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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核心内容: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下面由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贴现根据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在贴现协议中约定,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而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以及附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要求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具备,持票人方可依法行使该权利。

1、实质要件:即行使追索权的内在原因或条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包括: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第二,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第三,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要件。一般要求具备三项形式要件:第一,持票人必须依有效的票据进行提示。无论提示承兑还是提示付款必须依有效票据进行,才能发生提示效力,在被拒绝时方可发生追索权。第二,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提示。《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A、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B、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C、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普遍认为,这一期限属于消灭时效而非除斥期间,类似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第三,取得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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