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标准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地区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民间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货物买卖合同〔集合〕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货物买卖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货物买卖合同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号111室。 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北村32号。 负责人:某某,经理。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某某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直接予以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高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该判决对被告的辩称,存在遗漏和曲解。 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分公司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某某分公司真实意思是,对原告起诉的与其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存在的,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据以证明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且原告起诉的证据是非常不足的。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称:要求某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众所周知要求调解不属相对人抗辩,将被告要求调解作为辩称内容显然文不对题,更非被告的真实辩称意思表示。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的真实辩称意见则与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实辩称意见相同。可是,该判决却断章取义,未将被告的真实答辩意见记入笔录,导致了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完全倾斜于原告和绝对不利于被告的裁决。显有失公平。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返还本金1987196。54元予以认定,但原告称该款项是某某承揽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拖欠的款项,该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并无阐述,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款是现金还是欠款,以及支付或欠款时间、金额的来源是该案的基本内容,但该判决均未查明并列入判决书,显而易见本案的事实是不清的。 (二)该判决认定某某东龙房产与被告之间已结算完毕,不欠其工程款为解除合同的前题。可事实是,结算并未办理完毕,且房屋买卖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与第三人结算款项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该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本案被告有二,是哪个被告亦同意?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含糊其辞。 (三)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收条和房屋转让清单两份证据。并且,判决书未载明本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的事实。上诉人不得不对本案庭审程序是否合法产生了质疑。 上诉人认为,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便合同无效,也只须返还购房价款,至于双方存在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经济损失的客观存在,且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购房款是向银行货款的事实依据,该判决也未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更没有按过错责任分担所谓的经济损失。 尤其是,该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购房款是1987197。54元,并支持赔偿自20xx年11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698770。80元计算。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既未对所谓本金的数额和来源予以查实确认,且对20xx年9月14日三年多以前已经了结超过诉讼时效的钱款的利息在该判决中再作认定。显而易见,该判决显失公平。 四、该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案情复杂,不但涉及承揽工程款项的结算,涉及房屋的抵押,还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诉讼标的也较大。显不属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故本判决采用独任审判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同时,该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原审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那么,法院应当主持调解,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调解成立或调解不成的原因和过程,为何不是调解结案而是直接判决呢?对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当事人有调解要求而法院不调解,那么显见法院有强行判决之嫌。故上诉人认为,对本案的审判,原审法院存在程序上的违法也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严重问题。为此,望贵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2 合同号: 日期:年月日 买方: 电报: 电传: 卖方: 电报: 电传: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2。原产国别: 生产厂: 3。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5。装运日期:年月日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 (1)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天内尚未抵达,则第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卖方若逾期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买卖标的和数量: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名称()规格或型号()。 二、单价和货款总额: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为()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承担:双方确定的交货地点为:()运输方式()运费由乙方承担,不计算入本合同的货物单价中。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七、损失风险: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货物所有权:在乙方如数、及时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九、货款结算和支付:支付方式为:() 十、知识产权: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4 甲方: 乙方: 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荣达公司)月度材料采购计划,由甲方与荣达公司洽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的组织进货、供货、结算、回款等一切销售事宜,由甲方直接与荣达公司进行,乙方不再参与。 三、甲方按荣达公司提供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于每次向荣达公司开据发票进行财务挂账后的十天内全额支付给乙方,每超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加付违约金。(乙方无需向甲方提供居间费用的发票) 四、供货的质量以及供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或者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居间活动中产生的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支付。 六、甲方不得绕过乙方或者隐瞒与荣达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必须每月向乙方通报业务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在荣达公司财务挂账情况,按甲方与荣达公司发生的供货金额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5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签字日期: 卖方:中国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国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 卖方有权在以内多装或少装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货物买卖合同6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fob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年 货物买卖合同7 合同编号: 买方:卖方: 买方经办人:卖方经办人: 买方EMail:卖方EMail: 合同签定地点:用户编码: 合同签定时间:合同编码: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到货期、单价及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合同总金额 2。产品验收 质量标准:产品验收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卖方保证:均为上述标明的原厂家生产或原厂家认可的产地制造的产品。均不得有曾使用过的产品、残次品、不合格产品。 买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应及时向卖方反映,并发给卖方对产品质量质疑的书面意见,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时与生产厂方联系,并负责最终妥善解决。 3。交货地点:买方填写 4。发运方式及运输。 保险的价格计算: 买方选择发运方式: 特快专递:小于等于克元,杂费元,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克再加元。 航空快递:小于等于克元,杂费元,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克再加元。 平邮包裹:小于等于千克元,杂费元,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千克再加元。 航空运输:小于等于千克元,杂费,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千克再加元。 铁路快运:小于等于千克元,杂费元,共计元(起价)。以后每超过千克再加元。 以下小件产品的参考收费标准不按以上收费标准计算: 每件包裹重量在千克左右的贵重IC:如,等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千克左右的配件:,,等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千克左右的配件和小设备:板,,等元个(块) 注意上述收费不包括包装费、保险费。 