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租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推荐度: 租赁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精选商品房合同模板汇编七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品房合同篇1 在商品房预售中,即经常出现此种情形:商品房开发商籍自己雄厚资本及专业知识制定一些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责任条款、免除房屋质量责任条款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认识这些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本文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由于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如商品房销售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作出的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即属此类情况,除非购房者予以认可,否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订立者应作出解释。在商品房预售中,一般房地产销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称标准合同,合同内容固定,适用于所有购房者。购房者对合同内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没有更多的协商余地。如订立合同,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只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负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为严格的提请注意义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目前国外的立法对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希腊民法典》第332条规定:“旨在预先免除或限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协议无效。 商品房合同篇2 编号:穗房合字号 合同细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土地出让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自然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个,【非封闭式】的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应当按时如期将房价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已竣工项目买受人可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期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商品房合同篇3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成交房屋 房屋座落或名称 类别栋号单元层次房间号建筑面积(m2)单价(元)合计金额(元)预购价款定金第一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第三次预付款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购房计划平方米。 三、房屋交付日期:年月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元,电视天线费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4 (合同编号:01402012234258653)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湖南南庭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环保大道与圭白路交汇处东南角营业执照注册号:5273145826425机构代码证:04525618546254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 国籍: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代理人:国籍:戴明炜联系电话:073182693333晏泽英身份证证件号码:中国联系电话:43030419750425245113574076492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新一村23栋30号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长沙市环保大道与圭白路交汇 处东南角,编号为长房售许字(20xx)第0131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27525。18平方米,土地使用起 始日期为20xx。4。6,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xx。4。5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xx。4。5。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南庭城果。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85615248646854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452954215414585,规划用途为商住,施工许可证号为567811112546。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42545852361。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2〔幢〕16〔层〕4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33层,地下3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84。04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人民币)每平方米4020。00元,总金额(337840。80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2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117840。40元于2月1日支付。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45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解除本合同。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7日内将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签订之后三十日内应付元。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合同单价(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八条房屋室内层高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米,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8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合同篇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所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份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两份。副本份。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件 房屋坐落 地号 房屋结构 竣工日期 质量监督部门 房产平面图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 甲方: 乙方: 商品房合同篇6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商品房合同篇7 合同编号房字第号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米,工作量万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 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万元,用作开发的周转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30,挪用贷款加罚利息100。 五、甲方以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六、甲方用人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办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行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担保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