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1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乙方承担,甲方承担;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乙方承担,甲方承担; 3、失业保险费缴纳,乙方承担,甲方承担。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 为了搞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原称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协保”人员就业,现就进一步完善“协保”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协保”适用对象 “协保”适用对象:已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议,进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 二、关于“协保”期限和社会保险 “协保”期限一律到下岗人员退休日止,原“协保”人员协议期限未到退休日的,应改签到退休日止。 “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社会保险费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中心)与“协保”人员协商承担。“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日止。 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的,可以免缴其社会保险费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 本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后,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衔接另行规定。 三、关于“协保”生活费补贴 新办理“协保”人员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补贴。原“协保”人员的生活费补贴应严格按规定申领。“协保”人员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可以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关于“协保”额度申请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协保”额度实行总量控制、申请审批办法。对“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实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企业所属区县政府或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缴费协议、统一进行结算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市原“协保”人员和新办理“协保”人员均按本意见执行。原“协保”政策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xx〕22号),现就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开展特殊援助的对象范围 本意见中的协保人员是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xx〕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促进协保人员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做好协保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开辟协保人员求职专区,发布针对协保人员的招聘与求职信息,促进其自主择业。有条件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专门开设协保人员职业指导室,配备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定期组织就业援助员开展调查摸底,并实施动态管理。凡符合“双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要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确保在三个月内予以就业安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一)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协保人员,单位必须已为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 2、已经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 (二)就业补贴的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贴的,应当持本人户口簿和《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申请表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承诺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大龄协保人员正在单位(含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就业的,由本人正确填写单位名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上海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实确认;如果正在从事灵活就业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相关劳动经历等信息的记录和维护。 (三)就业补贴的审核 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申请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就业补贴的发放 经审核给予享受就业补贴的大龄协保人员,应当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告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银行存折。就业补贴通过银行发放。 就业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因本人未及时申请而逾期的就业补贴,原则上不予补发。 (五)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大龄协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1、与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安置进入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 4、领取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 5、本人要求撤销就业补贴申请; 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7、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8、出国定居; 9、死亡。 四、生活费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 2、家庭生活困难。 (二)生活费补贴的申请 协保人员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协保人员户口簿、《劳动手册》及患大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向与其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协保人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协保人员患大病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 协保人员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且鉴定结论在3年以内。 (三)生活费补贴的审核 单位在收到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行业所属企业须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到建立协保缴费专户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属企业须将材料上报到建立协保缴费专户的企业上级公司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 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申请记录并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生活费补贴的发放 经审核给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告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银行存折,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 生活费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开始,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发放生活费补贴应单独造册,单独填写支付凭证。如果是以企业为单位支付,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支付情况进行汇总。 (五)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协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1、与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病愈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本人要求撤销生活费补贴;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5、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6、出国定居; 7、死亡。 (六)经费的核销 1、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应当建立生活费补贴发放专户,并在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协保人员后,凭生活费补贴核销申请表、发放情况汇总表、生活费补贴发放名册(含电子文档)、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及收据,到协保缴费专户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费补贴核销。 2、协保人员原所在企业已与原所属行业(控股集团公司)脱离隶属关系的,如果新上级公司有协保缴费专户的,由新专户对应单位到其所在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销生活费补贴;如果新上级公司无协保缴费专户的,原则上由原协保缴费专户对应单位到其所在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销生活费补贴。 3、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核销50的生活费补贴费用。 五、其他 (一)协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二)按照本意见领取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就〔1998〕7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4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手续。 1、养老的缴费基数为,乙方承担,甲方承担; 2、大病医疗缴费基数为,乙方承担,甲方承担; 3、失业费缴纳,乙方承担,甲方承担。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规定应由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费的,不得享受社会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