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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3月23日 生死族投稿
  融资租赁设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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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融资租赁合同1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电挂: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帐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电挂: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帐号: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项的规定。
  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根据本条第、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租赁物件在附表第()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不按本条第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作为第八条第款第()或()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作为第八条第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乙方将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至第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虽然甲方采取前款()、()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租赁期满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项和第()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出租人: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
  (1)租赁物件(制造厂)(详见本合同附件第号购买合同)
  (2)卖方
  (3)交付地点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目
  的港)
  (4)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5)租赁期间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6)预计交付期及租赁预计交付期:年月于港口装船
  物件收据交付期(详见上述购买合同)
  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赁物件提单签收当日
  (7)概算成本外汇():人民币:
  (8)保证金
  (9)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租金:
  支付方法:
  支付地点:
  (10)续租租金
  (11)所定第一次租金支付前第一次租金支付后第二次租金第三次租金
  损失支付后支付后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第五次租金支付后第六次租金第七次租金
  支付后支付后
  第八次租金支付后第九次租金支付后第十次租金第十一次租
  支付后金支付后
  (12)续租(13)迟延利息以中国银行的贷款和人
  所定民币贷款
  损失的贷款利率120计算
  金额
  (14)附带
  条款
  实际租金表年月日
  台启: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同附表第()、()、()、()、()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公司业务部(盖章)
  总经理室业务部经理业务员
  附表第()项保证金调整
  概算成本时的保证金按实际成本调整的保证金
  附表第()项租金调整
  概算租金(共次)实际租金(共次)
  第一次至第次第一次租金:支付日:年月第五次租金:支付日:年月日
  各为:最后一次
  为:第二次租金:支付日:年月第六次租金:支付日:年月日
  第三次租金:支付日:年月第七次租金:支付日:年月日
  第四次租金:支付日:年月第八次租金:支付日:年月日
  附表第()项续租租金调整
  概算续租租金(共次)实际续租租金(共次)
  每次:每次:
  附表第()项所定损失金调整
  第一次租金支付前第一次租金支付后第二次租金支付后第三次租金支付后
  概算:概算:概算:概算:
  实际:实际:实际:实际: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第五次租金支付后第六次租金支付后第七次租金支付后
  概算:概算:概算:概算:
  实际:实际:实际:实际:
  附表第()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概算:实际:
  附注:()租赁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起租日:年月日
  ()租赁期间: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支付: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付),在支付日前电汇到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号:。
  ()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实际成本为:。
  ()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已预付。余额欠额为:。
  抄送:担保人():
  担保人():
  合同号码:
  租赁期间起算日:年月日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一九年月日你公司与本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租赁物件(制造厂)(详见第号购买合同)
  卖方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租赁期间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
  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部门负责人复核人经办人
  融资租赁合同2
  (作为出租人)
  和
  公司
  (作为承租人)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
  (直接租赁)
  (编号:RZZLCB20100)
  日期:20xx年月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职务: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
  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00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
  3。3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
  3。4本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协议书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出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
  3。5出租人在承租人代表其从出卖人处接受租赁船舶时起对租赁船舶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3)个工作日内会同出租人并协助办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如有)及光船租赁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双方对办理所有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负有即时提供任何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书、交付证明、购船发票等文件资料)的义务;承租人并应负担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所有登记税款、费用。如因承租人原因影响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依照本协议书约定,选择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承租人迟延交纳登记税款、费用而出租人代其交纳的,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
  融资租赁合同3
  甲方:
  乙方:
  电话:
  鉴于,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现原承租人拟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新承租人,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
  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上述转让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1、原承租人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新承租人,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定义见下),新承租人将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权利,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之附件一“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就与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问题直接向供应商提出索赔;按时、无条件、足额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调整租金。本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2、担保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并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仍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租赁物的交付事宜,但原承租人应将该等交付事宜的进展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支付清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
  5、如出租人因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和受让遭受任何损失,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担。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的任何抵销、赔偿、索赔等均不影响该等转让后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下新承租人的融资金额为原承租人融资金额减去原承租人已偿还金额后的余额。
