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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天津人脸识别案背后,不要向技术便捷妥协

时间:2022-06-07 22:07:31 热博 我要投稿

文/陈根

       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变性和易获得性,这既为人脸识别技术带来了价值,又给人脸识别带来了风险。

       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天津市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近日,该案二审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

       实际上,自人脸识别快速商业化以来,人们就被动受困于人脸识别。好在人们也不断尝试挣脱这样的困境——关于“人脸识别”的滥用逐渐被人们重视。

重提人脸识别的风险

       人们其实一直知道人脸识别的风险。2019年,Ada Lovelace研究所的一份调查发现,有55%的受访者希望政府限制警方使用该技术。受访者对其商业用途也感到不安,只有17%的受访者希望看到人脸识别技术用于超市的年龄验证,7%的人赞成将其用于追踪顾客,4%的人认为将其用于筛选求职者是适当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人脸信息属于典型的“生物识别信息”,这在国内外也是有共识的,而生物识别信息包含两个重要的特点。

       首先,生物识别信息属于较敏感信息,这种敏感具体表现在它与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从最浅的层面说,如果我们的生物信息被别人获取,别人就可能用我们的人脸结合身份证信息,去登陆我们的银行账户,转移账户中的财产,进入我们本该进入的单位、小区。

       这些风险,也是和居民的日常生活最相关的风险。由此产生的副作用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法律上讲的是无隐私则无自由,如果我们所有的隐私都掌握在别人手上,不管是谁来控制你的隐私,如果它形成了一个拉网式拼接,那么,个人一天所有的活动就都将被掌控。另一方面,就是歧视,它可能形成对特定群体的歧视,比如一些具有特殊生物特征的群体就可能成为人脸识别重点关注的对象,这就构成对特定人群基本权利的侵害,也造成社会排斥的问题。

       其次,生物识别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不一样,它几乎是永久无法更换的。这意味着,像人脸、指纹这样的生物信息,一旦泄露,无法改变,也无法获得救济,我们可能永远暴露在这样的风险下。因此,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或者被非法窃取,那么它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会造成重大的伤害。

       并且,和指纹相比,人脸信息的风险更加突出,因为人脸识别具有非接触性。如果要获取我们的指纹,我们尚且能够知道,而且指纹泄露后,别人也并不能确认指纹的主题;但人脸泄露后,却马上就能迅速锁定人脸的主体。清华新闻学院的一位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时曾提到,我们每天有500次被摄像头照到的机会。然而,其中有多少摄像头具有人脸识别的功能,或者收集提取了我们的人脸数据,我们却根本不知道。

       而进一步,倘若我们的人脸信息遭到泄露,如果想通过民法途径救济,也存在相当的难度。民法讲究“谁主张,谁举证”,面对这么多地方的收集,我们既不知道是谁收集的,也不知道是从何处泄露的,更不知道泄露或滥用的人是谁。

       不仅如此,想走行政法或刑法保护的途径,也并没有那么容易。只有大规模的数据泄露,才可能推动公安机关启动侦查活动。但是,即便公安机关把犯罪分子抓住了,我们的信息泄露了还是泄露了。如前所述,这种生物信息的泄露,基本就意味着没办法恢复原状。

       实际上,近年来的数据泄露事件屡有发生。比如,2019年,深网视界公司(主营业务人脸识别、AI和安防)被曝发生大规模数据泄露,致使256万人的个人信息能被不受限制访问。2020年,美国人脸识别公司Clearvies AI称其整个客户名单被盗,而Clearvies AI具有超过30亿人像照片。而如果采集到的大量数据没有密码保护,一旦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公民的信息安全将受到极大危害,部分黑产、灰产将从中获益。

用隐私换便捷的妥协

       事实上,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整个主流舆论已经有所转向,一些主流媒体也开始报道“人脸识别”潜含的风险,但在“用隐私换便捷”的逻辑下,大多数的人们并没有更多的在意。

       调研机构 Gen Market Insights 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球人脸识别设备市场价值在 2018 年至 2025 年期间将以 26.8% 的速度增长,到 2025 年底将达到 71.7 亿美元。中国是人脸识别设备最大的消费区域,2023 年占全球比例将达到 44.59%,在 2018-2023 年复合年增长率为 29.53%。

