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信托报酬支付协议 推荐度: 资产信托合同 推荐度: 资产信托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信托合同11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信托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信托合同1 委托人:公司 住所: 受托人:公司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经友好协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万元及受托人对该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二条信托目的和事务:受托人参加年月日由拍卖中心拍卖的公司法人股〔〕股的竞买,在竞买成功后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该竞拍所得的股权,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于受托人指定的时间内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或未如数支付或拒绝支付,则受托人有权辞任;受托人因前款辞任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与〔〕拍卖中心的相关拍卖协议及处置信托财产,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受托人对〔〕拍卖中心的一切违约赔偿);受托人也可以为自己利益而履行与拍卖中心的上述拍卖协议,同时扣除因委托人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后退还收取的信托资金余额。 第四条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 第五条信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时起。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一)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四)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五)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六)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必要的报告外,受托人对委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管理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一切税、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自行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享有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在信托期限内,经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的; (二)受托人辞任的; (三)信托期限届满;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信托无效。 第九条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就处理信托事务进行报告,并向委托人或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在受托人规定期限内未接收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处分或提存信托财产,所需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应经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及受托人各执份;副本份,公证机关留存。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关于信托合同2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信托合同3 委托方: 姓名: 年龄: 国籍: 住(居)所地: 受托方: 姓名: 年龄: 国籍: 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月日 关于信托合同4 甲方(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住址(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受益信托资金(元)受益账号:。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满; c、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信托合同5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 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 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甲方: 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年月日 关于信托合同6 合同编号: 委托人: 信托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商品的名称: 二、信托商品的规格、数量: 三、信托商品的价格: 四、信托商品的包装: 五、信托商品的交货方式: 六、信托事宜的手续费率: 七、结算期限、地点、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 信托人(签章)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关于信托合同7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名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项目: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1。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开户人:账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开户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号: 5。5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年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个月的第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 贷款由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 9。1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信托报酬; 9。1。2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信息披露费用; 9。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 9。2。3。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不包括本数)至(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9。2。3。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100〕。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 10。2。1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委托人的权利 11。1。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义务 11。1。2。1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受托人的权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受托人的义务 11。2。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 13。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届满;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销; 14。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17。1。3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受托人违约 18。1。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 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自然人) (法人)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年月日于 关于信托合同8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关于信托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关于信托合同10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受托人:xxx省xx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 受益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区街道村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20xx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等。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年月日 关于信托合同11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帐户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15)。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帐户总额小于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元大于帐户总额大于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帐户总额大于元,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