  7、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若与融资租赁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4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承融资租赁
  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出租房。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
  承租人
  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5
  (一)概述
  国际租赁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其设备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一种合同关系。现代国际租赁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融资性租赁、综合性租赁和服务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资或者向银行贷款,从供货厂商那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然后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主要在租用专用设备或大型成套设备时采用,这种方式在国际租赁业务经常被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又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等。综合性租赁是一种把租赁与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其他对外经济合作方式结合起来的租赁业务。而服务性租赁亦称经营性租赁,租赁公司既向承租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又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至提供或培训有关技术人员。这种租赁形式由于租赁公司要提供多种服务,所以其租金也较高。
  国际租赁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国际租赁协议,而由于租赁方式不同,租赁协议的内容也不统一。即使是同一种租赁形式,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各不相同的条款,因此使用本书的人不必拘泥于本书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赁设备
  该条款应对租赁设备作出详细的说明,列出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说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负责交付。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还需说明此项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出租人据此可规定其只承担融资责任。
  (三)租赁期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赁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续合同的条件等。租赁期的长短主要是由双方根据租赁物的情况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签订协议时商定。一般来说,易损性和效力多变的机器设备租期短,而耐用、性能变化不大的设备租期长。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所在。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地点、使用货币、租金支付次数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在计算租金时要考虑到租金的构成要素、租期长短、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租金的次数、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费率等,这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协商订明。
  (五)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使用、维修、保管
  在国际租赁协议中,一般都要订明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如需对此种使用权加以限制,则由双方协商订明。至于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双方根据租赁方式、租赁物的性质经协商后订入协议。
  (六)风险承担
  一般来说,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意外灭失损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协议中应明确由谁承担此损失。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损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选择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有风险就必须要求有保险,协议中应约定由哪一方对租赁设备进行投保及此费用由谁承担。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这一条款随租赁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务性租赁,协议中多是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处于良好状态下的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如是融资性租赁,双方则可选择处理方式,其中有: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即退租),续租,由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即留购),或由承租人代为出售等。在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中,大多数承租人是在期满时交清应交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只付名义货价即取得设备所有权。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报挂号:
  银行账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报挂号:
  融资租赁合同6
  甲方:XX南京XX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XX南京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xx年月日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价值万元的设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乙方特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为保证此项业务顺利进行,防范风险,制订以下协议:XX
  一、乙方将承租的设备用于与208医院合作开办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乙方与医院以分成的方式对中心利润进行分配。乙方保证将获得的中心盈利首先用于归还租金,并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交甲方备案。
  二、甲方为乙方进行的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担保手续费以与乙方对中心盈利进行分成的方式获得。担保手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为:XX
  1、融资租赁期限内,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在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后的剩余部分的50为担保手续费。
  2、融资租赁业务结束后至中心开业的第六年年底,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的15为担保手续费。担保手续费自中心开业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每月支付一次。
  三、乙方承诺其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乙方在经营中的对外融资、归还贷款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应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XX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
  融资租赁合同7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车辆、期间、租金结付;详如下表所载:
  二、承租方指定项目:(以【含】或【不含】标示之)
  其余合同内容以后面为准。
  意出租方得将该债权转移予当地方法院求偿。
  十二、担保条款
  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范围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本合同合部承租人的义务(包含合同的约定、合同派生义务)。
  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
  十三、特别约定
  1、在承租期间车辆发生被盗、被抢等车辆灭失情况,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第九条承担赔偿外,另需按未到期分摊车辆购置税并需补偿该车保险年度未到期保险费之损失予以出租方。
  2、承、出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有争议的内容,仍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所衍生之《客户交车确认车》、《车辆牵车确认单》及相关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和,双方同意由出租方住所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出租人对合同条款之权利义务内容已对承租人善尽告知及监督管理义务。
  出租方:桐城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对保人:地址:日期: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对保人:地址:日期:
  连带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对保人:地址: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8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
  担保人:
  日期:
  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9
  甲方(出租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乙方(承租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1。合同释义
