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合同 推荐度: 公有住房合同 推荐度: 公有住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公有住房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有住房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有住房合同篇1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重庆市非成套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下表所列住房。 房屋座落:地区类别 建筑结构:间数 建筑面积:其中分摊 面积 配套情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超面积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价格元平方米,并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其中年工龄年)。 2、以经评估的价格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工龄折扣。 3、以该住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购买。 三、乙方按以上方式购买该住房应付房价款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此款由乙方在年月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于乙方缴款次月起停收住房租金。甲方提取房价款的30计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金额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由甲方专项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乙方购买该房后拥有完全产权,按照《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所购住房户内及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方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七、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房价款后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有住房合同篇2 合同编号: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无锡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 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该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公房租用凭证复印件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付款时间及金额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 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内容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 水、电、煤气、电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支付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 我们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大写)元,将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同时推选为个人住房特种存单的存款人代表。 同住成人年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若有反对意见,请在此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本人法定代表人: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姓名: 身份证明: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号:商业登记证号: 号码:号码: 居住注册:居住注册: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于:签于: 置换(或中介)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及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及电话: 年月日 备注栏 甲、乙双方签定的本合同,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座落于区路弄(新村)号室(部分)公有住房的受让人为;该公有住房系统受让取得。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章): 年月日 公有住房合同篇3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XX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一、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二、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三、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该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置换(或中介)公司(盖章): 联系地址及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签字): 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及电话: 附件 附件一公房租用凭证复印件(略) 附件二付款时间及金额(略) 附件三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内容(略) 附件四水、电、煤气、电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支付(略) 附件五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 我们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大写),将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同时推选为“个人住房特种存单”的存款人代表。 同住成年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若有反对意见,请在此签字(盖章): 公有住房合同篇4 合同编号: 出售人(甲方): 购买人(乙方): 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甲方所购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区(市)路幢单元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计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该房屋应由个人缴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原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第六条该房屋转让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规定承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的划除)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不得拆除的装修和附属设施项目内容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乙方(签章)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公有住房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将各自承租或拥有产权的住房进行交换,现就有关交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与乙方【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 (一)区(县)路弄(新村)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 (二)区(县)路弄(新村)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进行交换。 在订立本合同前,双方已各自出示上述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见附件一),双方对上述各自拟交换的住房座落、面积以及交换时不得拆除或损坏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等均已明确。 第二条甲、乙双方按照等价有偿交换原则商定,下列各自拟交换的住房成交价格分别为: 甲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乙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 (一)人民币(大写)元。 (二)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住房之间的交换差价为人民币(大写)元,由方向方支付。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的五天内,甲、乙双方按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材料到价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换审核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天内,应分别向公有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之日起天内各自交出空房,进行验收交割及办妥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有住房验收交割之日止,凡纳入本合同附件的各项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均不得损坏及拆除。若发现被损坏或拆除的,则损坏方除应按被损坏、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估值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外还应按估值的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交换前公有住房内的原有设施有变动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交换后均由调入方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确认,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支付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该方应按差额的(计人民币:大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若一方逾期交出空房、办理验收交割和户籍转移,每逾期一天,逾期方应按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总额(计人民币:大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自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前,均已取得配偶及有常住户口的同住成年人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内部之间发生争议,均与另一方无关。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1。本合同适用范围: (1)本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的相互交换; (2)本市不可售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其他产权住房的相互交换; 2。本合同【】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予选择的应划除; 3。本合同空格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后填写; 4。本合同的备注栏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 5。本示范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局负责解释。 公有住房合同篇6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 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一、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约定。 二、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约定。 三、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约定。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 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 二)的约定付款的39;,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 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 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 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 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该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住注册地址: 居住注册地址: XX编码: XX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置换(或中介)公司(盖章):联系地址及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签字):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及电话: 公有住房合同篇7 合同编号: 立合同人: 甲方: 乙方: 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各自承租的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现就有关交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租用公房凭证编号:的公有住房与乙方承租的座落于: (一)区(县)路弄(新村)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租用公房凭证编号:的公有住房; (二)区(县)路弄(新村)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租用公房凭证编号:的公有住房进行交换。 在订立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向对方出示上述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双方对上述公有住房的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商定各自的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 甲方的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的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为: (一)人民币(大写); (二)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公有住房之间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为人民币(大写),由方向方支付。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的五天内,甲、乙双方按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材料到价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换审核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天内,应分别向公有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之日起天内各自交出空房,进行验收交割及办妥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有住房验收交割之日止,凡纳入本合同附件的各项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均不得损坏及拆除。若发现被损坏或拆除的,则损坏方除应按被损坏、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估值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外还应按估值的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交换前公有住房内的原有设施有变动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交换后均由调入方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确认,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支付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该方应按差额的(计人民币:大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若一方逾期交出空房、办理验收交割和户籍转移,每逾期一天,逾期方应按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总额(计人民币:大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自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