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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问: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律师解答:

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一是不按破产程序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依靠担保物来保证债权和经济价值。通过这种方式,破产法承认,在原定人破产的情况下,担保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从担保中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特定财产。具体财产是指债权担保的财产。第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破产财产中保权的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权。因此,其对象仅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其他财产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设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H期间,破产企业无效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权限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是动产还是房地产都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不能按照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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