  1。1。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即甲方与承租人即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1。2。本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即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1。3。定义
  出租人(甲方):指出租给承租人(乙方)设备的所有权人。
  承租人(乙方):指在租赁期内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人,亦即设备的原所有人。
  租赁物:指由出租人(甲方)出租给承租人(乙方)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租赁物,以及根据本合同在租赁物上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成为出租人财产的增加物、添加物、附属物或替代物。
  交付日:就任一租赁物,指承租人无条件接收该项租赁物并开始租赁的日期。
  保证金:指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为促使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防止承租人违约而要求其在租赁合同生效后提交的、由出租人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1。4。本合同由主合同与以下8个附件组成:
  附件1:《xxx》
  附件2:《xxx》
  附件3:《xxx》
  附件4:《xxx》
  附件5:《xxx》
  附件6:《xxx》
  附件7:《xxx》
  附件8:《xxx》
  2。租赁物
  2。1。租赁物是指在《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中载明的租赁物及附随于该租赁物的零件、附件、软件、附加服务、许可证明等附属物。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详见《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均由乙方提供并认可,乙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2。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将附着于此租赁物上的替代物、替换件、修理物等,均属于本合同所称的租赁物。
  3。租赁物的购买
  3。1。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履行完全的付款义务。从《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生效之日起租赁物所有权即由乙方转移到甲方,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所有权转移证明书(致出租人)》(附件3)的文件。
  3。2。《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项下出卖以作租赁的租赁物由乙方自主选择决定,未受到甲方干预或依赖甲方技能或信息。
  3。3。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指示和要求与乙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4。租赁物所有权
  4。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租赁物不被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2。本合同项下租赁物,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可转租赁外,乙方不得采取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如果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乙方的第三方债权人无权要求以租赁物抵偿。乙方有义务对第三人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
  4。3。在不影响乙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条件下,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但抵押权的期限不超过抵押权设定之时到本租赁合同届满之时的时间段。本合同的效力不受甲方与第三方抵押合同的影响。甲方转让债权应通知乙方。
  5。租赁物的质量
  5。1。乙方不依赖于甲方的技能,不受甲方影响,自主选择租赁物。甲方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6。租赁期限
  6。1。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为《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中载明的租赁物使用期限,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
  6。2。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
  7。租金与利息
  7。1。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是指乙方租用租赁物而向甲方定期支付的款项。
  7。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由《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予以载明。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3。若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应从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为基数,依据《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的约定,按每日分之的利率计算应付款项的罚息。由于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
  7。4。租金支付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延后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7。5。乙方支付的每期租金是浮动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所规定的每期租金数额均为概算金额,当实际本金与概算本金不符,或市场利率变化导致实际成本发生变化,或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相应调整租金,乙方支付的租金金额以《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为准。
  8。税金和其他费用
  8。1。本合同签订及与租赁物购买相关的一切税金均由乙方支付。如甲方垫付,乙方应及时返还甲方垫付的费用。
  8。2。如租赁物为进口租赁物,则租赁物的相关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租赁物进口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在办理租赁物进口手续过程中因乙方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法规致使甲方受到任何处罚或垫付该罚金,乙方应予赔偿。
  8。3。运输费用、银行手续费以及本合同未涉及的其它税收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4。上述8。1、8。2、8。3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与维修
  9。1。租赁物的交付及使用
  9。1。1。租赁物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即被视为在完整、无任何瑕疵的状态下由甲方向乙方交付。乙方自起租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及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9。1。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占有及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根据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赁物,亦不得擅自取回租赁物,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9。1。3。乙方应取得使用租赁物全部必要的登记、许可和批准,且应符合与租赁物占有、存储、使用和维修相关的全部有效法律、法规或政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4。为了防止租赁物被更换或与乙方自有设备产生混淆,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租赁物上进行所有权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定位系统(GPS)、控制系统、添加租赁物为甲方所有的标识铭牌等方式。
  9。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不适当地、疏忽地、不安全地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为乙方经营业务之外的目的或未按照租赁物的预期用途而使用、操作、维护或保管租赁物;
  (2)抛弃租赁物;
  (3)对租赁物进行任何的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如果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原来预期的功能、用途或降低其价值或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不可拆除或不可逆转;
  (4)将租赁物添加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5)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租赁物、以租赁物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允许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该租赁物;
  (6)摘除或损坏附设在租赁物上标明甲方所有权的标识以及其他对租赁物所有权有影响的一切行为。
  9。2。租赁物的维修
  9。2。1。乙方负责对租赁物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及按规定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与原制造厂签订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合同,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9。2。2。乙方平时应严格遵守制造商提供的租赁物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规定使用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应使用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如需更换非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的,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进行上述行为不得损坏租赁物,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原来的用途和功能。由于乙方未能按约定使用或维修保养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9。2。3。租赁期间,因维修和保养而在租赁设备上更换、添附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物的有机组成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无任何第三人的他项权利。
