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租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推荐度: 租赁商品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商品房合同汇编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品房合同篇1 卖方(下称甲方): 买方(下称乙方):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已合法取得地块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名称为,座落,项目总平面见附件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项目之商品房买卖,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标的 第1款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商品房中幢单元室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使用功能为(住宅办公商业)。 该房屋主体建筑总层数层,其中米以下层,米以上层;属框架框架框剪砖混)结构,层高米。 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平方米。 计入上述共有公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详见附件2;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公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公用的房屋和建筑部位详见附件3。 除附件2、3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建筑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依法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该房屋、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其标准见附件4,该房屋的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见附件5,装修装饰及设备标准见附件6。 第2款本契约所称该房屋,包括其占用土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的土地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3款甲方已申领第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销售该房屋。 第二条价格 第1款乙方购买该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元平方米,房款合计(大写)元整(小写:),币种为人民币。 第2款乙方除上述房款外,对取得附件3所列项目的共有权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第1款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为人民币。 第2款甲乙双方履行契约时,定金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在乙方履行附件7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2在空白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第1款乙方按照本契约附件7载明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房款。 第2款如乙方违反本契约附件7的约定,乙方承担下列第种违约责任;但甲方解除本契约的除外: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甲方支付未付到期房款逾期间的违约金。 2按照每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未付到期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3 第3款(以下适用于一次性付款)经甲方催告后30天内,乙方仍未支付到期房款,且未付到期房款的金额达到总房款式50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于解除本契约后15天内将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返还或乙方按总房款的3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 (以下适用于分期付款)经甲方催告后30天内,乙方仍未支付到期房款,且未付到期房款的金额达到总房款20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房款或解除本契约,甲方解除本契约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甲方于解除本契约后15天内将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返还;乙方按总房款的3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 (以下适用于其他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解除本契约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就付款方式的期限以及迟延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须明确约定,以防产生纠纷无约可依。 2如果选择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注意约定如贷款不获银行批准时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方式。 第五条(本条适用于预售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 第1款该房屋竣工前,《》商品房的预售款应用于有关该房屋的工程建设,由开户银行监管。 第2款甲方如将该预售款挪作他用,视为甲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契约,甲方在30天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 第1款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2款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甲方承担下列第种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契外: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 2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 3。 第3款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天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 第七条(本条适用于分期建设、分期验收交付的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 第1款甲方应按附件4载明的时间将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配套设施交付使用。 第2款如甲方逾期交付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甲方承担下列第种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契约的除外: 1按照每天万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已收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 第3款甲方未按前款约定的时间交附件4中第16项公共配套设施,经乙方催告后30天内甲方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注意:明确注明,如道路、绿化、水、电、气、防盗系统等。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将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 第八条房屋交付标准 第1款甲方应按第一条约定的标准交付该房屋。 第2款第一条约定的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甲方预测,如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误差,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2按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3款甲方交付该房屋与第一条约定标准不符合的,甲方承担下列第种违约责任,但本条前款和第4、5款另有约定除外;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契约: 1单价降低每平方米元,并一交付该房屋后30天内与乙方结算。 2。 第4款甲方交付该房屋的公共配套设施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第种违约责任;甲方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交付附件4中第项公共配套设施的,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契约: 1单价降低每平方米元,并于交付后30天内与乙方结算。 2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 3。 第5款甲方交付该房屋的装修及设备低于附件6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上列第种违约责任: 1按有关装饰装修及设备的重置价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2在天内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6约定标准。 3。 第6款乙方依本条上述约定解除本契约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 第1款甲方取得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2款该房屋交付后,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的,甲方承担下列第种责任: 1视同甲方自始未交付该房屋,并赔偿乙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 2。 第十条房屋交接手续 第1款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乙双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交付。 第2款若乙方在上述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未对该房屋进行验收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按每天元向乙方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由《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屋保修 第1款保修期按附件8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2款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赔偿乙方: 1乙方实际损失。 2。 第3款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系甲方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订立本合同适用本条款)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房屋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已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乙方承诺,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乙方按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 第十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第1款下述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下列第项权利;甲方保证,该第三人已书面同意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乙方: 1(第三人)的抵押权。 