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租赁协议书 推荐度: 汽车出租合同 推荐度: 出租汽车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汽车出租合同(优)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汽车出租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汽车出租合同1 出让人(简称甲方):受让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根据我县出租汽车转让的有关规定,明确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1、甲方将车牌号为的牌出租车及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车辆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厂牌型号为:。 2、双方议定转让价(小写:元)(另有收据为凭),本协议签订,乙方将一次性付款给甲方,该车经营权、车辆及车辆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 3、本协议签订之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甲方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偿还任何债务或卖给第三人。本协议签订之后,有关该车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 4、公司 5、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方承担,保险过户费用由方承担。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有关手续,不得推诿。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包括: 1。行驶证; 2。附加费证; 3。公司管理费; 4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费; 5。车辆相关保险,移交给乙方,保险过户费用由方承担。 甲方交给乙方随车工具。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元整)。 6、自签订合同之后,发放的的。燃油补贴归乙方所有。 7、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转让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受让人身份再次购买出租汽车,受让人实际经营时间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8、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所属公司一份、出租汽车管理站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余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负责的态度,另行协商处理。若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另行签署的有关格式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出让人(甲方签字盖章):受让人(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所属公司及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汽车出租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合同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 详见本合同附件《自驾汽车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随时随地收回租赁车辆,已经收取的金额在计算全部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人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车辆。 (3)从事其他损害出租人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租赁期满后未归还车辆的。在上述情况下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2、租赁期间,不承担因租赁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根据合同,提供技术条件良好、牌照和费用齐全的车辆。 5、在租赁期间监控车辆使用情况和客户信誉。 四、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有权使用租赁车辆。 2、租赁前对租赁车辆的损坏不承担赔偿和维修义务。 3、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足额支付抵押,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如果用银行信用卡消费,需要承担应付银行的手续费。 4、负责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燃料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在租赁期内,严格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发生事故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人必须承担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人办理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损失认定和理赔。 五、抵押条件 1、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应按出租人关于定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抵押。 2、租赁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后,出租人除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还应将剩余的押金退还承租人。 3、承租人不得将保证金作为租金提存。 4、出租人提供司机的,承租人不用交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人已经为租赁车辆提供了相应的保险。详见《租车登记表》。 2、承租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当被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的修理厂,承租人已提供所有有效的保险证明手续,且租赁车辆符合出租人应投保的《汽车租赁登记表》的要求时,出租人将停止计算租赁费。车辆在租赁期内被盗、报废或以其他形式灭失的,自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人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承租人应承担车辆租金的40和保险可扣除部分。 3、因保险公司拒绝和免除对承租人的赔偿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加速折旧成本相当于本次事故维修总成本的30。 承租人无法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所需手续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加速折旧费用,并承担未支付保险事件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除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部分及其附件租赁总额20的违约金。承租人应根据双方签署的归还时间及时归还租赁车辆。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天,除继续收取租金外,还应当支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归还一天,交付日的租金在扣除当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本合同所指的经济损失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的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只有在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才有效。 九、争端的解决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合同和附件 《租车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租车结算单》、《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在 汽车出租合同3 合同编号: 甲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从业资格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拥有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号号,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身份证号。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辆牌照号,车架号,道路运输证号,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万元,车辆购置日期年月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上述车辆承包给乙方经营。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元(大写人民币元)。承包费包括: 公路养路费元; 客运附加费元; 营业税元; 车辆折旧费元; 保险费元; 其他税费项目金额; 企业管理费元。 乙方应在每月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包费给甲方。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财产抵押和安全保证金元,本合同到期,乙方未违反相关条款,甲方连本带息返还给乙方。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国家对营运税费进行调整的风险。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车辆办理规定的强制参保险种(车上责任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确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因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营运变动成本,包括修理费、检测费、燃油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 第八条 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车辆和甲方其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适时对乙方的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7、甲方按照规定,有权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审工作。 2、甲方有义务做好的处理工作,因处理事故支出的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3、甲方有义务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4、甲方有义务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 5、甲方有义务组织乙方参加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6、甲方有义务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和安全培训。 