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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9月9日 浅时光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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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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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品房合同集锦八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合同篇1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码:买房(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县区的房屋以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室厅,所在层(共层),室号,房屋用途为。(含楼前车库一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六、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2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推广名】为:,该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第二条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填发单位为:。第三条基本情况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实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条抵押情况该商品房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租赁情况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第九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完成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
  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适用)。
  5、。第十条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
  (1)项中的时限),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第十一条交接手续(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九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一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5)电话通信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7);
  (8)。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小区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建筑节能措施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住宅保修责任(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建筑隔声情况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八。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承诺和风险
  提示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第十八条权属转移登记(一)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
  3、。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4、。第二十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
  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4、内墙:【涂料】【壁纸】【】。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
  。
  附件七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3)分户层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4)建筑外窗计权隔声量rwdb(a),符合《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级标准;
  (5)阳台门计权隔声量rwdb(a),符合《隔声门》级标准。
  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1)项目立项或预售时所在地声环境现状监测值为:昼间db(a),夜间db(a),监测时间为年月日;
  (2)项目立项时所在地所处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类区,执行标准为昼间db(a),夜间db(a);
  (3)项目立项时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
  (4)目前尚未建设但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
  (5)项目建成后所处区域整体环境噪声预测值为昼间db(a)~db(a),夜间db(a)~db(a)。其中受周边噪声或振动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为侧(具体方位),预测昼间将会达到db(a),(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db(a),夜间将会达到db(a),(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db(a)。
  商品房合同篇3
  〔摘要〕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天津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是什么呢?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作用在于: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2、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4、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对于该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效力并未具体规定。学界对此亦无定论。但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国外称预告登记或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一般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例如所有权、抵押权等。而预告登记发生时物权尚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将来发生的行为,故所登记的权利仍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登记的内容是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
  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房屋是否被查封、房产证是真的还是假的等等,总的来说,只要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那您可以基本放心啦,卖方的人也好,房产的权利限制也好,工作人员都帮你检查过了,都没有问题。
  还有一点,在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卖方则不能再和第三方再次签订买卖合同了,因为房管局的电脑里有了备案了,如果您和卖方的合同不撤销,则卖方永远不能再将此房卖给第三人了。
  我们这儿所称的签订买卖合同,在行业也称为二手房合同备案。
  提醒一: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属市区范围内,并且您们的买卖未通过中介成交,则您和卖方带好双方身份证、卖方的房产证、土地证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1至4号窗口签订合同并进行现场备案,并在经过备案并打印的合同上买卖双方签字认可。
  提醒二:
  如果买卖双方经有备案资质的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可由中介机构操作人员直接在中介公司进行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经过中介机构备案后,则在过户时,不需要重新进行备案了。目前,江阴具备合同备案的中介公司共有六家,分别是联众、联丰、五星、瑞德、嘉和、天鸿六家房产中介。
  提醒三:
  只有城区范围内的二手房,才是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房管窗口来办理过户的,非城区范围的,至各乡区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下面是二手房合同备案的相关知识:
  1、二手房合同为什么要备案
  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xx〕321号)并结合江阴市实际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提高二手房交易的透明度。
  2、二手房合同备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我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均须网上备案。买卖双方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时,必
  须提供经过网上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什么是网上备案
  网上备案是指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登录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录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联机将合同打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经过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信息,市民可在江阴房产信息网上通过输入买受人姓名和合同备案号进行查验备案信息。
  4、进行网上备案有什么好处
  可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办法》要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行为,均须进行网上备案,目的就是有效防止购房人误购查封房产、防止一房多卖、避免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操作等情形的发生。
  5、网上备案会很麻烦吗
  网上备案是个全新的操作模式,有个熟悉的过程,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只要按要求提交有效证件,填写相关材料即可,具体操作由经过培训的中介人员或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来完成,应该说还是很便利的。
  6、如何申请网上备案
  目前我市在部分中介机构试点实施网上备案服务,其他有意向的中介机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提出申请。
  7、如何进行网上备案
  操作员凭电脑密钥登陆备案系统后,输入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后提交,按备案系统提示进行网上备案。
  8、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以申请网上备案吗如何进行操作
  可以,双方自行成交的,可由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的工作人员提供网上备案服务。
  9、网上备案后,当事人需变更或注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合同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后即视为网上备案完成。如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二手房买卖双方需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注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件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由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需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到场。
  10、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在进行网上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备案的文件;
  (2)为避免房地产中介机构隐瞒网上备案信息,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现场全程了解操作人员的录入行为;
  (3)网上备案后,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备案登记号,通过江阴房产信息网对网上备案情况进行核实。
  1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网上备案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怎么处理
  应及时至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或产权监理处投诉。
  12、备案的实施日期是什么时间
