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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合同

11月19日 观潮阁投稿
  个人车辆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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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抵押合同【荐】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抵押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车辆抵押合同1
  第一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月利息为借款总额的,计人民币元,大写,自合同签订日起开始计息,甲方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利息。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利息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还清本息。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天通知乙方,甲方同意利息按足月收取。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借款总额20每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终止本借款合同,甲方抵押车辆所有权无条件归乙方所有,且甲方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关于争议解决:如双方产生争议需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抵押物事项
  汽车种类及牌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抵押清单: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但需保证抵押车辆的安全。。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乙方需妥善保管好甲方所抵押的物品,并于甲方还清本息时一次性归还甲方。第六条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五日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七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八条费用的承担。
  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时间
  车辆抵押合同2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月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车辆抵押合同3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日的,甲
  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仍按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
  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五条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
  第七条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
  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
  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
  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
  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
  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日的。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
  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抵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
  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
  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市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办理机动车抵
  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等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车辆抵押合同4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利息为人民币元(:元)
  二、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四、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六、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七、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八、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39;;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日内及时通知的。
  九、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5
  抵押权人(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
  邮码:
  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屋产权号: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在乙方以位于的厂房(以下简称抵押物,该厂房登记于名下的,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以上述厂房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2、借款用途,本款只能用于经营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4、借款利率:利息月,利息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5、付息方式:按付息。
  6、借款的支取:借款金额(大写):元整。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乙方应24小时内划款给甲方。
  第二条还款方式
  1、合同到期后乙方应主动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将本息还清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2、借款的偿还: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偿清本息。
  3、本合同在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借款:
  1、乙方偿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并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偿债诚意的行为。
  2、(如果借款主体是个人)乙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缺乏偿债能力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如果借款主体是公司)乙方如发生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如果借款主体是公司)乙方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第四条抵押人(借款人)房地产抵押
  1、乙方自愿将位于的物业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履行借款债务的抵押。
  2、由于现该物业登记于的名下,乙方必须保证上述物业的抵押经过同意,且必须积极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乙方确认该抵押物虽挂名在的名下,但其是属于乙方所有的财产,若由于上述抵押物的任何瑕疵造成甲方不能顺利实现债权,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抵押期限及效力
  1、自本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2、抵押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实现债券、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在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一方到期款请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乙方,并协同乙方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甲方已解除的全部借款本息。
  4、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费等费用。
  5、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抵押物的损失扩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已解除的借款的本息。
  6、乙方不得将有权属争议、导致甲方无法行使抵押权的物业进行抵押,应负赔偿责任。
  7、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征用,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就该抵押物的赔偿金或补偿优先受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一昂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借款数额的20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支付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足清偿支付的剩余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其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为止。
  5、本《抵押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日内,甲乙双方必须将抵押物注销或展期合同。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变更或解除。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2、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补充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名后,经服务机构盖章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违背本抵押借款合同原意及超出时限)。
  第十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抵押、保险邓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条款意义确认本《抵押借款合同》在甲乙双方行为意识完全清醒、无任何外因左右,完全自愿并对本《抵押借款合同》各项条款均已知悉,了解,无任何异议,无不明白之处的情况下签订。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决:
  (1)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签章: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日期: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6
  抵押权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邮码: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
  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元;
  所有已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
  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
  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
  车辆抵押合同7
  甲方(卖方)省市(区、县):
  姓名手机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省市(区、县):
  姓名手机身份证号经双方多次洽谈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履行承诺。
  一、甲方愿将车型为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旧机动车四辆卖乙方。
  二、双方决定车价为拾万仟佰元(小写元整。)付款方式:
  三、1、首付车款万仟元整。
  2、剩余车款等甲方将本档案手续过户提档完毕后,车款一次性付清,过户费用由方全部负责。
  四、年月日时以前的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
  年日时以后的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上几点均由双方当事人在场协议商定,如发生其它纠纷可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中介人:
  签订日期: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车辆抵押合同8
  甲方(抵押权人):联系电话: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六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按照乙方地址或短信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联系方式:
  2、乙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短信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签字)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9
  借款方身份证号:
  贷款方身份证号: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条例》、《民法典》规定特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的牌照号发动机号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月利息。
  第五条借款期限月至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八条双方自愿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天以内的,按一日收息和综合费用。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以偿还借款及利息,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贷款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0
  甲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车辆号牌:车俩大架号: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及借款期限
  1。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2。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2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抵押车辆信息
  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整,(天利息):人民币元整,(天利息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将借款本金以转账的形式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合同到期
  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合同完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3
  甲方:(贷款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贷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贷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贷款事项
  第一条贷款内容
  贷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月利息。
  第二条贷款的支付及偿还
  1。贷款的支付:贷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贷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贷款的偿还:本贷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贷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贷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贷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贷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贷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贷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贷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贷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贷款人)乙方:(出贷人)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
  车辆抵押合同14
  抵押人(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
  编码:电话: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抵押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
  编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
  一、甲方保证
  1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名称,数量或面积,质量(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
  3抵押物所在地点。
  三、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抵押率为百分之,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甲方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
  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
  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抵押物登记
  一、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封存后甲方保管)。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七条抵押费用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
  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电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
  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银行支行乙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万元,其中由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20)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万元,由有限公司位于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土地、e1c土地和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为担保本协议
  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银行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
  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特别约定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市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经济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20)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不能过户到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市经济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公司、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市经济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担保单位:乙方:贷款人: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为乙方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乙方愿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房产一处(必须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处位置做为反担保抵押为甲方,如乙方违约不能按期还贷,甲方有权处置房产还贷。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公证部门(证词和签章):年月日注明:此合同一式叁份,盖章有效
  若对以上有内容有疑问请反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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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车辆抵押合同15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省市路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民法典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之。十
  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十
  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十
  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十
  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十
  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十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住址:抵押物提供人(签字):连带保证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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