3、在发生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的处理工作。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 3、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5、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没有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营运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擅自转包车辆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含聘请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运管机构对甲方给予处罚或者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结果,每扣1分给予乙方20元罚款。因乙方多次违章、严重违章致使甲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无故不按照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轮训或者安全例会的,每缺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六)乙方聘请驾驶员未向甲方报备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七)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条填写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一、本示范合同适用于经营权的使用权、车辆产权均归企业所有,实行承包经营模式的企业。 二、本示范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与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 三、本示范合同可对一辆车,同时与两个驾驶员签订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完全一致的合同。 四、本示范合同的承包费标准由当地运管机构统一制定。 五、本示范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权使用期限。 汽车出租合同4 机动车所有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驾驶员:(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赣C号车,营运证号、车辆型号 该车产权属于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经营,其中甲方占51股份,乙方占49股份。甲方以车辆财产占股份,乙方以驾驶技能和劳动报酬占股份。 第二条、合作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方具有该车的所有权,危货运输调度权和经营使用权。在经营中,负责货物配载,管理服务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2、乙方在合作期内要负责车辆驾驶操控,保管好车辆,不能讲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必须按甲方调度线路运营。 3、车辆年度审验费、车船税、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收、营运证年审费用、办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由甲方承担,乙方生活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对乙方运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和调配。 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强行旅行车辆各项保养工作和确保危货运输安全。 3、甲方有权利安排乙方承担社会救助义务。 4、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安全学习等各项活动。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交通安全和机动车操作规程。 2、爱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3、禁止违法、违规驾驶和酒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4、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文明优质服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A、不能满足车辆运输货源、货物配载、造成亏损。 B、车辆手续不健全,造成路检修查罚款。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A、未能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造成运营效率,安全无保障。 B、不服从货物配载调度的。 3、违约方承担违约金3万元,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提出赔偿。 4、违约方除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1、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续签合同,原合同解除。 2、不在续签合同的,要提前二个月提出书面告示。 3、因国家政策变化和不可抗拒的的因素使用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机动车所有人(甲方): 年月日 驾驶员(乙方): 年月日 汽车出租合同5 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93号汽油。 第一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 第二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承租方应提供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通知出租方。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四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五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 2、承租方租车时须交纳押金及交通违章保证金共计1000元人民币,租车结束在五个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问题及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六条车辆保险 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 第八条合同解除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山东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出租合同6 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 甲方将车号为租给乙方,乙方用于。 二、租车时间及租金、押金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元,押金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乙方。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车辆出现故障及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如发现车辆丢失、盗抢等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4、乙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 5、乙方租期满交付甲方车辆时须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汽车出租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车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军人和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鉴(公)证意见: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附件 一、本合同书可做为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关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变动。 三、本合同中凡划线的地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或告知职工本人具体政策规定。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条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该条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五、本合同中甲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职工本人应签字或盖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六、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低。 八、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汽车出租合同8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车辆出租: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一个车队(共计15辆货车)出租给乙方做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备胎一个。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201年月日,共60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为每年75万元,共计375万元。 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前两年租金150万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的月日前付清下年的租金。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养路费交付等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误工时间按每天元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出租合同9 甲方: 车号:鲁DT 乙方: 驾驶证号: 甲方将鲁DT出租汽车租赁给乙方经营:并就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租汽车必须具有完善的经营设备和营动手续,并对车辆购买保险。 二、本租赁方式为大包,乙方承租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交月租金。 三、乙方应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爱护交通工具,因交通事故及非正常机械磨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承租期时间内,出现车辆被盗,应及时报警,并按该营运车辆市场价格赔付。 五、承租期内甲方车辆正常维修,二级维护年审、规费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甲、乙双方属经营设备租赁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如在经营期间内出现伤亡事故,在保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经营损失。 