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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9月5日 生死族投稿
  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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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监理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监理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监理合同篇1
  委托人与监理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结束。
  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七份,监理人三份。
  委托人:监理人:监理有限
  责任公司责任公司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监理合同篇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监理合同篇3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年月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监理合同篇4
  合同编号:
  发包方:
  监理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方)与(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元范围内,罚金在元限度之内;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监理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监理合同篇5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建设监理合同书;
  2。2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建设监理投标书;
  2。7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
  监理合同篇6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职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职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监理合同篇7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监理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工程名称:德善堂东浦药店、德善堂金鸡亭药店及门诊、德善堂瑞丽门诊
  工程规模:室内工程建筑面积合计约1000m2。监理范围:装饰装修图纸内部分。
  服务范围如下:
  (1)前期监理
  审定设计方案及图纸;审核工程预算;设计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按设计图纸核算工程量按定额套预算,把控整个工程总造价。
  (2)中期监理
  根据图纸及物料表对各节点的材料进场验收以防施工单位更换材料品牌及质量;对各节点隐蔽项目的质量验收及确认各节点是否有按图施工;对因设计及现场与图纸等其它因素需做变更的,与施工单位对接确认变更签证;
  (3)后期监理
  工程结算审核;对施工单位的增减项及工程竣工时行结算审核。
  2、服务方式:
  施工前期,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监理审核工作。
  施工期间,乙方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进行不定期督查。
  施工后期,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协助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3、服务承诺:
  乙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乙方以主动、认真、负责、公正的服务态度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乙方对工程各施工重要环节进行详细监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委托方提供如下条件:
  为乙方提供已使用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三、授权范围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对选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2、施工工艺变更权,需经甲方同意。
  3、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议权。
  4、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调整建议权,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权。
  5、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延期、报验、验收等环节签认权。
  6、工程款支付审核,未经乙方签字认可,甲方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1
  款项的管理权。
  7、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监控权,施工日期(提前或超期的)签认权。
  11、与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四、合同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即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
  五、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次装修监理费用为捌万元。〔监理工期限三个月,如果工程超期一个月以上,则监理费用应在原来的基数上增加百分之十作为补偿〕
  2、支付方式:
  合同期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40,000(大写:肆万元正)。签定合同后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完成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尾款50,40,000(大写:肆万元正)。
  六、违约责任:
  1、在监理责任期限内,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监理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2、因甲方不履行授予乙方的权限,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3、甲方不如期支付乙方监理费用,每超一天应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七、争议和解决办法:
  1、如甲乙双方在工程监理责任出现争议时,以乙方的具体监理工作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监理规范和标准为依据进行裁定。
  2、如有工程监理责任不能认定的,甲乙双方有权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或提交相关仲裁机关仲裁。
  3、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经济赔偿,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提交相关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后,自动作废。
  甲方单位(章):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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