  9。2。4。乙方应定期或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便于甲方了解真实状况。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的状态和租赁物维护记录,并观察租赁物的使用,包括租赁物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疏忽或错误使用租赁物的情况,甲方可以进行完整的租赁物检查并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9。2。5。因乙方设置、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租赁物等行为,致使自身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原因产生任何赔偿责任或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就此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2。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所发生的一切税金和费用由乙方负担。
  9。2。7。上述9。2。5。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0。租赁物的毁损、丢失和灭失风险
  10。1。租赁物的风险在租赁物的所有权依据《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转移到甲方之时即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租赁物在风险移转到乙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甲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租赁物毁损、丢失或灭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复原或修理租赁物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同等价值或状态、性能的租赁物。
  10。2。非因甲方原因致租赁物丢失或因灭失、毁损达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甲方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并处于良好条件和操作状况时的留购价(如留购)。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或形式所有权转交给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11。索赔权的独立行使
  11。1。由于租赁物系由乙方出卖给甲方,因此,甲方不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承担责任,一旦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服务缺陷而导致损失的,由乙方直接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等责任方索赔,并独立承担索赔后果。
  11。2。双方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后,乙方仍享有独立的向租赁物的生产商就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等事宜进行交涉及进行索赔的权利。
  11。3。甲方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必要时应协助乙方进行索赔,因索赔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由乙方自行与租赁物的生产商协商解决。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乙方应给予全额赔偿。
  11。4。乙方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索赔,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不论索赔结果如何,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12。担保
  12。1。经甲方要求,乙方或乙方的担保人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格式,就乙方在相应本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与甲方签署《保证金合同》(附件6)和《抵押合同》(附件7),提供相应的担保。
  12。2。若乙方或乙方保证人的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其他导致甲方需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件发生,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其他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替代。
  13。承诺与保证
  13。1。甲方就本款以下内容做出承诺与保证:
  13。1。1。甲方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3。1。2。甲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得到有关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或同意;
  13。1。3。本合同项下的售后回租赁业务未超出甲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行业交易习惯;
  13。1。4。甲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并未与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签订、履行的任何协议或文件造成冲突或矛盾。
  13。2。乙方就本款以下内容做出承诺与保证:
  13。2。1。乙方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13。2。2。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得到有关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或同意;
  13。2。3。本合同项下的售后回租赁业务未超出乙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行业交易习惯;
  13。2。4。乙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并未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签订、履行的任何协议或文件造成冲突或矛盾;
  13。2。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与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所提供的数据、文本、报表等资料均真实有效。
  13。3。本合同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所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本合同所载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和认同,对本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并自愿遵守合同约定。
  14。租赁物的保险
  14。1。在租赁期限,由乙方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险种且指定被保险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办该保险事宜。乙方同意因减少费用支出而自愿放弃购置保险或放弃购置部分险种,出现保险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承保的保险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一切必要相关资料,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乙方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理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4。3。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后,若租赁物受到除正常损耗外的部分毁损,乙方应继续按照《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及《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所述向甲方支付租金,且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并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处置: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的租赁物。
  如果理赔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本条中两种处置方式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4。4。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首先继续按照《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及《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所述向甲方支付租金,且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乙方可要求甲方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置:
  (1)甲方领取的保险金加上租赁保证金后的总额直接冲抵《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及《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5)中所载损失赔偿金,充抵后不足部分,承租方应立即补足;如有余额,甲方在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本合同同时自动终止。
  (2)甲方用保险金重新购买租赁物,领取的理赔保险金不足以支付租赁物的重置价格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此时,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14。5。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范围以外的灭失和损害,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修复租赁物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按期支付租金或者在提前支付完毕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后终止本合同。