       尤其是随着疫情的发生,我们需要通过人脸识别认证健康码,交出我们的轨迹,让渡我们的个人信息。为了保持正常的生活,不得不这么做。疫情对整个社会走向的影响太大了,更多人开始接受这样的状态。而人脸识别应用快速增长的背后,则是人们对于技术便捷的纵容。

       由于人脸识别属于非接触式识别技术,操作方便快捷,推广成本低,因此,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也越来越多——被用来进出地铁安检、被安装在教室监控学生注意力、甚至被安装在天坛公园的公共厕所用来防止“偷纸大盗”。现在,很多需要核实身份的地方,如小区门禁、上班考勤等都要进行人脸识别。有些是出于管理方便,有些则是商业用途。

       眼下,几乎任何一个机构,都可以推广人脸识别,其中最有动力的是科技公司,它们可以卖设备,还可以收取后续维护的费用,人脸识别的推广会带动这个产业的发展。此外,安防相关的机构或行业也可以推动人脸识别来维护治安,这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也会更容易,比如小区物业。

       但事实上,人们对人脸识别的伦理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人脸识别的应用范围也并不明确。于是,为了视频监控和人脸识别带来的安全感和便捷感,更多人选择了妥协。当然,其背后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信息披露得不充分不完整,相应风险被告知得不够,让人们误以为其中只有好处而没有风险或风险很小。

       如果人脸识别的使用主体能够告知相应的风险,人们不见得就一定喜欢用隐私换安全换便利。只要相关公司能够如实地披露其中的风险,人们马上就会意识到,不应该用隐私换便捷,这很可能是在与魔鬼做交易。

       人在所接受的信息不充分不完整的情况下,当然会更注重眼前利益,那是因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或使用人脸识别的主体,告诉人们其中的风险所在,以及这个事情可能会往什么方向发展。

       正如小区物业虽然也在推广人脸识别,但它根本没有动力和财力升级系统、维护数据安全。而这也是人脸识别应用最为可怕的地方——安全问题有短板效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是,问题不会出在安防水平最高的地方,而是出在水平最低能力最差的地方。多组织、多中心地收集信息,比单一中心的收集,风险要更大。

普通人能做什么

       当然,也不是全部都是坏消息,一个可见的现象是,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或者正在意识到人脸识别的问题,由此而来的担心正在推动人脸识别的应用走向合规,或至少不是“滥用”的境地。

       2019年4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了一张价值千元的年卡,凭借这张卡和指纹,郭兵和家人可以一年不限次数畅游。但10月17日,他收到一条野生动物世界发来的短信,“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郭兵以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富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责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由于单方变更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删除郭兵个人信息,即便判决结果不尽人意,郭兵的诉讼案已然成为引发人们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反思的“蝴蝶翅膀”。

       并且,有越来越多反对人脸识别滥用的新闻见于报端,尤其是在小区这样的场景中,由于物业没有内在动力去推行,如果有居民反对并告知存在的法律风险,物业可能就退让了。这也是在一些小区人脸识别没有继续推行下去的原因。

       比如,在近期的天津人脸识别案中,顾某居住于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该小区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

       判决书显示,2021年8月2日至5日期间,顾某与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诚基经贸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要求删除其人脸信息,并向其提供无障碍出入小区的方式,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顾某的要求。此后,顾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城关天津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同样要求,后者签收律师函后,并未与顾某或其代理人联系。

       2021年9月,顾某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城关天津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一审的案由被法院定为隐私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顾某并未提交被告对其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丟失的相关证据,且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而非隐私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由选择错误。其未主张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无需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上述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

       二审法院认为,顾某在办理入住时虽然同意城关天津公司提取其人脸信息作为通行验证方式,但其后多次就城关天津公司提取人脸信息作为唯一的验证通行方式提出异议。城关天津公司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系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为顾某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与前述规定相悖。城关天津公司关于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张,亦无证据证实。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城关天津公司删除顾某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

       显然,人们所做的终归是有效的,包括发出自己的声音,以使在舆论和社会当中形成合力。这种合力有助于抵制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且可能会改变立法与相应的决策。这就是为什么《民法典》会在隐私权之外,额外地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利,匿名性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础,我们不能因为人脸识别技术提供了更高的效率,就把效率当作新的正义观。