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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唯一的原因,间接的因果关系或相当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方常以医疗机构尽责,可以避免患者损失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患者因为生病去医院就诊,很难说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与自己的疾病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很难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很少。权威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有8例,认定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4例为4级医疗事故,即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或死亡的医疗事故,即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引起的医疗错误。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目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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