  自20xx年12月28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将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这里要着重提醒大家的是,备案后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注销和变更的流程:
  上面已经提到,自20xx年12月28日始,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均需进行网上备案。在备案后,如果合同需注销或变更,则买卖双方当事人需携相关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如在中介机构进行签约备案,则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需共同到场)。
  在办理时,可先至房产信息网的“政务指南”频道中的“表格下载”中,下载相应的表格
  (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申请表、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申请表),将申请表内信息填写完毕后,买卖双方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原经过备案的买卖合同、申请表等资料至房管窗口办理。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二手房买卖合同非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是在房管窗口工作人员备案的),则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合同是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操作,则需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三方一起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在填表过程中,需要注意:1、表格内的经纪机构意见一栏,请在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前,提前填好,并加盖经纪机构公章;2、表格内的申请人签章栏一栏内的转让人和接收人的签章,必须由当事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签证下,当面签字;3、此业务,必须当事人(如有中介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也需到场)共同前来办理;4、如买卖合同是对买方进行变更,如原买方基础上需增加配偶等共有人,请申请时,携带能证明家庭关系的证件资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商品房合同篇4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1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1。2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号为;
  1。3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1。3。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1。3。2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甲方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乙方,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因此发生相关纠纷,其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付乙方违约金万元。
  甲方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乙方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不存在不正常辐射及其他致病等情况,若有,甲方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乙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甲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履约定金
  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五条价款支付:
  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年月日前付人民币万元;第二期:在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万元;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出具收据并签字画押。
  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款项,甲方收款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第六条不动产权变更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在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
  3、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附属设施等相关手续办理时间约定:
  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年月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八条共有产权人情况
  甲方确认本合同所售房屋(有无)共有产权人。
  如果有,无论不动产权证上是否登记了共有权人,甲方需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甲方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天按房价的总额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按房屋总价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3、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第十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转移前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买受人(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情况:
  商品房座落:区路号。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认购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按销售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总金额为元,计(大写)元整。
  第三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条签署正式销售合同:
  正式销售合同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销售合同在乙方支付首期款时交于乙方参阅,一切条款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第五条定金:
  乙方签署此认购书同时需缴纳定金(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待正式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定金转入首期款,不再退还乙方。
  第六条其它条款:
  1、乙方应于支付定金后10日内依照《认购书》中付款方式的规定支付房款并签署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的。一切事宜将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2、如乙方不依此认购书规定签署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违反此认购书之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超过约定时日3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或做其他处理,乙方不得提出争议。
  3、乙方上述地址电话如更改,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保证此认购书内提供之资料全属真实。
  5、本认购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6、在甲乙双方签署的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生效时,本《认购书》同时失效。
  7、特殊约定: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日期:
  商品房合同篇6
  一、案情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效力认定。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
  二、分歧
  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评析
  审理本案的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是否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第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第三、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如王某与李某相类似的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用物价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第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2、王某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
  商品房合同篇7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20xx年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而与20xx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一、增加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
  二、明确出卖人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三、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买受人承诺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
  据住建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四大新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如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此外,新版本预售合同中还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
  对于以前开发商说一套做一套的手法,新预售合同也有所针对,明确要求卖方将合同签订和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房人。一旦开发商侵害买房人的权益,买房人能够更早知晓,同时也能够更早介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合同还增加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新预售合同也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比如说,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四是新合同还把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比如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开发商除退还买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更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针对房屋买卖中极易产生纠纷的口头销售承诺,新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禁令: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商品房合同篇8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预租)的(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幢)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类型为,结构为。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币)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元。(大写:万千百十元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年月)内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币)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53(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元平方米(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3)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月的;
  (7)。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一、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15日内,应有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起责任。本合同自(签字登记备案)生效。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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