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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10月26日 封了心投稿
  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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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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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仓储保管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仓储保管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仓储保管合同1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的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仓储保管合同2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下列物资,储存期年,在储存期内有关事宜,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存货人品名、规格单价数价交货日期储存仓库
  协议条款:
  1。仓储物验收及仓单
  2。储存场所及方法
  3。仓储物保险
  4。仓储物的提取
  5。仓储费
  6。违约责任
  存货方:仓管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银行帐户号: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3
  合同编号: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存货方(盖章):
  保管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仓储保管合同4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储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储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仓库储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甲方保管寄托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观察,保持该仓储物原状完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价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
  价目表(略)
  第四条前条保管费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乙方应一次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但仓库内储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致仓储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因储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乙方对仓储物处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外,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退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储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起至止。
  前款规定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储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储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在仓库储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将仓单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物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可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
  物品种类:
  品质:
  数量:
  包装的种类:
  个数:
  记号: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仓储保管合同5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保管方: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仓储保管合同6
  存货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
  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
  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
  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
  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保管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仓储保管合同7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货物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特殊性质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及数量:以单据为准。
  3、质量、包装:20xx。
  4、特殊性质:不得遇潮,暴晒,受污染等,应保持货物外包装清洁。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1、乙方应根据甲方开具的入库单据安排货物入库,认真识别货物外包装的各种标记,分类码放,对外包装破损、湿损要立即修补并通知甲方,并按照实际入库情况填写入库单据签字盖章,并与当日传真至甲方。
  2、乙方在货物验收入库过程中如遇单货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收货并通知甲方,根据甲方指示进行处理。
  3、货物进出库作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安排实施,严禁违章或野蛮作业。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货物必须全部入库,库内存放,不得露天存放。
  2、货物堆放高度:50公斤袋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5层;25公斤袋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5层。
  3、货物堆放标准:乙方应在地面与货物之间铺垫防潮垫板或木质托盘等相应防潮设备,以避免货物直接与地面接触受潮。
  4、仓库消防标准:乙方必须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消防设施完备,有防火防盗标示;保管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5、乙方仓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和卫生管理规定,保管条件必须具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湿、防粉尘、防污染的条件及设施,门窗封闭,有通风设施,保持库房干燥。
  6、乙方应严格按照包装箱所标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整齐有序的堆放,货物存放按型号、合同号、提单号排列有序并设置货卡,整垛应当离开墙壁10厘米以上;破包要在入库当日修补完毕,严禁在产品上乱涂画标记。
  7、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盘点报表。
  8、货物装卸按乙方现有的搬运设备及工具务必做到轻叉轻放,以免装卸过程中挑破外包装。
  9、货物水湿或出现异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0、第三人对货物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处理。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
  1、货物入库、出库,乙方应根据甲方开具的入库、出库单据,提前准备作业人员和设备,及时安排作业。备货、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要求和甲方作业管理要求进行。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入库或擅自出库。
  2、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在货物进库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和仓库公章的货物进库单传真件,5日内提交正本,内容包括:进库时间、货物品种、货物数量,包装情况,有无破损,破损程度,短少数量等。
  3、乙方在货物入库前如发现货物存在海损、短量、破损、掉包等一切与甲方和外商签订的货物进口合同或者提单关于货物的描述不符的情况,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按甲方指令办理,同时应
  当在入库单中详细列明损失情况。甲方指令在通知后2个小时内通知乙方
  4、乙方凭盖有甲方货物放行章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及甲方在乙方预留签字印鉴,按照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的有关内容办理托运手续,发运货物。乙方在按照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指明内容放货时,应当严格审核提货车号是否确系甲方在货物放行通知单中指明的提货车号,并对品种、牌号、数量等其他内容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5、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放行通知单后,应当核对甲方加盖的货物放行章及甲方的签字,货物放行通知单必须经甲方在乙方预留签字印鉴的人员签字,并加盖货物放行章后,乙方方可放货。如不符上述规定,乙方不得放货(放货放行章及预留签字印鉴见附件)。
  6、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期间应当认真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每月将货物库存及发运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避免甲方货物储存时间过长出现质量问题。
  8、乙方应在第二天上午将前一天的出库明细以传真或电邮方式传送甲方。
  第五条计费标准
  1、仓储费:一个月到五个月0。4元吨天,五个月以上0。6吨天。
  2、出入库装卸费吨,出库装集装箱小柜加收100,大柜加收200。
  3、费用结算:当月产生的费用,次月10号前报账,20号之前结算。货物全部出库前结清所有费用。
  4、结算货币:人民币。
  第六条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货物入库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货物的性质和储存特性,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
  2、甲方对所存储的货物享有绝对所有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置甲方的货物。
  (二)乙方责任
  1、提供保管甲方商品所必须的场地及仓库管理员。
  2、保管期间,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装卸、搬移、堆码、储存、照料和保管货物,由于乙方未按上述规定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库,甲方不予承认,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4、乙方保证不将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协议规定事项的货物进行串货倒卖。
  5、乙方对于甲方的库存情况负有对外保密的义务。
  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从年6月20日起至年6月19日止。如需续约,双方另行商议。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或修改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八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当事双方未能就该争议事
  项在三十日内达成协议,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执行。
  2、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之附件与甲方每次开具的入库单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附件
  附件一:企业资质证明
  附件二:仓库数码照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仓储保管合同8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
  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保管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户:
  年月日订
  仓储保管合同9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品名: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货物包装: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七条违约责任。
  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其它约定责任。第八条保管期限从年月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10
  第一条合同主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合同的宗旨和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储藏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服务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仓储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仓储屋,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在同等使用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仓储服务期内,若遇国家及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为乙方迁出提供条件,迁出时乙方依国家规定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仓储费双方据实结算,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仓储服务费。
