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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合同

3月15日 尘世客投稿
  个人车辆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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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抵押合同集锦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车辆抵押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车辆抵押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年月日签定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车辆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车辆抵押。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车辆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车辆型号及车牌号为:1和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抵押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第三条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四条抵押车辆现由使用。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车辆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车辆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车辆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车辆抵押合同2
  甲方(资金借入方):身份证号码:住所:乙方(资金借出方):住所:甲方因需要资金用于经营生产,特向乙方借款。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属于生产经营性借款,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用途进行监督、检查,但乙方对甲方借款的用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如果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甲方收到款时应出具收条,但甲方不出具收条不影响甲方实际借款的事实;同时,乙方可以不再出具支付款项的凭据。
  第四条甲方借款利率为月利率(本利率以人民银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之内)。利息从合同约定的借款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确定的利率不变。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两日内,乙方的借款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本人或者通过银行划入甲方的。银行卡内。如果资金不直接支付给甲方本人或者甲方的银行卡内,则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的两日内,将现金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或者将借款存入收款人的帐户内,收款人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第六条甲方自愿按到期一次还本、每30天付息一次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时间每满30天,第31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元。甲方将利息存入乙方帐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借款到期当天,甲方应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存入乙方帐户或支付现金给乙方。甲方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才得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乙方仍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本息。
  第七条甲方自愿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以自己拥有产权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清单附后。抵押担保范围为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抵押登记证明交贷款人保管。如果抵押物没有登记或不能登记,乙方有权单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有权取消对甲方的借款。抵押物到有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甲方应负责办理,承担所有登记费用,乙方予以协助。
  第九条抵押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
  1、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甲方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甲方应在二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经乙方同意转让的,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收入,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宣布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对逾期借款按每日千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事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或处置抵押物:
  1、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中的条款;
  2、甲方有一次或一次以上没有按时支付借款利息;
  3、甲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6、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甲方或抵押物发生变故,致使甲方需提前履行义务或乙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7、甲方的抵押物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的。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面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乙方无需甲方的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但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及责任或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抵押登记一份。
  第十六条、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如果需要签订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则格式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果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理解和解释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甲方:乙方(盖章):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借款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甲方(资金借入方签章)乙方(资金借出方签章
  车辆抵押合同3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日期:
  甲方今借乙方现金利息为为确保年月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
  第二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如到日17:00时甲方仍未全额归还乙方借款本息,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车辆的过户等甲方应尽的义务,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
  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双发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身份证号:
  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身份证号:
  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车辆抵押合同4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天利息):人民币元整,()(天利息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将借款本金以转账的形式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条:备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5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营业证号:
  为确保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的履行,()乙方愿用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接受乙方的抵押,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担保的主债权:《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万元)。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付其他费用、违约金、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乙方应于年月日以前偿还甲方本金及利息人民币元。
  三、抵押物:乙方用其所有的车辆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
  1、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机动车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
  2、车辆品牌型号:
  车牌号:机动车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
  四、抵押登记:本合同经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抵押登记的有关凭证由甲方保管。
  五、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并为车辆办理各项全额保险;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其他不适当的处分行为;如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物的处分:当债务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或支付利息、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抵押登记的注销:债务人已偿清全部债务或符合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由抵押人凭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消的书面证明或双方签订的注消抵押登记协议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八、争议解决方式: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附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1份,交登记机关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6
  甲方(抵押权人):
  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抵押期间,该抵押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在抵押期间向当地机构投以机动,受益人为甲方。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在抵押期间,其到期的,乙方应在到期前日内到当地机构续保,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费由乙方承担。项目如下:1、机动损失险;2、机动强制险;3机动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发生事故,甲方有权将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的,乙方应到机构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金额小于抵押评估价值的,应补足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也不得对抵押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六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按照乙方地址或短信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联系方式:
  3、若乙方提供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短信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签字)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7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甲方现将牌照为车辆抵押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颜色,抵押价格为元。
  二、抵押期限为月(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到期不还款,乙方有权处理该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三、甲方保证是上述车辆的原车主,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有权处理该车辆的使用权。
  四、抵押车辆时甲方向乙方交付相关的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
  五、甲方保证该车辆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租赁、逃逸车辆,如发生的与保证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七、该车辆抵押前,应当面把车内的贵重物品取走,如在抵押期间甲方车内的遗留物品丢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八、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者,24小时后,乙方将享有该抵押车的转让、出售、再次转押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理权和车辆使用权。
  九、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租赁、盗抢车辆,是属于合法手续车辆,如出现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
  年月
  乙方:年月日日
  车辆抵押合同8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甲乙双方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息为,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乙方按付息,到期还清本金。
  第四条:质押物事项;乙方现有牌,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码:,车辆所有权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乙方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履行支付借款利息2倍的罚息,造成甲方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十的。滞纳金。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把该车辆卖掉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车辆,归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该车辆拍卖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本金和利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催要所欠本金和利息,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六条: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9
  出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质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年月日(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向质权人出质,以担保主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和金额分别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
  2。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四条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载明(详见附件一),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物或出质权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或出质权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质物或出质权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质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以下,若超过该约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质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章出质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加盖公章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质人的公司章程或批准设立文件和出质人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出质人合法存续状态的文件;
  3。出质人的董事会或者有权决定本质押事宜的其他出质人内部机构同意出质人将质物或出质权利质押给质权人的决议;
  4。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原件;
  5。在以动产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提供根据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取得的所有保险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
  6。在以权利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文件:
  (1)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
  (2)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
  (3)关于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7。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相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质人出资出具的验资报告;
  (3)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
  (4)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
  (5)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所需的相关公司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6)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7)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8)当出质的股票占相关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文件;
  8。在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文件;
  (2)就本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3)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质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出质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出质人合法拥有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质物或出质权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财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
  6。质物或出质权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质物或出质权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质物或出质权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7。出质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除本合同外,出质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物或出质权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没有在质物或出质权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9。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情况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