七、为了保证该合同正常履行,甲方将向乙方收取元风险保证抵押金,如遇乙方违约,甲方则有权扣留风险押金,如无违约,则在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抵押金。 八、甲方在租赁期内如有转让或特殊原因应提前1周通知乙方,并退还抵押金,乙方在租赁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退还抵押金。 九、因乙方驾驶造成车辆损坏、碰伤等人为损失和因事故多余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损失。 十、燃油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每年的保险金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交通事故动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车退役后,此车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配合乙方过户。 十一、乙方如果使用不当,造成甲方在更车期间无法更车,乙方应按该车市场价格赔付甲方全部车款,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该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该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年月日 汽车出租合同1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车辆出租: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一个车队(共计15辆货车)出租给乙方做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备胎一个。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201年月日,共60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为每年75万元,共计375万元。 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前两年租金150万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的月日前付清下年的。租金。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养路费交付等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误工时间按每天元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出租合同11 出让人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转让标的:中A号出租车及该车随附的经营权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详情如下表所列:序号内容详情备注 1车号中A 2品牌 3经营权依据 4经营权期限 5行驶证号 6保险单号 7其他说明 二、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转让标的。以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三、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全面了解了转让标的的各项情况及其存在的瑕疵,乙方对以现状受让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 四、乙方应于年月日向甲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即现金元人民币。 五、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当日,甲方将转让标的及下表所列的全部证照交付给乙方:序号内容具体说明 1行驶证 2保险卡 3保险合同 六、转让标的的全部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负责配合;因上述手续办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须办理的过户手续包括:行驶证、保险卡、经营权证书或依据 七、转让标的交付日前,因该车引发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及违章处罚等行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转让标的交付日后,因该车引发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及违章处罚等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远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解决纠纷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仲裁费用、法院执行费用和律师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若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另行签署的有关格式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汽车出租合同12 合同编号: 甲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从业资格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注册为出租汽车客运代理服务企业。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拥有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号号,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身份证号。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辆牌照号,车架号,道路运输证号,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万元,车辆购置日期年月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使用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第三条承包费标准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元(大写人民币元)。 承包费包括: 公路养路费元; 客运附加费元; 营业税元; 车辆折旧费元; 保险费元; 其他税费项目金额; 企业管理费元。 乙方应在每月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包费给甲方。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国家对营运税费进行调整的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代乙方为车辆办理规定的强制参保险种(车上责任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确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营运变动成本,包括修理费、检测费、燃油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由乙方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甲方因处理事故支出的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对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7、甲方按照规定,有权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审工作。 2、甲方有义务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甲方有义务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4、甲方有义务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 5、甲方有义务组织乙方参加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6、甲方有义务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和安全培训。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 3、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5、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没有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擅自转包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含聘请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运管机构对甲方给予处罚或者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结果,每扣1分给予乙方20元罚款。因乙方多次违章、严重违章致使甲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无故不按照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轮训或者安全例会的,每缺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六)乙方聘请驾驶员未向甲方报备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七)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条填写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一、本示范合同适用于经营权的使用权、车辆产权均归个人所有,实行代理经营模式的企业。 二、本示范合同的承包费标准由当地运管机构统一制定。 三、本示范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权使用期限。 123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汽车出租合同1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汽车 甲方将车牌号为粤,车型为,车辆标记为座,颜色为色,技术等级为一级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谨慎驾驶,合同期满之日将车辆完好无损的交还甲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支付标准及结算? 1、租金支付标准按日计算,每日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该租金包括:在租赁期限内的保险费、养路费,正常维修、定期保养的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国家(或地方)对车辆所征收的相关税费;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首先交纳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2、若乙方提前还车,剩余租期在一天以上二十九天以下的,甲方可退还未到期租金的30,若提前一天以内还车的,甲方将不退还租金。 3、若乙方超时还车但不满六小时(不包含六小时),甲方每小时加收人民币佰拾元整;若超过六小时(含六小时在内)按日计算逾期租金,日租金为人民币佰拾元整。 4、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须一次性交纳押金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若乙方延迟还车,甲方将从押金里按照日租金的收费扣除相应的租金。 5、租期期满后,若乙方口头或以电话形式表示要续租的,须在合同约定租期期满前1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并办理相关的续租手续。 