  14。6。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租金的按期支付。
  14。7。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14条中约定的行为,保险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除14条外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14。8。租赁期间,原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的,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与原保险合同同等的条件,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新增加的保费。租赁期间,原承保保险公司拒绝继续承保或保险合同终止、被解除、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甲方有权利重新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与原保险合同相同(或尽量一致)的保险;由此新增加保费的,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该新增加的保费。
  14。9。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无有效保险保障情形的,无须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和各项费用以终止本合同。
  15。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后,以下列第种方式处理租赁物:
  15。1。留购
  15。1。1。如果合同期限届满,且乙方履行了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留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留购价为元。如果乙方选择留购,则应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留购价。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结清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15。1。2。如果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行使留购权,乙方必须在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在乙方已经根据本合同第15。2条续租的情况下,在当前续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日书面通知甲方。
  15。1。3。如果乙方未依据前述约定发出书面通知,则甲方有权推定乙方放弃行使留购权,且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租赁物应依据本合同第15。3条的规定归还给甲方。
  15。2。续租
  15。2。1。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前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15。2。2。如果乙方依据上述续租条款行使续租权,乙方必须在租赁物上一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5。2。3。对于首次续租的,应为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前日,对于其后各续租租赁期限,应为上一续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未依据前述续租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则应当推定乙方选择放弃行使续租权(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5。1条行使留购权),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物应当依据本合同第15。3条的规定归还甲方。
  15。3。退租
  15。3。1。若租赁期满,乙方尚未留购租赁物且支付留购价;或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新协议;或租赁期满前由其它原因引起租赁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除正常磨损外,租赁物应与当初交付时处于相同状况。
  15。3。2。租赁合同终止,甲方收回租赁物前,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自负费用将租赁物交由甲方确定的承运人装运运往甲方指定的地点,归还给甲方。
  15。3。3。乙方应同时将与租赁物有关的所有许可证、执照、登记证、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其他资料交付甲方。如不交付或交付不全导致甲方使用、处分或再租赁租赁物受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3。4。在甲方收回租赁物时,乙方所欠租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乙方应付违约金等应当全部付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6。登记、通知与送达
  16。1。登记
  16。1。1。本合同签订后,任一方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登记时,需要乙方共同办理或给予配合的,乙方应及时履行此义务。
  16。1。2。本合同终止后,为乙方的权利、利益需要而办理的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6。2。通知与送达
  16。2。1。所有通知、催款函、法律文书和诉讼或仲裁文书等都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和传真方式向另一方在合同首页所述的通信地址发送,采取任一方式送达成功即视为已送达,即使上述通信地址有所改变,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负责该通信地址的有效性,并承担上述通信地址无法正常送达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16。2。2。任何发送至合同相对方的通知或其它函件应按下列规定被视为已送达:
  (1)使用传真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送达;
  (2)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在实际送达合同首页相关地址后视为送达;
  (3)使用快递发出的国内快递,在实际送达合同首页相关地址后视为送达;
  (4)使用电传形式发送的,在发出并收到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之传真号码或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6。2。3。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一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应在变更发生后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外一方。
  17。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及例外
  17。1。乙方信息披露义务
  17。1。1。乙方确保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以及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
  17。1。2。乙方(法人)发生名称、地址、重大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等变更或被关闭、停业、歇业、停产、重组、合并、分立、重大亏损、重要诉讼等情况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天内通知甲方。
  17。1。3。乙方(自然人)发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健康状况、重大经营活动、诉讼等重大事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天内通知甲方。特殊情况下,由法定代理人通知甲方。
  17。1。4。乙方应将一切有损于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和其他利益的情况及时向甲方通报。
  17。1。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法律意见、决议、政府许可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
  17。1。6。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到甲方披露的地址或传真。
  17。2。保密义务及例外
  17。2。1。本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的全部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租赁方案等商业机密;甲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提交的所有租赁审查材料。但因甲方加入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相关征信系统的,乙方同意将其相关信息通过甲方纳入相关的征信系统的除外。
  17。2。2。乙方同意甲方向以下机构和人员披露或登记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1)金融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
  (2)甲方的关联公司;
  (3)甲方或其关联公司聘请、委托的审计员、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信用征信系统管理机构;
  (5)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的人。
  18。合同的解除
  18。1。单方解除合同的禁止
  在租赁期间,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与乙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
  (3)因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18。3。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乙方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18。4。乙方或其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乙方未能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15。3执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8。5。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8。6。本合同因租赁物交付乙方后意外损毁、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参照《租赁物残值计算表》(附件8)给予补偿。
  19。违约救济
  19。1。甲方的违约责任
  19。1。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买卖合同,导致出卖人延迟交付租赁物,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应当赔偿。
