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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合同

7月11日 望北海投稿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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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副产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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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副产品合同六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副产品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副产品合同篇1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品种
  产地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2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产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录入有关监管系统。
  (二)甲方应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甲方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检验、检疫、检测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网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的守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当场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副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的证明。乙方应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合格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对守约保证金,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乙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抽检、管理义务,给乙方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或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或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警告;
  3当场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的食用农副产品;
  4暂扣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5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
  6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7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
  8收取违约金;
  9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
  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选定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在内打)予以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附则
  其他约定:
  甲方选定的现行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3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
  农副产品合同篇4
  买受人: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
  出卖人:县乡村村民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卖(买)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
  2。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出卖人送货或出卖人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买受人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
  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约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出卖人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四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买受人仍然需要的,以及出卖人逾期交货而买受人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出卖人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买受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买受人不再需要的,由出卖人自行处理,并向买受人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
  出卖人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
  出卖人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应向买受人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出卖人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出卖人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出卖人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出卖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买受人应代出卖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出卖人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要求预付定金的,出卖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出卖人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做出处理(买卖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出卖人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买受人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出卖人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出卖人交货日期得以顺延,买受人并应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买受人如向出卖人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买受人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买受人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买受人应按期向出卖人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出卖人应允许买受人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买、卖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银行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帐号:
  出卖人:乡村村民(章)
  开户银行:帐号:
  年月日订
  农副产品合同篇5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为充分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和方针,结合公司农副产品开发计划及农户的基本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定农副产品种植收购合同,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农作物种子要求:有特殊质量或品种要求的。农作物种子由甲方提供,无特殊要求的农作物由乙方自选种子。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统一提供子种的种子款由甲方垫付,垫付资金于产品收购时扣回。
  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禁止对农作物使用农药、化肥等。
  1)玉米收购质量标准:无杂质、无霉变、无碎粒、颗粒均匀饱满、水分含量在13以内、阳光照射凉干,不得用柴火或煤碳烘干。
  2)土豆收购质量标准:无杂质、无破损、无腐烂、单个重量100克以上。
  3)其它农产品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不予收购或另行议价收购。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时收购乙方种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副产品,并按市场收购价上浮8收购。
  第五条产品收购地点:预约定时定点收购。
  第六条付款方式:现金支付,货款两清。
  第七条合作期间,甲方要及时对乙方农作物种植进行规划与布署,按时提供种子,无偿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及指导。
  第八条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可拒收,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仅对订单农户有效,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农副产品合同篇6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并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抽检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和禁用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当从本市定点的屠宰场或批发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单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查检后方可上市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或报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抽检、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不合法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
  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6、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7、收取违约金;
  8、暂停营业天;
  9、单方解除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附则
  甲方选定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以及双方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其他通讯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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