买方选择投保金额: 买方要求按所填的投保金额上保险人民币:元 保险费率按(特快专递)(航空快递)(平邮包裹,航空运输,铁路快运) 5。包装方式。 买方选择包装方式: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邮局硬纸盒包装:小于等于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定制木箱包装:小于等于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小于等于千克货物包装费元。 6。汇款方式。 买方选择: 银行电汇邮政汇款在线支付信用卡支付。 (1)银行电汇:(2)邮局汇款: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收款人: 银行帐号: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3)在线支付: 单位名称:(4)信用卡支付: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一卡通: 银行帐号:收款人: 7。付款方式 预付款支付方式: 卖方与生产厂家落实货源后,买方按上述合同总金额的(即元)在合同签字后日内(即年月日之前)汇出预付款给卖方,如买方在合同签字后7日内未发出预付款,买方需供方重新确认。 所剩余款支付方式: 买方按照上述到货期期限终止日提前15天向卖方支付所剩余款。买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清余款或分两次付清余款(与下一条款发货时间买方选择一次全部交货或分两次交货相对应)。 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时间:年月日 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金额:元 分两次付清所剩余款,第一次交付余款时间:年月日 第一次交付余款金额:元 第二次交付余款时间:年月日 第二次交付余款金额:元 8。发货时间 买方选择:卖方在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一次全部交货。 由于到货期分散时间较长,按照买方要求先到的货先交货,共分两次交货: 第一次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此批所剩全部余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内容:序号数量、序号数量、序号数量; 第二次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此批所剩全部余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内容:序号数量、序号数量、序号数量。 9。违约责任 卖方责任:买方付清余款后,卖方如未能按期交货,卖方保证在买方认为有必要终止采购后应无条件退款。 如因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原因使交易无法按期完成,或在网上网站因各种无法控制的原因丢失了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情况发生时,由此而造成交货期延误,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以上情况之外,由于卖方工作失误而给买方造成交货期延误的情况发生时,卖方应与买方协商,对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与赔偿,但对买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卖方不予赔偿。 买方责任:买方保证按上述付款日期及时交付货款,如未能及时交付货款,由此而给卖方造成延期交货的情况发生,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买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付款,经卖方多次催交货款(一般情况下,在各次交款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和延误交款日期后一周,一月,三月,六月,卖方会向买方发出催交货款通知书。注:如卖方未按上述日期发出催交货款通知书,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仍未及时付款,至使拖交货款达个月以上的情况发生时,由此而给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其它条款 合同编码:。买方汇款时请注明合同编码。 合同附件共计份,指买方填写的确认回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期:自买方付款到账后即日生效,至本合同各项条款全部执行完毕时截止。 如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按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买方: 公司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名: 卖方: 公司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名: 货物买卖合同8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品质保证:原厂包装、原厂标准。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送货至需方公司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 五、产品保修责任: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主机保修24个月,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除外,保修期满后供方负责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有偿维修。 六、付款方式:货到当日内支付总额的80,十日内付清其余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9 合同号: 地点:日期: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买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第八条程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卖方在装船后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中国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应在装船前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在货物超过船舷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超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至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易靡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备件目录。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买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航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验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天。 第十五条索赔 ()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条和第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序,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仲裁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都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罚款率按每星期计算,少于七天者按七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如果上述任何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本合同以上述第()款方式生效 ()立即生效。 ()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 买方:卖方: 签名:签名: 货物买卖合同10 合同号码: 日期: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 二、数量:吨 三、规格: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年 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港。 七、目的口岸: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 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传:电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甲方:乙方:日期: 货物买卖合同1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铝型材供应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产品内容: (1)产品名称:坚美牌铝材 (2)表面处理:素材、粉末喷涂、氟碳喷涂 (4)合金状态:60635,高精级;60636,高精级。 (5)订单数量:约400吨 (6)工程名: 二、产品价格、结算方式 (1)素材门窗型材:按订单当天南海XX定价元吨;粉末喷门窗型材(国内知名品牌常规色):按订单当天南海XX定价元吨;氟碳三涂型材:按订单当天南海XX定价元吨; (2)包装方式:按厂统一纸包装,重量约60177;5G (3)交货地点:甲方生产工厂 (4)计算重量方式:实磅计重。 (5)以上报价含税含运费,合金状态为60635,60636价格在原价基础上另加500元吨,特殊金属和特殊表面处理价格面议。 三、交货时间: (1)合同签订后,收到甲方第一批订货单后在现有模具情况下约15天交货,(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后批的订单约20天交货。 (2)如果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的相应损失。 (3)如果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是甲方货款不到位的原因,乙方不负责任。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0定金,订单完成后,每车(12吨内)货到工地后十五天内支付该车货款,订金在最后一车货款中扣除,甲方不按照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发货。 (2)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 五、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按国家标准GB523720或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具体详见双方确认的订单)。 六、相关事宜: (1)乙方按甲方的订货单进行生产(订单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否则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原因下错单,或其它原因,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需退货的,须经乙方同意,退货价格按回收当天“南海灵通”A00相应铝锭的七折执行(不含包装物)。 (2)如果乙方未按甲方订单和产品型号、长度、厚度生产则由乙方负责(尤其是壁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3)在有模具情况下,若乙方超出25天仍未能完成交货,乙方需按该批货的货款的3天的罚金付予甲方。 (4)订单完成后,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提货,若甲方在20天内不提货,甲方需按该批货货款的3天的滞纳金付予乙方,甲方在50天内不提货,视为放弃提货,按六 (1)项退货价格处理。 (5)甲方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需在收到货后三天内反馈给乙方,乙方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退、包换和赔偿有关损失。 (6)对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的任何模具和产品,如果涉及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知识产权及发生经济纠纷等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赔偿由此带来乙方的各项损失。 