  10。出质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物或出质权利相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
  11。为确保本合同和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出质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质物或出质权利在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12。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4。出质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15。质物或出质权利合法存续,且属于可以出质的范围。
  16。相关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关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出质人的承诺
  第八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
  2。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有效资料。
  3。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4。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人。
  5。出质人应按期支付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应及时将有关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该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
  7。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8。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
  (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任何部分;
  (2)对质物或出质权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质押或担保权益;
  (3)对质物或出质权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
  10。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质权人并采取措施使质权人免受侵害。
  11。质物或出质权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
  12。除非质权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质人应继续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项下的除分红以外的全部权利,并尽到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股东所应履行的谨慎及诚信义务。
  13。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质人应将其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所参与作出的有关相关公司的任何决定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有关决定或决议的复印件。如果出质人拟同意作出的上述有关决议涉及相关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关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则出质人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15。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现金分红应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开设的账户内,除质权人书面同意外,出质人不能支取账户中的任何款项。质权人可以就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第八章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交付、保管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应于年月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与质押手续相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予质权人保管。
  第九章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处分
  第十三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兑现的资金、将提取的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质权人托收,收回的票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入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在质权人处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同意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第十四条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基金份额或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五条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六条在质押期间内,一旦发生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或出质权利折价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仍有权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十七条在质权人依前条规定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
  1。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质权人认为合适的市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质物或出质权利,并对出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要求出质人偿付质权人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出质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八条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质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十九条质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理:
  1。用以支付质权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或其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质权人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而委托任何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2。用以支付质权人因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而需交纳的税款;
  3。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
  4。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付出质人。
  如质权人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质权人仍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
  第二十条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章质物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根据主合同首次使用质权人所提供的融资前,出质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到质权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对质物进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险金额应不少于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保险单据中均应将质权人列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保险合同》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合同》及其它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二十四条如果出质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出质人须向质权人补偿质权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五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质物的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出质人应当按时支付有关质物的所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展保险。出质人应当按质权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给质权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质权人在保险项下的权益。如果出质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出质人联名或以出质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质权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出质人支付,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且必须长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如就质押期限的延长达成一致时,出质人须依质权人要求对质物的保险期限做相应延长。
  第十一章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的改变或是对被担保债务所做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为被担保的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章违约事件
  第三十条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2。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主合同债务人败诉,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无力向抵押权人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5。发生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6。出质人擅自向其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对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质物或出质权利主张任何权利;
  7。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并会影响质权人的权益;
  8。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强行购买或取得;
  9。被担保的债务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10。出质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出质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1。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实质性减少而出质人未能按质权人要求重新设定或增加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增加其他担保;
  13。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5。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三十一条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质权人有权: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根据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
  3。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三章质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四章税和其他扣减
  第三十三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质人对其支付给质权人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一笔另外的款项,以保证质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项。如果出质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出质人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递交给质权人。
  第十五章费用和补偿
  第三十四条出质人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质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保管、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六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三十六条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出质人应当为此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四十条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对此应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四十三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从物及孳息。
  第四十五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四十六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第四十七条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九条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者对上述款项进行提存。出质人拒绝偿还或提存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十二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自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要求登记的,质权自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向质权人偿还全部被担保债务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关的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的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质权人应: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
  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的解除或注销手续,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应由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支付。
  第十九章附件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可另行约定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一。《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
  第二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出质人持份,质权人持份,质押登记部门存留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于签订。
  第六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实现债权、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对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
  第六十一条第十章质物的保险为可选章节,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公司”指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份质押时的关联公司。
  (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出质人(盖章):
  年月日
  质权人(盖章):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0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车号为发动机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为月,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抵押款为元整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武汉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直接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或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1
  甲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二)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三)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八)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九)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邮编: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十)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2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抵押人名称:身份证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身份证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车辆抵押合同13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一、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借款元,借款期限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价款利率为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等情况,甲方有权对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价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甲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资产。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九、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主管部门备案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4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编码:
  抵押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编码:
  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日期: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今借乙方现金(大写)万元,为确保年月日前甲方全额归还乙方现金,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抵押贷款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本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万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并将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如到年月日7:00时甲方仍未全额归还乙方借款,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本抵押贷款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双发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抵押贷款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15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利息为人民币元(:元)
  二、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四、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六、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七、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八、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九、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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