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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1月9日 火凤派投稿
  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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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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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品房买卖合同1
  抵押人:
  地址:抵押权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年月日签订的《xx合同》同时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位于幢房产证号
  抵押人已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二、抵押人义务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实际存在,无产权争议,抵押人合法拥有。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不得以任何违法方式转移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
  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若将所提供的抵押物出租,需要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且出租合同不得对抗本抵押协议,所得收益优先向抵押权人支付合同款项。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购销合同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购销合同款没有支付之前(购销合同履约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购销合同”有关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
  2。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本金和付息。若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
  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签字地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第(幢)(座)层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元整;
  2。代收,计元整;
  3。代收,计元整;
  4。代收,计元整;
  5。代收,计元整;
  6。代收,计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3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2)。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
  (4)。
  (5)。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1)。
  (2)。
  。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2);
  (3);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4);
  (5);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4、。
  第十六条退房处理
  凡符合《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
  。
  本合同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均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第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7。。
  8。。
  9。。
  10。。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现因政府原因,银行按揭手续暂时不能办理,据此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乙方交纳积极办理按揭保证金元及交付房屋所需全部费用后可以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取得所购房产全部钥匙。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办理按揭的电话通知以后,乙方应主动配合按揭工作,及时提供按揭所需材料。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按揭款下放延误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元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自按揭贷款不能办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将购房款以现金的方式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本协议签定后月内未能办成按揭,应视为不能办理按揭。
  三、如乙方积极配合,使得按揭款及时到位,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元保证金,否则按日追加的滞纳违约金。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5
  甲方(以下简称出售方):乙方(以下简称购买方):
  现住址:现住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丙方公司(房屋中介):
  丙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单位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单位房一套,房屋面积大约为平方米之间(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厅卫多层型房。此购房指标总售价元整(万元)。预付订金万元,其余万元需在单位缴纳确定购房订金两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甲方必须要先将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房产证费用由甲方出。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协助乙方在合法过户时间日内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其过户产生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契税、房产证等)。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证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甲乙双方从签订即日起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10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6
  出卖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帐号:
  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商品房座落:。设计用途居住,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价款为元,计。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第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7
  原告:付洋,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1号1栋25号。身份证号:5101075
  被告: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倍特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子飞
  工商登记注册号:成工商(高新)字5101091001017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7608。58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1091。73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先后于20xx年5月5日和20xx年10月28日分别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双流县华阳镇华龙大桥侧的戛纳印象。欧洲商业公园A幢227号和3幢223号商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1、A幢227号的交房日期为20xx年9月30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27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370。20元的违约责任。
  2、3幢223号约定交房日期为20xx年3月31日,被告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逾期91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38。38元。
  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原告交清全部资料、各项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365日内(20xx年6月30日已交付资料、缴付各税费)。
  1、A幢227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8月1日,逾期31天,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2。15元。
  2、3幢223号实际办理时间为20xx年6月26日,逾期361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389。58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8700。31元。
  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产权证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并判决如前诉请。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付洋
  2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8
  买方:
  卖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方式,取得北京市区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状况,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9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屋购买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购买于市区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性质,原商品房销售契约编号。
  第二条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完成全部代理事项,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房产价格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1。该房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此价格为净房款,购买该房产甲方应交的其它相关费用详见附件一。
  2。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第四条甲乙双方相互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人名章。
  乙方提供:经纪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提供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2。若甲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3。照本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按时交付房款。
  4。乙方通知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办理该房屋产权属变更。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确保代理事项真实合法。
  2。确保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过户,进行房屋交接。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条其他事项约定
  1。签署成交协议后,钱款交接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甲方收到房屋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该房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各项约定之一的,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的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3。如因卖方原产权证办理不成功,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全部返还甲方所交款项,双方免责,合同解除。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售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盖章后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现在住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第号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10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土地出让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自然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个,【非封闭式】的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应当按时如期将房价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已竣工项目买受人可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期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4、、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市房地产交易所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订后30天内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登记部门:登记时间: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1
  卖方:身份证号码:买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车位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市区区),车位面积为平米,。
  第二条上述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购买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全额车位款人民币元整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款之日起天内将交易的车位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各个部位功能完好,在交付当日将物业管理费,管理费。及其它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承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乙方违约,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所售该套车位产权清楚,无纠纷,未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壹份,乙方壹份,房地产部门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出卖方:身份证号码:电话:日期:年月日
  购买方:身份证号码:电话: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2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
  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1)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2)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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