七、铝材运输、贮存、使用及保养注意事项: 1、铝材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应在承载车周边垫放软物、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上铝材。 2、贮存时应注意存放在XX、干燥的室内,需露天堆放的,必须将外层包装物全部拆除。如铝材遭淋雨、雪,应立即拆除所有包装物并将铝材单支分隔开。 3、安装使用时,铝材连墙处应进行防腐处理,须避免被石灰、水泥、沙浆等强酸、强碱材料污染;不得使用高粒度和遇光照易分解的薄膜或包装物包裹、捆扎铝材,以免腐蚀铝材表面。 4、清洗铝材时,请使用柔布,用自来水或5的中性肥皂水擦洗,禁止使用强腐蚀性溶剂二甲苯、丙酮等清洗和使用钢丝球刷洗。如违反以上注意事项,造成本乙方品出现表面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变形、凹凸、变色、斑迹、划痕、水印、脱膜、粉化等)均不属于乙方承诺的产品质量责任范围。 八、其它: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其中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至。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日期:日期 货物买卖合同12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金额、供货时间: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皖20112标准验收,供方对质量负责,供方将质保书、合格证随货提供给需方。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供方送货到需方工地。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由供方负担。 第五条交货期限:本合同生效后十天进场安装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条款约定验收。如遇质量异议,由需方收货后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以实际安装数量经施工员、质检员签字确认为结算依据,并向需方开具税务发票。 第八条付款方式:安装到顶后经验收付75货款,余款待甲方验收后月内付清。 第九条双方责任 1、买方提供上楼吊运和少量钢筋料头及提供符合相应标准预留孔位。 2、卖方安装就位。 3、需方须提供安装工人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供方如迟延供货,除赔偿需方损失外,迟延期间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供货物价的千分之十计算 2、如遇价格上涨停止供货,除赔偿损失外,应按未供部分货物的总金额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3、如供方未按合同履行,需方有权通知供方解除合同 4、需方如未按约付款,应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方各壹份,公司财务、项目财务各壹份。 供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货物买卖合同13 供方:公司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二、交货时间:年月日前,由于交货时间原因产生港杂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际标准,如因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外商索赔由供方负责及承担全部损失,以外商出具的索赔书为准。 四、包装要求:内外包装必须适合陆运和海运,如因包装引起的货物破损致使外商索赔,供方赔偿需方全部实际损失。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运送至需方指定港口,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按国际标准,由需方抽验货。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在结汇后凭供方增值税发票90天内付款 八、违约责任:按民法典处理。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确方式:本合同如有异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签订地法院提出上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依法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另立协议。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需方 单位:公司单位:公司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货物买卖合同14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20xx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xx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xx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20xx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 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xx年9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 20xx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期计算? 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中船公司20xx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20xx年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根据合同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1 年内支付;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条:《合同法》第158条:20xx年第1期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为何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中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在从货款中直接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则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五、风险警示 1、付款节点中明确验收期限 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法律默认2年后视为 货物买卖合同15 项目名称: 采购人(甲方): 地址: 供应商(乙方): 地址: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格式如下: 注:供货一览表需附相关服务承诺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2、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二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及运输费用的承担)。 4、保险:(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第三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1、在签订此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合同总价的,即人民币元,大写;余款即人民币元,大写,于货物在年月日交付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 2、乙方需在签订此合同并交货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毕下列文件材料,由甲方财务处拨付款项: (1)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定额发票; (2)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3)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或区县签收单。 (4)合同副本。 3、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4、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5、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6、付款采取以下第 (1)现金 (2)支票 (3)付款至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满足以下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如无相关标准的,双方约定的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 乙方承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包装材料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退回货物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第六条验收 1、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2、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配件(含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随机工具等交付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合同约定的尾款。 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约同定期内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计算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千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换货、修理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金额,4、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5、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7、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8、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9、其它:。 10、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转让 1、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2、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条款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和修改等。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天内提供有关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阻止、限制、延迟或干扰双方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执行时间可根据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免除双方因不可抗力所延迟或阻止的部分合同的履行责任,但是,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消除该等造成不履行的原因,并且一旦该等原因被消除,则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及后续问题进行协商,按照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3、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除非仲裁部分与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份交计生委财务处存档。 甲方(购买人):乙方(供应商):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