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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

4月8日 莫思归投稿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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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精品10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1
  出卖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核实卖方身份
  购房交易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或预期所有人。请务必核实卖方身份!否则可能导致房屋购买行为无效,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遭遇诈骗,损失大笔购房款!
  如需了解核实卖方身份的具体方式,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买受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现售备案号为。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风险提示:核实房屋状况
  除正常考虑房屋户型、结构等建筑状况和小区及周边配套状况外,买方还需谨慎核实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
  否则,可能因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而给买方带来巨大风险,出现即使交付了全部款项也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等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地下第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个,非封闭式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元)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元)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风险提示:付款方式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存款到卖方指定的卖方本人银行账号的方式来付款。现金支付方式存在较大风险,请谨慎选择。如需选择现金支付,请务必保留有效的付款凭证。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元)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元)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元)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风险提示:交房约定
  建议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首付款时即交房。对买方而言,实际交房不仅可以尽快使用房屋,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一房两卖的风险。对卖方而言,虽然暂未收到全部房款,但因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交房并不会带来实质风险。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元)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2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的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不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第2种和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司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
  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等见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
  ::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xx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xx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xx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xx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xx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x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xx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拟合资向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房产”),现甲乙丙方就合资购买上述房产事宜达成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以下:
  一、房产情况
  由开发,位于,合同约定面积平方米,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元。
  二、出资比例
  甲乙双方按购房总价联合出资购买该房产,出资比例各占二分之一。
  三、为公道应对当前国家房地产金融政策,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或乙方
  为代表与房产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等合同、协议
  一、出资比例
  双方联合出资购买房产,出资比例各为50。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益,并承当因购买该房产及今后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购房款、税费等一切支出。
  二、房款、税费支付
  甲乙双方均应及时履行与房产转让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和因受让房产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支付,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1、为了受让房产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甲乙双方推选甲方为事务执行人,代表甲乙双方履行受让房产进程中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购房款、税费及其他活动用度支出,办理交房手续,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等。
  2、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及房产转让方要求,需乙方亲身办理的,乙方应予执行。
  3、购房款、税费等付款到期前,乙方应将其应承当的部份款项交由甲方对外支付。否则,付款到期后,为确保受让房产顺利进行,甲方可自己出资垫付或对外借款垫付,因此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甲方向乙方追偿的全部用度由乙方负责并承当。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保管
  受让后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暂时由甲方保管。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分按房产共有人人数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保管各自的证书。
  四、受让后房产的管理和使用
  受让后房产的管理和使用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但房产需要对外出售、出租、出借、典当等时,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权。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等。
  六、文书投递
  本协议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投递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干通知文书没法投递的,将视同已投递,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当。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该房产有关事宜双方未约定如何处理的,依照我国《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4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
  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不为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忠玄子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想买受人出示出售该房屋的有关许可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所致建筑面积及分摊面积的计算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xx20号文件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8双方当事人必须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
  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商品房基本情况
  1。甲方依据房许字第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将坐落在市区路(街)号(小区)号楼(总层数、用途、结构)单元层室厅号(管理号)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乙方购买商品房套,建筑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实地测量后计算的测量结果为准。
  3。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至年月日。
  4。甲方出售的商品房除《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所列设施外,还有等设施。
  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销售给乙方。总价款(元,(大写)元。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元。
  3。乙方可将购房款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于年月日付清全部房款;乙方分期付款的,其购房定金在第次付款时冲抵,分期付款日期、金额为:
  合同定额(元)
  付款日期
  定金年月日
  一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二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三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四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五期(大写)(小写)年月日
  贷款(大写)(小写)年月日
  4。其中第期乙方申请贷款,付款期限届满金融机构未批准贷款,且乙方无力支付该款项的,甲方应在十五日内将其已收取的房款返还乙方,本合同解除。如因一方故意造成贷款未获批准,或乙方逾期不申请贷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面积误差
  该商品房交付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约定面积时,乙方可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乙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乙方同意接受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金额按实际建筑面积调整;
  四、合同登记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应持本合同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同时鉴证或公证;税费按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鉴证或公证,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房款的赔偿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五、质量标准
  甲方交付的房屋需经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同时必须实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凡未实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住宅房屋,如因质量问题与乙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产权登记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应予协助。
  七、设计变更的约定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做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八、配套设施的
  甲方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九、房屋的用途及公共设施的使用
  乙方的商品房仅作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受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停建、缓建,应在日内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未能按时交房或乙方逾期交付款项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无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必须履行。
  3。房屋未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在日内到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或未按期限运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乙方有权按已付房款额的百万分之向甲方追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如逾期天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乙方所欠房款额的百万分之向乙方追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如逾期天乙方仍未能如数付款,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3。甲方交付房屋设施、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要求甲方赔偿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差额,并要求甲方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二份,送房地产所在地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鉴证或公证机关一份。
  十四、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本合同及补交规定、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生效。
  十七、《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商品房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或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代理人: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证或公证部门意见: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鉴证或公证机关:(章)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经办人:
  鉴证或公证日期:登记日期: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6
  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区(县)街道(镇)路(弄)支弄号室计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上述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元,共计售价(大写)元。
  第三条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交纳定金300元整。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元。
  第五条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计(大写)元。余额计(大写)元,分年付清,月利率,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元,最后在年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第六条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第八条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第九条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
  宅(高层住宅),提取维修费(大写)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高层住宅)预付维修费(大写)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上述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7
  编号:穗房合字号
  合同细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土地出让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自然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个,【非封闭式】的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元,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应当按时如期将房价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已竣工项目买受人可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监控银行:
  监控账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
  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期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4、。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订后30天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企业管理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年月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8
  甲方(买方):身份证号:
  乙方(卖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位于(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一个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的一个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2)商铺座落在砖混;
  (3)商铺产权面积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租期截止为,租金为,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乙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亦不存在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甲方以乙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乙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元。
  甲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将商铺的产权证交由甲方处理,并到拆迁指挥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上述行为后日内付清余款元
  第三条乙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不再享有商铺的增值收益。若遇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等情况,其补偿安置及增值收益为甲方所有。
  第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9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20xx年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而与20xx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一、增加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
  二、明确出卖人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三、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买受人承诺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
  据住建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四大新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如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此外,新版本预售合同中还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
  对于以前开发商说一套做一套的手法,新预售合同也有所针对,明确要求卖方将合同签订和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房人。一旦开发商侵害买房人的权益,买房人能够更早知晓,同时也能够更早介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合同还增加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新预售合同也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比如说,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四是新合同还把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比如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开发商除退还买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更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针对房屋买卖中极易产生纠纷的口头销售承诺,新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禁令: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10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蔡建新
  买受人:朱岩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20xx年3月18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将百万庄商品房第三幢六号房出售给买受人,现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予以变更。
  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第十五条第三款变更为:“买受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房款为694915。15元,买受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半年支付房款元,在三年内付清全部房款”。
  三、如买受人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房款,仍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约定:以原出卖人及买受人20xx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买卖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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