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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隆:民国初期各阶层的收入水平与生活状况

民国初期,社会各群体收入水平差距悬殊,同一群体内部也因等级、行业不同而存在着明显差别。本文以官员、知识分子和工人三个社会群体为认识对象,对其收入水平及生活状况略作考察,以期有助于人们进一步认识当时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

一、官员群体的收入水平

民国初期,官员群体的薪俸依据等级被详细划分为多个级别,并因官员所处位置、事务不同而有所区别,呈现出高等官员薪俸高于普通官员、中央官员高于地方官员、文官高于武官的特点。除日常薪俸外,一些官员还享有公费、恤金待遇。总体来说,民国初期的官员属于高薪阶层。

(一)行政官员的收入

民国初期,行政官员的官等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级九等,薪俸根据官等划分为十二级。按照北洋政府1912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国务总理月俸为1500元,各部总长1 000元。国务总理与各部总长以下的官员俸禄按照官等被分为600元至50元不等的多个级别。①

省县地方行政官员的俸给也有详细的规定,1913年9月20日财政部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公布了各省公署职员的官俸。民政长署职员俸给为:民政长(特任)800元,司长(简任)500元,秘书、科长、技正(荐任)200元,科员、技士(委任)100元。观察使署职员俸给为:观察使(简任)500元,科长、秘书、技正100元,科员、技士50元。县知事署职员俸给为:一等知事(荐任)300元,二等知事260元,三等知事240元,科员、技士50元。②

对于行政官员的收入,不仅在相应的数额等级上有着明确规定,在给俸、加俸、减俸的条件上也有一些额外规定:第一,简任、荐任、委任官在进至各该官最高之等、受至最高级之俸,且满五年以上,确有功绩的条件下,可以获得一定的年功加俸:简任官在700元以内,荐任官500元以内,委任官200元以内。第二,官员“休职、退官及死亡时,仍给以本月之全俸”,“退官者仍在续办公事清理余务时,照常给俸”,“休职者在休职期间中,仍给俸三分之一”③。第三,凡官员在一年之内“因病不能执务过九十日,或因私事不能执务过三十日者,须计其一年应得之俸,减其四分之一”④,但因公致疾和服丧者不算在内。第四,“文官每隔二年得进官或加秩;其劳绩异常的还可以提早进等或加俸”。⑤

从上述各级官员官俸的数额可以看出,高等级官员比低等级官员的收入高,中央官员比地方官员的收入高,即便是如科员、技士等最低等级的官员,月俸也有50元,与同时期工人的月工资10元左右相比,收入已远超普通民众。而且官员在休职、退官的情况下仍能领有俸禄的一部甚至全部,即便出现因病或私事而不能执行公务,也只是在达到一定日期的情况下减少其收入的一部分,相应规定是相当宽松的。

除了定期定额的俸给外,一些主要官员还领取公费。例如大总统在月俸两万四千元之外,还有公费、交际费各四万元,副总统在年俸十万元之外,也有每月两万元的公费。各地方官员也有一定的办公经费。就各省行政机关的财政预算而言,除了官员俸给占到60%以上,还有“所谓的办公费也,车马费也,津贴费也……此外种种不必要之杂费,归合而计之,殆又占百分二三十”。⑥例如,财政部规定民政长署办公经费每月9400元,年计112800元;观察使署办公经费每月1200元,年计14400元;县署办公经费一等每月450元,年计5600元,二等每月360元,年计4320元,三等每月210元,年计2520元。⑦这些公费包括电报、调查杂费,纸墨、交际、雇员费和役食费等。各地道尹在俸给之外也领有公费,其中一等每年公费12000元(月支1000元),二等9600元(月支800元),三等7200元(月支600元)。⑧

行政官员除了在职时期领取官俸、公费等收入,在年满退职、离休或因公得病退职甚至因公死亡等情况下,其自身或家属还享有领取恤金的待遇。1914年3月2日中央政府公布了《文官恤金令》,规定行政官员可享有终身恤金、一次恤金和遗族恤金三种。领取终身恤金的对象为在职满十年的年满六十以上自请免官者,或因身体衰弱、残废而不胜职务者,以及虽在职未满十年,但因公受伤、受病而不胜职务者,恤金数额为退职时俸给的百分之六十。此外,官员在职满十年,每增一年便递次增加退职时俸给的六十分之一,因公受伤、受病者不仅可领取终身恤金,还可增给退职时俸给的一半。领取一次恤金的对象为在职满一年以上退职的官员,数额在其退职时一月俸额之范围内。领取遗族恤金的条件为在职满十年以上者死亡时或受终身恤金之退职者死亡时,家属可获得其终身恤金二分之一范围内的遗族恤金,在职未满十年者但因公致死或因公受伤、受病退职后死亡时,家属可获得其终身恤金三分之二范围内的遗族恤金。⑨

