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 推荐度: 策划公司合同 推荐度: 物流公司合同 推荐度: 广告公司合同 推荐度: 合伙开公司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公司合同【必备10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合同篇1 甲方(转让方):贵州爱东电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薛峰 乙方(受让方):贵州华宏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廖俊权 甲、乙双方就转让相关资产,经协商一致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资产情况 甲方转让的资产系坐落于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甲方厂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部分机械设备、供电线路等(详见《转让资产清单》)。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x万元)。 2、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壹拾万元(:1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充抵转让款。 (2)协议签订后15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壹佰万元(100万元)。 (3)20x年11月25日前,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陆佰万元(600万元); (4)20x年6月30日前,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款陆万元(600万元)。 (5)20x年12月30日前,乙方支付第四期转让款柒佰万元(700万元)。 三、资产移交时间 1、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甲方应于10日内停止生产,并在15日内移交甲方办公综合楼,职工宿舍、办公楼旁的土地一幅(面积:约40亩),甲方保留几间办公室和职工宿舍,以及保留部分工作人员监督合同执行和配合,办理资产的相关事项,直至乙方付清最后一期转让款。 2、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甲方在2个月内处理搬迁厂房内的设备,同时在15天内办理移交全部资产。 3、甲方资产移交后,相关风险责任即转移给乙方,从资产移交之日起,乙方使用水、电、通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转让合同不涉及甲方其它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权、资质、长期投资股权、债权债务等。 5、因乙方系分期支付转让款,造成停产损失,乙方同意补让支付银行利息从20x年11月25日起分两个时间段支付,首次支付期为20x年11月25日至20x年6月25日,乙方在此期间内每月向甲方支付补偿金12万元,第二次支付期间为20x年6月25日至付清最后一期转让款止,乙方在此期间内每月向甲方支付补偿金6万元,补偿金每月付清。 四、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资产权属清楚,无其他共有权人、无权属纠纷。如有纠纷造成乙方无法生产经营,甲方属违约责任。 五、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后,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转让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资产转让、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甲方不返还定金,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接收资产后,进场施工修建的所有设施、设备、建筑物等均归甲方所有。 2、甲方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违约不足以弥补未违约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本合同签订20x年6月25日,具备法律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公司合同篇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公司装修或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法人代表家庭住所: 身份证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电话: 乙方家庭住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的装饰工程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装饰工程的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 2、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与检验。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材料进行封样及审核。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装饰工程项目,20xx年工程量不得低于万元,以后每年工程量在万元以上。 2、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经装饰工程项目单位签章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工程报价及施工工艺说明,并向乙方进行交底,须双方签字认可。 3、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项。 三、乙方权利: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纳定金元作为履约保证,乙方提出终止合作时甲方应于当日全额退还给乙方此定金。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工程施工队与客户沟通,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派出人员须遵守合理的规章制度。 2、乙方所派出人员应能胜任施工中各个环节的相应工作任务。身份证号: 3、乙方对所派出人员进行甲方企业文化的学习与教育。 4、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中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 五、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六、工期延误 6。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或经业主单位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及其它情况的;(3)不可抗力; 6。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业主单位原因或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6。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七、质量标准 7。1工程施工质量按甲方与业主签署的相关协议及甲乙双方施工前认可的相关标准执行; 八、工程验收 8。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竣工验收。 九、工程款支付方式 9。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违约责任 10。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0。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除按照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100元的罚息外,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其它相应的违约责任。 10。4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违约的,除按照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100元的罚息外,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其它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终止 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作协议,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合作协议终止时,甲方应于当日全额退还给乙方此前向甲方交纳的作为履约保证的定金。如甲方不能按期退还视为违约,除按日支付1的罚息外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二、其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因本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公司合同篇3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年月日乙方根据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 失)。 第八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银行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公司合同篇4 合同编号: 保证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债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担保公司合同范本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公司合同篇5 转让方:(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 受让方:(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原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现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以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万元,待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或在股权托管机构办理完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金万元。 第二条保证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盈亏分担 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再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甲方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为),乙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为。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按其持股比例及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行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有限责任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地点:省(市)市县(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公司合同篇6 借款方: 贷款方: 经贷款方与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至,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 金额(大写): 利率: 用途: 日期: 本金: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合同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价值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合同书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十、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负责人:(章) 贷款方: 公证单位: 公证机关:(章) 公证员:(章) 公司合同篇7 甲方: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乙方人员出入国国境的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国之日起到离开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饮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工作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项措施。 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国现行法律和,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公司合同篇8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开户行:,帐号:。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 、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 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 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司合同篇9 发包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双方根据,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 二、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承包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税后承包金(递增)包干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等) 四、上缴利润数额 1承包方以元为上缴利润包干基数,自年起,按平均每年递增的比例上缴利润,即年为元,年为元,年为元。 2上缴利润后剩余部分,全部留给承包方,由承包方首先归还国家贷款,然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为: 五、承包经营风险担保方式 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承包者须于每年的月日前向承包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数额为人民币元。 六、国家指令性产品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承包期间固定资产增值总额为万元,其中年元;年元。 2国家资产的维护;设备完好率达到;固定资产净值率。闲置资产处理办法。 3新产品开发项,主要新产品是。 4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元;年为元。 5产品质量要求。 6主要物资能源消耗指标。 7安全生产和双保指标。 8出口创汇指标。 9产值指标。 10人均上交利润。 八、承包经营前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处理:。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不得干预承包方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2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3承包期间,发包方必须尊重承包方自主权,不干预承包方正常经营活动;并帮助承包方解决下述问题:; 4对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时间内完不成上交利润,或严重违法经营,或的,发包方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换经营者。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2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应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被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送等; 5承包经营期间,若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在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承包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十、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处罚:。 承包方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 十一、承包经营期间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承担责任方式:。 十二、承包经营期内中止或承包期满时: 1被承包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 2清产核资的原则:; 3计价办法:; 4移交程序:。 公司合同篇10 xx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当日立案。 该案与(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由于(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了两个阶段,所以申请人分了两次向我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将两案合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次日前往被执行人处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该公司负责人马均利来后,其强调外面拖欠他们公司有3200余万元的债务,拖的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本来用于还债的钱由于没到位,所以无法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答应一旦有货款到账就履行。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并将44万元存款划至法院账户。共计到账66万元。将32号案件的执行款567495。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至此,(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强制执行终结。 执行 对于(xx)西铁执字第35号案的500000元执行标的,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处执行未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40万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40万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义务。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决定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强制执行,次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经过对第三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到期债务40万元。承办人随后从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剩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2000元追回,共计502000元。已将执行款502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第三人债务执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用自己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应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则应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通过对以上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后,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但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一笔到期债权。此案具备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首要条件。 其次,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方可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不得主动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被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至此,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两个重要条件已经达到。此后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第三,法律规定十五日内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的,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此案法院在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但又不履行其债务,故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反映其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要求法院暂缓执行。本院合议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已经书面告知第三人有十五日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因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受理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故若第三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了异议,则该代位执行程序终结。但本案中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应继续强制执行,对异议不做审查。 代位执行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以外,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从而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