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7日,永强向玉田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玉田现金10万元。借款人:永强,身份证号:52XXX,2015年8月7日。2016年8月,永强因意外车祸不幸身亡。永强逝世后,玉田找到永强的妻子刘英和儿子小强两人协商还款事宜,多次催讨两人归还永强生前向自己所借之款。 刘英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玉田,永强生前也未同自己提及向玉田借款的事实;而且,永强并未留下任何遗产可供继承,所以刘英拒绝偿还欠款。 小强则辩称,自己并未与父亲永强共同生活,对于借款事实不清楚,即使父亲与玉田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自己偿还;而且父亲生前嗜好赌博,不排除欠款是父亲因赌债而产生的个人债务,因此小强也不同意偿还债务。 小强还在开庭时书面承诺父亲永强死后没有给其留下任何遗产,只得到8万元死亡抚恤金,其中3万元用于父亲安葬事宜。 玉田多次催债未果,迫于无奈,只得将刘英、小强母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永强所负债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裁判结果 首先,玉田并未证明涉案借款用于永强与刘英的家庭开支,故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英仅以永强未留下遗产可供继承进行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书面承诺放弃继承,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次,小强已明确作出书面承诺未继承父亲遗产,只得到抚恤金,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因此,法院判决由刘英向玉田还款10万元,驳回要求小强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规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分为三种: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如在借条上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差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夫妻双方均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人不死债不消,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然负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 对于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子女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人子女只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也就是说,父债子还适用的前提是子继承父的遗产,否则在我国不适用父债子还。 另外,继承人还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所负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普法小能手,说法您能懂。欢迎关注,每天学点法律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