(二)军官的收入

根据中央政府1912年8月19日公布的《陆军官佐士兵等级一览表》和10月20日公布的《海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北洋政府时期陆、海军官佐等级分为三等九级,上等官佐有上将、中将、少将三级,中等官佐有上校、中校、少校三级,初等官佐有上尉、中尉、少尉三级。以常见的陆军军官为例,按照1912年8月11日参议院的议决案,陆军军官官俸分为现役俸和职务俸两种,具体官等对应的数额如下表所示:

(三)国会议员的收入

北洋政府时期,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国会议员也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对于国会议员的收入问题,国会于1913年进行讨论并最终制定出《议院法》。然而一些国会议员或出于自视甚高、自抬身价,或出于与中央行政官员的收入盲目攀比,对自身收入主张高薪巨额。在《议院法案》讨论的过程中,一些议员提出了岁费五六千元的方案,还有一些议员提议发给出席费、交际费等公费。议员薪俸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当时《申报》列举了欧洲各国议员的公费数目,除了英国、意大利等国议员无俸外,其余诸国议员岁俸“多在三五千佛郎之间,约合华银二三千元”,相比较而言,国会议员动辄五六千元的岁费显然过高。《申报》直接批评“议员诸公方且诩诩自负,曰六百元(岁计七千二百元),曰八百元(岁计九千六百元,虽在法国无此巨也),任意索价,靡所底止”,“所谓最高立法机关之声价扫地尽矣”。(11)

1913年9月27日,《议院法》正式公布,规定国会议员岁费5000元,交际费议长每年5000元,副议长每年3000元。一个普通国会议员的月收入就达到了400余元,相当于一个简任官的月俸水平。按照第一届国会862人来算,抛开其他杂费,仅议员薪俸一项每年就要开支430余万,这对于当时财政拮据的北洋政府而言无疑是一笔巨额开销,难怪有人讽刺当时议员:“岂明知财政固窘而一己之挥霍不能减,专为个人计耶?果尔其良心在何处,其目中尚有国家乎?”(12)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文官、武官、国会议员等官员的俸禄均只见于政府法规或官方文件,实际情况须视政府财政状况、地方政府实际执行状况等因素而定。例如民国初期中央政府财政危机,经常发生拖欠部员薪水及教育经费的事件,许多官员只能拿到本月薪水的一部甚至拖延数月才可领取。此外,政府还会以银元加钞票或公债票的形式发放薪俸,由于钞票往往难以全额兑现,致使收入无形中缩水。时任教育部佥事的鲁迅就曾在1913年9月27日的日记中记载“收本月俸百七十元,余七十元为公债票,未发”,(13)周作人在1914年任北大国史编纂处编纂一职时也遇到“北京中交票落价,一元只做五六折使用”的情况。(14)

另一方面,一些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在领取官俸、公费、恤金等制度性收入之外,还存在大量其他收入,比较常见的途径有投资实业、兴办工厂、购买土地甚至贪污受贿等,这些收入往往要比自己的常规收入高得多。

二、知识分子群体的收入水平

清末民初新学的推行和报刊媒体的发展,推动了教师、编辑、记者等现代知识分子阶层的形成,这些知识分子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

(一)教师的收入

1917年5月3日教育部公布了《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规定国立大学的职员有校长、学长、正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及事务员等,并对各自薪俸数额做了详细的规定: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校长外,大学职员分为教务、事务两种类型,相同等级的情况下,教员的收入要远高于事务员。此外,教育部还规定教师同样享有终身恤金的权利,校长、学长和教授连续任职满五年以上还可出国考察一次。(16)