  第四条合同的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五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六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甲方对乙方到库需要入库的产品及需要出库的产品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装卸,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乙方或向乙方索取小费,一经查实,甲方应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3、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4、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温度的冷库储存产品,保证相应温度,温度正常情况下,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6、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冷冻库温度在18(允许正负3度误差)、冷藏库温度在0至10(允许正负3度误差,频繁进出货期间除外,)。如果甲方发现所用库房温度不正常,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温度。保证在频繁进出货后4小时内把温度降到正常温度。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进出库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书面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11、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11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
  保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帐号:
  年月日订
  仓储保管合同12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XX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XX燃、XX爆、XX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XX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保管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仓储保管合同13
  订立合同双方:
  存货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管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仓储保管合同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冷库库房租赁事宜,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本合同是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出租方)储存本合约持有人(存货人即承租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并明确仓储过程中双方责任的合同。
  2。存货人承诺所储藏之商品为合法商品,所提供之资料为真实资料、存货人联系资料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管人。
  3。存货人所储藏商品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案例、规定等而受工商、海关、商检、公安、技监、环保、食品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处理,均由存货人负责全部责任。对保管人带来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责任。
  4。储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本规定。保管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比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5。商品冷藏按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中商品冷藏工艺标准执行。
  如存货人对所存商品冷藏有特殊要求,双方另签书面协议。
  6。保管人至对温度质量及商品数量(冷藏过程中正常干耗除外)承担责任,对商品的衰老、病变、霉化、氧化、虫蛀等温度因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存货人所存商品已过商品保质期、或者所存商品已超过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商品冷藏工艺标准中所规定最高储存期,保管人在商品过期后一个月内三次通知货主及对商品进行处理。
  货主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不来处理、或者因货主所提供联系资料不实而无法联系时,保管人有权处理存货人的过期商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8。收费方式:每月3031号结算当月冷藏费,次月5号前存货人应到保管人处交清上月冷藏费,本单商品出完时结清冷藏费。
  收费标准:按《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期限:存货人连续三个月不到保管人处缴交冷藏费,保管人有权处理存货人所存商品(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9。双方商品交接地点为保管人厂内月台。双方对商品数量产生争议时,以进库收条、出库单为准。
  10。如因人力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货物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名):
  日期: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仓储保管合同15
  合同编号:
  甲方(存货方):
  住所:
  邮编:
  乙方(保管方):
  住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相关仓储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2存货方(甲方):存货人是指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并依约支付仓储费由的合同一方。
  1。3保管方(乙方):保管方是指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仓储物保管义务的合同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方须是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并经过仓储营业工商登记的民事主体。
  1。4仓储物:仓储物是指存货人一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的须由保管方加以保管的合同标的物。
  1。5仓储费:仓储费是指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费用。
  1。6仓储期限:仓储期限是指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乙方负责仓储保管货物的具体期限。
  1。7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1货物品名:
  2。2品种规格:
  2。3数量:
  2。4质量:
  3。货物包装
  3。1存货方负责仓储物的包装,仓储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仓储物包装的方式由合同双方议定。
  3。2仓储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存货方承担该部分的损失。
  4。保管方法
  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对本合同规定之仓储物采取如下保管方法:
  4。1保管方选用的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雨、防潮设施,具备雨天等不良天气作业的条件。
  于清点、盘存和日常检查。
  4。3
  4。4
  5。仓储期限
  本协议规定之仓储物的保管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4。2保管方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
  6。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在协议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向存货方提出异议,视为存货方交付的仓储物符合本协议之规定。
  6。3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6。3验收期限为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7。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7。1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甲方入库时应向乙方提供《送货单》,乙方严格按照甲方《送货单》规定的仓储物的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入约定仓库(仓库地址:),如货物存放地址需要变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变动。
  7。2保管方收货后,填制《入库单》,《入库单》应当写明入库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仓储物的相关信息。仓储物如有异常情况,乙方在《仓储单》应注明货物验收情况及异常情况,并及时将收货信息反馈给存货方。
  7。3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办理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存货方要求货物出库,必须给保管方下达有效的出库指令,出库指令单必须具备存货方指定的专用章、签名,存货方及其代表口头通知、白条,保管方不受理出库。
  7。4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8。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8。1除原有包装、经存货方批准运输等损坏外,所有保管责任所引起的损坏,产品短缺由保管方负责。
  8。2在包装箱完好无损、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客户开箱后发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存货方查明原因。
  8。3应由保管方承担的货物损失,按照存货方出厂价格计算。
  9。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9。1乙方为甲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仓储,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元作为仓储费或每月按仓储货物价值的收取仓储费(按甲方的销售价格为依据)。9。2甲方须在每月的第个工作日内将条款9。1项下的费用依约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地址,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9。3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所欠缴付费用总额的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仓储费用之日为止。
  9。4乙方所有应付的租金和费用以人民币为基准货币计量单位。
  10。运输条款
  10。1双方一致同意,由方负责将仓储物运送至条款7。1规定的仓储地点。10。2双方一致同意,在仓储物办理完出库手续时由方负责仓储物的发运事宜。
  11。违约责任
  11。1保管方的责任
  11。1。1存货方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的,保管方应当向存货方出具本协议项下仓储物的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盖章。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11。1。2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11。1。3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4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变质或者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11。1。5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方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
  11。1。6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仓储物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11。1。7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11。2存货方的责任
  11。2。1若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
  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品,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
  11。2。2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11。2。3若存货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11。2。4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11。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1。3。1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11。3。2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2。合同效力与期限
  12。1本合同自存货方和保管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存货方和保管方确认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签订日期为。12。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3。不可抗力条款
  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3。3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双方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5。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同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甲方(存货方):乙方(保管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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