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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民事律师-离婚诉讼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问:郑州民事律师-离婚诉讼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财产作为所有权的一个主要权能,在婚姻诉讼中依法应当得到保护。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绝大多数都独立于其他财产。但也会遇到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情况。

法律咨询:离婚诉讼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主张家庭共有的,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

一方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另一方主张其他家庭成员对房屋享有共有权提供了相关证据,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向受诉法院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对该争议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析产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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