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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书

5月25日 海岸线投稿
  信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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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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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合同书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托合同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信托合同书1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财托字第号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需货单位(简称乙方)受托单位(简称丙方)承兑单位(简称丁方)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
  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
  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第三条延付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
  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
  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第六条费用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第七条附则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丙方(公章)丁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签约日期:19年月日附1:财产信托合同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丙方)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甲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丙方(公章)代表人(签章)签约日期:19年月日附2:延期付款合同立合同人:购货单位(简称乙方)受托单位(简称丙方)承兑单位(简称丁方)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第一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第三次偿还日期:19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年年月,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丙方(公章)代表人(签章)丁方(公章)代表人(签章)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2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7
  合同编号: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9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贷款合同(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3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
  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
  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第三条延付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
  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
  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第六条费用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第七条附则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年月日
  丙方(公章)
  年月日
  丁方(公章)
  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4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借款用途: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xxxx,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xxxx年xxxx月xxxx日起,至xxxx年xxxx月xxxx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xxxx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还款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xxxx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xxxx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借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保证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信托合同书5
  财托字第号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
  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
  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第三条延付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
  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
  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第六条费用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第七条附则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6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信托合同书7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代表人签字:
  借款方:代表人签字:
  保证方: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5
  借款单位
  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元,设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8
  甲方(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住址(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受益信托资金(元)受益账号:。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满;
  c、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9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经友好协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万元及受托人对该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二条信托目的和事务:受托人参加200〔〕年〔〕月〔〕日由〔〕拍卖中心拍卖的〔〕公司法人股〔〕股的竞买,在竞买成功后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该竞拍所得的股权,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于受托人指定的时间内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或未如数支付或拒绝支付,则受托人有权辞任;
  受托人因前款辞任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与〔〕拍卖中心的相关拍卖协议及处置信托财产,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受托人对〔〕拍卖中心的一切违约赔偿);受托人也可以为自己利益而履行与〔〕拍卖中心的上述拍卖协议,同时扣除因委托人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后退还收取的信托资金余额。
  第四条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
  第五条信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时起〔〕。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一)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四)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五)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六)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必要的报告外,受托人对委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管理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一切税、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自行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享有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在信托期限内,经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的;
  (二)受托人辞任的;
  (三)信托期限届满;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信托无效;
  第九条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就处理信托事务进行报告,并向委托人或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在受托人规定期限内未接收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处分或提存信托财产,所需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应经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及受托人各执〔〕份;副本〔〕份,公证机关留存。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被委托人:
  日期:日期:
  信托合同书6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10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
  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6
  借款单位
  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元,设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11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8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12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一、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二、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三、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四、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账号:。
  五、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六、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七、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3、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核算。
  八、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九、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十二、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十三、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十四、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十五、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十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十七、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十八、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十九、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合同签署
  1、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年月日
  信托合同书13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帐户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15)。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帐户总额小于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元大于帐户总额大于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帐户总额大于元,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14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合同书15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名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项目: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1。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开户人:账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开户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号:
  5。5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年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个月的第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
  贷款由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
  9。1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信托报酬;
  9。1。2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信息披露费用;
  9。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不包括本数)至(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100〕。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
  10。2。1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受托人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
  13。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届满;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销;
  14。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17。1。3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受托人违约
  18。1。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
  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自然人)
  (法人)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年月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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