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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2月2日 溷元楼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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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合同篇1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合同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普片至中XX公路全长22公里,今年月以来阴雨连绵,到处塌方中断,特别是普X和大底昂两处山体滑坡长130多米,路面坍塌严重,连自行车也不能通行。为尽快修复普片至中XX公路,保证甘蔗的正常拉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量及内容
  1、乙方负责清除普X和大底昂两处山体滑坡的土石方。
  2、乙方负责填平普片至中XX公路22公里,清除路边塌方,完善侧沟。
  二、工程质量及要求
  1、乙方将普X和大底昂两处山体滑坡的土石方全部清
  除,保证公路宽5米,并留有护坡。
  2、乙方负责维修普片至中XX22公里的蔗区公路,清除路边塌方,完善侧沟,填平路面。
  三、工程造价
  乙方在施工中的机械费、人工费、材料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实行包干,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四、付款方式
  乙方施工结束,经甲、乙双方组织验收,工程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五、安全责任
  乙方施工要注意安全,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工程工期年月日至月日,共天,每提前一天奖50元,每延期一天罚款50元。
  七、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宜必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县镇路的自住用房的建房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与乙方在真实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保证如质如量按期完成该工程,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施工范围及工期: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如发生变更,双方协商)主要包括:自基脚面起,上至屋面的全部砖混砌体。水泥立柱、横梁、圈梁、卫生间、阳台、厨房、屋面等整体现浇,全部门、窗、孔洞预留,木工负责搭架、装模板等工程。
  工程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完工。乙方应按时施工,如期完工。
  二、承包方式: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的形式。具体如下:
  1、由乙方按照图纸的要求统筹计划安排甲方进行购买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按照图纸的式样进行施工;
  2、乙方负责召集建筑施工人员,并组织、管理、指挥工人施工,乙方施工人员的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及其施工人员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3、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建房屋有效图纸,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修建。施工所有的所有机器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包括搅拌机、吊顶制板上楼的机器、搭架使用的全部设备、振动器切割机等)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质量要求:
  1、乙方照图进行施工,甲方按要求验收工程质量;
  2、楼层高度以图纸为准。圈梁和挑梁、浇注凝固后不应有蜂窝、麻面等。更不能出现钢筋外漏现象。在砌筑及浇注圈梁过程中,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墙面要平整、房屋直角的地方不能纵角。
  3、厨房、厕所、屋面不得有丝毫渗漏,如出现渗漏视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赔偿损失,全部钢筋混凝土部位均要求使用震动机捣实。
  四、施工安全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乙方应在工地安装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臵。搭架、使用起重设备、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五、工程造价:泥工元m,木工元m,面积按实际工程面积计算。房屋竣工后,经检查屋面、厨房、厕所通过试水后没有渗漏,墙体楼面没有任何异常验收后付清。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工程合同篇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拆迁项目中所涉及的部分建筑物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渣土清运。
  2、工程数量:拆除标准: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房屋拆除、渣土清运至室内地平。
  3、注意: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归甲方所有,均由甲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
  (1)双方商定:笨工程单价为元。
  (2)项目总金额:(元)
  2、结算方式:
  (1)自签订合同开工日,甲方只付工程款的30(元);
  (2)乙方完成全部拆除清运工作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尾款。
  三、施工日期:
  1、本合同工程定于20xx年5月21日开工,于20xx年6月15日竣工。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气影响的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竣工日期。
  四、双方责任及权利:
  甲方: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代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障碍物与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北拆除区域内的水源、电源、热源、燃气、通信等线路。
  3、负责通知乙方领取拆房单
  4、尽量保证向乙方所交房屋的完整性,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
  5、配合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甲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乙方的施工全过程。
  乙方:
  1、负责编织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
  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注意环保要求:洒水降尘,控制噪声,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5、负责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7、乙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五、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2、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工程合同篇5
  1、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是(C)
  A、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不是双务、有偿合同
  C、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2、将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划分,分类不正确的是(B)。
  A、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B、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C、建筑工程承包合同D、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3、将建筑工程合同按付款方式不同进行划分,分类不正确的是(C)
  A、总价合同B、单价合同C、成本合同D、成本加酬金合同
  4、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的设计费为10万元,委托人已按规定比例付给承包人定金。合同开始履行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返还给委托人(D)。
  A。20万元B。10万元C。2万元D。4万元
  5、建筑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B)。
  A。公民B。法人C。其他组织D。公民和法人
  6、下列关于业主享有的权利,说法错误的是(C)
  A、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B、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C、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不经过业主同意
  D、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7、(A)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也是建设工程中需经常订立的一种合同。
  A、买卖合同B、货物运输合同C、保险合同D、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租赁期限在(C)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A、一个月B、五个月C、六个月D、一年
  9、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当事人也可以续定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定之日起不得超过(D)年。
  A、5B、10C、15D、20
  10、(B)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能鼓励承包商提高工效,节约成本。
  A、总价合同B、单价合同C、成本加酬金合同D、计量估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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