当时公立大学基本是按照教育部所定标准来发放职员薪俸。以北京大学为例,1917年4月,周作人受聘暂任北大国史编纂处编纂一职,月薪120元,后担任北大文科教授,月薪“教授初级为240元,随后可以加到280元为止”(17),这与教育部规定的本科教授最高工资为280元相符。胡适于同年8月被聘为北大文科教授,他在10月25日的家书中写道,“适在此上月所得薪俸为260元,本月加至280元”,刚入职便升至教授最高薪俸,使得胡适不禁感叹“适初入大学便得此数,不为不多矣”(18)。陈明远先生通过对北大薪俸存根等相关档案资料的搜集,系统地整理出北京大学1919年到1920年间一些主要教员的薪俸,为我们了解当时大学教员的收入水平提供了重要参考:各科学长薪俸为每月300元或350元(如文科学长陈独秀300元,理科学长夏元瑮350元,法科学长王建祖350元,工科学长温宗禹300元);教务长马寅初280元;图书馆主任李大钊120元;一些著名的教授如胡适、朱希祖、辜鸿铭、刘师培等均为最高薪俸280元,教授最高级之下以20元为级差次第减至180元;预科教授为160元或140元;助教50元至100元不等;讲师由于按时计薪,不同教师收入也不尽相同。(19)总的来说,大学教员,尤其是大学教授作为社会的上层人物、作为高级知识分子,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其工资收入甚至高于大部分官员。就全国而言,经济、政治、文化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大学教员的收入要高于其他地区,公立大学教员的收入要高于私立大学,但这些收入差距是依据一个基本标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在此标准上,各高校结合学校经费情况和自身需要以及所聘教师的学术水准、社会影响等,对其待遇进行调整。”(20)

相比大学职员的高薪俸,中小学教员的收入则要少很多。中学教员一般实行时薪制,“1922年以前一般为每小时5角至2元。1922年实行学制改革后,初中一般每小时1元至一元2角5分,高中一般每小时1元7角5分或2元。”(21)例如,周作人曾于1913年被浙江省立第五中学聘为外国语科教授,其聘书上写道“教授时间每周十四小时”,“月俸墨银50元”(22),计算成时薪便是一元左右。与中学教员相比,小学教员的收入要更低一些,以直隶省(河北省)的小学教员收入为例,据统计,“初高等小学教员最多月薪36元,最少者6元,平均21元;初等小学教员月薪最高21元,最低5元,平均13元;乡村小学教员,每月不过四五元而已。”(23)1917年2月6日,教育部公布了《小学教员俸给规程令》,对各级教员的收入做了详细说明,并规定相关教员若受一级俸并确有劳绩则还可加俸,校长、正教员可递增至80元,专科正教员、专科教员可递增至60元,助教员可递增至30元。这一法令的出台使小学教员的收入有了一定提高,但教师实际收入水平还要看各地经济发展程度、政府重视程度和财政倾斜力度,因此地区性差异明显。

总体来说,民国初年教师群体的收入属于当时社会的中上层,尤其是大学教授,享有很高的经济待遇,工作条件相对优越,这体现出政府对知识分子、对高等教育的尊重和重视,但另一方面也窥见出高学历人才匮乏,民众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现状。此外,一些有影响力的教授往往还在其他学校兼职授课(胡适、梁漱溟等),创办杂志、发表文章或出版书籍(如《新青年》的同人),甚至在政府谋有职务(蔡元培、鲁迅等),他们的收入无疑更为可观。总之,民国时期教师群体的高薪制度为知识分子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使之能够保持独立的人格,专心从事学术研究,也推动了中国近代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出版界及报界的编辑、记者、作家的收入

除了教师阶层,清末民初兴起的报社、出版社编辑、记者和作家等群体作为新型知识分子也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收入同样存在多样性、差异性的特点。

戈公振在《中国报学史》一书中曾对民国初年报界编辑、记者等群体的收入做过系统总结:报馆总理月薪约在300元左右,总编辑(总主笔)在150元至300元之间,编辑长约150元,编辑长之下有要闻编辑、地方新闻编辑和本埠编辑等,均为80元左右,副刊编辑则在60元左右;记者因职务性质、重要程度不同,收入也大不相同,特派员因专事发电或专事通信,月薪在100元左右,特约通信员多以篇计资,每文一篇约10元,驻在国内各要埠的访员专任者约40元,兼任者仅10元,本埠的特别访员在40元至60元之间,普通访员则在10元至30元之间;此外,缮译人员50元至80元,校对、译电人员在20元左右。(25)可见,在报社各类人员内部,收入因工作性质和重要程度而异,那些“任务繁剧,责任重大,或具专门技巧者,其酬报自较高”。(26)

