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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借款合同

7月7日 心碎巷投稿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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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合集1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
  甲方(出借人)()公司
  乙方(借款人)()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见附件)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
  二、借款用途为资金。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现金的方式将所借款项给乙方。借款人收款确认: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2
  借款单位(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简称保证方)
  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二、此项借款,期限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
  八、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借款人名称:借款人名称: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邮政编码: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小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2。3。
  第五条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还款担保。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的通知单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的情况时除外。本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2项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书面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还应给予赔偿。
  6。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4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见附件)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现金的方式将所借款项给乙方。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5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乙方有权随时对资金去向向甲方索取书面说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税后,即借款总额,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利息在所借款项到账后当场以现金或现金划账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未能及时支付利息,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当场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风险告知: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6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乙方有权随时对资金去向向甲方索取书面说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税后,即借款总额,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利息在所借款项到账后当场以现金或现金划账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未能及时支付利息,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当场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后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并可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第七条甲方保证
  归还期限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3、甲方保证:本借款合同不因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变更而失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并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所借资金到期后,若不履行承诺,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还款,愿接受下列处治:乙方凭本借款合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我公司追索,我方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乙方可凭此借款合同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帐户;借款合同转为我方欠乙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款项并按该借款总额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第七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4、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评估及公证事宜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进行评估的,可由双方共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内容的需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7
  借款人:公司(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贷款人:公司(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贷款人: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8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首次付息日为年月日。如付息日非乙方工作日,则顺延至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当次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保证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9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间无息借款合同范文3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盖章)代表人
  贷款方:(盖章)代表人
  担保方:(盖章)代表人
  年月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0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项目”指公路。
  1、1、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年月日,提款万元;
  (2)年月日,提款万元;
  (3)年月日,提款万元;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8、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1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
  1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13、9、1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15、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一承诺函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为了使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
  年月日
  附件二担保函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本保证人对公路项目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本保证人在接到你行还款通知的日内,将及时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本保证在债务人转让债务时继续有效。
  保证人: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1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原则处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2
  甲方(出借方)公司
  乙方(借款方)公司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元(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还清。
  第四条、借款利率:年利率:(大写:)到期还本付息,本合同约定利息合计金额为元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生效日
  以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用做为抵押物交于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额借款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借款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借据或出具收条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不作为主张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依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3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4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则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5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借款利率。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3。首次付息日为年月日。如付息日非乙方工作日,则顺延至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当次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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