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合同 推荐度: 外贸出口合同 推荐度: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出口合同模板锦集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出口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口合同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号货物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 为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注明贸易术语)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与货物出口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2。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负责向外商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披露该外商,乙方可以行使甲方对外商的权利并对其提出索赔,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如乙方委托甲方索赔的,应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委托并提供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披露乙方;如甲方因此对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根据情况可延期、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同时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口合同篇2 卖方:合同号码:买方: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捆500~1000千克多装或少装金按FOB值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卖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买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订立 出口合同篇3 甲方: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以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5、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义务: 1、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5、单单结汇。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笔转帐金额的千分之(rmb),但每票不低于(rmb)佰元整,不高于(rmb)仟元整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当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三、法律责任:双方必需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费用协助下,代理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四、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备注: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当中,若对本协议上述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和异议,需经双方协商研究同意后方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 甲方:乙方: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字)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口合同篇4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xx年1月10日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万美元,在xx年年底前履行完毕。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代理方: 1。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 1。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出口合同篇5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传: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唛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附加险:。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后,按即期承兑交单(da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份; (d)装箱单一式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