以上所说只是大体状况,不同报社、出版社、书局因自身经济情况不同,所发薪资也大为不同。张静庐在1915年任天津《公民日报》副刊编辑时就接到报社来信,称“因社中经费支绌,请半尽义务,月致车费四十金”(27),1920年张静庐任泰东书局编辑时,更因书局经济困难,“每个月可拿到20元左右,但得三元二元分几次在柜上领取”(28),可见经济之窘迫。相比而言,实力雄厚、影响力大的商务印书馆对职员所发薪资就高出不少。在商务印书馆经理张元济的日记中随处可见多条涉及用人和薪金的内容,如张在6月18日记中“王雷夏约到馆,薪水月五六十元”(29),1913年4月2日记中“托李拔可约诸真长,请任编辑,月薪八十元”(30)。对于那些学历高、名气大、特别是在学界政界有影响力的人,商务印书馆更是不惜重金聘请:对邵裴子的聘金为160元到200元,蒋梦麟的聘金为200元到250元,胡适的聘金更是达到300元,相当于报馆经理的收入

此外,一些文人、学者还通过编译书籍获取一定的生活收入。丁文江编写《动物学》一书,“全书计润400元”,“亲蘅茫编《代数》《几何》,700元”,“景阳编《三角》,400元”(31),收入都颇为可观。对于编译著作的稿酬,出版社有着明确的规定,商务印书馆的标准是“最高等千字三元,次二元五角,次二元”(32),1913年周作人将翻译的小说《黄蔷薇》送至商务印书馆,就以每千字2元得到了60元的稿酬。但这一标准显然不适用于那些知识精英,学识越丰、名声越大的作者稿酬自然越高。1918年胡适对商务印书馆所投《东方》一稿就被允以千字6元,而“梁启超在《东方杂志》发表的文章,稿酬竟达千字20元”(33)。

三、工人群体的收入水平

工人作为社会的下层民众,不仅收入低下,且工作时间长、环境差,生活条件十分恶劣。1920年5月1日,《新青年》推出劳动节纪念号,详细记载了对各地各行业工人的调查情况,为我们了解当时工人群体的收入水平提供了参考资料。以下列举各主要城市中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行业的工人收入情况:1、丝厂:无锡丝厂工人工资最大每日三角五分,最小每日八分;上海丝厂工人最多三角六分到四角,最低约一角五分。2、纱厂:无锡纺纱厂工人工资最大每日三角五分,最小一角;上海纱厂工头每月约二十元,工人每日三角左右。3、织布厂:上海织布厂工人最多每日二角六分,最少每日八分。4、面粉厂:北京面粉厂工人每月七八元至十一二元;无锡面粉厂工头每月约二十元,工人最大十元,最小四元。5、榨油厂:无锡榨油厂工人每月最多十八元,最少十元。6、自来水厂:北京自来水厂工人每月八元至十一元;上海自来水厂工人九元到十六元不等。7、印刷厂:上海印刷厂工人多为每月七八元、十元左右;北京财政部印刷局职工八元至十五元不等。8、造币厂:天津造币厂工人中,日支三四角者居最多数。9、矿务局:唐山开滦矿务局工人中,头等气电机匠每日一元至一元八角五分,二等气电机匠二角五分至一元,井上小工二角至二角五分,井下小工二角五分至三角五分。10、铁路工人:唐山京奉路制造厂工人中,匠目、工匠每日三角至一元八角,工徒自二角二分起,每年增薪一次。(34)

可以看出,民国初年工人群体的收入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的差异并不大,差异主要来自行业内部。一般来说,高级技工每月收入为数十元,工头为20元左右,而普通工人基本处于日入三四角,月入1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这样的收入水平若仅用于个人生活尚可自足,要赡养家庭则显得捉襟见肘。1917年上海圣约翰大学的学生在对曹家渡的调查中发现“工人支持五口之家月须15元”,而针对普通工人10元左右的月收入,他们得出“非有一人以上在外谋生不可”(35)的结论。收入如此之低,家用尚且不敷,每日却要连续工作十余小时,有些工人还遭受包工头的盘剥压榨,工人群体的生活水平之低可想而知。