6、租赁期满,若乙方延迟还车,甲方则按照延期还车每日人民币佰拾元整(小写元)的标准收取日租金,另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租金的20,逾期租金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预交的车辆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须支付甲方。 7、租赁期满,甲方在乙方还车时,可在之前交纳的押金费用里扣除人民币伍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5000元)作为违章押金,若一个月后查无违章,甲方将全额退还;如有违章,将从中扣除违章费用,退还余额(不计付利息)。 8、若租期期满后,乙方逾期3天未交还车辆,甲方将以诈骗案报公安机关处理。 9、若乙方需要更换车型需要提前15天电话通知甲方负责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办理相关换车手续。 第四条: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态良好,保证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且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盗抢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全过程。 2、甲方负责租赁期内车辆的年审、季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在租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个小时内(仅限于深圳市或东莞市内)提供另外一台相同级别的车辆供乙方使用,但不负责因此对乙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4、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而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收回车辆,且乙方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务给乙方带来的一切后果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行驶中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塞车、禁运、台风、暴风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免除责任,但乙方故意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第五条: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的使用权仅属于乙方,乙方不得抵押、担保、典当、出卖、转借、转租租赁车辆及车辆证件或将车辆作其它非法用途,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与第三方有签订协议(不分时间前后)也都被视为无效,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2、在租用车辆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3、租赁期间内,乙方所租车辆在广东省内由于自身正常机械故障导致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广东省外车辆维修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除维修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到达车辆出现障碍地的费用),但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人为造成的车辆故障维修费用。 4、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导致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人民币元辆的标准收取车辆停场费。 5、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 6、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达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 7、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灭失时,乙方必须立刻报警及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事后车辆维修、索赔等事情,但乙方必须负责保险公司因乙方原因拒赔或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办事过程中一切费用和30修理费总额的加速折旧损失费。 8、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甲方出租车辆不拆件,不改装,如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将车辆开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如车辆在外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9、乙方所租用车辆仅限乙方本人或乙方公司人员驾驶,否则,因乙方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乙方全部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付责任。 第六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人)自愿为承租方租赁车辆提供担保,担保人必须具有深圳常住户口,具有固定资产,担保人须亲自携带户口和身份证到甲方公司鉴定担保合同,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担保资料内容真实有效。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效力及附件 1、甲方提供的车辆交接技术检验表、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驾驶证及身份证作为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补充事项 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制定,经担保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 出租人(甲方):(盖章)承租人(乙方):(盖章)担保方:(盖章) 甲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固定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手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汽车出租合同14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军人和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工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章)鉴证日期年月日 汽车出租合同1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有偿租赁甲方客运出租汽车中标凭证书份。 甲方出租汽车中标凭证书号、甲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出租汽车名称、型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时间 1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含:); 2支付方式: 3支付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当月的实际天数租金,以后应在每个月的日前付清下一个月的租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营运手续真实有效: 2为乙方提供顶灯、计价器、座套、灭火器等设施,费用由承担; 3负责办理全部营运手续,费用由承担; 4负责缴纳第一年的,费用由承担; 5有权依照《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7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办理理赔; 8乙方不遵循职业道德,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并给甲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 2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行车; 3按时交纳租金及各种代收代缴税费: 4从年月日开始,由乙方交付各项。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五座的座位险及交强险()、年损险()、火险()、盗抢险()、玻璃险()、不计免赔险()等。交付方式:甲方代交(),乙方自行交付(): 5有权依法自主经营,可雇用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从业人员(需报经甲方批准、并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有权对甲方的经营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7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保养并定期对进行维护,应接受行业利用载体进行公益广告宣传; 8合同履行期间,如有税费增减可随时进行调整;因乙方原因造成停运,正常向甲方缴纳租金和税费; 9在合同履行期问,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检车、检表、交暴力等事项,如不按规定办理出现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无特殊情况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在日内将营运手续交还甲方。无特殊情况下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 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情况出现时,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或乙方单办解除合同应在()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未缴纳租金,经书面催告天仍不缴纳的; 2乙方擅自将用于质押、变卖或拆改,至使无法继续从事出租汽年运营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的; 4乙方利用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触犯刑律被判刑入狱的; 5乙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管理制度,野蛮违法经营,严重损害甲方声誉及形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甲方违有关规定滥用,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3甲方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予以对方赔偿或按双方约定赔偿; 2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按规定交纳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自逾期交纳租金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3因甲方责任导致乙方无法上路合法经营或被处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乙方终止出租汽车标书使用权,在日内归还甲方一切营运手续,超出期限按规定补交租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 委员会; 法院判决。 第九条其它约定。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