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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你需要知道的几个点!不要因为疫情而麻痹

稍微懂一点法律的朋友们都知道,法律上有一种概念叫做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通俗地来说,就是您知道您的权益受侵害之后,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起诉的制度。对于一般的民事官司来说,诉讼时效有三年的时间,在三年时间内您都可以起诉。即便超过三年,也不是绝对不能起诉,只不过对方可以用这一点来反对您的请求。

对于行政诉讼,就不一样。按照行政对于行政官司来说,诉讼时效最长只有一年时间,如果行政机关告知了您诉讼时效,那么诉讼时效甚至只有六个月的时间。

六个月的时间,说短不算短,但是如果有意无意地忽略掉,六个月几乎是一晃而过。超过六个月,不好意思,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法院甚至直接都不受理您的案子。所以,对于行政诉讼来说,时间确实是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

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计算的。《行政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那么,新冠病毒疫情能够算不可抗力吗?如果算不可抗力,那么能够因此就停止计算起诉期限吗?

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行政法上的不可抗力可以参照这个说法。2月10日,人大法工委的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新冠病毒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所以,新冠病毒,至少可以说,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算作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然而,存在不可抗力并不直接能导致起诉期限中止计算。只有当这种不可抗力足以导致起诉期限被耽误才能够中止计算。

有人或许会说,疫情闹成这样,法院都不办公,我都没法起诉了,怎么就不算诉讼时效被耽误呢?

事实上,就各地法院发布的公告来看,各地法院已经基本实现了普遍复工,对于立案所带来的的疫情感染风险,法院早已经有了应对之策。

2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各地人民法院在疫情之前基本上也已经建设了一套完整的网上立案系统。既然能够通过网上立案,那么法院这一面就并不存在起诉的障碍。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说新冠病毒疫情对于起诉期限就完全不存在影响呢?

法院这边的阻碍不存在不代表病毒对您不会造成阻碍。如果您不幸确诊了新冠病毒肺炎,或者被认为是疑似患者并采取了强制措施隔离的,您这边显然就丧失了起诉的能力,诉讼时效自然应当中止计算。

湖北省高院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法律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虽然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的诉讼时效问题并没有规定,但是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是有专门规定的。

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虽然《通知》2013年就已经废止,不过湖北省高院的意见强调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精神执行,它仍然可以加以参照。因此,确诊新冠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或者因为疫情被依法隔离的,诉讼时效有充分的理由中止计算。

所以,单纯疫情并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计算的事由,除非您确诊了或疑似感染了新冠肺炎又或者是依法被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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