四、民国初年国人的生活状况

一个国家、地区人民的生活状况与当地人民的收入水平和当时的物价水平有着紧密联系。根据时人对上海物价的估算,1912-1926年这15年间,上海物价指数“共上涨了33%,涨落幅度最高达10%强”,这种情况“比起整个旧中国以后的几个时期来,仍不失为物价最稳定的时期”(37)。可以说整个北洋政府时期的物价基本较为稳定,涨落幅度不大,民众生活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自身收入水平。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衣食住,为日常必需开支。陈明远通过对大量资料的搜集,梳理出民国初年上海地区米、肉、糖、盐、油、布等衣食用品的价格,并计算出当时一块银元的实际购买力:1911年至1919年间,上海米价恒定为“每斤米3.4分钱,1银元可以买30斤上等大米;猪肉每斤平均1角2分至1角3分钱,1银元可以买8斤猪肉;棉布每市尺1角钱,1银元可以买10尺棉布;白糖每斤6分钱,植物油每斤7—9分钱;食盐每斤1—2分钱”。而在1920年至1925年间,物价水平有所提高,平均“每斤大米5分多钱,1银元可以买18斤大米;猪肉每斤平均1角4分钱至1角5分钱,1银元可以买7斤猪肉;棉布每市尺大约1角2分至1角4分钱,1银元可以买8尺棉布;白糖每斤1角钱,植物油每斤1角5分钱,食盐每斤2—3分钱”。(39)由于上海地区的物价相对较高,因此内地地区的银元购买力要更高一些。以这些基本生活物品的价格为参考,陈明远认为,1912年银洋1元“约合1995年人民币50元,2009年人民币100元”,而1921年国币1元“约合1995年人民币35元,2009年人民币70元”(40)。1919年前后,美国学者甘博在北京做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其中在对325户家庭共1217人的调查中发现,“租房的家庭每月支付0.3—40元的租金,月租金1元以下的家庭占20%,2元以下的占54%,10元以上的仅占10%”,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会有所不同,但就调查的所有家庭而言,“每间房的平均租金为每月1.25元”。(41)

根据以上各种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结合当时各群体的收入情况,不难看出各阶层社会群体的生活状况。一般底层民众的家庭收入不高,仅能维持温饱生活,难有结余。1918年清华大学外籍教师狄登麦对北京西北部195户家庭进行调查,发现“这些家庭的年收入从30元到269元不等,中间水平的家庭收入在每年90元到109元之间”(42),通过对大量个案的研究,狄登麦认为一个五口之家如果每年收入达到100元,相对来说便能解决温饱。1914年北京警察局划定的贫困标准则是,“维持一个两口之家一年生活的费用是65元,四口之家一年的费用是93元”,处于这一标准之下的则被视为贫困。(43)两厢对照,基本吻合,普通工人、一些小学教师和地方低级公务员就属于这种挣扎在温饱线上下的社会底层人员。

中产阶层的生活水平则要好很多,除了食物、衣物等必不可少的款项外,每月还能在书籍、教育、娱乐等方面有所支出。当时有人专门为中等社会三四口人的家庭列了一张预算表,其中包括“房租十元,煤三元,工役三元,米四元,油二串,盐一串,菜一串,杂用十串”,这些杂用包括“烟酒、茶水、应酬、剃头、洗澡、阅报、阅书种种用费”,这样的预算合计每月“至少要三十多块钱”。(44)据此标准,高级技工、中学教师、报社编辑、记者以及一些政府科员等人群可以过上中产阶级的生活。至于政府高级官员和大学教授等高薪阶层,其收入超出普通民众达数十倍,生活水平之高自不待言。

民国初年,社会上层如大学教授、政府官员等月收入动辄数百,而普通五口之家年收入100元便可维持生计,贫富差距不可谓不大。这种贫富悬殊的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后更为明显。以国会议员为例,民初国会议员年费为5000元,而据《申报》调查同时期欧洲国家的议员,英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议员无俸,荷兰每年4175法郎,比利时4000法郎,土耳其6800法郎,瑞典1650法郎,挪威4150法郎……各国议员多在三五千法郎之间,约合银元二三千元。相比之下,在发展程度、生活成本低下的情况下,5000元的年费显然过高,这在某种程度反映出国会议员们的官本位思想。