  19。1。2。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对租赁物进行占有和使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也可以要求顺延租赁期限。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19。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乙方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19。2。乙方的违约责任
  19。2。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第7。3条支付罚息。
  19。2。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明确向甲方表示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乙方又未能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视为乙方预期违约。
  19。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1)乙方连续期或累计期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向甲方在本合同中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真实、不全面;
  (3)乙方在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4)乙方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5)乙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6)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行;
  (7)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出租人在租赁物上的标识实施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毁损或者破坏;
  (8)乙方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物和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19。2。4。若乙方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种:
  (1)加速合同到期,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或
  (2)宣布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20。合同的修改和效力
  20。1。合同修改
  20。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表、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2。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对本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中确定的租金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更而由甲方单方变更的情况除外。
  20。2。合同的效力
  20。2。1。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于《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或委托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乙方进行本租赁交易需要取得相关部门之批准,则本合同从乙方获得该批准之日起生效。若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交易提供了担保,则本合同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上述生效日期发生冲突的,以最后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20。2。2。本合同的乙方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均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21。争议解决及其他
  21。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1。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1。3。本条效力及于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附件。
  21。4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盖章签名:乙方盖章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10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
  融资租赁合同11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甲1方)(以下简称乙1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以下简称乙2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合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方,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
  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付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
  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以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15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方签名:
  外方签名:
  年月
  融资租赁合同12
  编号:
  甲方:
  乙方:
  xx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充分利用甲方的现有资源优势,加快甲方资产增值步伐提升甲方品牌知名度和项目含金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项目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顾问,全权代理负责甲方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工作,并向甲方提供相关顾问服务和居间服务,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主要职责:
  1、全力指导和支持、配合乙方引资或融资工作。
  2、及时提供引资或融资所需真实、有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3、及时办理引资或融资的相关手续,承担约定付款义务。
  4、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主要职责:
  1、组织资深金融投资及资产管理专家为甲方经营管理量身订做策划出个性鲜明、切实可行的短期和长期融资目标、整体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战略规划方案和实施策略;
  2、对甲方项目运作进行价值分析、策划和包装,根据实际调查结果和财务数据编写权威性、规范化的引资、融资、申请文件和报告;
  3、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面向境内外银行、担保公司、基金会、风险投资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多层次的项目引资或融资推介;
  4、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到甲方现场考察;
  5、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商务谈判与沟通协调;
  6、负责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起草、草签合作协议和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书,维护甲方权益;
  7、负责联系办理甲方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务和手续。
  8、当引资或融资进入正式程序时,双方另行签署专项引资或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经甲方核准后予以实施。
  四、顾问工作流程:
  第一步: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委托顾问合作协议书;
  第二步:甲方向乙方提供引资或融资项目有关资料、提出具体要求、合作意向并及时回复乙方专家的询问;
  第三步:乙方协调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进行项目初步论证并到甲方现场调研、考察;
  第四步:协助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共同草拟和编报甲方引资或融资相关文件、报告、报表;
  第五步:落实招商引资方案:包括金融机构选定,引资或融资方式确定,担保及反担保措施,帐务合理调整,融资额度发放,资金到帐通知及分配等;
  第六步:甲方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监管顾问与咨询。
  五、成本与费用核算:
  1、乙方顾问费按:每年人民币万元(含策划启动、专家聘请、拟定引资或融资方案、项目调研、考察等)计算,由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10日内先支付一半,到半年时再支付余款,此外甲方可不再承担乙方为融资而支付的前期费用。
  2、当甲方引资或融资项目成功,甲方保证按引资或融资的实际资金到帐额的一定比例在资金到帐当日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以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条款约定金额为准)
  五、合作期限:一年,从甲乙双方正式签字日起开始计算。
  六、违约责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毁约,擅自毁约作违约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七、其它;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到期无异议自动顺延;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协议书争议交xx仲裁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1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第五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用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年。