2承租人(第三人):的权利。 第2款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上述第三人权利: 1(以下适用于抵押权)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天内取得上述第三人不向乙方主张上述抵押权的书面保证,并于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前消灭该抵押权。否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契约,并要求甲方赔偿占总房款的赔偿金。 2(以下适用于承租人的权利)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天内征得上述第三人同意,从时起将甲方的有关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对预收租金按实与乙方结算。 3。 第十五条产权转移手续 第1款该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输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 第2款附件3所列房屋和建筑部位符合独立登记所有权条件的,自甲方向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正式移交之日起日内,甲方与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和建筑部位的产权交易及申领权证手续。 第3款如违反前1、2条款约定,刚不协助方向对方承担下列第种违约责任: 1按每天元计处,不协助方向对方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 第十六条通讯 一方向对方发送的有关本契约的通讯,以本契约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造成有关通讯不能送达或送达不到的,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期间 本契约关于期间的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契约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契约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附件及空格部分填写内容的效力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作为附件10的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契约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内容与铅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文字 甲乙双方以本契约的汉语文本为正式文本;若其他文字文本与汉语文本有冲突,以汉语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及留存 本契约一式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件1总平面图(略) 附件2计入共有公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文字描述不详的可以附图说明) 1分隔墙 2外墙体一半 3楼梯间 4 5 附件3未计入共有公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部位(文字描述不详的可以附图说明) 1物业管理用房 2 3 附件4公共配套设施 甲方应按下列标准的时间交付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施: 1名称:;标准:;交付时间:; 2名称:;标准:;交付时间:; 3名称:;标准:;交付时间:。 附件5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略) 附件6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地面: 天花: 单元防盗门: 分户门: 内门: 窗: 内墙: 外墙: 厨房: 卫生间: 附件7付款方式及时间(略) 附件8保修范围及期限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不低于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年(不低于2年)。 5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年(不低于1年)。 6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年(不低于1年)。 7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年(不低于1年)。 8管道堵塞,为个月(不低于2个月)。 9卫生洁具,为年(不低于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为个月(不低于6个月)。 11房屋白蚁预防,为年(不低于15年)。 12。 附件91《前期物业服合同》主要内容(略) 附件92《业主临时公约》(略) 附件10补充协议(略) 商品房合同篇2 甲方(卖方):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国籍:性别: 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且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天内,由双方依法向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摧毁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佞。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自,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案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 商品房合同篇3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房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年月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凡因履行本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数字)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主(签字):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商品房合同篇5 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xx年6月,刘先生购买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60余万元。合同约定在20xx年9月30日交房。同时在合同第15条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开发商支付购房人已付房款5的违约金。”实际履行情况是:开发商于20xx年9月28日交房,于20xx年12月28日就将办理产权证书的资料(具体为业主的身份证明;委托书;法人(组织)资格证书;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预售证;房地产综合验收合格证等10份材料)报送给了某市房屋管理局,于20xx年1月18日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才缮证完毕。由于刘先生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三证,开发商于20xx年3月10日将刘先生的产权三证办理完毕。当开发商通知刘先生领证时,刘先生以开发商办证逾期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已付房款5的违约金。开发商不同意,刘先生遂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一内容中开发商的义务是什么?原告刘先生认为开发商应该在交房后90天内为自己办好产权三证(俗称“房产小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而20xx年1月18日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才缮证完毕,超过了交房后的90天,所以构成违约。而被告开发商则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的约定,开发商只要在交房后90天内将应该由自己提供的办证资料提交房管部门备案就完成了义务,何时办理出产权三证不是开发商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取得产权证,一是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由于开发商与刘先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不是在交房后90天内办理完毕刘先生的产权三证而是在交房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所以开发商不因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确认因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是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中开发商提交备案的资料应该包括刘先生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也就是说,开发商备案资料中应该包括“产权大证”。由于该建筑物总权属证明在交房后90天内没有办理出来,所以开发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员开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总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中开发商提交备案的资料是否应该包括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文件。审判员提出了一个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见,他认为既然双方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发生了歧义,而该条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联合监制的标准文本,则该文本的最终解释权归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访一下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的真正涵义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这一做法,认为由制订文本的单位解释文本的涵义是正确和公平的。经法院向浙江省建设厅法规处负责该合同样本制订的处长咨询,处长对该条款做如下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资料的证据就是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出卖人资料后出具的受理单;如果产权登记机关向出卖人出具了受理单就证明出卖人已经提交了全部资料,如果产权登记机关没有向出卖人出具受理单就说明出卖人提交的资料还不全。浙江省建设厅其实没有规定出卖人必须办理产权大证,这是下面的产权登记机关自行设置的程序。总之,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颁发产权证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开发商无关。申领产权证的主体也是买受人不是出卖人。”根据这一权威解释,可以明确开发商提交备案的资料不包括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建筑物总权属证明文件。至此该案件的纠纷告一段落,同时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的真正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