行使实际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行使该笔投资份额享有的相应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代甲方与项目其他投资方洽谈项目投资、开展的相关事宜;
  2、代甲方行使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
  2、代甲方以投资方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项目经营管理者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项目会议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等应由投资方行使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项目享有实际的投资者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项目投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笔投资所形成的投资份额权益,而对该笔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投资份额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
  3、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甲方的出资须于年月日之前,以现金形式,汇入乙方账户(户名:开户行:账户:)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投资份额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投资者权利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公司经营出现的任何问题(包括因此产生的环保问题)与甲方无涉。
  7、甲方不得无故撤回其投资的资金,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成立,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所投资金。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投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
  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投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得委托第三人行使该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
  2、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所属甲方的投资资金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需合理、合法,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该笔资金,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该笔投资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日内将该金等资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4、乙方因秉持诚实信用和谨慎原则,积极推进项目进行,保证项目得以正常运营。若因生产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管理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委托费用、分红方式以及本金退回
  1、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有偿委托,乙方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因该笔投资产生的收益的25作为报酬。
  2、自合同签订之日后的前三个月内,乙方在年月前须向甲方支付红利总计元。自第四个月起,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支付红利元。若乙方迟延支付,乙方除需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的红利外还需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为元月。
  3、合同满五年后未续签,乙方需在合同期满后的一周之内将本金元以及剩余分红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保密责任
  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2、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投资资金、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权利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投资份额权利的,可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投资份额权利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投资份额权利。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投资份额权利的,本协议应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投资份额权利或甲方认可的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实际出资人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投资资金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若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同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投资资金的违约金。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成时终止。
  2、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3、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项目其他投资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地点: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
  代持股协议13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元出资额(该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其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以及代为行使公司法与“诚铖投资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以其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分配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和接受,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予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任何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擅自行驶表决权,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相关的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配合协助及便利。
  (5)乙方声明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不属于乙方个人资产或乙方与乙方配偶的共同资产。乙方与乙方配偶家属不享有任何权益。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限为年。
  第七条违约条款
  (1)乙方本身个人行为违返法律法规无法履行此协议,甲方有权以实际股东的名义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立即执行股权交还或转股协议。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内容约定,违背甲方意愿或损坏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以实际股东的名义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有权以立即纠正错误决定或行为。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可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对相关股权进行交还或转移的,甲方有权以实际股东的名义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持股协议14
  甲方(委托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
  电话:XXX
  乙方(受托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
  电话: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XXX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XXX,下简称“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代甲方出席股东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赠与、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需要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签署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XXX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得以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2)转让其名下部分或全部股权;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
  (4)签署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股东签署的文件;
  (5)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6)以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指派或指示。
  3、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其他应归属于甲方的资金或财产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资金或财产后XXX日内将该等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将财产交付给甲方。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目标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第六条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XXX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4、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表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甲方拟转让“代表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权”。
  6、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代表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7、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认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代表股权”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150
  (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的计算基准日应为乙方违反本款之日,但是,若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相对于计算基准日发生增值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净资产的最高值为计算标准;若因违反本款之日难于确定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计算基准日。);
  若目标的净资产为0的,则违约金为人民币XXX元。
  3、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表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乙方处置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200
  甲方有权选择参考或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正文为准。
  4、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XXX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X
  身份证号:XXX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代持股协议15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
  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
  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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