普通民众的生活状况相比西方则相差甚多。以恩格尔系数作参考,“1891年比利时工人食物开支占总支出的61%,1907-1909年德国、英国工人相应的数字是52%,美国工人为44%”,(45)1918年狄登麦对北京居民的调查则显示“对不同收入群体来讲,一般的食品支出比例是68%—83%”。(46)此外,对于衡量一个家庭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准——在书籍、教育、娱乐、保险、储蓄等杂项方面的支出比例,狄登麦的调查结果是中国家庭“杂项一般占其总收入的1.3%—6.6%”,(47)相比而言,当时美国一个家庭杂项支出若低于20%则会被认为十分贫穷。相较之下,可见民国初期普通民众的生活状况与西方国家普通民众水平差距之大。

综上所述,民国初期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反映出当时社会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异。官员群体的高薪制度和普通工人的微薄收入,是中国传统社会官本位理念与制度的延续;知识分子阶层,特别是高级知识阶层的高收入,一方面反映对知识与教育的重视,另一方面折射出教育资源紧缺,高学历人才匮乏,民众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的现状。由此可见民国初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低下,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尚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经李学智教授指导,特此感谢!

①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53页。

②《财政部通布公决各省公署官俸及办公经费》,《东方杂志》第10卷第5号,1913年11月。

③《公布中央行政官官俸法》,《东方杂志》第9卷第6号,1912年12月。

④《公布中央行政官官俸法》,《东方杂志》第9卷第6号,1912年12月。

⑤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第354页。

⑥《教育杂志》第22卷第6号,转引自马良玉:《民国时期政府官员群体述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4页。

⑦《财政部通布公决各省公署官俸及办公经费》,《东方杂志》第10卷第5号,1913年11月。

⑧《政府公报》1914年8月31日第834号。

⑨《公布文官恤金令》,《东方杂志》第10卷第10号,1914年4月。

⑩此表依据《申报》1912年8月12日所刊《陆军部新定官俸》制作。

(11)《国会议员公费》,《申报》1913年6月12日。

(12)张东荪:《议员薪俸问题》,《庸言》第1卷,第16号,1913年7月16日。

(13)《鲁迅全集》第15卷(日记),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第77页。

(14)周作人:《知堂回想录》,香港:三育图书有限公司,1980年,第315页。

(1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6页。

(16)具体参阅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第167页。

(17)周作人:《知堂回想录》,第329页。

(18)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11页。

(19)陈明远:《蔡元培主持北京大学期间的教员资格和薪俸标准》,《社会科学论坛》2011年第3期。

(20)葛福强:《民国高校教师待遇的历史考察(1912-1949)》,《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第6期。

(21)慈鸿飞:《二三十年代教师、公务员工资及生活状况考》,《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3期,第285页。

(22)周作人:《知堂回想录》,第272页。

(23)马嘶:《百年冷暖: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生活状况》,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25页。

(2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第494页。

(25)戈公振:《中国报学史》,《民国丛书》第二编第49册,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第259—260页。

(26)赵君豪:《中国近代之报业》,《民国丛书》第二编第49册,第265页。

(27)张静庐:《在出版界二十年》,《民国丛书》第二编第86册,第55页。

(28)张静庐:《在出版界二十年》,《民国丛书》第二编第86册,第101页。

(29)《张元济全集》第6卷(日记),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3页。

(30)《张元济全集》第6卷(日记),第13页。

(31)《张元济全集》第6卷(日记),第8页。

(32)《张元济全集》第6卷(日记),第12页。

(33)马嘶:《百年冷暖: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生活状况》,第23页。

(34)以上数据均根据《新青年》第7卷第6号(1920年5月1日)中《上海劳动状况》《北京劳动状况》《无锡各工厂劳动调查表》《唐山劳动状况》《天津造币总厂底工人状况》等文所得。

(35)《曹家渡调查》,《约翰年刊》1921年,转引自张仲礼:《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47页。

(36)《曹家渡调查》,《约翰年刊》1921年,转引自张仲礼:《近代上海城市研究》,第748页。

(37)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1957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页。

(38)《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1957年)》,第4页。

(39)陈明远:《鲁迅时代何以为生》,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64页。

(40)陈明远:《鲁迅时代何以为生》,第254页。

(41)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0年,第393—395页。

(42)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第286页。

(43)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第289页。

(44)《长沙社会面面观》,《新青年》第7卷第1号,1919年12月1日。

(45)莫翠鸾:《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早期工人阶级生活状况研究》,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6页。

(46)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第288页。

(47)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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