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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骅越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潮州市骅越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2年6月16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日用陶瓷和工艺陶瓷生产项目正在生产,现场烤花窑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设备正在运行,但烤花车间无密闭,烤花车间排气扇正在向外排出车间的气体。该企业存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该企业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该企业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1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14裁量标准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裁量标准,对照该裁量表格,结果如下:

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现场烤花窑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设备正在运行,但烤花车间无密闭,烤花车间排气扇正在向外排出车间的气体。因此认定为车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排放口所在区域:该企业位于莲云村莲云工业区,周边四至为工业企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第十九条规定,“本《裁量权规定》所称“环境敏感区”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环境敏感区...”,因此认定该企业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

综上所述,根据3.14表的裁量规定,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7月27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企业已完成整改。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的精神,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其中,第八点提到要“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该企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整改,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因处罚额度为2万元至4万元,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3万元。2022年9月9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因此建议对该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潮州市骅越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20日,注册地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莲云工业区头陇山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为乔恩松。经营范围包括陶瓷产品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智能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陶瓷制品及陶瓷相关配套的藤、竹、木、铁、布、蜡、革、树脂、聚酯、橡胶、玻璃、五金、塑料、不锈钢制品,灯具,家居用品,装饰品,玩具,包装制品(不含印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3D陶瓷打印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3D图纸的设计及打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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