  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第六条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只能用其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项或第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采取下列方式:
  1。向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资租赁委托书
  2。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购买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14
  1)出租或承租条款
  这是租赁合同的第一项条款,表明出租人同意按承租人要求向所指定的供货商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该条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这一条款主要解决合同的主体为谁,订立人的订约资格和订立日期以及合同履行的地点等问题。此外,还应当说明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这有利于解决合同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履行日期、履行地点等法律问题。
  第二,租赁标的物。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或物品,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共同指南。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制造厂商、出厂日期、规格、型号、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此外,关于租赁标的物的涉及工程技术的内容说明一般只在合同正文简要规定,另附表详细加以说明。
  第三,承租人对购货合同的确认。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的是防范承租人中途毁约,使出租人遭受损失,从而排除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担保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后,出租人再与供货商订立购货合同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这一购货合同经过承租人确认方可生效,就能起到规范承租人行为的目的。当然,该条款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判断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而非经出租人说明作出的选择;承租人知道并承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互为代理关系;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经承租人确认,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的标的物就是自己选定的租赁设备或物品。该条款是现代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联条款,应当详细规定,谨防遗漏。
  2)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条款。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每期支付的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等(关于租金的内容和计算方法第21节已有详细介绍)。
  此外,租金条款中还包括了绝对责任条款,即在租赁期间不管发生任何影响租赁设备的情况,承租人都没有扣除、抵消或反诉任何数额租金的权利,而只有绝对地无条件地支付租金义务。但是也存在例外,当下列情况发生时绝对条款将失效:租用的设备已经灭失、租赁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出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完全占有权、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3)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则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承担责任。这一条款详细规定承租人承担的服务项目、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要求、费用负担以及租期内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主要内容如下: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程序的要求使用该租赁设备;设备制造商所提出的维修项目均属于承租人责任范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任何结构,以防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受到侵犯。但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对小于设备使用寿命的某些零部件定期更换,所更换的零部件的价值和效用应不低于被替代的,他们也可以按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来更换零部件,并提供设备部件的等级资料;若承租人自己不具备维修能力,可以委托具备该能力的其它公司代为修理设备。
  4)保险条款
  租赁业务中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是一个必备的程序。该条款对于保障租赁双方免遭或减少意外灾难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比较有利的。保险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对租赁物进行投保;二是责任保险,即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者受损的责任进行投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范围、投保人、保险的收益人等。其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全价更换租赁物的价值。
  5)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的设定在于保障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承租人的违约风险。租赁合同的担保有保证金和担保人两种方式。保证金是承租人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的,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若租赁期内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付的款项。担保人是保证承租人按合同履行义务、有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若租赁期内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担保人必须代为支付理金或承担连带责任。若合同采取担保人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必须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的承担事项,并由担保人在合同上作担保签字。
  6)租赁期限和期满处理条款
  租赁期限是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年限及利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租赁期限一般相当于租赁物的折旧年限。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租赁的起止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可以自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承租人正式使用时开始计算,也可以从承租人验收后向出租人开出收据之日算起。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置有三种方式,即留购、续租和退租。在当前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务实践中,以留购为主。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多选择留购方式,按双方约定、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15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xxxx
  第二条:租赁期x个月,自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x元,按月xx的利率计息。分期付清,第一期付xx元,应至x年xx月xx日前缴清。
  第二期付x元,应至x年xx月xx日前缴清。
  第三期付x元,应至x年xx月xx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三年服务管理费。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规费、税费、服务费、车船使用费、二级维护费等),否则除补上述各项费用外另支付甲方20的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租金等违约行为,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租金、各种税费的20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第十七条: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整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x年xx月xx日
  附:
  借据
  因我购买xx牌汽车,车架号xxx,发动机号xxxx,资金不足,借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xxxx元,月息xxx。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xx年xx月xx日
  还款保证书
  xx市运输有限公司:
  借款人因我购买牌汽车资金不足,向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人民币xx元,月息xxx。借款人向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诺,自x年xx月xx日起保证偿还本金x元,利息x元,以此类推逐月偿还并保证在年月日前全部还清本息。
  如逾期,借款人同意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倍加收利息,逾期两个月不能清偿的,无条件同意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回车辆和有关行车证件,(并再支付滞纳金每日5,收车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上门一次催款费用,因还款人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产生的一切费用,都有欠款人承担),并自愿接受签约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还款保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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